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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建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中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4年5月24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6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給付超過新台幣玖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列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其餘上訴駁回。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聲明:
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面: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應再給付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以下同)6,641,573元及自民國9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負擔。㈣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方面: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敗訴部分及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答辯聲明:駁回上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莊公司)主張:其於民國86年4月29日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前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嗣變更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以下簡稱為勞工教育學苑)訂立工程契約,承攬該勞工處有關「台灣省勞工育樂中心附設勞工教育學苑興建工程-建築(電梯)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雙方雖約定契約總價為新台幣635,000,000元,工程完工期限為88年5月31日。嗣因於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問題,致南莊公司施工成本增加:
㈠應辦理變更設計部份:本件工程於施工過程中,為原工程圖說或估價單所無,而係依勞工教育學苑指示或經勞工教育學苑同意而施作,因而增加的工程,其項目、數量及增加的金額,為如附表一之一A所示,共計2,694,599元(南莊公司於原審此部份主張之金額為2,676,811元,於本院更正為上開金額)。應辦理變更設計,並增加給付,但勞工教育學苑所拒絕辦理變更設計,並拒絕給付款項。㈡、實作數量超過合約數量部份:南莊公司於施工過程實作數量超出合約數量(合約數量指該工程估價單所載之數量),其多出的數量,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此部份之金額為11,033,967元。以上二項依工程契約第18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如數給付。㈢、合約漏項部份:南莊公依工程圖說施作之工作,然合約所附「工程估價單」上無計價項目,詳如附表三,其金額計63,408元。此項依依民法第491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此部分工程款。㈣工期展延增加之成本及衍生之費用:本件工程完工期限原為88年5月31日,然勞工教育學苑將之展延至88年11月27日,共展延工期180日,致南莊公司因預定的工作時間延長,以間接成本計算的工地管理費、履約保證金手續費及外勞保證手續費等各增加5,292,102元、197,652元,合計5,489,754元。以上金額因而衍生之工地管理費、履約保證金手續費等費用合計為20,440,530元,詳如附表五-A中丁、
戊、己、庚、辛,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應由勞工教育學苑增加給付,合計勞工教育學苑應給付南莊公司20,440,530元(詳如附表五-A),但勞工教育學苑均拒絕給付,為此請求勞工教育學苑如數給付,並加給遲延利息。(南莊公司於原審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20,421,248元及遲延利息,原審判決勞工教育學苑應給付南莊公司13,779,675元及其遲延利息,駁回南莊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敗訴部份提起上訴)。
二、勞工教育學苑則以:㈠、本件工程乃以總價承包,並非以實作數量計算總價。南莊公司有義務依施工圖說履行本件工程之施作。凡施工圖說有標示的項目,均應施作,故實際施工數量有無因變更設計而增加數量?有無超過合約數量?有無合約漏項?其比較基礎應與施工圖為比較,而非以工程估價單為比較,南莊公司以工程估價單之記載為比較,比較基礎即不正確,而經以施工圖說為基礎比較,南莊公司並無實作超過或合約漏項等情事,縱部份與施工圖說不符或稍有增減,依兩造契約施工總則第5章第1條規定,圖說未盡詳明而技術上、習慣上必要的工作,南莊公司應依勞工教育學苑指示辦理,不得要求補償。又保固期間之修繕,不得請求給付報酬。南莊公司所主張施工圖說所無之項目或為保固期間之修繕責任範圍,均非不得請求伊給付報酬。另本件工程於施工過程中曾辦理變更,經南莊公司議價得標,變更設計部分的工程因而延長工期180日亦獲南莊公司同意,且變更設計所增加的工程款已包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保險費、包商利潤、環境清潔費等費用,南莊公司再主張補償其管理費、保險費及包商利潤並無理由。再變更設計的工程屬於本件工程的一部分,其因此而延長的工期180日,當然也屬於工程的完工期限,不能與原工程契約分離而另行計算,故保留款、履約保證金自應於變更設計的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始能請求返還。南莊公司主張本件工程因延長工期180日,致受有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遲延返還所受的利息損失一節,亦無理由。縱認伊應給付南莊公司上開款項,依兩造所訂工程契約第5條付款辦法第5款既約定:「全部工程款,經正式驗收合格後給付尾款。」,可見本件工程尾款請求權於89年3月30日工程經正式驗收合格後,南莊公司即已處於得行使的狀態。惟南莊公司竟遲至91年8月2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為請求,顯已逾二年之時效期間,伊亦為時效抗辯等語作為抗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南莊公司主張其於86年4月29日與前勞工教育學苑訂立工程契約,承攬該勞工處系爭工程,雙方約定契約總價為635,000,000元,工程完工期限因展延工期180日,而從88年5月31日展延至88年1月27日等事實,已經提出工程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勞工教育學苑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次南莊公司主張本件工程為實作實算契約,然為勞工教育學苑所否認,辯稱本件為總價承攬契約。經查:勞工教育學苑為公家機關,工程款均需編列預算,係以總價承攬方式為常態,且本件承攬之過程為勞工教育學苑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作成工程圖,並列估價項目(含各項目之數量),於86年4月2日公告招標,定於86年4月22日辦理開標,期間有21天之等標期足供投標人了解、詢間內容,始由各投標廠商在估價項目填寫單價,並計算金額以總價投標,此有勞工教育學苑提出之招標公告附卷可稽,且為南莊公司所不爭,又觀諸系爭工程契約書之內容,其中第4條明定:「契約總價:工程工程總價計新台幣陸億參仟伍百萬元整。」已明定本件承攬報酬之金額。而承攬人應完成之工作內容,依同約第8條規定:「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投標單、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規定、圖樣、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等契約有關附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乙方皆應切實遵照辦理,不得異議。凡工程習慣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在圖說內未經載明者,乙方亦須照做,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亦明定工程圖樣所有之項目,承攬人均負施工之義務,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另依同約第三條之規定,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亦屬契約範圍,雙方應受規定之拘束,而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8條復規定:「詳細價目表之預估數量係為投標而設,故僅作為投標及決標之用,承包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承包商必須瞭解契約各工程數量及材料數量,得增加、減少或刪除」,同規定第19條再規定:「承包商施工時應依設計圖標示,並按照契約及施工說明書規定辦理」,此乃工程圖說之應施工數量與估價單所載之應施工數量,有不相符之處,為工程常有之事,為杜糾紛而明定定作人應負之義務為按工程圖說施工,估價單乃僅作為投標及決標之用,承包商不得以之作為其履行契約所應負責任數量之依據。各工程數量及材料數量遇與工程圖說不符時,得增加、減少或刪除,但仍以工程圖說為準據。同規則第32條(於補充須知第參、項付款項下)開宗明義規定:「契約總價結算之工程有註明按實作數量結算之項目,應按實作數量結算之」,亦明白規定,有註明按實作數量結算之項目,應按實作數量結算,其反面解釋,即如無註明按實作數量結算之項目,概以總價結算。而遍查系爭契約,並無任何項目註明按實作數量結算之項目,僅在工程契約第18條規定:「變更設計:一、甲方在本工程原計劃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增減數量,依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即在規定變更設計而有增減工程數量時,此時增減數量即應依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報酬,換言之於變更設計時,其因此增減之項目、數量,應另外依增減之項目、數量為增減結算,以上有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工程契約及補充須知規定附卷可稽(見卷外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二冊內),故本件綜合兩造之契約及附件即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投標須知補充規定件所定之相關約款,堪認屬總價結算之契約。南莊公司雖以依二造所訂之契約無「依契約總價結算」之規定,參照契約第五條付款辦法第二項之規定、同約第十八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均應解釋為實作實算計價,且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亦為相同之認定(該會鑑定報告書主文第8頁),並舉證人丁○○為證,主張本件工程款之計價方式雙方約定應為實作實算,非總價結算契約,惟均不足採,分述如次:
⑴兩造契約第5條第2項規定:「付款辦法:二、自開工後乙方(指南莊公司)每30日以書面附估驗明細表及工程施工有關文件就已完成工程有效數量按工程估價單所列項目、單價估驗計價申請估驗一次,經甲方估驗後核實給付該期內完成工程價款百分之九十」(見原審卷第23頁),僅在約定工程期款之支付方式,並不涉及本件工程屬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計價。
⑵同約第18條規定:「變更設計:一、甲方在本工程原計劃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增減數量,依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協議期間甲方有要求先行緊急施工之權,一經通知,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拒絕。二、倘因甲方變更計劃,乙方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實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給之。」,乃係在規範有關變更設計之事項,即於工程有變更設計時而其數量有增減時,應依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不得據以作為本件工程為實作實算契約之依據。
⑶承上規定,工程本身如係以總價結算,工程變更設計後,數量有增減部份,就該數量增減部份即應按契約所訂單價為實作實算計價。而相關稅捐管理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設備及環境維護費,本即在承攬投標估價中按固定比例計算入內,但如有應以實作實算而增減給付時,上開相關費用即會發生變動,故而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投標須知補充規定36規定:「稅捐管理及利潤等、勞工安全衛生設備及環境維護費,依照契約總價與實作數量結算總價之比例增減之。」(見本院卷161頁),應係指如有應以實作實算計價而增減給付時(在工程變更設計時即會發生),其相關稅捐管理及利潤等、勞工安全衛生設備及環境維護費,如何計算之問題,不能作為本件工程本身為實作實算計價之依據。
⑷南莊公司自行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雖以系爭工程契約並無依總價結算之規定,並以上開契約條款認為本件為實作實算計價(見該會鑑定報告書第一冊主文第8頁),然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僅係作為法院參考所用,法院不受其意見所拘束,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憑上開契約條款,本院認為上開契約約款不能憑以作為本件係實作實算計價之約定,有如前述,且系爭契約雖無明文「總價結算」,然參酌契約約款及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投標須知補充規定,本件應屬總價承攬,總價結算,且並無註明按實作數量結算之項目,有如前述,上開鑑定意見所為契約條款之解釋,已有未合,參以該鑑定為南莊公司片面委託,難免偏頗南莊公司,本院認上開鑑定意見為不可採。
⑸證人丁○○(即系爭工程設計建築師事務所職員)於原審法院固證稱契約無明文規定總價結算,然其亦稱本件工程不是實作實算的契約,其均是以總價結算的方式在執行(見原審卷㈣第46頁)。尤其其在原審證稱:「估價單原則上是依照施工圖來列出數量、項目、單價,施工原則上要完成施工圖之所載,如果估價單上的數量與施工圖不符,要以施工圖為準,本件工程是總價決標,如果估價單的數量比較多的話,還是要按照施工圖作,所以也不能跟承包商扣款;如果估價單的數量比較少,施工圖比較多,還是要按照施工圖來做,此時承包商也不能請求多出來數量的工程款,因為是總價決標的關係。工程契約十八條變更設計,是指在施工圖以外的項目有變更及數量有增減的情形才適用。合約書內的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是依決標的折數,按照預算書裡面的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打折作成的。」(見原審卷㈢第125頁),反足以證明本件工程為總價承攬,而非實作實算。
⑹依上所述南莊公司上開舉證均不足採本件為實作實算的契約之憑據,勞工教育學苑主張本件係總價承攬之工程,堪予採信。
三、承上,本件既屬總價結算契約,依契約所訂之雙方權利義務,勞工教育學苑係以工程圖所記載之工程為承攬工作之項目,投標廠商南莊公司投標並簽約後,應負有完成工程圖所列之工程項目,勞工教育學苑則負有給付6億3,500萬元之義務,至於變更設計部份則另以實作實算為結算。從而就契約工程圖中所列入之事項,南莊公司施作完成,均係在履行契約之義務,不得要求加價,經查:南莊公司本件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款各項款(參本判決理由欄一、部份)其中㈡、實作數量超過合約數量,係指南莊公司按圖施工結實際施作數量較該工程估價單所載者為多。其多出的數量增加的金額為11,033, 967元,詳如附表二之一。其中㈢、合約漏項係指南莊公司按工程圖說施工,然合約所附「工程估價單」上無計價項目,此部份之金額計請求63,408元,詳如附表三。然依前所述,按圖施工為南莊公司於本件承攬所應履行之義務,且不得要求加價,有如前述,是則南莊公司依兩造之合約為此兩項之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又上開依工程圖說施作既係南莊公司履行合約之義務,則勞工教育學苑受領該工程,乃有法律上原因,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無不當得利可言,再南莊公司之施作既係其履行合約之義務,亦非無因管理,從而南莊公司本於兩造合約、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如數給付,均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次南莊公司主張應給付項目其中㈠、變更設計係指本件工程於施工過程中,或依勞工教育學苑指示,或經勞工教育學苑同意,有變更設計情形。其變更設計後增加的工程項目、數量及因此而增加的金額為2,694,599元,詳如附表一之一A。然此為勞工教育學苑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屬原計圖說有,但變更施作方法或施作材料者,既係與原計圖說不同,如經兩造合意變更者,則原設計既已變更,自屬變更設計:
⒈查附表一之一A編號1浴廁週邊加作止水墩、編號9三溫暖蒸氣不銹鋼門、均非原設計圖說所有,勞工教育學苑並不爭執,編號25部分不銹鋼標誌原契約即有約定一式,但原先設計為單面人形(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第二冊134頁),嗣因勞工教育學苑要求更換圖案樣式色澤,南莊公司發函請勞工教育學苑確認,勞工教育學苑即改為三層鳥形,亦非原設計圖所有,勞工教育學苑亦不爭執,均屬變更設計。勞工教育學苑雖以依兩造所訂工程契約第18條約定,本件工程勞工教育學苑在原計畫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協議期間勞工教育學苑有要求先行緊急施工之權。同約第5條付款辦法第1項第4款亦約定如因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須俟甲方辦完法定手續後,始可加以估驗。參諸本件工程亦曾變理變更設計,並提出修正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一份為證,而該次變更設計程為:經工地協調會討論-初步估價-發包機關簽報同意-發包機關報請相關單位同意動支經費-議價及加減帳,本件係總價承攬之契約,認為變更設計,承攬人得為增減給付者,除係因勞工教育學苑要求變更設計,且除緊急施工者外,應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並經法定手續辦理變更設計,否則不得要求加價給付,並舉證人現場監造己○○於本院具結證稱:系爭工程浴則週邊在設計圖即有防水設計,也有防水備護材料(防水布)之設計,沒有止水墩之設計,在作隔間時,清隔間怕防水失敗,南莊公司工地主任廖志強講要加止水墩,及更換不銹鋼間,我說不反對,三溫暖蒸汽室由木門改為不銹鋼編號9三溫暖蒸氣室原為木門,改為不銹鋼門部分,是廠商建議改用不銹鋼,我們同意,亦是在不增加費用下才同意變更的。(見本院卷第61頁)。廖志強有告訴我要追加費用,但我回答要增加費用我不同意,他如要增加費用,要行文到事務所及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1頁、卷㈡第4頁),用證勞工教育學苑雖同意變更施作方法或更換建材,但僅願依原契約總價為給付,並未同意增加給付,抗辯南莊公司無請求加價給付之權云云。惟變更設計明顯會增加成本支出者,如勞工教育學苑已明示變更設計不加價給付,南莊公司豈有仍以增加支出之變更設計施工之理?有違經驗法則,本院認南莊公司主張兩造同意上開變更施作方法或施作材料時,均未談及是否應增加給付之詞,合於情理,足堪採信。而此一情形,依民法第491條之規定,如依情形,南莊公司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且依衡平原則,該因而增加支出之成本,所得之利益,已由勞工教育學苑享受,亦應由勞工教育學苑增加給付,始為公平,不能以勞工教育學苑拒絕辦理變更設計,及上開契約約款而拒絕給付,是以南莊公司此部份之請求,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增加支出之金額既經鑑定,如附表之金額,勞工教育學苑並不爭執,則勞工教育學苑應給付南莊公司包含編號1、9、25等合計之數額為864,372元(814,598+27,726+22,048=864,372)。
⒉次查附表一之一A編號編號2為減少之項目,編號15、16、17均規格與原設計圖說不同,其中編號16、17鋁帷幕部分,原為編號15之鋁帷幕,此為勞工教育學苑所不爭執,自皆為增加或減少工程圖說所未記載的項目,而屬變更設計,南莊公司予以列入,亦無不合,此四項,南莊公司主張或有增加,或有減少,應增減給付,應予准許。附表一之一A編號18之塑鋼窗依施工圖說第22圖所示五樓有有設計,二樓無標示,此為勞工教育學苑自認之事實(見本院卷㈠第128頁),既為施工圖說所無,漏未標示之項目,應予增設,亦屬變更設計,亦應增加給付,上開各項增減之結果,南莊公司反而應扣減10,089元(156084+86247+00000-000000-00000=-10089)。
⒊依上所述,勞工教育學苑因屬變更設計應增加給付之金額為854,283元(864,372-10,089=854,283)。又兩造約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營造工程保險費及包商利潤依工程款之0. 1%、0.14%、3%計算,此有工程估價單可憑,勞工教育學苑亦不爭執,則上開工程款既有增加,自應依此比例計算,依此計算南莊公司得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的金額為881,962元(四捨五入),再加計5%的營業稅,總計此部分南莊公司得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的金額為926,060元。
⒋勞工教育學苑雖另辯稱本件南莊公司的工程款請求權已因罹於二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其自得拒絕給付等語。然依工程契約第5條第3款約定,勞工教育學苑應於全部工程完工,經正式驗收合格後給付尾款,可知南莊公司自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後,始能行使其工程款請求權,而向勞工教育學苑請求給付工程尾款。則南莊公司之工程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即應自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後起算二年。查本件工程於89年3月30日驗收,此有結算驗收證明書附卷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本件南莊公司之工程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乃應自89年3月31日起算二年,即至91年3月31日時效消滅。而南莊公司曾於91年3月26日以存證信函向勞工教育學苑請求給付本件工程款,勞工教育學苑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有南莊公司提出的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足據,且為勞工教育學苑所不否認。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消滅時效即因而中斷。南莊公司又已於6個月內之91年8月20日提起本訴,依同法第130條及第137條第1款規定,時效應自91年3月27日起重行起算二年。則南莊公司於91年8月20日提起本訴,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工程款,自未罹於二年之時效期間。勞工教育學苑此部分時效抗辯,自難採取。
㈡惟附表一之一A其餘項目均非屬變更設範疇,分述如次:
⒈屬工程圖說有記載,而投標估價單明細未列者,非屬變更設計,不得請求增加給付:按本件屬總價結算契約,依契約所訂之雙方權利義務,勞工教育學苑係以工程圖所記載之工程為承攬工作之項目,投標廠商南莊公司投標並簽約後,應負有完成工程圖所列之工程項目,勞工教育學苑則負有給付6億3,500萬元之義務,至於變更設計部份則另以實作實算為結算。從而就契約工程圖中所列入之事項,南莊公司施作完成,均係在履行契約之義務,不得要求加價,有如前述(見理由二、三,不再重述),而查附表一之一A編號6木門框、編號8木門、編號12塑鋼窗、編號22塑鋼門窗、編號26不銹鋼人孔蓋及編號27複壁清潔口等項目數量,於工程圖說均有記載,此經鑑定人丙○○於原審現場勘驗時證述無誤(見原審卷㈡第236頁),南莊公司對此並不爭執,則上開項目本即為南莊公司履行總價承攬契約應盡之義務,且有不得要求加價約定,並非變更設計(所謂變更設計需原設計圖說無,而其後變更為有始足當之),南莊公司以此認為勞工教育學苑應變更設計,而要求勞工教育學苑增加給付,即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⒉屬工程習慣上附帶工作在圖說內未經載明者,非屬變更設計,不得請求增加給付:承上,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第8條規定:「凡工程習慣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在圖說內未經載明者,乙方亦須照做,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有如前述,查附表一之一A編號28窗廉盒收邊設計在原天花板即有設計,南莊公司亦自認伊有在施作天花板時,必需施作之窗簾盒之收邊,而窗廉盒收邊設計在30公分之深度內,無權要求加價,但主張窗廉盒加深收邊超過30公分之深度部份(其原因為部份窗廉盒收邊時因有電氣、消防、空調等管路因素,故天花板窗廉盒必而加深收邊),對窗廉盒加深收邊超過30公分之深度部份,請求計價給付(參見上證五)云云。惟窗廉盒之施作既係工程習慣所應施作之項目(南莊公司自認有如前述),而其收邊之深度,每因電氣、消防、空調等管路因素而會有不同,應為一般工程招標廠商所應知之工程常識,應屬投標估價時應考量在內,投標廠商即應在投標時估價單上考量而加計估價投標,不得以低價搶摽,再嗣後以未估計而要求加價,況依上述契約條款亦已明文規定不得要求加價,參之證人丁○○亦於原審證稱:「窗簾盒是列在天花板的單價裡面,沒有特別列出,因為窗簾盒是天花板碰到窗子的收邊的設計,所以天花板的單價涵蓋窗簾盒,之所以沒有變更設計,是因為作天花板本來就是要包括窗簾盒。」(見原審卷㈢第127頁)。足證南莊公司此部份之請求非但不屬變更設計(所謂變更設計需原設計圖說無,而其後變更為有始足當之,本件並無變更情事),且屬工程習慣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在圖說內未經載明者,依上述契約條款已明文約定不得要求加價,南莊公司請求加價,即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附表一之一A編號23保齡球館整廠設備工程及編號24三溫暖電氣配管,依證人即參與系爭工程之設計丁○○於原審結證稱:「保齡球館工程就是承包商要將保齡球所有工程完成〔包含電氣配管〕,使保齡球館可以運作,所以保齡球館之合約單價,就是要使保齡球館全部能夠運作的價款」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26頁)。證人即系爭工程建築師廖俊添所僱佣之現現監造張善高於本院證稱保齡球館發包圖只是平面圖及幾個球道,沒有記載380或220電壓,投標時是一式,三溫暖部分也是只有平面圖,沒有標示電壓問題,一般廠商投標前他們要來瞭解,既是一式,他們要配合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頁反面)。本院認為南莊公司既明知所投標之工程包含三溫暖、保齡球館,並有義務使三溫暖、保齡球館全部能夠運作,且保齡球館內及三溫暖室內之電氣,屬南莊公司工作範圍,既為南莊公司所自認之事實,有如前述,而水電工程一次側工程(指總開關配線至保齡球館或三溫暖分電盤)既經勞工教育學苑另發包水電公司波拉公司施作,且均已施作並配有分電盤,則南莊公司承攬工程包含保齡球館、三溫暖等設施之施作,一般承包商自應配合水電商所配置之分電盤盤為配置相關之變壓器或配置管線,使三溫暖、保齡球館得以用電使用,依工程習慣,應故由分電盤如需加變壓器或配管,應屬一式之總包價所包括在內,均應了解後作適當之估價,不得以低價搶標後,再要求加價。故附表一之一A編號23 保齡球館整廠設備工程及編號24三溫暖電氣配管,本均屬工程合約應施作之項目規定於估價單中「一式」中,如何施作電氣配管,以使保齡球館或三溫暖得以運作使用,應屬工程習慣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在圖說內未經載明者,南莊公司亦須照做,不得要求加價,則包含在工程總包價內,包括電氣配管材料等項目,不得要求加價,此部份,南莊公司請求勞工教育學苑加價給付,亦與契約約定有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⒊屬保保固期限內之保固工程,非屬變更設計,不得請求增加給付:附表一之一A編號31伸縮縫部份:南莊公司雖主張1伸縮縫是在驗收後因勞工教育學苑設計疏失,以致施工完畢發生損壞,非屬伊保固責任,南莊公司依勞工教育學苑指示施工,並舉證台89勞育行字第8901550號函、台90勞育行字第60060號函(參見第一審卷㈠293-302頁)為證,勞工教育學苑則辯稱此係牆壁滲水所引起之損害,係屬保固期間修繕之範圍,不得請求給付。經查上開函件係勞工教育學苑函文予南莊公司表示系爭工程因伸縮縫、花台滲水致己裝修設備損壞,請依合約保固條款將滲水問題修復,否則逕行僱工修復,固此應屬保固問題。南莊公司此部分主張,並未舉證勞工教育學苑設計有如何之疏失,以致施工完畢發生損壞,此部份之主張自不足採。而南莊公司此部分施作,確在工程契約第25條所定5年保固期限之內,工程損害之修補又屬工程保固期間所為之保固工程,自非屬承攬人可以請求之工程款。
五、南莊公司又主張其依工程圖說施作之如附表三所示工作,金額計63,408元,因於合約所附「工程估價單」上無計價項目,致勞工教育學苑以此為由,拒絕給付該部分報酬,然其不可能無償為之,勞工教育學苑自應負給付報酬義務,因依民法第491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此部分工程款。惟此等工程既於工程圖說有記載,南莊公司並不爭執,自為南莊公司依工程圖說所應施作。故南莊公司予以施作,乃依約履行,非屬無因管理。勞工教育學苑予以受領,亦非不當得利。且此等工程的價格本即包括在契約總價內,並非未為約定,自無民法第491條第1項視為允與報酬的問題。因此,南莊公司依民法第491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此部分工程款63,408元,為無理由。
六、南莊公司另主張本件工程完工期限原為88年5月31日,然勞工教育學苑將之展延至88年11月27日,共展延工期180日,致南莊公司因預定的工作時間延長,以間接成本計算的工地管理費、履約保證金手續費及外勞保證手續費等各增加5,292,102元、197,652元,合計5,489,754元,請求增加給付云云,固據提出薪資表、轉帳收支傳票、統一發票、旅費請求書、保費明細、工程成本明細帳、及張清福會計師查核之索賠清冊執行報告等件為證。然勞工教育學苑辯稱本件工程是因辦理變更設計而獲南莊公司同意延長工期180日,且變更設計部分的工程乃由南莊公司議價得標等語,有勞工教育學苑提出的第一次變更概要說明及88年5月21日工程變更設計延長工期會議紀錄在卷可考,且為南莊公司所不爭執。又上述變更設計延長工期會議中,廖俊添建築師事務所主任丁○○曾提及本工期展延案,涉及南莊公司公司成本計算等語,但當時出席之南莊公司公司副總經理范國璋並未就此有所意見,此觀該會議紀錄甚明。則南莊公司因變更設計而展延工期180日所增加的工地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手續費等,雖非其於投標當時所得考量並估算於投標金額之內,但於變更設計工程議價之時,即應得為考量。其既同意展延工期180日,且不於會議或議價之時提出增加工地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手續費的要求,又就變更設計工程與勞工教育學苑議價得標,同意以議價之金額承攬變更設計的工程,自應遵守該金額,不能於事後再額外要求。因此,南莊公司不能請求勞工教育學苑增加給付工地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手續費,無顯失公平之問題。又展延工期180日,為南莊公司所同意,自亦難認勞工教育學苑有南莊公司所稱預示拒絕按合約約定受領給付或遲延為協力行為等情事。故南莊公司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及給付遲延、受領遲延規定,請求勞工教育學苑補償展延工期所增加的費用5,489,754元,要屬於法不合。
肆、綜上所述,南莊公司依承攬的法律關係及工程契約第18條,請求勞工教育學苑給付926,060元,及自9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勞工教育學苑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勞工教育學苑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命勞工教育學苑給付超過926,060元部分廢棄,並駁回南莊公司在第一審之訴。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勞工教育學苑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勞工教育學苑上訴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南莊公司上訴部份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勞工教育學苑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南莊公司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M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之一A
合約變更設計 南莊營造(股)
(以上訴人主張為準) 公司請求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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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約單價│鑑估單│鑑估│結算│實作數量│增減數量│ 增減金額 │ │ │
│項│工 程 爭 議 項 目 │單│ ⑴ │ 價 │單價│數量│ ⑸ │⑹=⑸-⑷│ ⑺=⑹* │ 備 註 │ 第一審 │
│次│ │位│ │ ⑵ │*1.1│ ⑷ │ │ │ (1,2,3) │ │ 判決 │
│ │ │ │ │ │ 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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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合約變更設計部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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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
│1 │浴廁週邊加作止水墩│m│ │ 420│ 462│ 0.0│1,763.20│1,763.20│ 814,598│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1│ 准 │
│ │ │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1甲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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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 D1不銹鋼防火門│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 │ │
│2 │(150*210) │樘│ 24,388│ │ │19.0│ 17.00│ -2.00│ -48,776│門窗完成數量表P1第一│ 准 │
│ │ │ │ │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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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0 D8木門框 │樘│ 1,573│ │ │16.0│ 21.00│ 5.00│ 7,865│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90*210) │ │ │ │ │ │ │ │ │同上表P1第七項 │ │
├─┼─────────┼─┼────┼───┼──┼──┼────┼────┼─────┼──────────┼────┤
│8 │120 D15B木門 │樘│ 6,183│ │ │ 1.0│ 2.00│ 1.00│ 6,183│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90*210) │ │ │ │ │ │ │ │ │同上表P1第九項 │ │
├─┼─────────┼─┼────┼───┼──┼──┼────┼────┼─────┼──────────┼────┤
│9 │三溫暖蒸氣室不銹鋼│樘│ │13,863│ │ 0.0│ 2.00│ 2.00│ 27,726│實作數量:附件(D) │ 准 │
│ │門(90*210) │ │ │ │ │ │ │ │ │同上表P1第十項 │1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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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 W10A塑鋼窗 │樘│ 14,538│ │ │ 9.0│ 10.00│ 1.00│ 14,538│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190*240) │ │ │ │ │ │ │ │ │同上表P1第十三項 │ │
├─┼─────────┼─┼────┼───┼──┼──┼────┼────┼─────┼──────────┼────┤
│15│164 W24鋁帷幕 │樘│ 107,397│ │ │ 2.0│ 0.00│ -2.00│ -214,794│實作數量:附件(D) │ 准 │
│ │(455*400) │ │ │ │ │ │ │ │ │同上表P1第十六項 │ │
├─┼─────────┼─┼────┼───┼──┼──┼────┼────┼─────┼──────────┼────┤
│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
│16│W24A鋁帷幕 │樘│ │78,042│ │ 0.0│ 2.00│ 2.00│ 156,084│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2│ 准 │
│ │(455*260) │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 │ │同上表P1第十七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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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
│17│W24B鋁帷幕 │樘│ │86,247│ │ 0.0│ 1.00│ 1.00│ 86,247│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2│ 准 │
│ │(455*300) │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 │ │同上表P2第十八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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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5 W25塑鋼窗 │樘│ 5,575│ │ │ 2.0│ 4.00│ 2.00│ 11,150│實作數量:附件(D) │ 未判 │
│ │(160*205) │ │ │ │ │ │ │ │ │同上表P2第十九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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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6 DW1塑鋼門窗 │樘│ 19,218│ │ │149.│ 166.00│ 17.00│ 326,706│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250*245) │ │ │ │ │0 │ │ │ │同上表P2第廿七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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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
│23│212.保齡球館整廠 │式│ │50,790│ 55,│ 0.0│ 1.00│ 1.00│ 55,869│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3│ 准 │
│ │設備工程 │ │ │ │ 869│ │ │ │ │實作數量:一式(同上│ │
│ │ │ │ │ │ │ │ │ │ │分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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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
│24│214&215三溫暖電氣 │式│ │29,556│ 32,│ 0.0│ 1.00│ 1.00│ 32,512│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3│ 准 │
│ │配管 │ │ │ │ 512│ │ │ │ │實作數量:一式(同上│ │
│ │ │ │ │ │ │ │ │ │ │分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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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9.勞工處不銹鋼標│式│ 98,281│ 109,│120,│ 1.0│ 1.00│ 1.00│ 22,048│詳第一審卷民國94年2 │ 不准 │
│ │誌250cm │ │ │ 390 │329 │ │ │ │ │月24日辯論㈢狀 │ │
├─┼─────────┼─┼────┼───┼──┼──┼────┼────┼─────┼──────────┼────┤
│26│256.不銹鋼人孔蓋 │組│ 5,306│ │ │ 8.0│ 14.00│ 6.00│ 31,836│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60*60cm) │ │ │ │ │ │ │ │ │爭議數量表P1第二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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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2.複壁清潔口 │個│ 524│ │ │101.│ 335.00│ 234.00│ 122,616│實作數量:附件(D) │ 不准 │
│ │ │ │ │ │ │0 │ │ │ │同上表P1第三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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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 │ 准 │
│28│新增天花板窗簾盒加│尺│ │ 274│ 301│ 0.0│2,615.33│2,615.33│ 787,214│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P5│ │
│ │深收邊 │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 │ │同上表P1第四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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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伸縮縫擬制變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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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花台、伸縮縫滲水│ │ │ │ │ │ │ │ │鑑估單價及數量:附件│ │
│ │ 修繕 │式│ │ 207,│228,│ 0.0│ 1.00│ 1.00│ 228,377│(E)新增項目單價分 │ 不准 │
│ │ │ │ │ 615 │377 │ │ │ │ │析表P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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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空調銅排線修繕 │式│ │ 190,│209,│ 0.0│ 1.00│ 1.00│ 209,000│ 同上 │ 不准 │
│ │ │ │ │ 000 │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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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F防火電動捲門馬│組│ │16,000│17, │ 0.0│ 1.00│ 1.00│ 17,600│ 同上 │ 不准 │
│ │ 達換新 │ │ │ │6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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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合計 │ │ │ │ │ │ │ │ 2,694,599│ │ │
├─┴─────────┴─┴────┴───┴──┴──┴────┴────┴─────┴──────────┴────┤
│說明:1.⑶鑑估單價係加一成管理費 │
│ 2.18項實作數量為4樘,但第一審上訴人原證47明細表誤載為2樘,少計11,150元 │
│ 3.第一審判決就9項請求27,726元,扣除原2樘木門12,366元,判准15,360元 │
│ 4.對造民國95年1月23日狀之說明表,就第一審判決結果,其中項次9項增減數量誤載為「-2」,項次23增減數量漏載「1」 │
│ 5.本表係就附表一之一扣除13、14、20、21第四項次 │
└────────────────────────────────────────────────────────────┘
附表二之一
實做數量超過合約數量 南莊營造(股)
(實做實算) 公司請求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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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工 程 爭 議 項 目 │單│單 價│ 結算數量 │ 實作數量 │ 增減數量 │ 增減金額 │ 備 註 │第一審│
│次│ │位│ ⑴ │ ⑵ │ ⑶ │ ⑷=⑶-⑵ │ ⑸=⑷*⑴ │ │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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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實作數量>合約數量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1 │002.鋼管鷹架 │㎡│ 98│ 17,796.0│ 28,189.87│ 10,393.87│ 1,018,599│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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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28.牆面1:3水泥粉刷 │㎡│ 183│ 40,787.0│ 39,074.65│ -1,712.35│ -313,360│實作數量:附件(D) │ │
│ │漆水泥漆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2│ │
├─┼──────────┼─┼───┼──────┼──────┼──────┼─────┼──────────┤ │
│3 │030.批土二度磨光刷油│㎡│ 79│ 4,414.0│ 7,812.11│ 3,398.11│ 268,451│實作數量:附件(D) │ │
│ │性平光水泥漆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3│ │
├─┼──────────┼─┼───┼──────┼──────┼──────┼─────┼──────────┤ │
│4 │031.牆面貼玻璃馬賽克│㎡│ 422│ 354.0│ 525.29│ 171.29│ 72,284│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4│ │
├─┼──────────┼─┼───┼──────┼──────┼──────┼─────┼──────────┤ │
│5 │033.清水模磨光批土漆│㎡│ 98│ 18,524.0│ 23,961.88│ 5,437.88│ 532,912│實作數量:附件(D) │ │
│ │油性水泥漆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5│ │
├─┼──────────┼─┼───┼──────┼──────┼──────┼─────┼──────────┤均 准│
│6 │035.筏基1:2防水粉刷 │㎡│ 131│ 704.0│ 2,104.91│ 1,400.91│ 183,519│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1乙6│ │
├─┼──────────┼─┼───┼──────┼──────┼──────┼─────┼──────────┤ │
│7 │038.舖18mmTH天然大理│式│ 1│ 2,105,252.0│3,607,950.00│1,502,698.00│ 1,502,698│實作數量及單價:附件│ │
│ │石 │ │ │ │ │ │ │(E)單價分析表P8 │ │
├─┼──────────┼─┼───┼──────┼──────┼──────┼─────┼──────────┤ │
│8 │039.舖18mmTH人造大理│㎡│ 1,002│ 4,959.0│ 4,365.05│ -593.95│ -595,138│實作數量及單價:附件│ │
│ │石 │ │ │ │ │ │ │(D)爭議項目數量P1 │ │
│ │ │ │ │ │ │ │ │乙8 │ │
├─┼──────────┼─┼───┼──────┼──────┼──────┼─────┼──────────┤ │
│9 │040.花崗石漆 │㎡│ 603│ 473.0│ 2,876.73│ 2,403.73│ 1,449,449│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 數量表P2乙9│ │
├─┼──────────┼─┼───┼──────┼──────┼──────┼─────┼──────────┤ │
│10│045.防水粉刷貼20*20 │㎡│ 727│ 2,624.0│ 3,086.61│ 462.61│ 336,317│實作數量:附件(D) │ │
│ │石質粗面地磚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0│ │
├─┼──────────┼─┼───┼──────┼──────┼──────┼─────┼──────────┤ │
│11│051.1:3水泥粉光刷 │m2│ 183│ 2,100.0│ 2,602.04│ 502.04│ 91,873│實作數量:附件(D) │ │
│ │100cm高油漆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1│ │
├─┼──────────┼─┼───┼──────┼──────┼──────┼─────┼──────────┤ │
│12│052.1:3水泥粉光刷 │m2│ 29│ 1,881.0│ 175.31│ -1705.69│ -49465│實作數量:附件(D) │ │
│ │10cm高油漆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2│ │
├─┼──────────┼─┼───┼──────┼──────┼──────┼─────┼──────────┤ │
│13│057.纖維板隔間牆 │㎡│ 1,290│ 13,935.4│ 16,563.90│ 2,628.50│ 3,390,765│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 │ │
│ │ │ │ │ │ │ │ │13a │ │
├─┼──────────┼─┼───┼──────┼──────┼──────┼─────┼──────────┤ │
│14│243.入口階梯欄杆扶手│m│ 4,546│ 13.0│ 4.00│ -9.00│ -40914│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4│ │
├─┼──────────┼─┼───┼──────┼──────┼──────┼─────┼──────────┤ │
│15│246.陽台欄杆 │m│ 1,762│ 505.0│ 970.60│ 465.60│ 820,387│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 │ │
│ │ │ │ │ │ │ │ │14a │ │
├─┼──────────┼─┼───┼──────┼──────┼──────┼─────┼──────────┤ │
│16│248.內牆伸縮縫蓋板 │m│ 3,020│ 129.0│ 103.00│ -26.00│ -78520│實作數量:附件(D) │ │
│ │(含轉角)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5│ │
├─┼──────────┼─┼───┼──────┼──────┼──────┼─────┼──────────┤ │
│17│249.內牆伸縮縫蓋板 │m│ 5,129│ 28.0│ 39.70│ 11.70│ 60,009│實作數量:附件(D) │ │
│ │(含防火帶)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6│ │
├─┼──────────┼─┼───┼──────┼──────┼──────┼─────┼──────────┤均 准│
│18│250.天花板伸縮縫蓋板│m│ 3,020│ 65.0│ 109.40│ 44.40│ 134,088│實作數量:附件(D) │ │
│ │(含轉角)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7│ │
├─┼──────────┼─┼───┼──────┼──────┼──────┼─────┼──────────┤ │
│19│251.地坪轉角伸縮縫蓋│m│ 3,923│ 15.0│ 50.40│ 35.40│ 138,874│實作數量:附件(D) │ │
│ │板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8│ │
├─┼──────────┼─┼───┼──────┼──────┼──────┼─────┼──────────┤ │
│20│252.地坪伸縮縫蓋板 │m│ 5,902│ 24.0│ 32.00│ 8.00│ 47,216│實作數量:附件(D) │ │
│ │(含防火帶)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19│ │
├─┼──────────┼─┼───┼──────┼──────┼──────┼─────┼──────────┤ │
│21│253.屋頂轉角伸縮縫蓋│m│ 3,963│ 44.0│ 45.20│ 1.20│ 4,756│實作數量:附件(D) │ │
│ │板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0│ │
├─┼──────────┼─┼───┼──────┼──────┼──────┼─────┼──────────┤ │
│22│254.外牆轉角伸縮縫蓋│m│ 3,406│ 64.0│ 40.40│ -23.60│ -80382│實作數量:附件(D) │ │
│ │板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1│ │
├─┼──────────┼─┼───┼──────┼──────┼──────┼─────┼──────────┤ │
│23│255.不銹鋼爬梯 │m│ 1,310│ 55.0│ 86.10│ 31.10│ 40,741│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2│ │
├─┼──────────┼─┼───┼──────┼──────┼──────┼─────┼──────────┤ │
│24│264.廣場階梯看台座椅│式│ 964,│ 1.0│ │ │ │ │ │
│ │ │ │ 160 │ │ │ │ │ │ │
├─┼──────────┼─┼───┼──────┼──────┼──────┼─────┼──────────┤ │
│ │(水泥粉光加七厘石)│m2│ 229│ 260.0│ 266.23│ 6.23│ 1,427│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3│ │
├─┼──────────┼─┼───┼──────┼──────┼──────┼─────┼──────────┤ │
│ │(進口花旗杉木及角材│才│ 170│ 1,957.0│ 1,762.64│ -194.36│ -33041│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3│ │
├─┼──────────┼─┼───┼──────┼──────┼──────┼─────┼──────────┤均 准│
│ │ (表面刨光處理)│才│ 4│ 1,957.0│ 1,762.64│ -194.36│ -777│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3│ │
├─┼──────────┼─┼───┼──────┼──────┼──────┼─────┼──────────┤ │
│25│416外牆貼復古板岩磚 │㎡│ 920│ 15,683.0│ 15,556.59│ -126.41│ -116297│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4│ │
├─┼──────────┼─┼───┼──────┼──────┼──────┼─────┼──────────┤ │
│26│32牆面貼窯燒花崗磚 │㎡│ 920│ 0.0│ 2,442.93│ 2,442.93│ 2,247,496│實作數量:附件(D) │ │
│ │ │ │ │ │ │ │ │爭議項目數量表P2乙25│ │
├─┼──────────┼─┼───┼──────┼──────┼──────┼─────┼──────────┤ │
│ │以上合計 │ │ │ │ │ │11,033,967│ │ │
├─┴──────────┴─┴───┴──────┴──────┴──────┴─────┴──────────┴───┤
│說明:對造民國95年1月23日狀之說明表之合計金額誤載為11,033,968元 │
└────────────────────────────────────────────────────────────┘
附表三
合約漏項(估價單漏項) 南莊營造(股)
公司請求明細表
┌─┬─────────┬─┬───┬────┬────┬────┬────┬────┬─────────────────┐
│項│工 程 爭 議 項 目 │單│合約單│鑑估單價│結算數量│實作數量│增減數量│增減金額│ 備 註 │
│次│ │位│價⑴ │ ⑵ │ ⑶ │ ⑷ │⑸=⑷-⑶│⑹=⑸*⑵│ │
├─┼─────────┼─┼───┼────┼────┼────┼────┼────┼─────────────────┤
│丙│合約漏項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新增項目單價分 │
│1 │D2C 不鏽鋼防火門 │樘│ 0│ 14,524│ 0.0│ 2.0│ 2.0│ 29,048│析表P9 │
│ │100*210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爭議項目數量表 │
│ │ │ │ │ │ │ │ │ │P3丙1 │
├─┼─────────┼─┼───┼────┼────┼────┼────┼────┼─────────────────┤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新增項目單價分 │
│2 │D4C 氣密不鏽鋼門 │樘│ 0│ 9,317│ 0.0│ 3.0│ 3.0│ 27,951│析表P9 │
│ │90*115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爭議項目數量表 │
│ │ │ │ │ │ │ │ │ │P3丙2 │
├─┼─────────┼─┼───┼────┼────┼────┼────┼────┼─────────────────┤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新增項目單價分 │
│3 │W47 塑鋼窗90*60 │樘│ 0│ 1,957│ 0.0│ 1.0│ 1.0│ 1,957│析表P10 │
│ │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爭議項目數量表 │
│ │ │ │ │ │ │ │ │ │P3丙3 │
├─┼─────────┼─┼───┼────┼────┼────┼────┼────┼─────────────────┤
│ │ │ │ │ │ │ │ │ │鑑估單價:附件(E)新增項目單價分 │
│4 │W50A 塑鋼百葉窗 │樘│ 0│ 2,226│ 0.0│ 2.0│ 2.0│ 4,452│析表P10 │
│ │130*60 │ │ │ │ │ │ │ │實作數量:附件(D)爭議項目數量表 │
│ │ │ │ │ │ │ │ │ │P3丙4 │
├─┼─────────┼─┼───┼────┼────┼────┼────┼────┼─────────────────┤
│ │以上合計 │ │ │ │ │ │ │ 63,408│ │
└─┴─────────┴─┴───┴────┴────┴────┴────┴────┴─────────────────┘
附表五-A
南莊營造(股)公司請求明細表(總表)
(以上訴人主張之變更設計、實做實算)
┌──┬───────────────┬─────┬───────────┐
│項次│ 工 程 爭 議 項 目 │價款(元)│ 備 註 │
├──┼───────────────┼─────┼───────────┤
│ 甲 │合約變更設計部分 │ 2,694,599│詳附表一之一A │
├──┼───────────────┼─────┼───────────┤
│ 乙 │實作數量>合約數量部分 │11,033,967│詳附表二之一 │
├──┼───────────────┼─────┼───────────┤
│ 丙 │合約漏項部分 │ 63,408│詳附表三 │
├──┼───────────────┼─────┼───────────┤
│ │(甲+乙+丙)小計 │13,791,974│ │
├──┼───────────────┼─────┼───────────┤
│ 丁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 13,792│甲乙丙小計之千分之一 │
├──┼───────────────┼─────┼───────────┤
│ 戊 │營造工程保險費 │ 19,309│甲乙丙小計千分之一點四│
├──┼───────────────┼─────┼───────────┤
│ 己 │包商利潤 │ 413,759│甲乙丙小計百分之三 │
├──┼───────────────┼─────┼───────────┤
│ │(甲+乙+丙+丁+戊+己)小計│14,238,834│ │
├──┼───────────────┼─────┼───────────┤
│ 庚 │營業稅 │ 711,942│以上合計百分之五 │
├──┼───────────────┼─────┼───────────┤
│ │以上合計 │14,950,776│ │
├──┼───────────────┼─────┼───────────┤
│ 辛 │展延工期補償 │ 5,489,754│詳附表四 │
├──┼───────────────┼─────┼───────────┤
│ │ │ │ │
├──┼───────────────┼─────┼───────────┤
│ │總計 │20,440,530│ │
├──┴───────────────┼─────┼───────────┤
│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