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旭聖莊嘉蕙葛永輝

再審聲請人 陳國彥

再審相對人 郭貴英

吳瓖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裁定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乃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同年月24日即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卷3頁收狀章戳),顯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前訴訟程序之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裁定,則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同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再審聲請人之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係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惟核其聲請狀所載之再審理由(本院卷5-13頁),無非係指摘「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即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97號民事判決)就富邦產險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法務部○○○○○○○○○○○出監證明書(補發)、最高法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及收受證書、臺灣銀行票號FA0000000號支票等重要證物(本院卷第15-23頁),有何漏未斟酌之情事,未見其對「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為具體之表明,依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既未針對所提再審標的具體表明再審事由,則其本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院自應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葛永輝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