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對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2項規定之用法不妥、及敘明對該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等語,而未具體表明本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具體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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