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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和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

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和昌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營字第1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而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和昌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營字第1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聲請理由二、誤載為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櫃檯現金(聲請書載為賭資)新臺幣86,375元,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是否屬犯人所有,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25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江和昌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88頁),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相符,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押物品部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就前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參酌前開判例意旨,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應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聲請意旨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拘束,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1  │超悟空        │    15 台             │⒈編號1 至13為電│
├──┼───────┼───────────┤  子遊戲機名稱,│
│ 2  │海洋之星      │    16 台             │  每台電子遊戲機│
├──┼───────┼───────────┤  各含IC板合計50│
│ 3  │海洋之心      │     1 台             │  台(含IC板50片│
├──┼───────┼───────────┤  )。          │
│ 4  │HUGA水果盤    │     5 台             │⒉編號2 、3 部分│
├──┼───────┼───────────┤  依警卷77頁查扣│
│ 5  │惡            │     2 台             │  賭博性電動玩具│
├──┼───────┼───────────┤  暫存保管條所載│
│ 6  │快打旋風      │     1 台             │  應為海洋之星16│
├──┼───────┼───────────┤  台、海洋之心1 │
│ 7  │星鑽迷13      │     2 台             │  台,聲請書誤載│
├──┼───────┼───────────┤  為海洋之星17台│
│ 8  │幸運鬥地主2   │     2 台             │  。            │
├──┼───────┼───────────┤                │
│ 9  │金美滿        │     2 台             │                │
├──┼───────┼───────────┤                │
│ 10 │功夫淑女      │     1 台             │                │
├──┼───────┼───────────┤                │
│ 11 │加奈子        │     1 台             │                │
├──┼───────┼───────────┤                │
│ 12 │吉宗          │     1 台             │                │
├──┼───────┼───────────┤                │
│ 13 │鬼武者        │     1 台             │                │
├──┼───────┼───────────┼────────┤
│ 14 │櫃檯現金      │新臺幣86,375元        │係在兌換籌碼處之│
│    │              │                      │財物            │
├──┼───────┼───────────┼────────┤
│ 15 │積分卡        │    62 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16 │會員專屬集點卡│    51 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17 │客戶資料      │     1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18 │帳冊          │     1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19 │電腦主機      │     1 台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20 │業績表        │     1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21 │會員入場名冊  │     1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22 │電腦日報表    │     3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23 │日報表        │     3 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24 │代幣          │  32860枚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聲請書誤載為32680枚) │                │
├──┼───────┼───────────┼────────┤
│ 25 │鋁罐          │     1 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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