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火川邱森樟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國字第4號

上訴人
戊○○

追 加被告 甲○○○

      丙○○

      乙○○

      壬○○

      辛○○

      己○○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即追加被告:甲○○○、丙○○、乙○○、壬○○、辛○○、己○○、庚○○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第六款定:「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追加被告:己○○、辛○○、庚○○、甲○○○、丙○○等五人訴訟部分,原法院以(即95年度國字第3號):該案件分別經原審94年度國字第2號、本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國字第9號、原審93年度中簡字第3752號、原審94年度簡上字第97號、原審93年度中簡字第3761號、原審94年度簡上字第123號等民事判決確定,並駁回上訴人之訴在案,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等情,有原審卷宗及95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書,暨上開裁判書等各在卷可按。且95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書於95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四七頁);而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而告確定在案。是上訴人於第二審再追加被告:己○○、辛○○、庚○○、甲○○○、丙○○等五人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一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被告乙○○、壬○○等人,非但被上訴人臺中市警察局、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許萬相等均表示不同意在卷(見本審卷第一六七頁);且其追加亦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要件,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之訴,自不合法。

三、綜上,上訴人追加被告甲○○○、丙○○、乙○○、壬○○、辛○○、己○○、庚○○等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上訴人雖曾追加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必成等,但嗣後撤回該二人之追加,有撤回追加書狀及筆錄可稽(見本審卷第

一二六、一六七頁),併此敍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國字第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