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7 分鐘讀完全文 12,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33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執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代表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方進呈
代表人
臺南市市場處
代表人
李英正
代表人
前三人共同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莊茂榮 (共111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所示,共同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債 務 人 陳政隆

      陳嘉宏

      陳棋財

      陳王秀雲

      陳蔡玉美

      林黃嬌

      凃奕米(秀蕓)

      張粟

      陳聲鐘

      陳顏玉綿

      陳王時

      洪燦澤

      呂水生

      莊李金圓

      李方月愁

      吳禪

      方清啟

      陳清標

      陳亮羽

      陳清文

      陳清江

      陳純仁

      陳李艷玲

      李吟

      吳秀蕙

      林李月霞

      洪黃秋恨

      郭福記

      方葉美艷

      洪宏舟

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等強制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執行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8號著有明文。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第1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2項)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3項)第1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等語。惟所謂行政契約,係指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內容),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或義務之合意而言(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參照)。若非行政契約,逕自約定以該契約作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執行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臺南市政府前於民國(下同)100至102年間就其所有如附圖平面配置圖之臺南市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之攤(舖),以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南市市場處名義,與相對人陳政隆等147人簽訂「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行政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詳聲證1號),提供附表所示之攤舖予相對人使用,使用期間均於103年3月31日屆滿。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於103年3月31日期間屆滿後未再續訂行政契約,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雖略有不同(有二種版本可參閱聲證1號編號1、編號40),惟均訂有期滿收回或期滿無條件返還攤舖位之約定,例如聲證1編號1契約明定:「第一條...契約期滿使用關係當然消滅,由甲方收攤舖位另行處理」;聲請1編號40契約:「第二條...乙方除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使用並甲方同意另訂契約外,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無條件交還攤(舖)位予甲方」,依上約定,期間屆滿時相對人即負有返還攤舖位予聲請人之義務。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臺南市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因建物老舊,鋼筋裸露及公共安全,聲請人臺南市政府公告103年4月1日起停止該市場使用(聲證2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南市市場處亦於契約屆期前後,均明確函知相對人等契約屆期後不再辦理續約,並令限期搬遷返還攤舖位等語(聲證3號),相對人依上開契約自應遷讓返還附表攤位予聲請人。

(四)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簽訂之行政契約版本雖略有不同,均有約定行政程序法之逕付執行約款,例聲證1號編號1契約第14條:「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聲證1號編號40契約第16條:「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依上,聲請人自得依聲證1契約上揭約款、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306條規定,以聲證1號契約為執行名義,請求准予執行云云。

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政訴法第306條之規定逕行對相對人等強制執行,應否准許?即應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簽定之上揭「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行政契約」是否確係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為斷?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等所定系爭契約,雖定名為「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行政契約」惟細究其定約之共同條款內容,其第14條固定有:「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云云。惟其餘相關契約內容為:「立行政契約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莊茂榮(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麻豆市四公有零售市場4號葯類攤(舖)位乙處,使用攤(舖)位面積10.90平方公尺,雙方同意互為遵守下列約定」、第1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止」、第2條:「使用用途:限作市場營業項目使用」、第3條:「(第1項)乙方使用攤(舖)位期間須繳交使用費。(第2項)前項使用費每月新台幣905元,清潔費51元,合計956元整,乙方應於每個月月底前一次繳清,如有逾期繳納者,乙方應繳納滯納金,每逾2日按所滯納數額之百分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額之百分之15。」、第4條:「使用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負擔,水電費或其他法定稅捐依照法令規定由乙方負擔之。」、第6條:「市場內之公共環境衛生及秩序由甲方派員督導管理,使用攤(舖)位範圍內之清潔垃圾處理、設施之保養及水電費用之繳納由乙方負責。」、第7條:「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舖)位:

一、擅自將攤(舖)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

二、逾期未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逾2個月者。. .....。」、第8條:「乙方不履行本行政契約之約定,或毀損市場內公共設施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第11條:「連帶保證人應就乙方未繳納使用費或乙方對甲方負有損害賠償費用及所應繳納費用等相關情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有該契約正本附卷可稽(見附件編號4契)。。綜合以上約定內容,即知系爭契約之主要權利義務,為聲請人應提供特定公有市場攤位供相對人莊茂榮等人使用,相對人莊茂榮等人則負有按月繳交使用費之義務,此與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顯然無涉,亦無法規規定聲請人應有義務作成提供攤位之行政處分。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系爭契約之性質應非行政契約,而與民法第421條第1項所規定之「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之要件相當,應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自不因系爭契約載有行政契約等字義而受影響。另聲請人於105年6月24日雖具狀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1年7月22日7月份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主張公有市場與利用人間之關係已變為公法關係云云。惟該決議應係針對「以核准許可書代替租約」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並未以核准許可之行政處分代替租約,而仍是以兩之同意簽定使用契約,自與該決議之情形不同。不引為本件係公法上行政契約之依據。併此敘明。

五、本件契約既非行政契約,而屬私法契約,相關之糾葛爭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均應循民事途徑尋求解決,尚不得徒憑契約上載有相對人同意接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即逕依行政程序法准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人莊茂榮等111人(聲明異議狀因債務人郭書彰重複記載誤載為112人)執此理由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即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為委任律師聲明異議之債務人(附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姓名  │               住  址                 │
├──┼────┼───────────────────┤
│  1 │莊茂榮  │臺南市○○區○○里○○000○0號        │
├──┼────┼───────────────────┤
│  2 │楊博欽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3 │李進生  │臺南市○○區○○路0○00號             │
├──┼────┼───────────────────┤
│  4 │陳文政  │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       │
├──┼────┼───────────────────┤
│  5 │沈秋絨  │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
├──┼────┼───────────────────┤
│  6 │黃保護  │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
├──┼────┼───────────────────┤
│  7 │邱美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
├──┼────┼───────────────────┤
│  8 │謝江默  │臺南市○○區○○里○○○000號         │
├──┼────┼───────────────────┤
│  9 │陳碧麵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4       │
├──┼────┼───────────────────┤
│ 10 │邱金華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
├──┼────┼───────────────────┤
│ 11 │李峻羽  │臺南市○○區○○里○○○000○0號      │
├──┼────┼───────────────────┤
│ 12 │李榮三  │臺南市○○區○○里○○○000號         │
├──┼────┼───────────────────┤
│ 13 │李治靜  │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之2           │
├──┼────┼───────────────────┤
│ 14 │莊許美芬│臺南市○○區○○里○○路00巷0號之7    │
├──┼────┼───────────────────┤
│ 15 │莊曜瑋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2        │
├──┼────┼───────────────────┤
│ 16 │黃吳金釵│臺南市○○區○○里000號               │
├──┼────┼───────────────────┤
│ 17 │林王雪雲│臺南市○○區○○里○○街0號之8        │
├──┼────┼───────────────────┤
│ 18 │林建廷  │臺南市○○區○○里○○路0號           │
├──┼────┼───────────────────┤
│ 19 │吳瑞福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
├──┼────┼───────────────────┤
│ 20 │李堃毅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21 │羅張粉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22 │朱淑美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1        │
├──┼────┼───────────────────┤
│ 23 │姜雲英  │臺南市○○區巷○里○○路0號之3        │
├──┼────┼───────────────────┤
│ 24 │胡淑美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
├──┼────┼───────────────────┤
│ 25 │吳秋水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
├──┼────┼───────────────────┤
│ 26 │陳淑雅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3       │
├──┼────┼───────────────────┤
│ 27 │曾蔡玉真│臺南市○○區○○里0號之2              │
├──┼────┼───────────────────┤
│ 28 │陳豐益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7        │
├──┼────┼───────────────────┤
│ 29 │李榮斌  │臺南市○○區○○里○○○00號          │
├──┼────┼───────────────────┤
│ 30 │王端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0號   │
├──┼────┼───────────────────┤
│ 31 │李塗印  │臺南市○○區○○里○○○0號           │
├──┼────┼───────────────────┤
│ 32 │吳榮宗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38       │
├──┼────┼───────────────────┤
│ 33 │陳永昌  │臺南市○○區○○里○○○00號之8       │
├──┼────┼───────────────────┤
│ 34 │吳慶堂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   │
├──┼────┼───────────────────┤
│ 35 │陳西湖  │臺南市○○區○○里○○○0號之6        │
├──┼────┼───────────────────┤
│ 36 │吳瑞明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3       │
├──┼────┼───────────────────┤
│ 37 │王李秀麗│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38 │吳慶瑞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   │
├──┼────┼───────────────────┤
│ 39 │李茂記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40 │陳昆仁  │臺南市○○區○○里○○街0號之8        │
├──┼────┼───────────────────┤
│ 41 │張振和  │臺南市○○區巷○里○○路00號之1       │
├──┼────┼───────────────────┤
│ 42 │吳陳春芷│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8       │
├──┼────┼───────────────────┤
│ 43 │李連樹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9       │
├──┼────┼───────────────────┤
│ 44 │羅明朝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
├──┼────┼───────────────────┤
│ 45 │李丙寅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46 │李和慶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7       │
├──┼────┼───────────────────┤
│ 47 │陳龍輝  │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2       │
├──┼────┼───────────────────┤
│ 48 │李崑進  │臺南市○○區○○里○○○00號之6       │
├──┼────┼───────────────────┤
│ 49 │洪榮豐  │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      │
├──┼────┼───────────────────┤
│ 50 │曾春滿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
├──┼────┼───────────────────┤
│ 51 │林謝雪霞│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5       │
├──┼────┼───────────────────┤
│ 52 │陳許素鑾│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4      │
├──┼────┼───────────────────┤
│ 53 │方金鳳  │臺南市○○區巷○里○○路00巷00號      │
├──┼────┼───────────────────┤
│ 54 │郭書彰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3       │
├──┼────┼───────────────────┤
│ 55 │李添進  │臺南市○○區○○路00號                │
├──┼────┼───────────────────┤
│ 56 │柯李省  │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      │
├──┼────┼───────────────────┤
│ 57 │林書賢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
├──┼────┼───────────────────┤
│ 58 │林書煌  │臺南市○○區○○里00○00號            │
├──┼────┼───────────────────┤
│ 59 │郭添順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1        │
├──┼────┼───────────────────┤
│ 60 │郭蘇來好│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之5    │
├──┼────┼───────────────────┤
│ 61 │陳美香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62 │李龍樑  │臺南市○○區○○里○○○00號之2       │
├──┼────┼───────────────────┤
│ 63 │李忠直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4     │
├──┼────┼───────────────────┤
│ 64 │林呂月霞│臺南市○○區○○里○○街00號          │
├──┼────┼───────────────────┤
│ 65 │林焜鍾  │臺南市○○區○○路0號                 │
├──┼────┼───────────────────┤
│ 66 │李清華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67 │林穎課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5        │
├──┼────┼───────────────────┤
│ 68 │郭奇茂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4        │
├──┼────┼───────────────────┤
│ 69 │楊海龍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70 │盧林市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5        │
├──┼────┼───────────────────┤
│ 71 │李明祿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72 │李明福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73 │李聰江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號之10   │
├──┼────┼───────────────────┤
│ 74 │林世宗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       │
├──┼────┼───────────────────┤
│ 75 │江林麗雲│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76 │李南輝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77 │李英彰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78 │陳郭秀美│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5       │
├──┼────┼───────────────────┤
│ 79 │莊福仁  │臺南市○○區○○里○○路0號           │
├──┼────┼───────────────────┤
│ 80 │莊潘羗  │臺南市○○區○○里○○路0號           │
├──┼────┼───────────────────┤
│ 81 │黃麗茹  │花蓮縣○○鄉○○村○○路00巷00號      │
├──┼────┼───────────────────┤
│ 82 │徐嘉昌  │臺南市○○區○○里○○路00號9樓之2    │
├──┼────┼───────────────────┤
│ 83 │徐進福  │高雄市○○區○○里○○○街00號        │
├──┼────┼───────────────────┤
│ 84 │林忠煌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 85 │李劉仙女│臺南市○○區巷○里○○路00號          │
├──┼────┼───────────────────┤
│ 86 │莊耀添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2       │
├──┼────┼───────────────────┤
│ 87 │莊志綱  │臺南市○○區○○里○○街0號之16       │
├──┼────┼───────────────────┤
│ 88 │洪光庭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7      │
├──┼────┼───────────────────┤
│ 89 │洪槐青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1        │
├──┼────┼───────────────────┤
│ 90 │莊錦富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6      │
├──┼────┼───────────────────┤
│ 91 │林青霞  │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
├──┼────┼───────────────────┤
│ 92 │郭林桃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9       │
├──┼────┼───────────────────┤
│ 93 │方士榮  │臺南市○○區○○里○○路0號           │
├──┼────┼───────────────────┤
│ 94 │林陳櫻桃│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
├──┼────┼───────────────────┤
│ 95 │郭讚樺  │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之1     │
├──┼────┼───────────────────┤
│ 96 │郭清竹  │麻豆郵政4號信箱                       │
├──┼────┼───────────────────┤
│ 97 │郭達陽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3       │
├──┼────┼───────────────────┤
│ 98 │郭達雄  │臺南市○○區○○里0號之2              │
├──┼────┼───────────────────┤
│ 99 │羅下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
├──┼────┼───────────────────┤
│100 │郭金英  │臺南市○○區巷○里○○路00號之2       │
├──┼────┼───────────────────┤
│101 │陳威任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
├──┼────┼───────────────────┤
│102 │莊賀舜  │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
├──┼────┼───────────────────┤
│103 │梁陳玉綿│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104 │王林秋月│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5       │
├──┼────┼───────────────────┤
│105 │王曾麗金│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106 │許秀薇  │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13       │
├──┼────┼───────────────────┤
│107 │方沈秀英│臺南市○○區○○里○○路00號          │
├──┼────┼───────────────────┤
│108 │高明城  │臺南市○○區○○里○○○00○00號      │
├──┼────┼───────────────────┤
│109 │蔡招鳳  │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       │
├──┼────┼───────────────────┤
│110 │吳素蘭  │臺南市○○區○○里○○路0號           │
├──┼────┼───────────────────┤
│111 │施演繹  │臺南市○○區○○路00○0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