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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泊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查獲被告陳泊竹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足見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以非明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已於修正後改列商標法第98條,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且沒收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02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95年度臺上字第6482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陳泊竹觸犯上開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之犯行,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57號維持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4頁背面、37頁)。而本件員警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臺南地檢署101年度保管字第946號,偵卷第4、5頁),確屬仿冒乙節,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承認在卷(見偵卷第22頁),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乙節,有證人即香奈兒公司在臺授權代表賴麗玉於警詢時之證述、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拍賣網頁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匯款執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依上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係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名稱      │
  ├───┼─────────┼──────┼─────────┤
  │  1   │Hello kitty BB霜  │ 19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2   │Hello kitty護手霜 │ 50         │  同上            │
  ├───┼─────────┼──────┼─────────┤
  │  3   │Hello kitty護唇膏 │ 84         │  同上            │
  ├───┼─────────┼──────┼─────────┤
  │  4   │Chanel香水        │ 9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5   │MAC腮紅           │ 46         │美商‧化妝藝術化妝│
  │      │                  │            │品公司            │
  ├───┼─────────┼──────┼─────────┤
  │  6   │MAC眼影           │ 33         │  同上            │
  ├───┼─────────┼──────┼─────────┤
  │  7   │MAC唇蜜           │ 66(聲請書 │  同上            │
  │      │                  │誤為6)     │                  │
  ├───┼─────────┼──────┼─────────┤
  │  8   │MAC口紅           │ 24         │  同上            │
  ├───┼─────────┼──────┼─────────┤
  │  9   │MAC睫毛膏         │ 8          │  同上            │
  ├───┼─────────┼──────┼─────────┤
  │  10  │MAC蜜粉           │ 6          │  同上            │
  ├───┼─────────┼──────┼─────────┤
  │  11  │MAC眼線筆         │ 82         │  同上            │
  ├───┼─────────┼──────┼─────────┤
  │  12  │MAC眼線筆         │ 4          │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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