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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殷蔡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號、101年度執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殷蔡淑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蔡淑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之偽造文書案件、該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15號之偽造文書案件及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20號之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㈠查受刑人殷蔡淑雲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經判決科刑及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5月、4月及3月均為減得之刑),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執聲卷)。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及「98年9月23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15號」及「100年6月27日」,附為說明。

四、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因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

五、按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明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即95年7月1日之前,刑法該次修正條文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故數罪併罰之數犯罪行為跨越95年7月1日之前後,且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應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另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及100年度上訴字第415號之偽造文書案件2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該有期徒刑8月雖已於100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予以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90年度臺抗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94年2月2日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90年1月4日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