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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直青羅郁棣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澄清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被告
李麗華
被告
康清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4年度選偵字第4號、104年度選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澄清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附表十三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交付之賄賂共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與李麗華連帶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交付之賄賂共計新台幣貳萬元,與李麗華、康清良連帶沒收。

李麗華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附表十三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交付之賄賂共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與黃澄清連帶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交付之賄賂共計新台幣貳萬元,與黃澄清、康清良連帶沒收。

康清良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附表十三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交付之賄賂共計新台幣貳萬元,與黃澄清、李麗華連帶沒收。

事實

一、黃澄清係民國103年直轄市臺南市第2屆市議員選舉由國民黨所提名之第8選區(即玉井區、左鎮區、楠西區、南化區,下稱系爭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之競選總部(址設:臺南市○○區○○路○○號)總幹事;李麗華係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里長;康清良則係李麗華之友人兼同為望明里里民。戴其才、溫財旺(上開2人均經本院以104年度選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羅來好、康壹(上開6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郭順吉、謝萬福(上開2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10人均係設籍於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為系爭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

二、黃澄清為使國民黨提民系爭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能於103年11月29日所舉行之直轄市臺南市第2屆市議員選舉中順利當選,竟欲藉由發放「工作費」之名目,實則用以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方式,以達提高候選人李全教得票數之目的,而與李麗華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澄清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在李麗華位於臺南市○○區○○里○○號之住處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與李麗華,囑託李麗華以每單位5000元之代價,將上開賄款,交付與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人,而使渠等有投票權之人於市議員選舉時投票與李全教;李麗華應允後,乃於103年8、9月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其中賄款現金3萬元及名單(內容係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一併交與康清良,並交代現金來源係「總幹事」,謀由康清良依名單所示之人,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而使渠等有投票權人投票予李全教。康清良應允後,即與黃澄清、李麗華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買票舉動之接續實行:

㈠李麗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其上開住處,將5000元現金交付與李順發,並囑託平日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之李順發於103年11月29日所舉行市議員選舉當天,負責載送望明里行動不便或高齡長者前往投票,惟李麗華並未具體指示李順發載送名單及載送地點,嗣於市議員選舉期間,李麗華陪同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在玉井區望明里拜票,李順發亦駕駛其計程車一同參與造勢活動,李順發由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教拜票舉動及鄰里間口耳相傳,得知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李全教,且103年10月27日市○○○里○○○○○○○號次抽籤後,望明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李順發遂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李順發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李順發前已收受該筆5000元,並未退回與李麗華或李全教,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1)。

㈡李麗華於103年8月至11月間,於王昌禹先後參加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之兩場選舉造勢活動後,李麗華先後均在其上開住處廚房,分別交付4500元、1500元現金與王昌禹,並向王昌禹表示係「茶水費」、「造勢車馬費」;嗣於103年10月27日市○○○里○○○○○○○號次抽籤後,望明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則抽中號次「1號」,李麗華知悉前已參加李全教造勢活動之王昌禹本欲支持李全教,為堅定其投票意向並廣為拉票,遂向王昌禹表示「幫1號李全教造勢加油」等語,惟李麗華並未具體指示王昌禹助選工作內容,王昌禹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為李全教加油之意,即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6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王昌禹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王昌禹前已收受該筆6000元,並未退回與李麗華或李全教,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2)。
  ㈢李麗華於103年11月初,在陳再德位於臺南市○○區○○里
    ○○號住處門口,交付5000元現金與陳再德,並向陳再德表
    示「涼水費」、「拜託支持李全教」等語,陳再德聽聞後明
    白「支持李全教」代表「投李全教一票」之意,即知曉李麗
    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
    賄賂,乃約使陳再德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陳再德仍基
    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3)。
  ㈣李麗華於103年7、8月間,在劉陳香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住處門口,交付5000元現金與劉陳香收受,並向劉
    陳香表示係「茶水費」;嗣於市議員選舉期間,李麗華陪同
    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在玉井區望明里向劉陳香拜票,劉陳香
    由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教拜票舉動及鄰里間口耳相傳,得知
    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李全教,且103年10月27日市○○○里
    ○○○○○○○號次抽籤後,望明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
    競選,劉陳香遂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劉陳香投票時支持李
    全教之對價,而劉陳香前已收受該筆5000元,並未退回與李
    麗華或李全教,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
    諾之(附表一編號4)。
  ㈤李麗華於103年10月底某日,與郭順吉共同前往新營參加農
    村再造講習,於參與研習之南瀛綠都心研習室廁所邊,李麗
    華向郭順吉表示「茶水費」、「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
    選,幫忙支持一下」等語,並欲交付5000元現金與郭順吉,
    郭順吉聽聞後,知曉李麗華欲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郭順吉投票時支持李全
    教之對價,郭順吉當場表示拒絕收受,惟李麗華仍以該5000
    元向郭順吉行求投票權為投票予李全教之行使,郭順吉當下
    因推卻不掉,乃先行收受後,再於103年11月5日至玉井農會
    信用部,以匯款方式匯款5600元至李全教政治獻金專戶,並
    由李全教服務處開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予郭順吉(
    附表一編號5)。
  ㈥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戴其才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住處,交付5000元與戴其才,並告以這筆錢係
    里長李麗華所交付,事後李麗華再前去向戴其才拜票等語,
    迨李麗華於市議員選舉期間,親向戴其才請託議員支持李全
    教後,且望明里里長又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戴其才遂知
    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
    交付之賄賂,乃約使戴其才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戴
    其才前已收受該筆5000元,並未退回康清良或李麗華,仍基
    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6
    )。
  ㈦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溫財旺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住處,交付5000元與溫財旺,並告以「茶水費
    」,惟康清良並未具體說明「茶水費」之緣由或用途,嗣溫
    財旺經由望明里間鄰里口耳相傳,當可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
    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
    使溫財旺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溫財旺前已收受該筆
    5000元,並未退回康清良,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
    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7)。
  ㈧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羅來好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住處倉庫,交付5000元與羅來好,並告以「里
    長李麗華之茶水費」,惟康清良並未具體說明「茶水費」之
    緣由或用途,嗣羅來好經由望明里鄰里間口耳相傳,知曉康
    清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
    之賄賂,乃約使羅來好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羅來好
    前已收受該筆5000元,並未退回康清良或李麗華,仍基於收
    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8)。
  ㈨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康壹所種植位於臺南市玉
    井區望明里○○之芒果園內,利用與康壹一起工作之機會,
    欲交付5000元與康壹,並向康壹表示「幫一下『阿教』(李
    全教)的忙」等語(台語發音),康壹當場先表示「我沒有
    在收那種選舉錢」等語,康壹已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000
    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康壹
    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康壹嗣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
    予以收受而為允諾之(附表一編號9)。
  ㈩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謝萬福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住處後方倉庫,欲交付5000元與謝萬福,並向
    謝萬福表示「請支持李全教」等語,謝萬福聽聞後,知曉康
    清良欲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
    賄賂,乃約使謝萬福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謝萬福當場
    表示「我沒有在收這個錢」等語,惟康清良仍以該5000元向
    謝萬福行求投票權為投票予李全教之行使,經謝萬福堅詞拒
    絕而未予收受。
三、嗣於103年11月27日上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查緝站、航業
    處高雄站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玉井分局、刑警大
    隊,前往黃澄清、李麗華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十
    三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查緝站、航業處高雄站及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玉井分局、刑警大隊共同移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黃澄清雖於104年7月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
    :㈠實務上曾有以審判難期公平為由,將案件移轉管轄之案
    例,此一案例為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李東穎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㈡臺南市長賴清德
    及民進黨臺南市黨部多次向法院要求儘速審結本案,足見本
    案已受臺南市當地政治力影響並介入,已合於移轉管轄之要
    件;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臺南市當地政治力
    影響下,已涉嫌勾串律師教唆證人偽證,益見本案有移轉管
    轄事由云云(院四卷第139頁至第147頁)。然按「案件由犯
    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
    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
    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及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謂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
    訴時之被告現時身體所在地為準(院解字第1247號、第3825
    號解釋意旨參照);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案犯罪事實地係臺南市玉井區,共同被告黃澄清、李
    麗華、康清良之住所均在臺南市,此有被告三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院一卷第8頁、第10頁、第12頁)可參,是依前揭說
    明,本院確有管轄權,已屬顯明;至被告黃澄清雖以前詞聲
    請移轉管轄,然本案既非本院無管轄權之案件,自無從諭知
    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被告黃澄清此部分聲請,於法
    無據,並無理由。
二、被告黃澄清另以聲請本合議庭3名法官迴避為由,聲請停止
    審判云云。然查「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
    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
    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
    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
    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
    因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
    序。」,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合議庭3名法官就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情形
    ,先予敘明;又被告黃澄清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即
    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本合議庭3名法官迴避
    ,則被告黃澄清聲請迴避事宜既非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本院自無庸停止訴訟程序
    ,其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三、被告黃澄清另以其對共同被告李麗華提起「請求判決黃澄清
    與李麗華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前6個月內確無合作關係」之
    民事訴訟,而聲請停止審判云云(院五卷第184頁),固有
    被告黃澄清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無買票合作關係兼保全證據狀
    (院五卷第185頁)為證。然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
    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
    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又
    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刑事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
    之權,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
    ,不停止刑事審判之程序,亦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33
    年度上字第1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本案審判應否停止,本
    院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且本
    院併就被告黃澄清、李麗華間之共同正犯關係予以審理判斷
    ,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參照前揭說明,自無停止審判之必
    要,被告黃澄清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四、被告黃澄清另以本案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為由,聲請再開
    辯論云云。然查,被告黃澄清請求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調閱103年度選他字第64號卷宗,經本院函詢該署,
    其回覆如附表十七所示,即該署表示歉難配合;至其餘被告
    黃澄清聲請調查事項,詳以下理由所述;故本院認無再開辯
    論必要,併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方面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查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有投票權人與被告
    李麗華、康清良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經具結所為供述之
    偵訊筆錄,均未據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何不法取供之
    情形,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黃澄清辯護人
    於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表示對已具結之證人筆錄證據能力
    無意見(院一卷第304頁背面),本院自得據為裁判基礎。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案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即被告3人警詢、偵查與
    審理之供述),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提示予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經審酌
    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採納為證據,尚無礙於被告3人與辯護
    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用
    之其餘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予以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被告黃澄清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提出如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暨
    錄音檔(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在望明里
    朝龍宮旁徐明智住處,在場人:被告李麗華、康清良、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附表一編號4所示有投票權
    人劉陳香、劉陳香配偶劉進山、附表一編號1所示有投票權
    人李順發、附表一編號9所示有投票權人康壹、附表一編號8
    所示有投票權人羅來好、附表一編號3所示有投票權人陳再
    德配偶李淑敏、附表一編號2所示有投票權人王昌禹、附表
    一編號10所示有投票權人謝萬福)為證(院三卷第64頁至第
    82頁),經檢察官否認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
    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
    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依據有害於公平正義時,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上訴人既
    無法證明該錄音帶係依法定程序取得,有違反憲法第十二條
    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虞,尚難認該錄音帶內容證據能力
    」,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可資參照;又
    按私人倘非通訊之一方,或未得通訊一方事先同意即逕行竊
    錄,即私人以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
    規範之不法方式所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亦有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6等號判決要旨可
    參。
  ㈡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主張:如附件一所示錄音譯
    文暨錄音檔係當時在場者劉進山所錄製並交與被告黃澄清云
    云,固據被告黃澄清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劉進山於104年6月25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暨錄音檔確係由伊
    所錄,伊平常與他人談話不會錄音,伊一生中從事私人錄音
    的行為就只有附件一內容所示錄音這麼一次,錄音筆是伊的
    兒子給伊的,伊只會操作開關,知道開關開紅的就是開始錄
    ,但伊不會將錄音檔轉成光碟檔;當天是李麗華跟伊太太(
    劉陳香)說律師會來,伊對配偶劉陳香表示劉陳香跟律師講
    的話會忘掉,伊去錄起來放給劉陳香聽,伊錄音主要目的是
    去錄配偶劉陳香跟律師講的話,當天伊到場後,伊和配偶劉
    陳香大概是第3、4個與律師講話的人,但伊從一開始律師與
    他人的談話就開始錄音,且沒有告知在場任何人,亦未得在
    場任何人同意,待伊與配偶劉陳香與律師談完後,伊仍繼續
    錄音,當天回去後,伊沒有放出來聽過錄音內容,也沒有放
    給配偶劉陳香聽,亦無燒錄或製作備份檔,大概5、6天後伊
    去農會,剛好遇到被告黃澄清,黃澄清問伊說,伊配偶劉陳
    香那天不是有到朝龍宮去跟律師講話嗎,伊說對,伊有錄音
    ,黃澄清叫伊回去把錄音拿來給他聽,伊就把整支錄音筆交
    給被告黃澄清,伊自己都沒有聽過其中內容,伊不知道黃澄
    清有沒有放出來聽,黃澄清也沒有告訴伊他聽到什麼,黃澄
    清到現在都沒有把錄音筆還伊,附件一所示內容錄音譯文並
    非由伊製作,是伊交給被告黃澄清後,由黃澄清他們製作的
    等語(院四卷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背
    面、第44頁至第45頁、第48頁背面)。然查被告黃澄清之辯
    護人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
    託要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
    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
    論過程),麻煩他去錄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
    (院三卷第99頁背面),可見被告黃澄清或其辯護人熊家興
    律師係委託他人前去錄製附件一所示錄音檔;而證人劉進山
    於104年6月25日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這個錄音筆即附件
    一所示錄音內容,應該是黃澄清交給你去錄的?)不是」等
    語(院四卷第42頁),且證人劉進山一再陳明錄音目的係因
    配偶劉陳香有請教律師,怕配偶劉陳香忘記與律師談話內容
    ,業如前述,足見劉進山並非受被告黃澄清或其辯護人熊家
    興律師之委託而為錄製附件一所示錄音檔之舉;再比對被告
    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所為取得附件一錄音檔經過,與
    證人劉進山證述當日前往錄音之目的、原因,經核相去甚遠
    ,堪認檢察官質疑劉進山只是充當提出附件一錄音檔之「人
    頭」等語,並非無據;故附件一所示錄音檔是否為劉進山所
    錄音,尚難以證明。況證人劉進山如前證述其生平僅錄音這
    一次、平常無使用錄音筆習慣、只知道錄音筆如何開關、不
    會將錄音檔轉成光碟、沒將錄音筆播放出來過等節,則其有
    關使用錄音筆之經驗及知識既如此薄弱,益徵其是否真使用
    錄音筆錄製附件一所示錄音檔,實為可疑。則被告黃澄清既
    無法證明附件一所示錄音檔係依法定程序取得,有違反憲法
    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虞,尚難認該錄音帶內容有
    證據能力。
  ㈢至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請求勘驗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內容
    與錄音檔是否相符,及請求傳喚證人林堡欽律師、李麗華、
    康清良、劉陳香、李順發、康壹、羅來好、李淑敏(陳再德
    配偶)、王昌禹、謝萬福,以資證明附件一錄音內容之正確
    性及證據能力云云。然查,被告黃澄清主張附件一所示錄音
    檔係當時在場者劉進山所錄製,經本院認為實際錄音者係何
    人尚難以證明,而排除附件一所示錄音檔之證據能力,已如
    前述;而被告黃澄清欲傳喚在場人仍無從證明附件一之錄音
    檔係由何人錄製,自無從證明該錄音檔係依法定程序取得,
    先予敘明。是以,被告黃澄清此部分調查證據,僅足針對附
    件一所示錄音內容與錄音檔是否相符,又林堡欽律師於104
    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表示:本院提示如附件一所示錄音內
    容,伊看過後,覺得事實上可能大同小異,對於附件一大概
    的內容,沒有太大的爭議等語(院三卷第181頁),故依林
    堡欽律師所述,其對附件一錄音譯文之正確性大致予以肯認
    ,而附件一所示錄音檔雖無證據能力,仍屬學理上所謂彈劾
    證據,可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
    證明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故
    本院仍認為可作為彈劾證據,且其錄音譯文內容之正確性復
    無重大爭議,故本院認被告黃澄清此部分調查證據無必要。
叁、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
    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
    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
    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
    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
    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
    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
    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
    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
    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投票行賄者非必皆知悉同一戶
    內有幾個有投票權之人,且同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不一定支持
    同一候選人,並可能有人不會收受賄款,可能有人收受後提
    出檢舉,故投票行賄者非必會按戶籍內全部有投票權數交付
    賄款,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
    ,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行為人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
    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
    ,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
    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
    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
    之。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
    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仍非所問;投票交付賄賂罪
    ,相對應於刑法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
    參政權中之投票權得以純正行使,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
    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此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
    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即依表意人之舉動
    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者
    ,亦屬之;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
    賄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及行為時之客
    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之判斷,並應參酌社會常情及
    經驗法則以為論斷之基礎,始能達維護選舉公平性,端正選
    風,又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而彰顯立法本旨而為
    人民所接受(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101年度
    台上字第158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93年度台上字
    第6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李麗華、康清良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對上
    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院一卷第89頁背面、第111頁背面)
    ,且有附表一編號1至10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訊據被
    告黃澄清固坦承其於103年直轄市臺南市第二屆市議員選舉
    前,曾經去過被告李麗華上開住處等情(院一卷第306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行求或交付賄賂犯行,辯稱:並未於李全
    教競選總部擔任競選總幹事,亦無交付30萬元給李麗華之事
    實,尤其絕無交給李麗華30萬元去作為發放給里民投票給李
    全教候選人之賄款對價云云。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則辯稱:
    李麗華之供述,前後不一,而有嚴重瑕疵,不足作為不利於
    被告黃澄清之證據;退步言,縱認黃澄清有交付李麗華30萬
    元,核其性質非屬買票之賄款;李麗華發放給康清良及李順
    發等人之款項,其主觀上若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
    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者,並該當行賄罪之構成要
    件者,則李麗華應係為自己參選里長買票綁樁,而非為李全
    教云云。
三、李全教係103年直轄市臺南市第2屆市議員選舉由國民黨所提
    名之第8選區(即玉井區、左鎮區、楠西區、南化區,下稱
    系爭選區)市議員候選人;被告李麗華係臺南市玉井區望明
    里里長兼103年直轄市臺南市第2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同額競
    選);被告康清良則係李麗華之友人兼同為望明里里民。戴
    其才、溫財旺(上開2人均經本院以104年度選簡字第1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李順發、王昌
    禹、陳再德、劉陳香、羅來好、康壹(上開6人均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郭順吉、謝萬福
    (上開2人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等10人均係設籍於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為系爭選區
    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等情,此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並
    有附表一編號1至10備註欄所列個人戶籍資料、系爭選區市
    議員選舉選舉公報(選偵字4號卷第5頁)、103年村里長選
    舉候選人登記冊(院三卷第12頁)、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第
    2屆里長選舉選舉公報(院三卷第13頁)附卷可稽,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又103年第2屆市長議員里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時間,為103年9月1日起至9月5日止,其辦理時間為每日
    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市長市
    ○○○○○號次抽籤時間:103年10月27日(星期一)上午9
    時起抽籤(上午8時30分起候選人報到);里長候選人號次
    抽籤時間:103年10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分別於各
    區公所辦理抽籤(上午8時30分起候選人報到);投票日期
    為103年11月29日,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此
    有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04年5月19日南市選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院三卷第59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04年5月28日南
    市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三卷第182頁)附卷可稽,
    亦堪認為真實。
四、向證人李順發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1)
  ㈠證人李順發於偵查中證稱:伊以開計程車為業,於103年8、
    9月間,在被告李麗華上開住處,被告李麗華交給伊5000元
    現金,說要補貼給伊油錢,至於被告李麗華要補貼伊什麼工
    錢,伊知道是被告李麗華有帶李全教競選總部的人到望明里
    來拜票,伊有跟到等語(偵一卷第88頁至第89頁);其復於
    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5000元是里長李麗華拿給伊
    ,被告李麗華說錢要補貼油錢,競選活動期間叫伊參與,投
    票當天並開計程車去載一些年紀較大或是行動不便的人出來
    投票,被告李麗華雖然沒明講,但李麗華支持李全教,大家
    心知肚明都看得出來,且後來快到選舉時,被告李麗華有陪
    李全教去造勢,到望明里來拜票,伊有參加;伊之前103年8
    、9月間先收了被告李麗華給的5000元,後來李麗華有陪李
    全教去向伊拜票,伊也有去參加李全教造勢活動,伊就知道
    這5000元是被告李麗華請伊支持李全教的意思,伊也沒有再
    還5000元給李麗華等語(院二卷第154頁、第154頁背面、第
    157頁、第157頁背面、第161頁背面、第162頁背面);證人
    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上揭時地有拿
    5000元給李順發,叫李順發於選舉當天有老弱行動不便的,
    幫忙載一下,伊會這樣講,是因為被告黃澄清拿錢給伊時,
    也沒交代具體工作內容等語(院二卷第71頁背面、第72頁)
    。
  ㈡證人李順發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悉李順發
    亦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參(詳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
    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
    ,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
    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
    14頁)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亦認為交付現金5000元與
    李順發,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李順發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
    ,具有對價關係。渠二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李順發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李
    麗華交付之5000元係用來補貼李順發油錢,即當作選民服務
    之工作費云云。然查,證人李順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投
    票當天,伊沒有載到人」(院二卷第155頁)、「被告李麗
    華沒有講說伊一定要載人,李麗華沒有講投票當天一定要載
    人,才能拿這5000元」等語(院二卷第158頁背面),證人
    李麗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實際上投票當天李順發是否真
    的有去載人,伊不曉得」等語(院二卷第72頁)。是以,被
    告李麗華給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李順發載送名單及載送地
    點,如何確保李順發一定會於投票當日幫忙載送老弱行動不
    便者前往投票,且李順發亦證稱其並未於投票當日出車載送
    ,則李順發即無任何勞費憑空取得5000元,正因此原因,證
    人李順發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
    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
    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者
    ,若確實因理念相同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又按常理,應
    該清楚告知助選員「你要負責找哪些人請求支持」,除交付
    宣傳單,亦應交付選民名冊、地址,讓李順發有所適從,且
    於被告李麗華上揭住處確有扣得里民資料。衡情,公正純潔
    之助選方法應是李順發按照名冊之地址逐一拜訪選民之後,
    若開車有油資花費,再將加油之發票、收據(要有中國國民
    黨統編或抬頭)交給被告李麗華,由被告李麗華再交由被告
    黃澄清列冊、報帳、核銷為是。從而,在在顯示,被告李麗
    華、證人李順發所為確與常情相違。退步言,李順發縱有出
    車幫忙競選活動或載人,被告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
    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顯然過高,此
    據證人李順發證稱:要運氣好且比如春節時,開計程車才可
    能一天賺個2000、3000元,而單純在玉井區接送里民前往投
    票,單趟100元,來回車資200元等語(院二卷第163頁背面
    、第164頁)亦可得知,是以被告李麗華主觀上自係基於賄
    選之犯意而交付現金,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
    之投票意向,而干擾、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甚明,足
    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李順發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
    對價關係,殆無疑義。至被告李麗華雖未直接開口對李順發
    說「請支持李全教」等語,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
    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李順發既從被告李麗
    華陪同李全教拜票舉動及鄰里間口耳相傳,得知李麗華支持
    之對象為李全教,而清楚知悉被告李麗華交付5000元目的,
    且李順發收受5000元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即依被告李麗華
    之舉動,李順發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自無
    法阻卻上開犯行之成立。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質疑:李順發對於自己為何認罪完全
    不清楚,係聽聞認罪即可緩起訴,且一年內不要犯罪就好云
    云。然查李順發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對其告以「你知道李麗
    華此次支持議員李全教,且李麗華說這些錢將來如果有行動
    不便的選民要出來投票,要你過去載,衡情他應該就是要你
    去載一些支持李全教的選民,如此,應可知道這些費用就是
    跟支持李全教有關?」,其答稱「我瞭解」,檢察官再問「
    是否願意認罪」,其答稱「我願意認罪」,此有104年1月22
    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95頁背面)可參;則檢察官為李順
    發分析利害關係或告知法律之規定,乃為勸說之方式之一,
    並未給予法律所不允許之利益,自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且檢
    察官並非使用不正之方式訊問,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此部分質
    疑,並無理由。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三所示對照表,認李順發於偵
    查中係因承辦檢察官對其告以「如果沒有承認拿這筆錢是因
    為李全教的話,就是要走地方法院」所致,而被告李麗華之
    辯護人林堡欽律師不僅未要求證人李順發於104年5月12日本
    院審理時到庭照實證述,反而以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等語,
    嚇阻證人李順發屆時說明實情,並指示李順發需照之前偵訊
    筆錄所供述內容作證,足見李順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係
    受林堡欽律師不當指示所影響云云。然查,依附件一所示李
    順發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話過程,林堡欽律師係先向李順
    發解釋「這個是黃澄清的律師傳的,他傳只是要問這些問題
    ,到底比如說我拿錢給你時,你有收也好,沒收也好,一定
    是我們先講的,不可能我錢拿給你,你就直接收下來,你一
    定會問說這筆是什麼錢嘛」(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第3頁,
    院三卷第67頁),李順發表示「錢是我們里長拿給我的,他
    有跟我交代說到時候有要選舉那一天要用我的車去載一些年
    長跟行動不方便的人」,林堡欽律師再問「對,你後來的說
    法的確是這樣,是不是有支持的意思」,李順發稱「他是跟
    我說,我如果沒有承認拿這筆錢是因為李全教的話,就是要
    走地方法院,要請律師去辯」,林堡欽律師答「沒啦,你這
    樣講一定會被人家打槍的啦」、「你的說法這樣變成比較麻
    煩吶,變成跟之前那個緩起訴的內容差太多了」,林堡欽律
    師再解釋「他的說法是當初這筆錢,他的意思也不知道,因
    為上面也沒有交代做什麼工作,說是要茶水費、工作費,但
    其實也沒有交代什麼工作,他當然就知道這個,換成是你,
    別說你做里長,換成是你你就大概也知道是什麼意思了,我
    憑良心講,要不然那時機敏感,你拿這筆錢給我又沒有交代
    ,我說交代說這是工作費、茶水費,後面也沒有吩咐說要做
    什麼工作,要幹嘛要幹嘛,你拿這筆錢不覺得奇怪嗎?一定
    會覺得奇怪啊,直接聯想、直接想就是想到那邊去,這是第
    一點。第二點他的感覺就是這樣,當然他還有跟她討論投票
    的名單,這就可以確定她就是在說買票的事情,這是他的想
    法,現在他就、本身就……你也知道她是同額競選,他自己
    出來選而已,沒人跟他競爭,所以他變成後來她自己後來想
    說要趕快把錢消化掉就好了,才想說拿給你或拿給誰拿給誰
    ,拿給你時拜託你投票那天幫忙載行動不便或住比較遠的,
    這是她自己的意思,但是後來也確實沒載嘛…」(附件一所
    示錄音譯文第4頁,院三卷第67頁背面),林堡欽律師再稱
    「現在意思是,檢察官、對方律師說如果像你說的是單純要
    做這些工作,那為什麼要承認?你如果當成是檢察官在恐嚇
    你或怎樣,那你到時緩起訴被撤銷掉的話更麻煩,你就說你
    大概知道他的意思這樣就好了、說有要載,確實有要載……
    」(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第4頁,院三卷第67頁背面)、「
    問你怎麼知道是5000元,你說你今天是調查站做筆錄時才知
    道的,啊他再問你對啊!你怎樣知道說這5000給你是不是要
    叫你支持李全教的意思,你說你不知道,但是你知道李麗華
    是支持李全教的,所以李麗華就是說要補貼我油錢這樣嘛,
    所以後來他才問你說你有沒有要認罪,因為你大概也知道這
    筆錢是要做什麼的」(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第4頁,院三卷
    第67頁背面)、「她也確實沒有跟你說這筆錢是誰給你的、
    錢的來源她沒有說,但是你知道就是她支持李全教,你就照
    原本這樣說就好了」(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第5頁,院三卷
    第67頁背面);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知李順發因前於偵
    查中已以被告身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衡之
    玉井區位處臺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若都市區發達普及
    ,難免對於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而急於尋求法律諮
    詢;是以,林堡欽律師開宗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
    李順發之學歷智識程度,循李順發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
    礎,解釋並喚起李順發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嗣分析偵
    查檢察官對李順發為緩起訴處分之理由,曉以據實作證之義
    務,及若涉嫌偽證可能遭致原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之風險,則
    林堡欽律師既本其法律專業,告知李順發於具結後應照實陳
    述,否則其將來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自屬善意提醒,並無
    與李順發串證或其他不法情事。況李順發於104年5月12日本
    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
    動之發展已非林堡欽律師所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
    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
    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
    程),麻煩他去錄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
    三卷第99頁背面),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
    於104年5月12日李順發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
    譯文,其大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
    程序,當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李順發而發現真實
    ,惟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
    錄音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
    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
    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即不得再行
    傳喚李順發,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並無可採。
  ㈥被告黃澄清另聲請勘驗李順發之偵訊光碟,以資證明李順發
    有無受到檢察官誘導詢問而為不實陳述,及有無漏未記載有
    利被告黃澄清之陳述云云。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
    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查李順發在檢
    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依法具結,嗣上開證
    人復在審判中到庭,依法具結進行交互詰問,已為完足之調
    查,被告黃澄清空言指摘,本院認無此部分調查證據之必要
    。
五、向證人王昌禹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2部
    分)
  ㈠證人王昌禹於103年11月28日偵查中證稱:被告李麗華在其
    上開住處,交付伊幾張千元鈔,伊順手放進口袋中,李麗華
    說要給伊喝茶水並作為造勢加油用,李麗華說要幫「1號」
    (指李全教)加油,李麗華並沒有要伊做何具體助選行為,
    也沒有要求伊要配合參與助選或造勢活動等語(偵一卷第82
    頁、第82頁背面);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李麗華總共在她住處給伊兩次錢,說要造勢加油、買涼
    水給大家喝、吃便當,對於被告李麗華筆錄中說到「她給我
    兩次錢,一次4500元,一次1500元,加起來共6000元,她給
    我的原因都是我有去造勢,於造勢後拿給我」這些事,伊認
    為正確,且伊都是幫「1號」李全教造勢,伊也有幫忙插李
    全教的旗子,後來市○○○○○號次抽籤出來後,李麗華確
    實有叫伊幫「1號」李全教加油等語(院二卷第167頁、第16
    7頁背面、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3頁、第173頁背面
    、第176頁背面)。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伊拿錢給王昌禹時,有跟王昌禹說要幫市議員候選人「
    1號」李全教加油,伊是因為王昌禹有參與李全教造勢活動
    共2次,伊分兩次給王昌禹錢,一次4500元,一次1500元等
    語(院二卷第71頁、第83頁背面)。
  ㈡證人王昌禹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悉王昌禹
    亦認為收受現金6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參(詳附表一編號2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
    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
    ,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
    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
    14頁)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亦認為交付現金6000元與
    王昌禹,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王昌禹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
    ,具有對價關係。渠二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王昌禹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李
    麗華交付之6000元係「茶水費」、「造勢車馬費」云云。然
    查,證人王昌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在李全教競選總
    部工作」、「不清楚李全教競選總部怎麼給工作人員錢,也
    不知道薪水怎麼發或工作費怎麼給」(院二卷第172頁)、
    「被告李麗華給伊6000元時,沒有講到要插旗子,也沒有講
    說具體要做什麼工作」、「伊是自己去李全教競選總部拿旗
    子去插,裡面的服務人員給伊的,事後沒有另外再拿錢」(
    院二卷第174頁),證人李麗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拿錢
    給王昌禹,沒有特別要求王昌禹要配合參與助選或造勢活動
    ,伊沒有告訴王昌禹,且王昌禹事實上不在李全教總部工作
    」(院二卷第71頁)。是以,被告李麗華給錢之際,並未具
    體指示王昌禹助選工作內容,正因此原因,證人王昌禹認為
    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
    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
    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者,若確實因理
    念相同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況王昌禹並非國民黨或李全
    教競選總部雇用之搖旗吶喊領薪水之人員,亦無擔任幹部或
    為李全教競選總部付出具體且特定之勞力、時間;而被告李
    麗華卻於市○○○○○號次抽籤後,叮囑王昌禹「幫1號李
    全教加油」,雖未以明示方式要求王昌禹投票支持李全教,
    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
    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
    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至於允許之方法,亦不限於事前或
    事後同意;是以,被告李麗華既未具體指示王昌禹助選工作
    內容,王昌禹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為李全教加油之意,從雙
    方認知關係中,王昌禹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先前交付6000元
    之目的,且王昌禹收受該6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退
    步言,王昌禹縱有參與造勢或插競選旗幟,只要參與造勢就
    可以事後拿錢,且被告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6000元
    ,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
    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王昌禹、被告
    李麗華之舉動,王昌禹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
    收受,自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上,被告李麗華在「造勢後
    」、「選前」以感念之方式,發放形同假借走路工、到場造
    勢之報酬、工作費等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鞏固、堅定或影
    響王昌禹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
    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
    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
    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質疑:王昌禹對於自己為何認罪完全
    不清楚,伊於本院審理時還稱不認為自己做的事是買票云云
    ,固以王昌禹之本院審判證人筆錄(院二卷第176頁)為證
    。然查王昌禹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對其告以「李麗華交付現
    金給你並要你幫1號李全教加油,你也有收錢,涉及刑法投
    票受賄罪,是否認罪?」,其答稱「我願意認罪」,已有10
    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81頁背面)可參;則檢察
    官為王昌禹分析利害關係或告知法律之規定,乃為勸說之方
    式之一,並未給予法律所不允許之利益,自不在法律禁止之
    列。又證人王昌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偵查中檢察官並未提
    及若認罪,可以獲得緩起訴」(院二卷第168頁、第168頁背
    面)、「檢察官是說如果確實有收錢賄選,就要認罪,至於
    認罪後會如何,伊不太清楚,也不太記得檢察官是否有說不
    認罪會如何」(院二卷第170頁背面、第171頁)、「(你當
    時有承認你有收受李麗華交付的6000元,因為這6000元是她
    有講說要具體支持1號候選人李全教,然後你就收了?)是
    。」(院二卷第177頁背面)、「(檢察官說這個就是有構
    成收受賄賂罪,問你是否願意承認,你說『是』?)是。」
    、「(所以你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在你的認知裡面,這樣的
    情形是否算是收受賄賂?)是。」、「(你是因為這樣的情
    形才承認,因為你認罪,才同意參加檢察官給你的緩起訴和
    法治教育課程?)是。」(院二卷第178頁);則王昌禹既
    已明白證述檢察官未使用不正之方式訊問,且於本院審判程
    序交互詰問時,清楚肯認其確實有為投票受賄罪認罪之意思
    表示,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此部分質疑,並無理由。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四所示對照表,認王昌禹於偵
    查中並未提及被告李麗華於交付金錢時,有要求王昌禹需支
    持李全教,林堡欽律師竟教導王昌禹編造不實證詞云云。然
    查,依附件一所示王昌禹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話過程,林
    堡欽律師稱「…站在對方律師、黃澄清的律師觀點是說其實
    這些人本來就不承認了啊,所以我要再叫他們出來說不承認
    一次啊,檢察官一定要鞏固他的啊,這些人都承認都認罪了
    為什麼還要調問?所以那天檢察官是不要讓他傳的,但是法
    官的意思是不讓他傳的話他到二審也是要再來一次,多費事
    的,傳一傳啦,來說一說,所以他今天的意思是,讓你們了
    解,『我今天來也不是要你們做什麼,只是來讓你們知道說
    你們的筆錄是這樣,讓你們自己看,我念給你們聽嘛,只是
    我再提出幾個問題讓你們做參考』,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
    對方律師也好、一定會問我說的那幾個問題,你本來不承認
    為什麼你後來要承認?總是有一個人家說的轉折嘛,這幾個
    問題我們掌握住,要回答時心中就會比較有譜,如果說詳細
    過程,像我說的,你記得就說,忘記的話就說照原本筆錄就
    好,這樣說就好。我就說嘛,三天前你早上做什麼、中午吃
    什麼、晚上跟誰出去你都不一定了解,何況是6的月前、7個
    月前甚至是更早之前的事情,你沒有辦法理解那麼多。」(
    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第30頁,院三卷第80頁背面),陳再德
    夫人稱「所以律師你的意思是說,我們這些人當初去地檢署
    時有承認,我們都已經承認了,檢察官就照這樣」,王昌禹
    稱「照這樣講就好」,林堡欽律師稱「你就照原本的筆錄,
    我也不是要你這樣,照原本的筆錄你怎麼說就怎麼說」,李
    麗華稱「怕你們反口供的話又會有事情」,林堡欽律師稱「
    他總是會問你一些比較感覺的問題,我看你以前都沒有承認
    為什麼現在會承認?你說一下理由。這你應該不會忘記吧,
    你就說我認為我有責任就好了,我跟人家拿錢又沒做事,拿
    這筆錢又有說到要支持李全教,我那時想想確實覺得我有錯
    ,所以我就承認了。照實講就好,重點不是你們,重點是他
    交給你們的時候有沒有跟你們說什麼?現在他麻煩的是他都
    沒有說到,所以他要有一些空間,說是聊天聊地聊南聊北時
    有說到一些選舉,也沒有說到李全教的名字,也沒有說到王
    峻潭的名字,就只有說到今年選舉選很多,這樣就好了。不
    然你要怎麼說,你前面都沒有說,後面又說到破功的話,有
    啦我有跟他說要支持誰支持誰,你這樣也不好,你這樣被人
    家加你一條偽證罪的話就麻煩了。所以他是講說選舉,我認
    為說不是說一個特定的選舉,只是說整個環境而已,你聽的
    懂我意思嗎?只是人家說的評論盤啦,不是說誰一定贏誰一
    定輸,只是評論而已,把我的意見說給大家參考,我不認為
    是在談選舉,意見而已嘛,只是把我的意見講給大家聽而已
    ,這樣就好了。因為你後面自己要鋪個路啊。」(附件一錄
    音譯文第31頁,院三卷第81頁);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
    知王昌禹因前於偵查中已以被告身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
    分要被傳喚,衡之玉井區位處臺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
    若都市區發達普及,難免對於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
    而急於尋求法律諮詢;是以,林堡欽律師先告以傳喚作證之
    目的,並考量王昌禹之學歷智識程度,告知王昌禹先前於偵
    查中所為供述,並循王昌禹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
    釋並喚起王昌禹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提供將來法庭上
    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王昌禹緊張情緒,無庸將法院視為
    畏途,並再三表示記憶隨時間流逝為常情,照實陳述即可,
    若記憶模糊即表示以先前筆錄為準,則林堡欽律師既本其法
    律專業,告知王昌禹於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恐招
    相關法律上制裁,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王昌禹憑空
    捏造羅織事實之情形。況王昌禹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
    到庭證述,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
    已非林堡欽律師所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
    師於104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
    會議的人(即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
    同日下午6時,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
    麻煩他去錄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卷第
    99頁背面),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於104
    年5月12日王昌禹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譯文
    ,其大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程序
    ,當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王昌禹而發現真實,惟
    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錄音
    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
    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
    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即不得再行傳喚
    王昌禹,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並無可採。
  ㈥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麗華究竟交與王昌禹多少款
    項、如何交付、係一次交付或分次交付,前後供述不一,且
    王昌禹、李麗華二人對於交付款項地點、次數、交付時對話
    內容等節,互不相符,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按人類之記
    憶,常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淡忘,記憶之線索常會改變,
    自難期證人能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現。故證人之陳述有
    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
    院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
    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
    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人業經踐行嚴格證明程序,其陳
    述或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
    採,乃法院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
    99號判例參照)。查王昌禹先後參加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之
    兩場選舉造勢活動後,李麗華先後均在其上開住處廚房,分
    別交付4500元、1500元現金與王昌禹等情,業經李麗華、王
    昌禹於本院審理時,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
    一致證述,而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渠等二人就上開基本重要
    關鍵事實(即被告李麗華共交付6000元與王昌禹)之陳述,
    仍非不得作為判決基礎。且被告李麗華發送金錢對象並非僅
    王昌禹一人,其同時擔任望明里里長,經手望明里諸多雜事
    ,再王昌禹智識程度非高,法治觀念淡薄,原對被告李麗華
    交付金錢乙事不以為意,本難期待渠等二人於各次應訊時均
    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期待渠二人必能鉅細靡
    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不能因被告黃
    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渠二人所述均
    不可採。
  ㈦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市○○○○○號次抽籤於103年10
    月27日,被告李麗華交付款項與王昌禹之時點在103年8、9
    月間,被告李麗華自無從告知王昌禹要支持「1號」李全教
    云云。然查,王昌禹先後參加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之兩場選
    舉造勢活動後,李麗華先後均在其上開住處廚房,分別交付
    4500元、1500元現金與王昌禹,迨市○○○○○號次抽籤出
    來後,被告李麗華確實有叫王昌禹幫「1號」李全教加油等
    情,業經證人王昌禹、李麗華證述如前;則被告李麗華先交
    付6000元與王昌禹,迨市○○○○○號次抽籤後,再直白請
    託王昌禹幫「1號」李全教加油,時序上並無矛盾。至被告
    李麗華先前交付6000元與王昌禹時,雖未同時開口對王昌禹
    說「請支持李全教」等語,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
    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王昌禹既於市○○○
    ○○號次抽籤後,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為李全教加油之意,
    而清楚知悉被告李麗華交付6000元目的,且王昌禹收受6000
    元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即依被告李麗華之舉動,王昌禹客
    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自無法阻卻上開犯行之
    成立。
  ㈧被告黃澄清另聲請勘驗王昌禹之偵訊光碟,以資證明王昌禹
    有無受到檢察官誘導詢問而為不實陳述,及有無漏未記載有
    利被告黃澄清之陳述云云。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
    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查王昌禹在檢
    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依法具結,嗣上開證
    人復在審判中到庭,依法具結進行交互詰問,已為完足之調
    查,被告黃澄清空言指摘,本院認無此部分調查證據之必要
    。
六、向證人陳再德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3部
    分)
  ㈠證人陳再德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李麗華有交給伊5000元,
    拜託伊支持李全教,所謂支持李全教就是投李全教一票的意
    思等語(偵二卷第51頁背面);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
    理時證稱:被告李麗華在伊的住處交給伊5000元時,有說到
    「茶水費」,並請伊「支持李全教」,伊的認知「支持」就
    是「投票給李全教」的意思,等語(院二卷第181頁背面、
    第182頁、第183頁背面、第184頁背面、第185頁、第185頁
    背面、第186頁)。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伊在陳再德住處拿5000元給陳再德時,有跟陳再德說要
    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73頁)。
  ㈡證人陳再德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悉陳再德
    亦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參(詳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
    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
    ,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
    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
    14頁)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亦認為交付現金5000元與
    陳再德,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陳再德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
    ,具有對價關係。渠二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陳再德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李
    麗華交付之5000元係茶水費云云。然查,證人陳再德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被告李麗華拿錢給伊說買涼水,但這是什麼
    涼水錢,被告李麗華沒說」(院二卷第180頁)。是以,被
    告李麗華給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陳再德「茶水費」內容,
    正因此原因,證人陳再德於本院審理時明白證稱「伊覺得拿
    這筆錢不正當,因為有牽涉到說要支持給誰,所以伊才認罪
    ,且偵查檢察官並未告以如果認罪,會給伊緩起訴,或沒認
    罪就怎樣」等語(院二卷第182頁),其認為自己不應該收
    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
    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
    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被告李麗華於交付5000元與陳
    再德時,請託陳再德「支持李全教」,雖未以明示方式要求
    陳再德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
    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係
    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是以,被告
    李麗華既未具體對陳再德說明交付「茶水費」之內容,陳再
    德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
    ,陳再德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交付5000元之目的,且陳再德
    收受該5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退步言,縱有「茶水
    費」,惟被告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5000元,依國民
    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
    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陳再德、被告李麗華之
    舉動,陳再德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自
    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上,被告李麗華在假借「茶水費」等
    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影響陳再德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
    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
    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
    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
    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五所示對照表,認林堡欽律師
    指示陳再德應於本院審判程序作證時,證稱係因所收受之金
    錢有問題才認罪,並以偽證罪或緩起訴處分會遭撤銷來恫嚇
    云云。然查:
    ⑴依附件一所示陳再德配偶李淑敏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話
      過程,李淑敏稱「他單子上不是有註明要隔離的話,你要
      通知他們嗎?」,林堡欽律師「我會跟他們講。」(附件
      一錄音譯文第8頁,院三卷第69頁背面)、「譬如說我在
      外面開庭你在裡面,但是你可以看到外面的情形,這樣你
      就不用有人情壓力,這樣而已啦!」、「檢察官的意思是
      不要緊張,照原本的講,講清楚詳細,原本的處分他不會
      改掉,他請我轉達你們不要緊張,主要不是他要問的,是
      對方的律師要問的。」,李淑敏稱「這樣不會取消嗎?」
      ,林堡欽律師「不會啦!不會給你取消啦!但是如果你們
      又亂說的話,搞不好會多一條偽證罪,取消(緩起訴)再
      多一條偽證罪,那就麻煩了」,李淑敏稱「就像你說的,
      如果到時候不知道怎麼說時,就說照那時跟檢察官講的一
      樣就好」,林堡欽律師「那時做筆錄時離事情發生時間比
      較接近,那時時間比較早嘛,那時記憶比較好,就說以那
      時說的為主就好」(附件一錄音譯文第9頁,院三卷第70
      頁),林堡欽律師稱「…(念陳再德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
      給李淑敏聽)。所以重點就是這個,就是這句而已,你先
      生自己講的,他說拿給我時有跟我說支持李全教,這就是
      重點,這句怎麼可能忘記」,李淑敏稱「不是啦,他在問
      時,其實我們當時都很亂?.......你知道嗎?他再問的
      模式…」,林堡欽律師「但是剛好是拿錢的時候耶」、「
      這是重點,就是剛才第一個問題其實你先生都有說過,他
      對於黃澄清這個人的狀況,他也說他知道他是農會的總幹
      事,他不知道他有做助選或輔選或其他的,他不知道。第
      二點知道她是支持李全教,而且拿錢給他時也是叫他支持
      他,這樣就好了。其他的細節就照原本之前講的一樣就好
      。之前講一樣是講什麼?他說時間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了,
      就跟之前講的一樣,不然就叫他拿筆錄給你看。」,李淑
      敏稱「可以要求叫他拿筆錄給我看喔?」(附件一錄音譯
      文第10頁,院三卷第70頁背面),林堡欽律師「可以啊,
      可以要求拿筆錄給我看,我看完就是這樣啊,你就說我之
      前都講過了啊,你要問的問題我都講過了,不用重複啦,
      這樣就好了,你是證人,你不是被告,你要說什麼,是看
      自己的意願,記得就記得,不記得就不記得」、「8月、9
      月,11、12,到現在都5月了,都9個月了,都要快一年了
      ,你問我前天吃的東西吃什麼我都不知道了,更何況是8
      月的事情。他有可能看一看會問你其中一句話,問說這句
      意思是什麼,你可以表示意見說我的意思就是怎樣」、「
      當下在問時一定是法官先問說你同不同意作證,你說同意
      、配合,同意作證後就是一個一個問,你說時間比較久了
      ,我們年紀也有了,平常工作又比較多,實在是忘記了,
      三天前的事情都忘記了更何況是8、9個月前的,所以案發
      時11月有做過筆錄,以筆錄為準就好了。如果筆錄沒講到
      的,你就說筆錄那時該問的都有問,我們也都有回答,這
      樣就好了。如果他要問筆錄沒問的,你就說過那麼久了你
      可以問看看,我們記得就記得,不記得就不記得,不用勉
      強、不用勉強」(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1頁,院三卷第71頁
      )、「重點就是那幾句,你就依筆錄為準就好,他一定會
      問說你忘記了齣,好,我請教你有沒有說過這句話?他總
      不可能說沒講過吧?沒講過的話筆錄也不會記啊,那個也
      有錄音錄影的,你如果說沒講過的話也要調錄音帶錄影帶
      出來重看,大家就更費事了。你聽的懂我意思嗎?你就按
      原本那樣講,事實是怎樣,有記得就說,不記得就說忘記
      了,就說看筆錄,我之前檢察官跟調查站都問得很詳細,
      我也回答得很詳細,這樣就好了。當然最後他會問這個問
      題,那個問題是到底你是真的認為買票賣票的原因承認的
      ,還是怕檢察官起訴你才承認的?你說我們認為有違法就
      承認啊,這樣就好了。不要又把事情倒到檢察官那邊去,
      說檢察官說我們不承認也不行,變成你承認、不是自由意
      願」,李淑敏稱「剛才有說到不要講到檢察官那邊去。嗯
      ,有違法就承認啦」,林堡欽律師稱「就說認為這筆錢有
      收的不明不白,也對自己交代不過去,也認為他可能就是
      這個意思,這樣就好了,我認為是這樣我就承認。他一定
      問那個問題、最後一定會問那個問題,問說到底是檢察官
      給你壓力、他不會說給你恐嚇啦!要給你起訴你才要承認
      ,還是說給你緩起訴」,李淑敏稱「喔,他就是要誘導去
      那邊」,林堡欽律師「對,你就簡單講,我們是因為說認
      為收這個真的有問題、有違法,所以我們也承認,不是因
      為檢察官恐嚇我們或給我們壓力,沒有壓力,好,大概這
      樣子」、「檢察官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改口供的話,就照原
      本那樣,大家不用驚惶、緊張,他也是請我來跟你們說明
      一下」,李淑敏稱「所以是檢察官請你來跟我們說明的?
      」,林堡欽律師「他沒有明說,他是那天出來時,他們有
      看到,就過來跟我說要傳這些人,他知道我會來這邊討論
      事情,就說我來時跟他們說一下不要緊張,收到傳票是要
      請你們來作證,把原本的事情說出來就好」(附件一錄音
      譯文第12頁,院三卷第71頁背面)。
    ⑵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知陳再德因前於偵查中已以被告
      身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衡之玉井區位處
      臺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若都市區發達普及,難免對
      於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而急於尋求法律諮詢;是
      以,林堡欽律師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陳再德之
      學歷智識程度,透過陳再德配偶李淑敏告知陳再德先前於
      偵查中所為供述,並循陳再德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
      ,解釋並喚起陳再德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提供將來
      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陳再德緊張情緒,無庸將
      法院視為畏途,並再三強調記憶隨時間流逝為常情,照實
      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若記憶模糊即
      表示以先前筆錄為準,則林堡欽律師既本其法律專業,告
      知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
      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陳再德憑空捏造羅織事實之
      情形。
    ⑶況陳再德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歷經檢察
      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已非林堡欽律師所
      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
      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
      ,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麻煩他去錄
      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卷第99頁背面
      ),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於104年5月12
      日陳再德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其大
      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程序,當
      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陳再德而發現真實,惟被
      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錄音
      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
      由
      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
      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
      即不得再行傳喚陳再德,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
      並無可採。
    ⑷再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陳再德103年12月12日偵
      訊筆錄記載,其勘驗結果如附表六所示,即陳再德103年1
      2月12日偵訊筆錄之記載並無任何違誤或疏漏,益見陳再
      德所為被告李麗華交付現金時,有請託其支持李全教,其
      認為拿這筆錢不正當等證述,係陳再德早於偵查中已言明
      ,嗣於本院審理時復為一致證述,被告黃澄清質疑陳再德
      受林堡欽律師不當指示或教唆證述云云,顯無理由。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麗華交付款項與陳再德之過
    程,先後供述不一,且陳再德就收取李麗華交付現金過程,
    亦先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
    99號判例意旨,查李麗華在上開陳再德住處門口,交付5000
    元現金與陳再德,並向陳再德表示「涼水費」、「拜託支持
    李全教」等情,業經李麗華、陳再德於本院審理時,歷經檢
    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證述,而經本院認定如
    前,故渠等二人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即被告李麗華共
    交付5000元與陳再德)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判決基礎。至
    被告李麗華固曾提及其係交付5000元給陳再德配偶李淑敏(
    院一卷第28頁),然證人陳再德於本審理時證稱:被告李麗
    華到伊住處交錢給伊時,被告李麗華是先接觸到伊配偶李淑
    敏,但後來太太先離開,錢是伊收下的等語(院二卷第183
    頁),故依陳再德此部分證述,衡以被告李麗華發送金錢對
    象並非僅陳再德一人,其同時擔任望明里里長,經手望明里
    諸多雜事,本難期待於各次應訊時均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
    憶能力,亦難期待渠二人必能鉅細靡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
    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不能因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
    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渠二人所述均不可採。另被告黃澄清
    請求傳喚陳再德配偶李淑敏作證,及聲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調閱李淑敏曾於本案所為相關供述,並質疑偵查卷
    中曾出現遭槓掉李淑敏名字之書證云云,然查被告李麗華係
    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再德,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李淑敏不
    在本案檢察官起訴相關涉及投票受賄罪之有投票權人範圍內
    ,故本院認被告黃澄清此部分請求,均無調查必要。
七、向證人劉陳香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4部
    分)
  ㈠證人劉陳香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李麗華有交給伊5000元,
    後來李麗華向伊拜票時,有叫伊支持李全教,所以這5000元
    應該是要叫伊支持李全教的代價,因為李麗華平常不會拿錢
    給伊等語(偵二卷第61頁);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被告李麗華在伊的住處交給伊5000元時,有說到「
    涼水費」,後來李麗華來向伊拜票時,有叫伊支持李全教,
    伊才知道選舉要到了,伊回答「好」,伊感覺李麗華是支持
    李全教,並聯想到李麗華在幫李全教助選等語(院二卷第18
    7頁背面、第188頁、第191頁背面、第192頁、第194頁)。
    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先在劉陳香
    住處拿5000元給劉陳香,之後伊再向劉陳香拜票,請劉陳香
    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73頁背面)。
  ㈡證人劉陳香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悉劉陳香
    亦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參(詳附表一編號4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
    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
    ,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
    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
    14頁)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亦認為交付現金5000元與
    劉陳香,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劉陳香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
    ,具有對價關係。渠二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劉陳香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李
    麗華交付之5000元係涼水費云云。然查,證人劉陳香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李麗華平常私下不會拿錢給伊」(院二卷第
    191頁背面)、「伊拿錢去買涼水,都沒有開發票」(院二
    卷第195頁),證人李麗華證稱:「伊也不確定劉陳香有沒
    有去買涼水或糖果、餅乾給社區老人吃」(院二卷第73頁背
    面)。是以,被告李麗華給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劉陳香「
    涼水費」內容,正因此原因,證人劉陳香於本院審理時明白
    證稱「伊覺得收這筆錢不對而認罪」等語(院二卷第188頁
    ),其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
    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
    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被告
    李麗華於交付5000元與劉陳香後,與李全教一同向劉陳香拜
    票,雖未以明示方式要求劉陳香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
    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
    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
    而決定即可;是以,被告李麗華既未具體對劉陳香說明交付
    「涼水費」之內容,劉陳香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李全教
    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劉陳香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交付
    5000元之目的,且劉陳香收受該5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
    華。退步言,縱有「涼水費」,惟被告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
    ,竟高達5000元,證人劉陳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買糖果
    、茶水的金額大概幾百元等語(院二卷第196頁),依國民
    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
    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劉陳香、被告李麗華之
    舉動,劉陳香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自
    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上,被告李麗華在假借「涼水費」等
    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影響劉陳香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
    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
    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
    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
    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七所示對照表,認劉進山、劉
    陳香夫妻已向林堡欽律師表示無法確定該5000元與哪名候選
    人有關,詎林堡欽律師仍指示劉陳香編造不實證詞云云。然
    查:
    ⑴依附件一所示劉進山、劉陳香夫妻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
      話過程,林堡欽律師稱「…(念劉陳香先前偵查中供述筆
      錄給劉陳香聽)。妳大概的筆錄就這樣而已,其實原本妳
      們的筆錄就講得很清楚了,是他們硬要找妳們出來再重講
      一次,看你們會不會因為害怕所以被問倒,阿姨妳就說妳
      也年紀大了,老實說我們也忘記了,只是大概的過程就是
      這樣,詳細過程妳就說照原本那樣講就好了。大概這樣,
      還有其他問題嗎?」,劉進山稱「當時我也跟她說,你帶
      李全教來,隔天也帶王峻潭來啊,我也不知道要支持誰。
      」,林堡欽律師稱「我跟你說,他可能也會問你這個問題
      ,他有沒有陪別人來?為什麼你不懷疑是別人,卻懷疑是
      他?」、「我的問題是這樣,我如果是律師,我一定會問
      這個問題,因為她沒有跟你說這是什麼錢,她放著就走了
      ,說要給你喝涼水的,是你自己聯想說,李全教有帶他來
      拜票,所以認為這錢應該就是李全教,這是你自己想的還
      是後來你還有跟她確認過?」、「所以我問你,為什麼你
      直覺上就認為是李全教?」,劉陳香稱「到後來才知道的
      」(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4頁,院三卷第72頁背面),林堡
      欽律師「為什麼你認為知道,你後來有確認過嗎?」,劉
      進山稱「沒有啊」,林堡欽律師「我如果是律師,我一定
      會問你這個問題,為什麼?」,劉進山稱「是因為他在問
      說里長有沒有帶李全教來,我跟他說隔幾天她也是帶王峻
      潭來,隔幾天我是不知道啦,事實她也有帶來,但是她帶
      來時我就有看到啊,我在家啊」,林堡欽律師「對啊,他
      如果問你這個問題你要怎麼說?」,李麗華稱「你就跟他
      說李全教一次,王峻潭也一次,一人一次而已」,劉進山
      稱「對啊」,林堡欽律師「一人一次而已你怎麼知道這50
      00一定是李全教的,不是王峻潭的,你要怎麼回答?」,
      李麗華稱「大家都說我偏向國民黨的啦。」,劉進山稱「
      應該是......」,林堡欽律師稱「對啊你要想一下要怎麼
      回答,他一定會問你這個問題,既然她也有陪別人來拜票
      ,他也有講她有陪別人來拜票,一人一次啊,那他一定會
      問說為什麼你不懷疑別人要懷疑李全教?這是第一點,第
      二個問題是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劉陳香稱「這樣我
      要怎麼回應?」,李麗華稱「你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
      就好啦,你現在就推給我,就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
      好了啦,因為我有國民黨黨證啊」,林堡欽律師稱「這也
      是可以這樣說,也可以說聊天的時候聽到他在講這樣就好
      了」,李麗華稱「你就說因為我拿國民黨的黨證,所以以
      為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了」,劉進山稱「對啦,那
      時候都這樣想」,林堡欽律師稱「照她的意思是,她是說
      她有跟你說這筆錢是總幹事發出來的」,李麗華稱「因為
      這筆錢不是我的」,劉陳香稱「我知道」(附件一錄音譯
      文第15頁,院三卷第73頁),林堡欽律師「她沒必要嘛」
      ,劉陳香稱「黑啊」,林堡欽律師「你也是說她沒必要啊
      」(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6頁,院三卷第73頁背面),…,
      劉進山稱「像我太太那個也可以跟他說誤認啊..」,林堡
      欽律師稱「誤認反而讓檢察官撤銷你的緩起訴,然後重新
      起訴」,劉進山稱「沒有啦,因為他也有帶峻潭,也有帶
      全教他是要怎麼說確實是他…」,林堡欽律師「他有沒有
      要相信你?」,劉進山「他就是不要信啊」,林堡欽律師
      「他不要信,才會後來給你用一個緩起訴,算是用一個緊
      箍咒把你綁住,也還沒超過一年,如果到時候反而說,別
      說反而說,講到最後變成檢察官叫我認、我就認,我也不
      知道我在認什麼,那就等於沒認的意思,沒認就讓你沒認
      ,後面就撤銷你的緩起訴,意思就是說你沒有真正的意思
      啦」(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8頁,院三卷第74頁背面),…
      ,劉陳香稱「不是啦!人家現在在教你怎麼說......你就
      要教我們要怎麼說啊?」,林堡欽律師「沒啦,你就照原
      本說的,你說承認你有拿5000啊,你也有聽說這筆錢就是
      拿來用在選舉上的啊,你也認為說錢沒有拿去請義工啊,
      也沒有買糖果餅乾,什麼都沒有,所以你最後就認為說這
      就是到後面你就認為說這就是那筆錢啊,所以你才會承認
      啊,所以如果交代不清楚這筆錢怎麼花掉的,你就承認這
      樣就好。不然又撤銷,又.....」,劉陳香「像我們這...
      ..」,劉進山「像我們這樣到最後他若問要怎麼跟他說?
      」,林堡欽律師「他就問你為什麼要承認嘛,他會問你兩
      個,像我們剛剛討論的,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一
      定就是李全教?剛剛她有跟你說了嘛,說她可能比較偏國
      民黨。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這筆錢是要選給誰的?你有
      沒有跟她確認過嘛?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嘛?」,李麗華
      「你應該說有啦,在門口我就跟你說了」,劉陳香「忘記
      了啦」,林堡欽律師「我跟你說,忘記了你就說忘記了,
      不要說有」(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9頁,院三卷第75頁)。
    ⑵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知劉陳香因前於偵查中已以被告
      身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衡之玉井區位處
      臺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若都市區發達普及,難免對
      於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而急於尋求法律諮詢;是
      以,林堡欽律師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劉陳香之
      學歷智識程度,告知劉陳香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並循
      劉陳香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劉陳香先
      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
      題,緩和劉陳香緊張情緒,無庸將法院視為畏途,並再三
      強調記憶隨時間流逝為常情,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
      己記憶而勉強陳述,若記憶模糊就表示忘記,則林堡欽律
      師既本其法律專業,告知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
      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劉陳
      香憑空捏造羅織事實之情形。甚且,由此部分譯文的確可
      知,劉陳香確實係因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教拜票舉動及鄰
      里間口耳相傳,知悉李麗華支持之對象本為李全教,且劉
      陳香亦肯認李麗華有告知金錢來源係「總幹事」,並非李
      麗華自掏腰包而來(附件一錄音譯文第15頁),是以,劉
      陳香遂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至為顯明。
    ⑶況劉陳香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歷經檢察
      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已非林堡欽律師所
      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
      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
      ,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麻煩他去錄
      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卷第99頁背面
      ),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於104年5月12
      日劉陳香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其大
      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程序,當
      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劉陳香而發現真實,惟被
      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錄音
      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
      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
      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即不得再
      行傳喚劉陳香,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並無可採
      。
  ㈤被告黃澄清另聲請勘驗劉陳香之偵訊光碟,以資證明劉陳香
    有無受到檢察官誘導詢問而為不實陳述,及有無漏未記載有
    利被告黃澄清之陳述云云。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
    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查劉陳香在檢
    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依法具結,嗣上開證
    人復在審判中到庭,依法具結進行交互詰問,已為完足之調
    查,被告黃澄清空言指摘,本院認無此部分調查證據之必要
    。
  ㈥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麗華交付款項與劉陳香之過
    程,先後供述不一,且劉陳香就收取李麗華交付現金過程,
    亦先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
    99號判例意旨,查李麗華在上開劉陳香住處門口,交付5000
    元現金與劉陳香,嗣李麗華陪同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在玉井
    區望明里向劉陳香拜票等情,業經李麗華、劉陳香於本院審
    理時,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證述,而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渠等二人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即
    被告李麗華交付5000元與劉陳香)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判
    決基礎。衡以被告李麗華發送金錢對象並非僅劉陳香一人,
    其同時擔任望明里里長,經手望明里諸多雜事,本難期待於
    各次應訊時均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期待渠二
    人必能鉅細靡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
    不能因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
    渠二人所述均不可採。
八、向證人郭順吉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5部
    分)
  ㈠證人郭順吉於偵查中結證稱:於上揭時地,李麗華向伊表示
    「茶水費」、「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幫忙支持一
    下」等語,並欲交付5000元現金給伊,伊因為不想收當場拒
    絕,剛好有人過來,伊推不掉就先收下來,之後隔幾天於10
    3年11月5日,自己再貼600元,總計將5600元在玉井區農會
    信用部以賄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總部政治獻金專戶,當日就前
    往李全教競選總部向櫃臺小姐表示伊有小額捐款,並留下身
    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幾天後就收到李全教競選總部寄來的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等語(偵二卷第76頁背面至
    第77頁),且有該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附卷可參(詳
    附表一編號5備註欄);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被告李麗華有於上揭時地交給伊5000元時,有說到「涼
    水費」,因為伊不缺這些錢也不想收這5000元,有一直推辭
    ,後來收下後,自己覺得丟臉就拿去做小額捐款,且李麗華
    當時拿5000元給伊時,有提到「幫忙支持李全教」,伊覺得
    這樣很奇怪,之後才又將錢退回去等語(院二卷第197頁背
    面、第199頁背面、第200頁、第202頁、第202頁背面、第20
    4頁、第206頁)。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伊確實有在上揭時地拿5000元給郭順吉,郭順吉有拒絕
    說他不要,後來郭順吉有收下5000元等語(院二卷第74頁)
    。
  ㈡證人郭順吉已明確證稱李麗華交付金錢時,有請託「幫忙支
    持李全教」,其當場表示拒絕收受,已可知悉郭順吉亦認為
    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否則郭順吉當不至於有「丟臉」
    等感受,而郭順吉嗣後將所收受款項匯回至李全教競選總部
    政治獻金專戶,經檢察官認郭順吉無收受賄賂之犯意,為不
    起訴處分書等情,有附表一編號5備註欄所列證據可參;被
    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
    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
    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14頁)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
    亦認為交付現金5000元與郭順吉,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郭
    順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渠二人彼此證述
    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郭順吉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李
    麗華交付之5000元係茶水費云云。然查,證人郭順吉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李麗華拿錢請伊去買涼水、糖果、餅乾,未
    具體說要買給誰」(院二卷第200頁背面)、「伊也覺得奇
    怪,李麗華為何要給伊錢」(院二卷第202頁背面)、「李
    麗華從未一次拿5000元給伊,伊一拿到該5000元,心裡不怎
    麼踏實」(院二卷第203頁)。是以,被告李麗華給錢之際
    ,並未具體指示郭順吉「茶水費」內容,正因此原因,證人
    郭順吉一再證稱「收這筆錢心裡不踏實」,可見其亦認為自
    己不應該收錢,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
    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
    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被告李麗華於交付5000元
    與郭順吉後,有請託郭順吉支持李全教,雖未以明示方式要
    求郭順吉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
    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
    係因受到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是以,被告李麗
    華既未具體對郭順吉說明交付「涼水費」之內容,郭順吉聽
    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郭
    順吉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交付5000元之目的,此由郭順吉嗣
    後將錢以匯款方式退回至李全教競選總部政治獻金專戶可知
    。退步言,縱有「涼水費」,惟被告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
    竟高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
    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
    郭順吉、被告李麗華之舉動,郭順吉客觀上已可得知李麗華
    其行賄之效果意思。綜上,被告李麗華在假借「涼水費」等
    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影響郭順吉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
    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行求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
    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足認該等現金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間,具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麗華交付款項與郭順吉之過
    程,先後供述不一,且郭順吉就收取李麗華交付現金過程,
    亦先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
    99號判例意旨,查李麗華在上開時地,交付5000元現金與郭
    順吉,並請託郭順吉支持李全教等情,業經李麗華、郭順吉
    於本院審理時,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
    證述,而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渠等二人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
    事實(即被告李麗華交付5000元與郭順吉)之陳述,仍非不
    得作為判決基礎。衡以被告李麗華發送金錢對象並非僅郭順
    吉一人,其同時擔任望明里里長,經手望明里諸多雜事,本
    難期待於各次應訊時均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
    期待渠二人必能鉅細靡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供正確無訛,
    故本案自不能因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
    符,即謂渠二人所述均不可採。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證人郭順吉於103年12月12日偵查
    中,關於李麗華究竟係請郭順吉幫忙支持何候選人乙節,經
    本院勘驗該次偵訊筆錄後,釐清郭順吉先證稱「沒有」,俟
    經檢察官提點,郭順吉方稱李麗華好像有請託幫忙支持李全
    教,足見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刻意忽略郭順吉之原意云云。
    然查,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郭順吉103年12月12日
    偵訊筆錄記載,其勘驗結果如附表八所示,即如附表八編號
    3所示本院勘驗筆錄記載「檢:她有無說幫忙誰?郭:沒有
    ,我暗示她一下,她就沒有說了。」、「檢:你不是說這回
    議員選舉的部分,李全教有參選,希望你幫忙支持一下,有
    這樣說嗎?郭:嗯,好像有,對。」、「檢:有喔,所以,
    因為我看在調查局的筆錄是記說在廁所旁邊給你5000元,說
    這個是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你能幫忙支持,只有
    說這樣,不然要說什麼?郭:對,我就沒有答應她。」(院
    三卷第168頁)、「檢:她有無特別說到幫忙支持是要參加
    什麼競選活動還是什麼?郭:都沒有,我暗示她一下,她就
    都沒有下文。」、「檢:她只有說幫忙支持這樣就對了?郭
    :對,剛好有人來,所以我想說這個錢。」、…、「檢:你
    是說她叫你要幫忙支持議員,你說你沒有能力,她就沒有說
    了?郭:對,剛好有人來了,大家就去上課,事後就沒有聯
    絡了。」(院三卷第168頁背面);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本院
    勘驗筆錄記載「檢:所以,來好,前面這邊再加問好了,所
    以當時李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持李全教,並給你5000
    元。檢:這個事實,就是說里長那天確實有跟你說這樣,要
    你支持李全教,並給你5000元?郭:對,這是事實的。檢:
    是的,好。郭:但我有給她拒絕。」(院三卷第170頁背面
    );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勘驗筆錄記載「檢:反正就是你們
    一起去參加什麼農村再造的講習的時候,在南瀛綠都心這個
    研習室旁邊的廁所旁這邊,有交5000元給你?郭:對。檢:
    那天沒有其他的人在場嗎?郭:沒有。」、「檢:她交給你
    的時候怎麼說?郭:她就說看這回選舉是否可以幫忙這樣。
    檢:選舉是否可以幫忙?郭:是。檢:但是她是同額呢?郭
    :啊?檢:她本身沒有和其他的人選?郭:她說議員對啊。
    」、「檢:她有說到李全教的部分就對了?郭:對。檢:她
    跟你表示這回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你可以幫忙支
    持?郭:對。檢:就這樣說?郭:對,希望我幫忙支持。檢
    :她是否有要求你要參加什麼競選的活動什麼的?郭:沒有
    。檢:就只有說幫忙支持這樣?郭:對,只有說這樣,對。
    」(院三卷第173頁)。綜觀此部分勘驗筆錄,可知郭順吉
    對於李麗華究竟向其請託支持何候選人乙節,雖先稱「沒有
    」,然經檢察官以郭順吉先前曾於臺南市調查處所為供述作
    基礎,向郭順吉確認其先前所述李麗華有向其請託支持李全
    教等情是否實在,郭順吉固答稱「嗯,好像有,對」,惟再
    經檢察官多次向郭順吉確認此問題,郭順吉即均為明確且肯
    定之回答;則檢察官此部分偵訊過程,既均以一問一答方式
    完成,並無郭順吉按稿照念情形,郭順吉之對答及意識狀態
    亦無異常,縱郭順吉先有記憶模糊情形,然其隨後旋回想案
    發經過,並就檢察官訊問問題逐一回答,自無被告黃澄清所
    指檢察官偵訊筆錄與實情不符之情況。
九、向證人戴其才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6部
    分)
  ㈠被告戴其才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康清良有交給伊5000元,康
    清良說是李麗華拜託他拿來的,之後李麗華有拜託伊投給李
    全教等語(偵一卷第57頁);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被告康清良拿5000元給伊時,有說這筆錢是李麗華
    叫康清良拿來的,但未交代是什麼費用,只是提到以後社區
    如果要什麼,叫伊幫忙,後來李麗華有來拜託伊在議員選舉
    部分支持李全教,伊就知道這5000元是要幫忙李全教選舉的
    意思等語(院二卷第265頁背面、第266頁、第267頁、第267
    頁背面、第268頁、第270頁背面)。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
    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拿現金差不多3萬元及手寫里民名
    字的名單交給康清良,伊告訴康清良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給
    工作費、茶水費,造勢時出來幫忙一下等語(院二卷第82頁
    至83頁)。證人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李
    麗華將現金3萬元至5萬元中間的金額及名單(內容係設籍系
    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同時交給伊,並請伊發
    錢給名單所示之人,一人5000元,伊就照名冊去發錢,但李
    麗華沒有清楚交代錢的用途,伊就跟發錢的對象說是社區茶
    水費,若要造勢或社區有工作,出來幫忙,並說明錢是里長
    李麗華要給的,後來伊與李麗華有陪李全教掃街造勢,且伊
    知道李麗華在議員選舉是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277頁
    、第277頁背面、第278頁、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79
    頁背面、第283頁、第286頁背面)。
  ㈡證人戴其才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悉戴其才
    亦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104年度選簡字第1號
    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詳附表一編號6備註欄);被告李麗華
    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
    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
    賄款用途等語,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
    111頁背面、第114頁)可參;被告康清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
    賄賂罪認罪,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89
    頁背面)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現金50
    00元與戴其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戴其才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渠三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
    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戴其才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康
    清良交付之5000元係生活補助費云云。然查:
    ⑴證人戴其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康清良拿給伊5000元時
      ,都沒有說這筆錢的用途」(院二卷第265頁背面),證
      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
      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院二卷第279頁)、「
      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
      ,也只有這一次」(院二卷第284頁)。是以,被告李麗
      華囑託康清良發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款項內容,正因此
      原因,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所承認的就是
      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然後去幫李全教議員來做一
      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沒錯吧?)應該是這麼講
      ,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上也是有發這些錢出去。」
      、「(你有發出去?)我有發出去,然後這些人有些也真
      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人有些都是出來工作,ok,
      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
      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這個部分實在,我個人
      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交代。」、「(你也很難對
      自己交代?)對。」、「(所謂的難對自己交代就是說,
      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指幫李全教的競選做相關的
      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是?)不管這個助勢、造勢
      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好,只是說他願意出門來做
      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的。」(院二卷第284頁背
      面)、「(但是你後來有說也有些人是拿了就沒有出來工
      作的?)對。」、「(所以你就覺得?)我怕會影響到這
      樣的一個。」(院二卷第285頁),證人戴其才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當時你跟法院表示說你願意承認犯罪,對
      不對?)對,那是律師說的。」、「(你所謂律師說的,
      是否他有跟你分析過說這件案子你收這個5000元,在法律
      上的意義是怎麼樣,然後後來給你說你如果有收,知道這
      個跟選舉有關係就要承認,是不是這樣子?)對。」、「
      (檢察官跟你確認一下,康清良拿這5000元給你,後來李
      麗華有來拜託你在議員的部分支持李全教,對不對?這是
      事實,對不對?)對。」、「(所以你後來就有知道說你
      收這5000元是跟選舉有關的,對不對?)對。」、「(後
      來在起訴之後,這個林律師才告訴你說那這樣子法律上就
      是有成立收受賄賂罪?)對。」(院二卷第270頁背面)
      、「(你確實有收的話,你就要承認,你是因為這樣才跟
      法院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承認的,是不是?)對。」、「(
      所以你所謂的聽律師的建議是指這整個過程是這樣,對不
      對?)對。」、「(就是律師跟你分析說你這個事實,你
      收錢的這個事實在法律上的意義評價是怎麼樣,你自己決
      定之後,你才決定認罪的,對不對?)對。」(院二卷第
      271頁),戴其才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
      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
      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
      第11頁)。
    ⑵再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與戴其才,並由康清
      良告知戴其才該筆5000元乃李麗華委託交付後,被告李麗
      華於選舉期間親向戴其才請託支持李全教,雖未以明示方
      式要求戴其才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
      ,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
      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
      ;是以,被告康清良既未具體對戴其才說明交付款項之內
      容,戴其才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
      認知關係中,戴其才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
      5000元之目的,且戴其才收受該5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
      麗華或康清良。退步言,縱有「補助費」,惟被告康清良
      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
      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或
      動搖投票意向。即依戴其才、被告康清良、李麗華之舉動
      ,戴其才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自不
      因是默示而有異。綜上,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在假借其他
      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影響戴其才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
      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
      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
      票行為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間,具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⑶至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質疑:證人戴其才曾證稱:該5000
      元係母親過世的白包云云(院二卷第267頁)。然查證人
      戴其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你的認知,李麗華那次選
      里長是否同額競選?)她沒有競選。」、「(是否只有她
      一個人選而已?)是,都沒有人跟她競選。」、「(是否
      都沒有人跟她競選?)對。」、「(所以她有無需要自己
      拿這個5000元出來叫你投給她?)當時我母親死在林內,
      她是用信封裝著,我以為是要給我的白包。」(院二卷第
      267頁);綜觀證人戴其才此部分證述,其係指被告李麗
      華親自交付信封(內裝錢),而此時機點適逢其母親過世
      ,其才認知為白包,然本案卻係被告康清良交付5000元給
      戴其才,並非被告李麗華與戴其才直接碰頭,故證人戴其
      才此部分證述,恐有記憶錯置之嫌,與客觀事實不符,而
      不可採。
十、向證人溫財旺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7部
    分)
  ㈠被告溫財旺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康清良有交給伊5000元等語
    (偵二卷第189頁);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康清良拿5000元給伊時,說這筆錢是社區茶水費,也
    沒說具體的內容,伊後來想一想覺得也不是社區的錢等語(
    院二卷第273頁背面、第274頁、第275頁。證人李麗華於104
    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拿現金差不多3萬元及手寫
    里民名字的名單交給康清良,伊告訴康清良這是總幹事拿的
    ,要給工作費、茶水費,造勢時出來幫忙一下等語(院二卷
    第82頁至83頁)。證人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李麗華現金3萬元至5萬元中間的金額及名單(內容係設
    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同時交給伊,並請
    伊發錢給名單所示之人,一人5000元,伊就照名冊去發錢,
    但李麗華沒有清楚交代錢的用途,伊就跟發錢的對象說是社
    區茶水費,若要造勢或社區有工作,出來幫忙,並說明錢是
    里長李麗華要給的,後來伊與李麗華有陪李全教掃街造勢,
    且伊知道李麗華在議員選舉是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27
    7頁、第277頁背面、第278頁、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
    79頁背面、第283頁、第286頁背面)。
  ㈡證人溫財旺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溫財旺亦
    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104年度選簡字第1號簡
    易判決附卷可參(詳附表一編號7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
    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
    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
    款用途等語,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
    1頁背面、第114頁)可參;被告康清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
    賂罪認罪,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89頁
    背面)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現金5000
    元與溫財旺,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溫財旺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渠三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溫財旺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康
    清良交付之5000元係社區茶水費云云。然查,
    ⑴證人溫財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康清良拿給伊5000元時
      ,都沒有說這筆錢具體內容」(院二卷第274頁)、「本
      案之前,康清良從無拿過錢給伊」、「伊也沒拿這筆錢去
      買茶水給誰,就自己收下了」(院二卷第274頁、第274頁
      背面),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有清楚告
      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院二卷第27
      9頁)、「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轉交給里民,本
      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院二卷第284頁)。是以
      ,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款項內
      容,正因此原因,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所
      承認的就是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然後去幫李全教
      議員來做一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沒錯吧?)應
      該是這麼講,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上也是有發這些
      錢出去。」、「(你有發出去?)我有發出去,然後這些
      人有些也真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人有些都是出來
      工作,ok,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
      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這個部分實
      在,我個人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交代。」、「(
      你也很難對自己交代?)對。」、「(所謂的難對自己交
      代就是說,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指幫李全教的競
      選做相關的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是?)不管這個
      助勢、造勢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好,只是說他願
      意出門來做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的。」(院二卷
      第284頁背面)、「(但是你後來有說也有些人是拿了就
      沒有出來工作的?)對。」、「(所以你就覺得?)我怕
      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院二卷第285頁),證人溫財
      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樣你認為這5000元是收什麼
      的?)就跟人家拿錢,本來說是社區,後來想一想好像不
      是,這樣是不對的。」(院二卷第275頁)、「(檢察官
      再跟你確認一下,你今年你自己的案件,今年2月份的時
      候,你有跟法院說你知道你收這個5000元是不對的,你要
      認罪,所謂的認罪就是說因為你知道這個5000元是李麗華
      拜託你,透過康清良交給你,拜託你議員選舉的時候投給
      李全教這樣的部分,因為這是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你是就
      這個事實來認罪,是否如此?)想想5000元好像不行,就
      認罪了。」、「(你知道不行,你才認罪的,是不是?)
      是。」、「(所以你向法院認罪是否你自己的決定?)是
      ,我想說這樣是不對的。」、「(所謂的不對,你知道的
      不對是在什麼地方,你可否具體跟檢察官說一下?)我也
      不會說。」(院二卷第275頁背面)、「(就你所知道的
      說一下?)那不是我們的錢,給人家收下來就是不對的。
      」、「(錢不是我們的,跟選舉有關係,這樣跟人家收就
      不對了?)本來說是社區的。」、「(如果是社區的,如
      果這個跟選舉沒有關係,就沒有所謂對或不對的問題,所
      以你覺得說有不對,是否知道說你收這個5000元是跟誰的
      選舉有關係,所以你知道說,不管是你後來請教朋友還是
      律師,知道說收這個5000元是不對的,你才認罪的,是否
      如此?)是。」(院二卷第276頁),溫財旺認為自己不
      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
      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
      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
    ⑵再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與溫財旺,而被告李
      麗華於選舉期間係支持李全教乙節,乃玉井區望明里間口
      耳相傳之事,業如上述,是以,被告李麗華、康清良雖未
      以明示方式要求溫財旺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
      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
      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
      決定即可;是以,被告康清良既未具體對溫財旺說明交付
      款項之內容,惟溫財旺於鄰里間走動,當可聽聞李麗華、
      康清良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溫財旺
      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之目的,且溫
      財旺收受該5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或康清良。退步
      言,縱有「茶水費」,惟被告康清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
      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
      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
      溫財旺、被告康清良、李麗華之舉動,溫財旺客觀上已可
      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自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
      上,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在假借其他名義之變相給付,藉
      此影響溫財旺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
      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
      意向,而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甚明,足認該
      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已甚明確。
十一、向證人羅來好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8
      部分)
  ㈠證人羅來好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康清良有交給伊5000元,當
    時並不清楚這筆錢的用途,事後有聽說是里長李麗華要給伊
    ,並用來選舉的,伊現在已經花掉,也無從退回等語(偵二
    卷第184頁、第184頁背面);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
    時證稱:康清良有到伊的倉庫,交給伊5000元,說要買涼茶
    給義工喝,並轉達是李麗華說的等語(院二卷第241頁、第2
    42頁、第244頁背面、第245頁)。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拿現金差不多3萬元及手寫里民名
    字的名單交給康清良,伊告訴康清良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給
    工作費、茶水費,造勢時出來幫忙一下等語(院二卷第82頁
    至83頁)。證人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李
    麗華現金3萬元至5萬元中間的金額及名單(內容係設籍系爭
    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同時交給伊,並請伊發錢
    給名單所示之人,一人5000元,伊就照名冊去發錢,但李麗
    華沒有清楚交代錢的用途,伊就跟發錢的對象說是社區茶水
    費,若要造勢或社區有工作,出來幫忙,並說明錢是里長李
    麗華要給的,後來伊與李麗華有陪李全教掃街造勢,且伊知
    道李麗華在議員選舉是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277頁、
    第277頁背面、第278頁、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79頁
    背面、第283頁、第286頁背面)。
  ㈡證人羅來好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羅來好亦
    認為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詳附表一編號8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
    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
    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此
    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14
    頁)可參;被告康清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此有
    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89頁背面)可參;當
    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現金5000元與羅來好,該
    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羅來好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
    關係。渠三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羅來好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康
    清良交付之5000元係涼水費云云。然查,
    ⑴證人羅來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康清良拿給伊5000元時
      ,說買涼水給義工,剩下伊不知道什麼原因」(院二卷第
      243頁背面)、「望明里做義工平常並無這個5000元」、
      「李麗華當望明里里長以來,本案是第一次發這種5000元
      ,也只有這一次」、「伊買多少涼水,沒有講給康清良知
      道」(院二卷第245頁)、「李麗華當里長以來,就望明
      里的義工這個,平常不會突然發這種5000元」(院二卷第
      245頁、第245頁背面),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沒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
      」(院二卷第279頁)、「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
      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院二卷第
      284頁)。是以,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錢之際,並未
      具體指示款項內容,正因此原因,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你所承認的就是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
      然後去幫李全教議員來做一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
      ,沒錯吧?)應該是這麼講,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
      上也是有發這些錢出去。」、「(你有發出去?)我有發
      出去,然後這些人有些也真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
      人有些都是出來工作,ok,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
      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
      去,這個部分實在,我個人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
      交代。」、「(你也很難對自己交代?)對。」、「(所
      謂的難對自己交代就是說,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
      指幫李全教的競選做相關的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
      是?)不管這個助勢、造勢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
      好,只是說他願意出門來做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
      的。」(院二卷第284頁背面)、「(但是你後來有說也
      有些人是拿了就沒有出來工作的?)對。」、「(所以你
      就覺得?)我怕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院二卷第285
      頁),證人羅來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104年1月
      22日是否有到檢察官那裡作筆錄?)有。」、「(那次作
      筆錄,你是否有認罪?)到最後,我想說有跟人家拿錢就
      是有犯法,才會認罪。」(院二卷第242頁背面),羅來
      好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
      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
      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
    ⑵再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與羅來好,而被告李
      麗華於選舉期間係支持李全教乙節,乃玉井區望明里間口
      耳相傳之事,業如上述,是以,被告李麗華、康清良雖未
      以明示方式要求羅來好投票予李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
      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
      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
      決定即可;是以,被告康清良既未具體對羅來好說明交付
      款項之內容,惟羅來好於鄰里間走動,當可聽聞李麗華、
      康清良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羅來好
      應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之目的,且羅
      來好收受該5000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或康清良。退步
      言,縱有「涼水費」,惟被告康清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
      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
      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
      羅來好、被告康清良、李麗華之舉動,羅來好客觀上已可
      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自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
      上,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在假借其他名義之變相給付,藉
      此影響溫財旺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
      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
      意向,而堅定、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甚明,足認該
      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康清良交付款項與羅來好之過
    程,先後供述不一,且羅來好就收取康清良交付現金過程,
    亦先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
    99號判例意旨,查被告李麗華囑託被告康清良交付5000元現
    金與羅來好,並由被告康清良告知羅來好受李麗華之託而交
    付等情,業經李麗華、康清良、羅來好於本院審理時,歷經
    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證述,而經本院認定
    如前,故渠等三人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即被告李麗華
    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與羅來好)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判
    決基礎。衡以被告李麗華親自發送或囑託康清良發送金錢對
    象並非僅羅來好一人,康清良居於受託送錢角色,因法治觀
    念淡薄而就此發送金錢乙事,原不以為意,本難期待於各次
    應訊時均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期待渠等必能
    鉅細靡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不能因
    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渠等所
    述均不可採。
  ㈤被告黃澄清另聲請勘驗羅來好之偵訊光碟,以資證明羅來好
    有無受到檢察官誘導詢問而為不實陳述,及有無漏未記載有
    利被告黃澄清之陳述云云。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
    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查羅來好在檢
    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依法具結,嗣上開證
    人復在審判中到庭,依法具結進行交互詰問,已為完足之調
    查,被告黃澄清空言指摘,本院認無此部分調查證據之必要
    。
十二、向證人康壹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9部
      分)
  ㈠證人康壹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康清良有交給伊5000元,康清
    良並說拜託伊幫忙「阿教」(李全教),買糖果、香菸請朋
    友,請他們給李全教幫忙,所謂的幫忙就是指「投阿教一票
    」等語(偵一卷第95頁、第95頁背面);其復於104年5月12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康清良拿5000元給伊時,有說要幫
    一下「阿教」(李全教)的忙,買糖果、涼水、香菸請朋友
    ,伊說不要拿,伊從選舉以來,就沒有在拿這種錢,康清良
    就說「不然拿去捐給廟宇」等語(院二卷第252頁背面、第2
    53頁背面),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有拿現金差不多3萬元及手寫里民名字的名單交給康清良
    ,伊告訴康清良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給工作費、茶水費,造
    勢時出來幫忙一下等語(院二卷第82頁至第83頁)。證人康
    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李麗華現金3萬元至5
    萬元中間的金額及名單(內容係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
    權之選民資料)同時交給伊,並請伊發錢給名單所示之人,
    一人5000元,伊就照名冊去發錢,但李麗華沒有清楚交代錢
    的用途,伊就跟發錢的對象說是社區茶水費,若要造勢或社
    區有工作,出來幫忙,並說明錢是里長李麗華要給的,後來
    伊與李麗華有陪李全教掃街造勢,且伊知道李麗華在議員選
    舉是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277頁、第277頁背面、第27
    8頁、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79頁背面、第283頁、第2
    86頁背面)。
  ㈡證人康壹已就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認罪,當可知康壹亦認為
    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詳
    附表一編號9備註欄);被告李麗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
    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
    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此有10
    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頁背面、第114頁)
    可參;被告康清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此有104
    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89頁背面)可參;當可
    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現金5000元與康壹,該等現
    金之交付與證人康壹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渠三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康壹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康清
    良交付之5000元係涼水費云云。然查:
    ⑴證人康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康清良之前都沒有拿過幾
      千元給伊,只有本案這一次」(院二卷第251頁背面、第2
      52頁)、「望明里做義工平常並無這個5000元」(院二卷
      第254頁背面),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
      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院
      二卷第279頁)、「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轉交給
      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院二卷第284頁
      )。是以,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錢之際,並未具體指
      示款項內容,正因此原因,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所承認的就是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然後去
      幫李全教議員來做一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沒錯
      吧?)應該是這麼講,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上也是
      有發這些錢出去。」、「(你有發出去?)我有發出去,
      然後這些人有些也真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人有些
      都是出來工作,ok,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
      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這
      個部分實在,我個人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交代。
      」、「(你也很難對自己交代?)對。」、「(所謂的難
      對自己交代就是說,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指幫李
      全教的競選做相關的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是?)
      不管這個助勢、造勢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好,只
      是說他願意出門來做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的。」
      (院二卷第284頁背面)、「(但是你後來有說也有些人
      是拿了就沒有出來工作的?)對。」、「(所以你就覺得
      ?)我怕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院二卷第285頁),
      證人康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假如康清良這5000元是
      要捐給廟宇,他就自己拿去捐給廟宇添油香就好了,他為
      何要透過你?)他要拿給我,我說不要,那種錢我也沒有
      在拿,選舉這麼久了,我沒有在給人家收那種選舉錢。」
      、「(所以據你講的就是說他拿給你的時候,他一定有說
      這個跟選舉有關係,你才說你不要拿,對不對?)對,我
      跟他說我不要拿。」(院二卷第253頁、第253頁背面)、
      「(檢察官確認一下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康清良拿給
      你的時候,他有跟你說請你支持『阿教』,你想說你沒有
      在拿這種錢,從選舉以來你就沒有在拿這種錢,他就跟你
      說『不然你拿去捐給廟宇』,是否如此?)對,他說拿去
      捐給廟宇。」、「(康清良是在你不願意收的時候跟你建
      議說『不然你拿去捐給廟宇也好』,是不是?)對。」(
      院二卷第253頁背面),康壹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
      ,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
      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
      語(偵一卷第11頁)。
    ⑵再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000元與康壹後,康清良向
      康壹請託支持李全教,雖未以明示方式要求康壹投票予李
      全教,惟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
      括默示之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收受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是以,被告康清良既
      未具體對康壹說明交付「涼水費」之內容,康壹聽聞康清
      良上開請託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康壹應
      可知悉被告康清良交付5000元之目的,且康壹收受該5000
      元後並未退還被告李麗華。退步言,縱有「涼水費」,惟
      被告康清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
      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
      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康壹、被告李麗華、康清
      良之舉動,康壹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收受
      ,自不因是默示而有異。綜上,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在假
      借「涼水費」等名義之變相給付,藉此影響康壹之投票意
      念,其主觀上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賄賂,客觀上已
      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堅定、影響有
      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證人康壹於103年11月28日偵查中
    所述,遭偵查檢察官扭曲證人證述意旨而記載,此有本院勘
    驗筆錄可參云云。然查,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康壹
    10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記載,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九所示:
    ⑴依附表九編號2所示本院勘驗筆錄記載「檢:拿5000元給
      你,怎麼跟你講阿?康:說這5000元拜託你幫忙『阿教』
      ,去買糖果、香菸可以請朋友弟兄。」、「檢:幫忙『阿
      教』去買一些糖果,還有香菸請朋友。康:是,請朋友吃
      。」、「檢:『阿教』是不是就是李全教?康:對,李全
      教,對。檢:『阿教』就是李全教。」、「檢:5000元裡
      面是多少錢要給你,多少錢買糖果的?康:沒有,他說『
      這些錢你拿去買糖果、買香菸』」(院三卷第105頁背面
      );依附表九編號3所示本院勘驗筆錄記載「檢:康清良
      拿5000元給你,有沒有也請你投票給李全教阿?康:有。
      」(院三卷第106頁);依附表九編號4所示本院勘驗筆錄
      記載「檢:他拿給你5000元以後,你收到哪裡去?康:我
      跟他說這種錢我不要。」、「檢:你有拿嗎?康:有,有
      拿。檢:拿了收到哪裡?口袋嗎?還是放在哪裡?康:沒
      有,我拿回來,我拿去捐獻,不然我也沒有空幫忙『阿教
      』買香菸、買糖果。」、「檢:我有拿,拿了我有跟康清
      良說我也沒,沒時間嗎?康:是,沒時間,這種錢我也不
      要。」(院三卷第106頁)、「檢:有沒有說這個5000元
      ,如果你沒有拿去買糖果請朋友的話,他要拿回去?康:
      沒有,我說不然我把。」、「檢:康清良有沒有跟你說,
      因為你剛才講說沒時間,這個錢你也不要嘛,他有沒有說
      那他要拿回去?康:當時我就說不然他既然有拿出來,不
      然你就這些錢捐獻給廟的油香錢。」、「(檢:這是他講
      的,還是你講的?要捐給廟是他講的,還是你講的?康:
      我跟他說捐的,我說不然我也沒有空可以那個,不然這50
      00元拿來捐油香錢。」、「(檢:他聽你這樣講,有沒有
      跟你講說那5000元與其捐出去,他要拿回去?康:沒有、
      沒有。」、「檢:他有沒有說與其你拿去捐給廟做香油錢
      ,浪費,不如他拿回去?康:沒有、沒有,他說『沒關係
      ,捐給廟裡就好了』。」(院三卷第106頁背面);依附
      表九編號5所示本院勘驗筆錄「檢:請朋友糖果、香菸有
      沒有拜託他們要支持誰?有沒有?康:有,他本來就說要
      幫忙『阿教』,這樣而已。檢:他本來就說是要幫『阿教
      』幫忙。」、「檢:是拉票的意思嗎?康:也沒有,他就
      幫忙。」、「檢:幫忙是不是要拜託別人投李全教一票?
      康:對啦,拜託大家幫忙『阿教』。檢:幫忙是什麼?你
      所謂的幫忙是不是就是投他一票的意思?是不是啦?康:
      也可以講這樣。」(院三卷第108頁背面);依附表九編
      號6所示本院勘驗筆錄「檢:你就不想收這種錢是不是?
      康:對、對、對。」、「檢:為什麼不想收這種錢?康:
      這種錢,本來這種錢我就都不要收了。」、「檢:這種錢
      是不是買票錢阿?這種錢是不是買票錢?康:這是買票錢
      不是買票錢,我也不知道。」、「檢:是不是買票錢我不
      知道。檢:那你是不是覺得怪怪的?康:是怪怪,我們拿
      這個錢,這個也是朋友,那個也是朋友阿,是不是這樣。
      」、「檢:是不是買票錢我不知道,但是就覺得怪怪。檢
      :是怎樣怪?康:我跟你說怪怪就是說你也是朋友,他也
      是朋友,這種錢跟他拿,我們一定要,我們有花人家這種
      錢,我們就要幫忙他。」、「檢:幫忙是否就要投他一票
      ?康:對,拿這種錢。」、「檢:有拿別人的錢就要幫別
      人幫忙,是不是這樣子?你所謂的幫忙是不是拿了這個錢
      就要投他一票的意思?康:沒有啦,我就沒有用這個。」
      (院三卷第109頁)、「檢:你所謂的拿了別人的錢就要
      幫忙人家,那你剛才講說幫忙就是投他一票阿?康:反正
      如果拿人家的錢來花,吃到我們肚子裡,我們就一定要投
      給他,不然我們有我們的自由阿。檢:就是說如果拿了別
      人的錢,拿來花,就是要投他一票。檢:所以你覺得這種
      錢,那這聽起來就是買票錢阿?康:買票錢我不知道,他
      叫我們幫忙而已,也不是買票。買糖果不是買票啦。」、
      「檢:如果說只是買糖果、買香菸,那你就去買糖果、買
      香菸,幹嘛把它捐掉?康:我就說我在忙,我跟他說沒有
      空,『阿良,我沒有空,不然這個捐給廟做油香錢』。」
      、「檢:因為我沒空。檢:你沒空幫他拉票?康:對,我
      沒有空,沒時間。」、「檢:那他為什麼還要給你?康:
      我也不知道,他就說『不然你稍微處理』,我跟他說『不
      然這5000元來廟這裡做油香錢』,這都可以去查。」(院
      三卷第109頁背面);依附表九編號7所示本院勘驗筆錄「
      檢:你收了,你要去送給別人,捐給香油錢或者把它花掉
      ,那都是你的事情,那就是還是收了,是不是?康:對,
      有拿那些錢,那些錢我跟他說我不要。」、「檢:但是你
      還是收了?康:他說不然去放那個,我說好,我跟他說『
      不然這些錢拿來捐獻廟的油香錢』,他說『好,不然你去
      處理就好』,不然我也沒有辦法。檢:他說不然拿去當建
      廟的錢。」(院三卷第109頁背面)、「檢:你承不承認
      說有收賄阿?收5000元的賄款,買票的錢阿?康:有拿50
      00元給我,不是買票,我跟他說那不是買票的,買票是說
      他拿來,我買來吃到肚子裡面,我自己花,吃到肚子裡面
      ,我是說我沒有空幫你弄這些,這5000元我沒有辦法,我
      沒有時間,我在裡面用廟,沒有時間。」(院三卷第110
      頁);依附表九編號10所示本院勘驗筆錄「檢:他要你分
      糖果還有香菸給朋友的用意是要幹嘛?康:跟我說拜託,
      你如果要拜託一個朋友,是不是把香菸遞過去,說拜託幫
      忙『阿教』或幫忙某人,如果沒有抽菸的,不然就吃個甜
      。」、「檢:你是說有抽菸的,就給他抽菸,然後請?康
      :是,沒有抽菸的吃糖果。」(院三卷第112頁)、「檢
      :就給他抽菸,沒有抽菸的就吃糖果,請他們給李全教幫
      忙。檢:所謂的幫忙是不是就是投票給李全教?康:當然
      阿,幫忙就是。」(院三卷第112頁背面)。
    ⑵綜觀此部分勘驗筆錄,可知康壹確實自己陳述康清良交付
      金錢時,有向其請託支持李全教,且請託幫忙分送糖果、
      香菸,以達支持李全教之目的,而康壹亦自覺收下這筆錢
      「怪怪的」,隱諱表示與選舉有關,否則其當不至於主動
      提議作為捐獻廟宇之香油錢;況若確實因理念相同而助選
      ,理應是無給職,而康壹並非國民黨或李全教競選總部雇
      用之搖旗吶喊領薪水之人員,亦無擔任幹部或為李全教競
      選總部付出具體且特定之勞力、時間,卻可未提供勞務即
      先受領高達5000元現金報酬,益徵康壹先向康清良表示「
      沒有在收這種錢」,即係買票之對價無誤;且檢察官此部
      分偵訊過程,既均以一問一答方式完成,並無康壹按稿照
      念情形,康壹之對答及意識狀態亦無異常,縱康壹對買票
      之認知反覆其詞,然其確有就檢察官訊問問題逐一自行回
      答,此部分並無被告黃澄清所指檢察官偵訊筆錄與實情不
      符之情況。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十所示對照表,認康壹已向林
    堡欽律師表示康清良未向其請託支持李全教,詎林堡欽律師
    仍指示康壹編造不實證詞云云。然查:
    ⑴依附件一所示康壹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話過程,林堡欽
      律師「…你說8月、你拿到5000的時間應該是8月22號之前
      ,地點是在玉井我的○○的那個芒果園,當時康清良有確
      實請我支持李全教,問題很清楚喔!他問說當時康清良確
      實是否有請你支持李全教?他的問題是這樣,你回答是。
      但是你說當時我原本、他有確實這樣跟你講,但是你當時
      的意思是原本你不要收,但是你推不掉,後來你就提議說
      不然捐給○○蓋廟,他才同意。」,康壹稱「他是說不然
      捐給○○」(附件一錄音譯文第20頁,院三卷第75頁背面
      ),林堡欽律師「沒有哦,那是你自己說的,你自己說的
      ,你說是,當時我原本不要收,但是推不掉,那是你提議
      的,不是他提議的。」,康壹「當時大家就說寄附給廟」
      ,林堡欽律師「對啦,你可以說當時大家共同有說,但那
      不是重點啦,後來你把錢收下來拿去捐,也就是同意、有
      同意康清良的拜託來支持李全教就是了嗎?他這樣問你,
      你回答是、對。但是他要我幫忙助選,啊我、另外叫我幫
      忙助選,你就說沒空然後拒絕他。既然你知道康清良拿錢
      給你,請託你、要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把它收下來,
      後來是寄附、寄附給廟,這樣也是有罪你要不要認?你說
      有啦,你認罪,你有簽名。你的重點也很清楚,因為他來
      的時候有明講請你支持李全教,他自己都說沒說」,康壹
      「我早就支持李全教了啊,我是李全教的兄弟會啊」,林
      堡欽律師「對啦,不是在處理你跟李全教,是在處理他到
      底怎麼跟你說的」,康壹「我們就在田裡說,不然正在蓋
      廟,不然這些錢寄附給廟,大家就說這樣可以啊」,林堡
      欽律師「他跟你說寄附給廟之前有沒有跟你說支持李全教
      這件事?」,康壹「那時候還沒說,那時都還沒說,問我
      說有沒有名片?我說沒有」,林堡欽律師「沒有啦,他到
      底拿5000塊給你時有沒有跟你說這幾句話?」,康壹「他
      有說啦,對啦」,林堡欽律師「對啦,你不要講到其他地
      方去,他就是單刀直入問說到底他有沒有跟你說叫你支持
      李全教嘛,他會這樣問,那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是誰
      ?」,康壹「也不知道啊」,林堡欽律師「不知道?我看
      一下你之前調查站說的,好像不太一樣喔」,康壹「錢他
      拿給我,我也跟他說那種錢我沒有在收,我也在那邊跟他
      這樣說啊!從很久以前我就沒有在收這種錢了」(附件一
      錄音譯文第21頁,院三卷第76頁),林堡欽律師「……(
      念康壹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給康壹聽)你大概這樣說」(
      附件一錄音譯文第22頁,院三卷第76頁背面),…,林堡
      欽律師「收到5000元,那你收到這錢時康清良怎麼跟你說
      的?怎麼說的?是不是叫你投票支持李全教?」,康壹「
      對啊」,林堡欽律師「他有沒有跟你說這錢的來源是什麼
      ?」,康壹「沒有」,林堡欽律師「他有沒有跟你說這錢
      是里長拿給他的?」,康壹「沒有」,林堡欽律師「你確
      實之前也都說沒有。那你認為這是不是他自己的個人意願
      ?」,康壹「我也不知道」,林堡欽律師「你說不知道就
      可以了,不用去臆測,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你認為是不是
      買票的錢?」,康壹「這要怎麼說?他要寄附廟的,我要
      寄附廟的」,林堡欽律師「沒有啦,不要說寄附廟,你認
      為他拿5000元是不是要給你買票?」,康壹「如果是我的
      認為是不是買票,他是要給我們涼水錢、走路錢,我們要
      出去要跟人家說啊,我們的認為是,他5000元是不是要跟
      我們買票啊,是要我們幫忙出去時跟人家說拜託這次幫忙
      阿教仔」,林堡欽律師「你說這樣就可以了啦,意思就差
      不多了啦,買票沒有人在明講的,不是說買糖果、餅乾,
      就是一罐咖啡、買票都是很隱隱晦晦的,人家說的灰色地
      帶啦,現在是說你拿這5000塊他有確實要你支持李全教,
      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你的想法是不是也是要支持他的意
      思才會跟他拿錢,是不是有拿錢也要多少支持他的意思,
      他就問你這個問題。如果你講的模模糊糊,他又問你說你
      為什麼要認罪?」,康壹「這法律什麼的我也不知道啊」
      ,林堡欽律師「我知道啦,但是他一定會問那個問題,既
      然你說這樣就是不承認的意思啊,你也不是在賣票,他來
      買票你也沒賣他,這樣你就沒有犯罪啊,為什麼要你要承
      認?」,康壹「他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我說才一年不能
      喝酒而已何必請律師?」,林堡欽律師「你現在又把問題
      岔開了,我現在就在問你嘛,既然按你這樣講就是沒有要
      認罪的意思,那為什麼後來又認罪?」,康壹「認罪就好
      ,我就說沒關係啊,就一年不要喝酒而已啊,我就有拿到
      那個錢我就有罪啊,就這樣而已」(附件一錄音譯文第23
      頁,院三卷第77頁),…,林堡欽律師「因為你之前也有
      說過,說他拿錢給我,我不要收沒錯,但是我也推不掉,
      所以我們才共同提議說捐給○○蓋廟,你的意思是他拿錢
      來他的意思也沒有明講要做什麼,但是他也確實有說要我
      支持李全教,所以我心裡稍微、多多少少就知道了,但是
      我也不懂。請問你是什麼學歷?」,康壹「國小三年級」
      ,林堡欽律師「你就說,但是我國小三年級而已,我也不
      知道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我認為我這樣收錢,他有說到選
      舉要支持誰,我覺得他講這麼明了,我就先認罪好了。第
      一點他也有跟你說要支持誰,這筆錢你認為正當性不足,
      所以檢察官跟你解釋過法律關係後,你就認罪,這樣說就
      好了。因為你認為檢察官說的也有道理,正當性不足,你
      說這筆錢要蓋廟,要蓋廟應該要用自己的錢啊,你怎麼會
      用別人的錢來蓋廟。你如果要捐的話應該捐自己的錢不是
      捐別人的錢,所以你說他的來意很清楚,就是叫你支持李
      全教,你認為這筆錢,因為你有點......人家說的不沾鍋
      ,也不要沾到自己,但是也推不掉,所以你才勉強收下,
      但你用寄附的方式寄附給廟,那是你認為後來要怎麼處理
      的事情,既然是這樣,他一定會問你說既然你沒有真的想
      要收下來,那你為什麼要認罪?你就說因為你確實有收錢
      ,確實這錢有收嘛,他來也有表達這是選舉的錢,我還收
      下,所以我認為我有問題,我有責任,所以我才跟檢察官
      承認。這樣就好了,你簡單說就好。」,康壹「我就說我
      沒有在收這種錢,但是不知道收下來去寄附給廟也有犯法
      ,我也不懂」、林堡欽律師「對,他沒有說那麼明但是意
      思聽起來就是那樣,那你自己的意願呢?有受到這5000元
      的影響嗎?」,康壹「5000元犯法就犯法我們也沒辦法啊
      ,但是對我們是沒有影響啦」(附件一錄音譯文第24頁,
      院三卷第77頁背面),林堡欽律師「對啊,5000對你本質
      、你本來就有一個意願要投給誰了,是沒有影響,但你知
      道這5000元的用意就是這個,這樣就好了,簡單說就好了
      ,所以你才會說我有責任,我有問題,所以我才會去承認
      罪。」,康壹「對啦,我有責任啦」、「我有收錢就不對
      了啦」,林堡欽律師「所以他後面還會說所以你當初知道
      這是跟選舉有關的錢?你也回答是」,康壹「對啊,回答
      是啊」(附件一錄音譯文第25頁,院三卷第78頁)。
    ⑵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知康壹因前於偵查中已以被告身
      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衡之玉井區位處臺
      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若都市區發達普及,難免對於
      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而急於尋求法律諮詢;是以
      ,林堡欽律師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康壹之學歷
      智識程度,告知康壹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並確認康壹
      偵查中供述之真意,並循康壹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
      ,解釋並喚起康壹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提供將來法
      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康壹緊張情緒,無庸將法院
      視為畏途,並再三強調記憶隨時間流逝為常情,照實陳述
      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或臆測,則林堡欽律
      師既本其法律專業,以白話方式解釋先前偵查中檢察官訊
      問重點與康壹當時之回答,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
      康壹憑空捏造羅織事實之情形。甚且,由此部分譯文的確
      可知,康壹已明確提及康清良交付金錢,係提供涼水錢、
      走路錢,以達幫李全教拉票之目的,而若確實因理念相同
      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此亦為康壹所明知,否則其當不
      至於表示「沒在收這種錢」,是以,康壹知曉康清良前開
      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
      ,至為顯明。
    ⑶況康壹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歷經檢察官
      、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已非林堡欽律師所能
      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日
      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內
      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
      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麻煩他去錄一
      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卷第99頁背面)
      ,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於104年5月12日
      康壹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其大可於
      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程序,當庭以
      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康壹而發現真實,惟被告黃澄
      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錄音譯文,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
      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
      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即不得再行傳喚
      康壹,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並無可採。
    ⑷復參照如附表九所示康壹10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與本院
      勘驗結果對照表,康壹確實為康清良交付5000元時,有請
      託其支持李全教,其認為拿這筆錢不正當等證述,此既為
      康壹早於偵查中已言明,嗣於本院審理時復為一致證述,
      被告黃澄清質疑康壹受林堡欽律師不當指示或教唆證述云
      云,顯無理由。
    ⑸另就算康壹自行判斷,覺得收錢有愧而想將賄款捐獻廟宇
      ,也與賄選當下雙方已就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之判斷無涉
      ,附此敘明。
  ㈥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康清良交付款項與康壹之過程
    ,先後供述不一,且康壹就收取康清良交付現金過程,亦先
    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
    判例意旨,查被告康清良交付5000元現金與康壹,並請託康
    壹支持李全教等情,業經康清良、康壹於本院審理時,歷經
    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證述,而經本院認定
    如前,故渠等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即被告康清良交付
    5000元與康壹,並請託支持李全教)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
    判決基礎。衡以被告康清良發送金錢對象並非僅康壹一人,
    康清良居於受託送錢角色,因法治觀念淡薄而就此發送金錢
    乙事,原不以為意,本難期待於各次應訊時均能完整陳述,
    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期待渠等必能鉅細靡遺而就交付金錢
    過程所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不能因被告黃澄清辯護人所指
    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渠等所述均不可採。
十三、向證人謝萬福買票,約投票予李全教部分(附表一編號10
      部分)
  ㈠證人謝萬福於偵查中結證稱:103年11月29日投票前約2個月
    ,被告康清良到伊住處後面的倉庫,被告康清良拜託伊支持
    李全教,康清良本來要拿錢給伊,說要讓伊去買糖果、餅乾
    請人,伊說不用,伊沒有收這種錢等語(偵二卷第83頁背面
    );其復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康清來在選前有
    來找伊,康清良來的時候表示這次選舉要支持李全教,伊回
    答好,伊記得重點就是康清良來拜託支持李全教,且康清良
    說「不然某人,不然我拿一些給你,如果要拜託人,買糖果
    、餅乾,讓你拜託人時可以給人家吃」,伊回答說不要,伊
    告訴康清良「選舉我沒有在拿這種錢,你不要拿這種」,後
    來康清良就沒拿錢給伊,而李麗華與康清良都有在支持李全
    教,伊知道,什麼人在走都知道,總之,康清良當時叫伊支
    持李全教,但是康清良要拿錢給伊,康清良也是要叫伊支持
    李全教的意思,用途也是要買票,哪有可能說康清良拿錢給
    伊,叫伊支持別人等語(院二卷第258頁、第258頁背面、第
    259頁、第259頁背面、第260頁背面)。證人李麗華於104年
    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拿現金差不多3萬元及手寫里
    民名字的名單交給康清良,伊告訴康清良這是總幹事拿的,
    要給工作費、茶水費,造勢時出來幫忙一下等語(院二卷第
    82頁至第83頁)。證人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李麗華現金3萬元至5萬元中間的金額及名單(內容係設
    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同時交給伊,並請
    伊發錢給名單所示之人,一人5000元,伊就照名冊去發錢,
    但李麗華沒有清楚交代錢的用途,伊就跟發錢的對象說是社
    區茶水費,若要造勢或社區有工作,出來幫忙,並說明錢是
    里長李麗華要給的,後來伊與李麗華有陪李全教掃街造勢,
    且伊知道李麗華在議員選舉是支持李全教等語(院二卷第27
    7頁、第277頁背面、第278頁、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
    79頁背面、第283頁、第286頁背面)。
  ㈡證人謝萬福已明確證稱康清良欲交付金錢時,有請託「幫忙
    支持李全教」,其當場表示拒絕收受,已可知謝萬福亦認為
    收受現金5000元確屬不法,否則謝萬福當不至於立即拒絕,
    嗣經檢察官認謝萬福無收受賄賂之犯意,為不起訴處分書等
    情,有附表一編號10備註欄所列證據可參;被告李麗華亦就
    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認罪,並供稱:其確有將被告黃澄清交
    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
    用途等語,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111
    頁背面、第114頁)可參;被告康清良亦就其所涉犯交付賄
    賂罪認罪,此有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一卷第89頁
    背面)可參;當可知悉被告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現金5000
    元與謝萬福,該等現金之行求與證人謝萬福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渠三人彼此證述相符,當屬信而有徵
    。
  ㈢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認由謝萬福之證詞,僅足認定被告康
    清良交付之5000元係涼水費云云。然查:
    ⑴被告康清良給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謝萬福「涼水費」內
      容,正因此原因,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所
      承認的就是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然後去幫李全教
      議員來做一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沒錯吧?)應
      該是這麼講,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上也是有發這些
      錢出去。」、「(你有發出去?)我有發出去,然後這些
      人有些也真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人有些都是出來
      工作,ok,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
      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這個部分實
      在,我個人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交代。」、「(
      你也很難對自己交代?)對。」、「(所謂的難對自己交
      代就是說,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指幫李全教的競
      選做相關的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是?)不管這個
      助勢、造勢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好,只是說他願
      意出門來做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的。」(院二卷
      第284頁背面)、「(但是你後來有說也有些人是拿了就
      沒有出來工作的?)對。」、「(所以你就覺得?)我怕
      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院二卷第285頁),證人謝萬
      福一再證稱「沒有在收這種錢」,可見其亦認為自己不應
      該收錢,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
      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
      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
    ⑵再被告康清良於欲交付5000元與謝萬福,並請託謝萬福支
      持李全教,雖未以明示方式要求謝萬福投票予李全教,惟
      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
      意思表示,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係因受到賄賂或不正利
      益影響而決定即可;是以,被告康清良既未具體對謝萬福
      說明交付「涼水費」之內容,謝萬福聽聞康清良上開請託
      支持李全教之意,從雙方認知關係中,謝萬福已明顯知悉
      被告康清良交付5000元之目的,此由謝萬福堅詞拒絕不收
      「這種錢」可知。退步言,縱有「涼水費」,惟被告康清
      良所交付之現金,竟高達5000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
      活經驗,評價亦逾越社會相當性,該金額已高至足以影響
      或動搖投票意向。即依謝萬福、被告康清良之舉動,謝萬
      福客觀上已可得知康清良其行賄之效果意思。綜上,被告
      李麗華、康清良在假借「涼水費」等名義之變相給付,藉
      此影響謝萬福之投票意念,其主觀上自係基於賄選之犯意
      而行求賄賂,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或鞏固有投票權人之投票
      意向,足認該等現金與證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
      價關係,已甚明確。
  ㈣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證人謝萬福於103年12月12日偵查
    中所述,遭偵查檢察官扭曲證人證述意旨而記載,此有本院
    勘驗筆錄可參云云。然查,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謝
    萬福10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其勘驗結果如附表十一
    所示:
    ⑴依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本院勘驗筆錄記載「檢:康清良有
      去你家裡找你?謝:是。」、「檢:他怎麼說?謝:他說
      叫我這一回拜託幫忙支持李全教。檢:然後咧?謝:就說
      這樣而已。」、「檢:你不是說他要拿錢給你?謝:他有
      沒有要拿錢給我,我不知道,但是他意思是說你要幫忙支
      持也要多少說,不然我用一點給你去買香菸、買糖果餅乾
      請人家,跟人家拜託,我說『不用,我沒有在拿這個』,
      我也沒有看到他拿錢出來,有沒有那個動作,有沒有在掏
      我不知道,我說『你不要用那些,我沒有在收人家這個』
      。」、「檢:那天康清良本來有要拿錢給你就對了?說要
      拿錢給你買餅乾?謝:是,他可能有在說不然我拿一些你
      如果要拜託人家,糖果餅乾、香菸跟人家拜託,我跟他說
      『不要、不要,你不要拿這個,我沒有在跟人家拿』。」
      、「檢:你說清楚,他是要拿糖果餅乾給你,還是要拿  
      錢給你?謝:他的意思好像,他的意思也是說要拿錢給我
      ,我說『沒有在收這個』,意思他好像是說要拿給我買糖
      果餅乾、香菸請人。」(院三卷第117頁)、「檢:那個
      時候康清良叫你支持李全教,你當場你有答應他什麼事情
      或是什麼嗎?謝:我跟他說『錢我沒有在收』,但是你拜
      託我,我會幫忙你拜託,任何人不要說今天李全教,王峻
      潭他的人我也說『好』,我們不能拒絕人家,人家來就是
      說,我們難道跟他說『不要』嗎?對不對,都嘛說好,沒
      有關係。」、「檢:這樣就怪怪的,人家交錢的康清良就
      說他有給你錢,你又說你沒有收?謝:有你就叫他來跟我
      對質沒關係,有錄音或是錄影帶放出來看,沒關係。選舉
      在給人家拿錢,今天再什麼人拿錢給我,我都不會拿人家
      這種錢,不要說康清良什麼,選舉拿人家這種錢要做什麼
      。」(院三卷第117頁背面)。
    ⑵綜觀此部分勘驗筆錄,可知謝萬福確實自己陳述康清良交
      付金錢時,有向其請託支持李全教,且請託幫忙分送糖果
      、香菸,以達支持李全教之目的,而謝萬福亦自覺「選舉
      不能收這種錢」,否則其當不至於一再回絕;況若確實因
      理念相同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而謝萬福並非國民黨或
      李全教競選總部雇用之搖旗吶喊領薪水之人員,亦無擔任
      幹部或為李全教競選總部付出具體且特定之勞力、時間,
      卻可未提供勞務即先受領高達5000元現金報酬,益徵謝萬
      福先向康清良表示「沒有在收這種錢」,即係買票之對價
      無誤;且檢察官此部分偵訊過程,既均以一問一答方式完
      成,並無謝萬福按稿照念情形,謝萬福之對答及意識狀態
      亦無異常,縱謝萬福起先對康清良是否有拿錢出來之記憶
      模糊,然其確有就檢察官訊問問題仔細回想後逐一自行回
      答,此部分並無被告黃澄清所指檢察官偵訊筆錄與實情不
      符之情況。
  ㈤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十二所示對照表,認林堡欽律
    師指示謝萬福編造不實證詞云云。然查:
    ⑴依附件一所示謝萬福與林堡欽律師之錄音對話過程,林堡
      欽律師「……(念謝萬福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給謝萬福聽
      ),所以你去時也是再把這邊再說一次就好了,現在就是
      檢察官、啊對方的律師、黃澄清的律師要請你再來說一次
      ,到底他拿錢的目的是要買票,還是真的要做社區的事情
      等等」,謝萬福「他是要讓我拜託完人家時,可以買些餅
      乾、糖果跟菸給人吃,我說這樣而已」(附件一錄音譯文
      第6頁,院三卷第68頁背面),林堡欽律師「對,你就照
      這樣說就、就照你原本筆錄就好」,…,林堡欽律師「好
      ,第一個問題就是這樣,大概就是這樣。第二個問題是他
      的部分,他當時怎麼跟你講的你就照原始筆錄那樣講就好
      了。如果啦,他可能會問假設性的問題,假如他拿錢給你
      ,你也收下了,會不會影響你的投票、你投票的意願?」
      ,謝萬福「投票我就沒在拿這種錢,我心目中想投給誰就
      投給誰」,林堡欽律師「他拿這個錢沒說具體數字,他說
      要買糖果、餅乾請人,為什麼你要拒絕?這是好事啊?為
      什麼要拒絕?」,謝萬福「這沒有多少錢,我如果要拜託
      人也不一定就要買糖果、餅乾餅請人啊,我拜託有限啊,
      第一點就是大家很卑鄙,大家」,林堡欽律師「所以你知
      道他來找你說這件事就是想要賄選?」,謝萬福「我不知
      道」,林堡欽律師「你不知道?」,謝萬福「我不知道啊
      ,你說王峻潭」(附件一錄音譯文第7頁,院三卷第69頁
      ),林堡欽律師「因為你後來有拒絕他,你也沒事了,你
      就不起訴了嘛,你就實說,他來拜託你時你就知道他的意
      思是這樣了,所以你是不是這樣才拒絕他的?」,謝萬福
      「對」,林堡欽律師「對,這樣就好了,你就老實說,原
      本你也是這樣說的啊。」(附件一錄音譯文第8頁,院三
      卷第69頁背面)。
    ⑵綜觀此部分錄音譯文,可知謝萬福因前於偵查中已以被告
      身分被傳喚,嗣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衡之玉井區位處
      臺南市邊陲地帶,法治常識不若都市區發達普及,難免對
      於法院傳喚一事惶恐緊張不安,而急於尋求法律諮詢;是
      以,林堡欽律師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謝萬福之
      學歷智識程度,告知謝萬福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並確
      認謝萬福偵查中供述之真意,並循謝萬福先前於偵查中之
      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謝萬福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
      ,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謝萬福緊張情
      緒,無庸將法院視為畏途,並再三強調記憶隨時間流逝為
      常情,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或臆
      測,則林堡欽律師既本其法律專業,以白話方式解釋先前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重點與謝萬福當時之回答,自屬善意提
      醒,並無刻意教導謝萬福憑空捏造羅織事實之情形。甚且
      ,由此部分譯文的確可知,謝萬福已明確提及康清良交付
      金錢,係提供涼水錢、走路錢,以達幫李全教拉票之目的
      ,而若確實因理念相同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此亦為謝
      萬福所明知,否則其當不至於表示「沒在收這種錢」,是
      以,謝萬福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000元係為約定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至為顯明。
    ⑶況謝萬福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歷經檢察
      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已非林堡欽律師所
      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於104年5月28
      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會議的人(即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同日下午6時
      ,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麻煩他去錄
      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卷第99頁背面
      ),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於104年5月12
      日謝萬福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其大
      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詰問程序,當
      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謝萬福而發現真實,惟被
      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提附件一錄音
      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
      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
      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澄清即不得再
      行傳喚謝萬福,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辯,並無可採
      。
    ⑷復參照如附表十一所示謝萬福10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與
      本院勘驗結果對照表,謝萬福確實為康清良交付5000元時
      ,有請託其支持李全教,其不要拿這筆錢等證述,此既為
      謝萬福早於偵查中已言明,嗣於本院審理時復為一致證述
      ,被告黃澄清質疑謝萬福受林堡欽律師不當指示或教唆證
      述云云,顯無理由。
  ㈥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康清良欲交付款項與謝萬福之
    過程,先後供述不一,且謝萬福就康清良交付現金過程,亦
    先後不一,難採為判決基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99
    號判例意旨,查被告康清良欲交付5000元現金與謝萬福,並
    請託謝萬福支持李全教等情,業經康清良、謝萬福於本院審
    理時,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付詰問後,互為一致證述,而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渠等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即被告
    康清良欲交付5000元與謝萬福,並請託支持李全教)之陳述
    ,仍非不得作為判決基礎。衡以被告康清良發送金錢對象並
    非僅謝萬福一人,康清良居於受託送錢角色,因法治觀念淡
    薄而就此發送金錢乙事,原不以為意,本難期待於各次應訊
    時均能完整陳述,復囿於記憶能力,亦難期待渠等必能鉅細
    靡遺而就交付金錢過程所供正確無訛,故本案自不能因被告
    黃澄清辯護人所指前開細節未見完全相符,即謂渠等所述均
    不可採。
十四、被告黃澄清為共同正犯之認定依據及理由
  ㈠被告黃澄清係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⑴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7日在台南市調查處供稱:我在2
      0餘年前李全教係時任青年工作會,那時我擔任國民黨臺
      南市黨部玉井區黨部主委,我們自那時認識迄今,之後李
      全教擔任三屆立委,我開始擔任玉井區農會總幹事,若我
      遇到民眾跟我陳情有關中央的事情,我就會向李全教反映
      請求幫忙。因他是我多年好友,故他此次參選103年臺南
      市第八選區市議員,我支持他並幫忙助選等語(偵一卷第
      15頁背面);被告黃澄清於同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李
      全教這次競選總部設在玉井區,該區由我擔任總幹事,因
      此我在此次選舉是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
      此次選舉。競選總部地址是臺南市○○區○○路○○號,
      是在今(103)年5月1日租屋成立,正式掛牌運作是9月28
      日等語(偵一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
    ⑵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是擔
      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競選總部總幹事沒有登記,是
      我們內部稱呼。我負責這次議員玉井區選舉部分,被告李
      麗華是望明里負責人等語(偵一卷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
      。
    ⑶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訊問時供稱(選
      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在場):我是擔任臺南市第二屆市議
      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團隊的總幹事,我今日淩晨在地檢署
      偵查中,對檢察官所述均實在等語(聲羈318卷第19頁至
      第20頁背面)。
    ⑷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2月12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選任
      辯護人蘇正信、李孟哲律師在場):李全教是我多年好友
      ,故他此次參選103年臺南市第八選區市議員,我支持他
      並幫忙助選。我在此次選舉是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負責操盤此次選舉。我們在今年5月1日起進駐成立李全
      教競選總部,由李全教召集我、葉枝成開始討論各里負責
      人名單,大部分是現任里長、卸任里長或此次參選里長的
      候選人。李麗華是望明里負責人等語(偵二卷第38頁、第
      38頁背面)。
    ⑸是依被告黃澄清如前供述,其均一致自承其係市議員候選
      人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等情,且依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李全教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流程表,其內
      容清楚載明「12:30-13:00候選人總部出發,由主任委
      員吳正仁,『總幹事黃澄清』率領各區負責人重要幹部、
      旗隊陪同入場,戰鼓響起(百歌)」;參以被告黃澄清於10
      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在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陪同
      下,亦為相同供述,其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於該次羈押
      庭時復表示「被告黃澄清本人,從調查站、地檢署到剛才
      法官訊問,他有作的事情他就承認」等語(聲羈318卷第2
      7頁);又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2月12日在台南市調查處調
      查時,在選任辯護人蘇正信、李孟哲律師陪同下,仍為相
      同供述。是以,被告黃澄清係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
      責操盤該次選舉等節,與如附表二所示客觀事證相符,堪
      予認定。
  ㈡被告黃澄清於該競選總部之職務內容
    ⑴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7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玉井
      區即由我擔任總幹事,總幹事底下再依各里設置里負責人
      ,由該里負責人負責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
      等事務。玉井區各里負責人名單大部分是現任里長、卸任
      里長或此次參選里長候選人,我記得是在總部剛租屋時(
      103年5月)我、葉枝成和李全教就開始討論各里負責人名
      單了,我與上述玉井區各里負責人都十分熟識,算是老朋
      友了,這次選舉我與他們不定期開會,隨時用電話保持聯
      繫。李全教競選總部的競選經費都是「阿娟」和劉宜佩在
      處理,我不會管帳戶裡有多少錢,只負責跟廠商詢問活動
      的價格,向她們報價。競選支出如果可開發票,就請「阿
      娟」直接付款,經過請款程式,由我簽名後,我或劉宜珮
      會通知「阿娟」直接匯款到指定帳戶,再由劉宜珮紀錄「
      阿娟」先行墊付的經費。劉宜珮只負責平常零用的小額支
      出,如買電池、吃飯、電費等等語(偵一卷第15頁背面至
      第17頁);被告黃澄清於同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約在
      今年8月中旬,李全教提出這個工作費發放機制,之後我
      、葉枝成及李全教3人開會討論細節,開會時李全教決定
      發放給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各里負責人的金額則依有
      無參選、有無同額競選等條件來發放2萬或5萬元,小樁腳
      就是當地具有投票權的選民,決定後由葉枝成及我負責執
      行。因當時在芒果季節,我還在忙芒果加工的事,較少去
      總部,葉枝成見我沒有動作,就一直來催促我提供小樁腳
      名單,我就去找各里負責人,請他們提供『樁腳名單』。
      各里負責人會將小樁腳姓名、連絡電話給我,我看完確認
      後會把名單拿給劉宜珮等行政人員,請他們建檔在總部服
      務處電腦裡,我根據名單計算所需工作費。我不用特別記
      錄發放金額,因為『一個小樁腳就是5千元』,在加上里
      負責人2萬或5萬的工作費,我就可以很清楚知道發放的總
      金額。...我願意請劉宜珮提供她繕打的檔供參考,以她
      的文件做基資來計算是最準的等語(偵一卷第18頁背面至
      第19頁、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
    ⑵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103年8
      月底、9月初左右,李全教提議由各里提出樁腳,競選總
      部支付費用給樁腳,李全教和我及葉枝成討論後認為可行
      ,就由葉枝成將工作費交給我轉交各里負責人發放,每單
      位(小樁腳)5千元。執行方式是我會要求各里負責人將
      小樁腳名單報上來,我請辦公室小姐繕打報表後,依其名
      單計算金額,等葉枝成交付我款項後,我再連同繕打名單
      一起交給各里負責人,請他們依名單發放等語(偵一卷第
      24頁背面至第25頁)。
    ⑶證人劉宜珮於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提示如附表十四所示扣押物列印資料,這些東西做何用途
      ?)這些是農會總幹事黃澄清拿資料叫我製作電腦資料。
      」(偵一卷第113頁)、「(你說他拿給你的資料是什麼
      資料?)就是寫有人名、電話之紙張資料,我依照這些資
      料做成電腦資料」(偵一卷第113頁背面)、「(這是何
      時的事情?)印象中從今年9月間開始,黃澄清會陸陸續
      續拿資料給我建檔。」、「(黃澄清有無說些資料做何用
      途?)沒有。」(偵一卷第113頁背面)、「(既然如此
      ,為何如附表十四所示扣案列印資料上面會寫有各里負責
      人、投票所等記載?)這是黃澄清跟我說的。」(偵一卷
      第113頁背面)、「(書面資料看起來跟選舉有關,黃澄
      清有無就此特別說明?)他有說這是幾號票箱,負責人何
      人等等。」、「(你除了協助處理這些人名資料外,也有
      處理相關帳務事宜?)政治獻金有作登記,另外有5萬元
      零用金讓我作使用及記錄。」(偵一卷第113頁背面)、
      「(你是在何處任職?)在李全教競選總部擔任秘書,事
      實上兼總務。」(偵一卷第113頁背面)、「(競選總部
      有關帳務問題,除了你,還有何人專責負責會計帳務?)
      沒有專門會計,只要有單據的小額支出都是由我處理,大
      額支出我會先確認是否有此支出並驗收實際貨品,之後再
      向黃澄清陳報,最後再讓李全教知悉。」(偵一卷第113
      頁背面)、「(編這些名冊交給黃澄清後,黃澄清是否會
      要求針對名冊上面具體工作內容或執行成果作確認?)他
      完全沒跟我講這些東西,我只是單純設計表格做好資料交
      給他。」等語(偵一卷第114頁)。
    ⑷是依被告黃澄清如前供述,其均一致自承其負責接洽並要
      求各里負責人,提供『樁腳名單』(含姓名、聯絡電話)
      ,其確認後會將名單交給劉宜珮行政人員,請劉宜珮建檔
      在總部服務處電腦裡,再根據名單計算所需工作費,即每
      單位(小樁腳)5000元,並於劉宜珮繕打名單後,將名單
      、款項一併交給各里負責人按名單發放等情;核與證人劉
      宜珮所證被告黃澄清交付有人名、電話、幾號票箱、負責
      人姓名之紙張資料,委託其於競選總部電腦建檔而列印如
      附表十四所示等節,互為吻合,並有如附表十四所示扣案
      列印資料可資佐證。參以被告黃澄清之選任辯護人李孟哲
      律師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時復表示「被告黃澄清
      本人,從調查站、地檢署到剛才法官訊問,他有作的事情
      他就承認」等語(聲羈318卷第27頁),並未否認被告黃
      澄清於臺南市調查處、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任意性。是以
      ,被告黃澄清前所述其在李全教競選總部之職務內容等節
      ,與客觀事證相符,堪予認定。
  ㈢被告黃澄清有交付30萬元與被告李麗華
    ⑴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7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103年
      8月底9月初,葉枝成在競選總部給我每次約30至50萬的現
      金,該工作費的來源應該是競選總部的錢。我依上述各里
      負責人向我回報的小樁腳人數,由我自行計算所需工作費
      ,再隨機打電話給各里負責人,然後到他們家向他們表示
      這些工作費是要請他們拿給各小樁腳的,請他們落實發放
      ,另要給各里負責人的工作費,我也有一併交代,我記得
      李麗華的工作費是我親自拿到她家發的等語(偵一卷第17
      頁背面至第18頁);其於同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望明
      里約有20至30鄰,里內範圍較大,小樁腳較多,我記得我
      給望明里負責人李麗華約35到40萬元的工作費,其中包含
      給李麗華的工作費2萬元。當時我開車去她家找她,將上
      述款項當面交給李麗華,然後交代她要把工作費交給小樁
      腳,讓他們去動員拜票...我交付款項給她時,她向我表
      示「我的部分(指2萬元工作費)不用」,但我就說「那
      不管,你自行去處理」,至於她有沒有真的發出去,我不
      清楚等語(偵一卷第18頁、第20頁背面)。
    ⑵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望明里
      的部分我交付給該里負責人李麗華35至40萬元的工作費,
      包括給李麗華的2萬元工作費。她說她的部分不要拿,她
      說幫委員做事,不好意思拿錢,她說的委員就是指李全教
      等語(偵一卷第25頁)。
    ⑶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時供稱(選任辯
      護人李孟哲律師在場):我交給各里負責人的錢是要轉給
      各里以下的椿腳,錢是總部執行長葉枝成給我的。像茶水
      費或喝喝小酒,在鄉下是很需要的。我交錢給各里負責人
      請他們轉交給樁腳,就是任務要讓李全教當選等語(聲羈
      318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
    ⑷證人李麗華於103年11月27日偵查中證稱:被告黃澄清於1
      03年8月中旬左右,打電話給伊說望明里是綠營地盤,怕
      李全教在這邊會輸,所以請伊抄名單給他,伊抄了17個名
      單給他,但被告黃澄清嫌人數太少,伊又再加上2、30個
      名單交給黃澄清,過幾天後,黃澄清開車來伊住處,黃澄
      清用牛皮紙袋裝了約30萬元,把錢放在伊住處客廳等語(
      偵一卷第11頁背面);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
      理時證稱:被告黃澄清確實有拿30萬元給伊,黃澄清是用
      牛皮紙袋裝30萬元,到伊住處來,放在客廳等語(院二卷
      第69頁)。
    ⑸是依被告黃澄清如前供述,其均一致自承其有交付35萬至
      40萬元給望明里里長李麗華等情,核與證人李麗華所為被
      告黃澄清交付30萬元等證述,大致相符;參以被告黃澄清
      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在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
      陪同下,亦為其有交錢給各里負責人之供述,其選任辯護
      人李孟哲律師於該次羈押庭時復表示「被告黃澄清本人,
      從調查站、地檢署到剛才法官訊問,他有作的事情他就承
      認」等語(聲羈318卷第27頁),並未否認被告黃澄清於
      臺南市調查處、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任意性。是以,被告
      黃澄清前所述其有交錢給李麗華等節,與客觀事證相符,
      堪予認定。至被告黃澄清、李麗華間,就金錢之數額,固
      有出入,惟被告黃澄清至少有交付30萬元與李麗華等情,
      已為顯明,故本院認定被告黃澄清交付30萬元與李麗華,
      併予敘明。
  ㈣被告黃澄清交給李麗華30萬元之款項性質
    ⑴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7日在臺南市調查處供稱:『一
      個小樁腳就是5千元』,但我沒有辦法確認各里負責人有
      無確實發放或中飽私囊,他們不需跟我回報發放進度,沒
      發完的錢也不需要再回交給我。若是他們沒發完或僅發放
      部分,我也不清楚,我們沒有監督的機制等語(偵一卷第
      22頁至第22頁背面);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偵訊
      時供稱:我交付工作費時,只有口頭告知要執行米粉會等
      活動,但他們不用回報成果等語(偵一卷第25頁至第25頁
      背面);被告黃澄清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時供稱
      (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在場):我交給各里負責人的錢
      是要轉給各里以下的椿腳,錢是總部執行長葉枝成給我的
      。像茶水費或喝喝小酒,在鄉下是很需要的。我交錢給各
      里負責人請他們轉交給樁腳,就是任務要讓李全教當選等
      語(聲羈318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
    ⑵證人李麗華於103年11月27日偵查中證稱:被告黃澄清拿
      錢給伊,伊一開始有向黃澄清反應「不要做這種事」,因
      為伊自己是同額競選,沒必要做這種事,且黃澄清是替李
      全教操盤,這種事地區居民都知道,伊也知道幫忙發茶水
      費就是支持李全教,這個不用說也知道,伊還有將錢交給
      康清良去發,並說明是茶水費,幫忙發文宣、糖果,但實
      際上沒有具體去發放文宣等語(偵一卷第10頁);其亦於
      偵查中供承: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
      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
      )。證人李麗華復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妳剛剛說103年8月中旬他有把妳找去,妳之前有說到他為
      何會把妳找去的原因就是因為他有害怕李全教在那邊會選
      輸,是否如此?)我不曉得,可是他是叫我過去寫名單。
      」、「(寫什麼樣的名單?)雖然他是沒有說工作費、茶
      水費,沒有說買票,可是我只有寫幾個,他說這樣幾個人
      票選出來不好看。」、「(妳說妳寫了名單之後,他還說
      太少了,這樣怕票開得不漂亮?)是,可是雖然意思不是
      說買票,可是他也是矛盾,他說工作費、茶水費,可是他
      也跟我說這樣開出來的票不好看。」、「(所謂的票開出
      來不好看是指李全教議員候選人的票開出來不好看?)對
      。」(院二卷第68頁背面)、「(所以妳寫給他大部份都
      是妳們這一里的鄰長的名單?)對。」、「(交給他之後
      ,妳說後來他是在某天晚上就到妳家,用牛皮紙袋裝了30
      萬元給妳,放在妳的客廳桌上?)對,我有拿去還給他們
      ,他說這個不是,我去農會等他等到1點,等1小時多,可
      是他說這個不是要買票,可是也是很矛盾,他說這樣票不
      好看,我又拿回來了。」、「(妳的意思是說他雖然有一
      直強調這筆錢不是要買票,可是他又說不出來這筆錢到底
      要幹什麼?)沒有具體叫那些人過去。」(院二卷第69頁
      )、「(去年8月妳拿到30萬元之後,妳是否就有先將其
      中的一部份交給康清良?)我拿30萬元的時候,我是很無
      奈,因為我不想淌這個混水,有的人我不敢得罪,我說麻
      煩康清良一下,叫他拿給他而已,我不曉得這麼嚴重。」
      (院二卷第70頁)、「(所以這次黃澄清交付給妳的那30
      萬元就妳的認知就是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說明具體的名目的
      茶水費、工作費的內容是什麼,所以就妳的認知就是要去
      幫李全教議員,讓他在望明里的票開得漂亮一點的錢,是
      否如此?)他雖然沒有說買票,雖然是工作費,可是他有
      跟我說這樣票開出來不好看,我就是矛盾,我很無奈,我
      有拿去還給他,他說這個不是要買票的,可是不是買票的
      他說那個人選出來不好看,我也不是讀很多書,我也不曉
      得法律怎樣。」、「(所以妳自己有覺得很奇怪,也很矛
      盾?)對。」(院二卷第77頁)、「(他叫妳轉交這些錢
      給那些人的目的是什麼?)雖然他沒有說買票,可是他也
      有跟我說票開出來不好看,大家拿去就知道了。」(院二
      卷第78頁背面)、「(因為妳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都說這
      些錢是要給鄰長或是里民的茶水費,妳都沒有說這是要買
      票的用途?)他沒有說,但是他有說票開得很難看。」、
      「(妳根據這句話的理解,妳是如何理解?)他就說票開
      得很難看,我想也知道是要做什麼。」(院二卷第89頁)
      、「(要做什麼請妳說明白?)雖然沒有說要買票,但是
      他就說開票開得很難看,大家一聽就知道是要做什麼的。
      」、「(辯護人李孟哲律師問妳的意思這是要做什麼?)
      想也是知道是要買票的。」、「(不知道是要買票的?)
      不是,我是這樣說,因為他雖然沒有具體說要買票,說得
      很明白,但是他有跟我說一句這些人的票開起來很難看,
      就是表明要讓他們做什麼的。」、「(因為妳在檢察官那
      裡的筆錄也都不承認這是要買票的,所以妳當然就沒有所
      謂認罪的問題,但是妳在法院檢察官起訴後法院的準備程
      序妳說妳認罪,剛才檢察官或是律師問妳,妳也說當時是
      要做茶水費,與妳之前於檢察官及調查站說的是否都一樣
      ?)對,但是還有跟我說一句,這句話我都沒有說,這句
      就是說票開得很難看,他叫我不要害他,這句話我這次才
      說的,不然我不曾說過。」、「(這句話妳於檢察官那裡
      就有說過了?)我都沒有說,我是今天才說而已。」(院
      二卷第89頁背面)、「(妳的意思是否當時黃澄清拿這30
      萬元給妳的時候,妳們兩個的意思就是準備要照名單上面
      的名單去發每個單位5000元?)是,照名單。」、「(他
      說有跟妳講到為何要發是怕票開得不好看?)是。」、「
      (只是妳說後來他就沒有繼續的後續來跟妳追說是否都真
      的有發出去了,有無按照名單上發?他後來沒有再來跟妳
      確定?)沒有確定。」(院二卷第91頁)。
    ⑶依被告黃澄清如前供述,被告黃澄清給錢之際,交代『一
      個小樁腳就是5千元』,但未具體指示「工作費」內容,
      復自承里長李麗華不用回報各樁腳「工作費」執行情形,
      且其於103年11月28日本院羈押庭時(選任辯護人李孟哲
      律師在場)更明白供承交錢給各里負責人請他們轉交給樁
      腳,就是「任務要讓李全教當選」等語(聲羈318卷第20
      頁背面至第21頁),核與證人李麗華所為被告黃澄清給錢
      時,未交代「工作費」內容,而表示「每單位發5000元」
      、「怕票開出來不好看」等節,已互為吻合。
    ⑷是以,被告黃澄清於選前敏感時刻,交付30萬元現金並囑
      託被告李麗華以「每單位(每人或每樁腳)發5000元」,
      但未具體指示與該報酬相當之職務內容,則每樁腳豈非憑
      空取得5000元,正因此原因,被告李麗華亦於偵查中供承
      :其為被告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
      ,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偵一卷第11頁)。再者,
      若確實因理念相同而助選,理應是無給職。又按常理,應
      該交付宣傳單,或指派具體助選工作,讓被告李麗華有所
      適從。衡以公正純潔之助選方法應是按照名冊之地址逐一
      拜訪選民之後,若開車有油資花費,再將加油之發票、收
      據(要有中國國民黨統編或抬頭)交給被告黃澄清列冊、
      報帳、核銷為是。故而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而論,被告
      黃澄清顯然基於給支持者一些「好處」之賄選意圖為之。
      倘爾後各公職人員選舉時,均得以未附憑證單據下,以補
      貼油資、幫忙造勢名義發放現金,無異形同花錢買選民前
      來動員造勢,此即一般認知之「走路工」,相對於無力支
      付油資等補助之候選人,豈非形成實質上不公平,選舉結
      果亦將造成候選人「資力」而非「資歷」之評比,使表徵
      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產生嚴重扭曲,使選舉結果產生錯誤
      ,絕非民主社會之常態。故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
      法賄選歪風,對於訴諸金錢、巧立名目之賄選行為,均應
      嚴格檢視,因而,以「補助費」或「工作費」云云,而忽
      視選民自發性、義務性因認同候選人而前來造勢、助選,
      仍應屬賄選之對價自明。
  ㈤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間之分工關係
    ⑴被告黃澄清係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其職務內容係負責
      接洽望明里負責人李麗華,提供『樁腳名單』(含姓名、
      聯絡電話),其確認後會將名單交給劉宜珮行政人員,請
      劉宜珮建檔在總部服務處電腦裡,再根據名單計算所需工
      作費,即每單位(小樁腳)5000元,並於劉宜珮繕打名單
      後,將名單、款項一併交給李麗華按名單發放等情,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再核對劉宜珮所製作如附表十四所示列印
      資料,其上記載「望明里負責人李麗華」、「劉陳朝龍宮
      旁會議室之聯絡人:康清良」,且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
      有投票權人均列名於附表十四列印資料中。是以,由李全
      教競選總部行政人員劉宜珮所製作如附表十四所示列印資
      料暨望明里結構圖,明顯可知望明里負責人李麗華乃與被
      告黃澄清直接聯繫之對口,被告康清良乃被告李麗華之下
      線「大樁腳」,而該列印資料中所包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1
      0所示有投票權人則係被告黃澄清所指「小樁腳」;故被
      告黃澄清為達使李全教順利當選之目的,雖未將賄賂直接
      交付受賄者,然其均知悉被告李麗華要親自或指派康清良
      行賄選民,被告黃澄清並提供作為賄款之資金,全權交由
      被告李麗華運用,被告黃澄清仍應就共同被告李麗華、康
      清良實際從事發放賄賂之行為,負全部事實之交付賄賂之
      責。況被告黃澄清既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要職,對
      於選舉經費應如何開源節流、撙節開支,具有支配性,亦
      應掌握金流動向、如何花用、謀議如何給付賄賂,此乃與
      其職位相符,至為灼然,益徵其就被告李麗華、康清良行
      求或交付賄賂等是,亦難推諉不知。。
    ⑵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附表十五所示對照表,認林堡欽
      律師自行編造並教導康清良作證時需證述「證人康清良曾
      於交錢同時,向交付金錢對象閒聊提及選舉之事,但康清
      良是否向交付金錢對象提及選舉一事則已忘記」云云。然
      查:林堡欽律師本係被告康清良之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
      師與被告康清良討論本案案情,乃在所當然之事,並無不
      妥。況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
      ,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發展已非林
      堡欽律師所能掌控;再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於
      104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是拜託要參與這個會
      議的人(即內容如附件一所示於104年4月24日下午4時至
      同日下午6時,在望明里○○旁徐明智住處之討論過程)
      ,麻煩他去錄一下,因為我們得知這個風聲」等語(院三
      卷第99頁背面),可見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熊家興律師早
      於104年5月12日康清良到庭作證前,已知曉有附件一之錄
      音譯文,其大可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判程序,透過交互
      詰問程序,當庭以附件一之錄音譯文彈劾證人康清良而發
      現真實,惟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於該次審判程序卻隻字未
      提附件一錄音譯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
      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
      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被告黃
      澄清即不得再行傳喚康清良,被告黃澄清執此部分言詞置
      辯,並無可採。
    ⑶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檢察官於104年4月9日審判程序
      ,對證人李麗華主詰問時,均為誘導詰問云云。然查,證
      人李麗華係陳述在先,檢察官為發現真實之必要,而對證
      人李麗華進一步追問,並無導出證人虛偽供述之危險;況
      辯護人當庭亦未針對檢察官「誘導」部分立即表示異議,
      被告黃澄清此部分所辯,並無理由。
    ⑷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雖以證人李麗華有無交錢給嚴王昭、
      交付望明里名單給被告黃澄清之過程、交付康清良之名單
      內容、款項是否發完等節,先後供述不一,難採為判決基
      礎云云。然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
      意旨、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查被告
      黃澄清交付30萬元現金與被告李麗華,以達李全教當選之
      目的等情,業經李麗華本院審理時,歷經檢察官、辯護人
      交付詰問後,為一致證述,而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李
      麗華就上開基本重要關鍵事實之陳述,仍非不得作為判決
      基礎。又嚴王昭不在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內,與本案無任
      何利害關係,業經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捨棄傳喚(院二卷
      第93頁背面);而交付望明里名單給被告黃澄清之過程、
      交付康清良之名單內容、款項是否發完等節,與本件被告
      黃澄清是否涉犯交付賄賂罪之關鍵犯罪構成要件,並無相
      關,被告黃澄清執此為辯,並無可採。至證人李麗華於本
      院審理時固證稱:拿差不多3萬元給康清良等語(院二卷
      第82頁、第82頁背面),而被告康清良供稱:被告李麗華
      交給伊大約3萬至5萬元間等語(院一卷第24頁),就金額
      數字有所出入,惟被告李麗華至少有交付3萬元與被告康
      清良等情,已為顯明,故本院認定被告李麗華交付3萬元
      與康清良,併予敘明。
    ⑸況被告黃澄清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沒有幫李全教助選
      、我不是他競選總部總幹事,我只幫忙作民調」、「我沒
      有拿錢給李麗華,我第一次偵查中所言都是我憑空杜撰編
      造出來的,因為我想要趕快回去,參加造勢晚會,安定選
      民的心,所以就編造工作費的名詞」云云。然倘若被告黃
      澄清確未交付被告李麗華任何款項,確實沒有參與本件行
      賄任何環節,事涉行賄重罪,一般人理當在第一時間即堅
      詞、嚴正否認,豈會反其道而行,在心緒紊亂之際仍供出
      如此具體詳盡之犯案過程?又其所稱「會亂編是想要早點
      回去,參加造勢晚會,安定選民的心」等情,益徵被告黃
      澄清在斯時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內,確位居要職
      而有相當程度影響力,至為顯明。
  ㈥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李麗華發放給康清良及李
    順發等人之款項,其主觀上若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
    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者,並該當行賄罪之構成要件者,
    則李麗華應係為自己參選里長買票綁樁,而非為李全教云云
    。然查:
    ⑴被告李麗華在本次望明里里長部分係同額競選,其確無為
      己買票的動機,證人李順發於審理時所證稱「該次選舉里
      長的部分,李麗華沒有請我支持,但我支持她」等語(院
      二卷第156頁),證人王昌禹於審理時證稱「李麗華這次
      出來選里長,我有支持她,她沒有特別請我支持,但我不
      用她說,就會支持她,我沒有幫李麗華助選拜票,我用投
      票的方式支持她」等語(院二卷第165頁背面),證人陳
      再德審理時證稱「這次里長選舉我有支持李麗華,但我沒
      有幫她助選或拜票」等語(院二卷第184頁),證人郭順
      吉審理時證稱「李麗華這次出來選里長,沒有特別請我幫
      忙支持她,但我有投票支持,因為她為人不錯」等語(院
      二卷第197頁),證人康壹於審理時證稱「康清良給我錢
      時沒有說要拜託支持里長的選舉,里長在我們隔壁而已,
      里長也沒有競爭」(院二卷第248頁)等語;是依此部分
      證人之證述,已可得知被告李麗華確無為自己買票之動機
      或行為。
    ⑵被告李麗華於103年8月間交付金錢給被告康清良時,103
      年第2屆市長議員暨里長選舉候選人固尚未登記參選,而
      斯時尚未能確定望明里里長是否係同額競選。然證人李麗
      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交錢給被告康清良時,有說錢是
      「總幹事」給的,但未說明係黃澄清等語(院二卷第83頁
      );核與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知道這個錢不
      是李麗華的,被告李麗華拿錢給伊時,有提到一個「職稱
      」等語(院二卷第283頁),大致相符,則被告康清良既
      清楚知悉金錢來源並非李麗華所出,被告康清良交付金錢
      與附表一編號6至10所示選民時,亦未向渠等選民請託支
      持李麗華,已無為李麗華買票之嫌。又就附表一編號1、2
      所示有投票權人李順發、王昌禹部分,被告李麗華交付金
      錢時間固於里長登記參選前,惟李順發、王昌禹確實因李
      麗華親自請託支持李全教或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教拜票、
      鄰里間口耳相傳,知悉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李全教,並否
      認李麗華有請託里長選舉之事;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有投
      票權人劉陳香部分,劉陳香確實係因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
      教拜票舉動及鄰里間口耳相傳,知悉李麗華支持之對象本
      為李全教,且劉陳香亦肯認李麗華有告知金錢來源係「總
      幹事」,並非李麗華自掏腰包而來,此於附件一錄音譯文
      第15頁甚明;再附表一編號3、5所示有投票權人陳再德、
      郭順吉部分,因被告李麗華交付金錢時間已在里長登記參
      選結束後,里長候選人李麗華係同額競選乙節,已為眾所
      週知,被告李麗華更無為己買票動機。
    ⑶被告黃澄清之辯護人另以曾任望明村(現為望明里)村長
      林進能如附表十六所示陳述書(院三卷第123頁),認被
      告李麗華所謂同額競選,係以事先綁樁方式讓有意參選者
      知難而退云云,固提出該陳述書為證,且檢察官表示不爭
      執該份陳述書之證據能力(院三卷第103頁),故被告黃
      澄清之辯護人未聲請傳喚林進能。然查,該陳述書並未說
      明被告李麗華如何綁樁;再者,該陳述書與被告黃澄清、
      李麗華、康清良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並無
      關連性,被告黃澄清執此為辯,並無理由。
十五、臺灣實踐民主選舉已逾十年,政府及檢警對於賄選之宣傳
      亦不遺餘力,民眾對於何種行為應構成賄選應有清楚之認
      知。法務部早於90年10月8日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檢
      附賄選範例第貳項,以30元之商品價值,作為單純加深選
      民印象之宣傳行為,與動搖影響投票意向之賄選犯行二者
      之劃分基礎,且廣為政府宣導多年,已使參與選舉之候選
      人、選民獲悉並產生合理信賴,每逢選舉,亦不乏新聞播
      送哪裡有候選人宴客,提供米粉湯、貢丸湯,是否涉犯賄
      選等等,候選人無不盡量控制在30元之價值內,此已為公
      眾週知之事。因而,縱如被告所辯,提供超過合理補貼之
      走路工或茶水費,判斷上即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而構成
      賄選乙節,尤以被告黃澄清之智識程度、學經歷,其係博
      士學歷,先前亦曾擔任國民黨台南市黨部玉井區黨部主委
      ,自無不知之理。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在接近選
      舉前敏感時刻,仍假借發放參加造勢活動、茶水費等不合
      理費用,在授受雙方之認知,均足以影響投票意向,仍為
      使李全教以順利當選市議員,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
      絡,謀議在該次選舉中,擇定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特定
      人士賄選,以顯然逾越社會相當性之5000元、6000元,向
      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對象買票賄選。被告三人當時主觀
      上具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賄犯意;客
      觀上所行交付之賄賂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之對價。而收受款項之人,亦均認知被告所交付款項之意
      思表示,乃為約使渠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仍同意收受
      。綜上所述,勾稽互核,被告黃澄清辯解實不足採。至被
      告黃澄清聲請傳喚證人鄭金川、王秀渙、劉木圍、郭茂林
      ,欲證明被告黃澄清是否有交付工作費云云,因此4人不
      在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內,本院認無傳喚必要;另被告黃
      澄清聲請傳喚證人林民俊,欲證明被告李麗華是否有叫嚴
      王昭交付5000元給林民俊云云,因此部分亦不在本案檢察
      官起訴範圍內,亦認無傳喚必要;又被告黃澄清聲請傳喚
      證人李錦河教授,欲證明李全教民調結果勝出,無買票必
      要云云,然民意調查與實際開票結果,無必然相關,本院
      認無調查必要。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十六、論罪科刑
  ㈠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且法定刑較重,依特別法優先適
    用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予以論
    科,合先敘明。
  ㈡按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在刪除
    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
    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
    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
    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
    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
    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
    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
    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
    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
    ,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業經最高法院於99年6月2
    9日以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做成決議可資參照。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中所謂「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該賄選之意思表示
    已經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為必要。是投票行求賄賂罪,須
    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始克成立。若行賄者單
    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則僅能論以投
    票行求賄賂罪之預備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
    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該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
    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
    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
    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
    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
    」,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
    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
    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茲查
    ,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被告等人均已對於設籍於
    系爭選區內而具有投票權人以直接交付賄款之方式欲向各有
    投票權人本人行賄,既係基於為使該屆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
    能順利當選之賄選目的,而於上開時、地內,密切接續向設
    籍在系爭選區內之多數選民買票,其中編號1至4、6至9部分
    ,已經此部分有投票權人以收取賄選賄賂之意思收受,而其
    餘編號5、10部分,固雖亦係以直接交付賄賂方式為之,然
    均遭此部分有投票權人退還或當場拒收,是此部分應僅屬行
    求賄賂階段。惟被告既以約定其等行使投票權支持上開候選
    人之一貫意思所為,其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行求賄賂階段等
    行為,在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
    行,應僅侵害同一之國家選舉單一法益,且在時間、空間上
    復有密切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綜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
    之一罪。
  ㈢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以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
    、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
    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
    ,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
    第143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2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
    犯,以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
    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
    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
    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
    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參照)。又所謂「
    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者,只要投票權人之允許,
    係因受到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影響而決定即可,至於允許
    之方法,既不限於事前或事後同意,明示、默示均無不可,
    事後是否依約投票或不投票,更不影響罪責。查被告黃澄清
    、李麗華如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出於使李全教順利當選之
    目的,而基於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而將現金5000元交與有投
    票權人郭順吉收受,惟郭順吉旋將該5000元款項以匯款方式
    退回李全教之政治獻金專戶,業如上述,足見被告黃澄清、
    李麗華未取得有投票權人郭順吉允諾,其行為仍屬行求賄賂
    ;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出
    於使李全教順利當選之目的,而基於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而
    欲將現金5000元交與有投票權人謝萬福收受,惟遭謝萬福當
    場拒絕,業如上述,足見被告黃澄清、李麗華未取得有投票
    權人謝萬福允諾,其行為仍屬行求賄賂;如附表一編號1至4
    、6至9部分,則已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所示有投票權
    人表示請託支持,該受交付之人對於交付之目的亦有認識,
    雙方相互對立之意思已達合致,此部分應已屬交付賄賂。然
    行求、期約既均屬交付之階段行為,而本件復應論以接續犯
    交付賄賂罪一罪,則其前階段之行求低度行為,自為後階段
    之高度交付行為所吸收,而不再論罪,仍僅論以交付賄賂罪
    。是核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
    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
    正犯之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9年度台
    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黃澄清為達使李全教
    順利當選之目的,雖未將賄賂直接交付受賄者,然其均知悉
    被告李麗華要親自或指派被告康清良行賄選民,被告黃澄清
    並提供作為賄款之資金,全權交由被告李麗華運用,被告黃
    澄清仍應就共同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實際從事發放賄賂之行
    為,負全部事實之交付賄賂之責。是以,被告黃澄清、李麗
    華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間;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
    清良就附表一編號6至10所示犯行間;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規定,並無自白後否認犯
    罪即不適用之除外規定,審判中翻異否認,乃其防禦權之正
    當行使,尤非法之所禁,如偵查中自白後,否認犯行,仍不
    應逕予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1341號判決意旨可佐。而所謂自白,即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
    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無論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
    細,一次或二次以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最高
    法院31年度上字第34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
    參照)。查被告李麗華於103年11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依你所述,你上開收受黃澄清交付30萬元費用,將之發
    給鄰長及里民,又沒有特別要求他們做具體工作,顯然用此
    方法讓收受現金之鄰長及里民支持特定候選人,構成違反選
    罷法之賄選罪,是否認罪?)我認罪(簽名:李麗華)」等
    語,已有該次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0頁背面、第11頁)可稽
    ,是依前開說明,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
    規定對被告李麗華減輕其刑。
  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為同條第5項前段所明定。所謂自白乃必須被
    告所陳述之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
    始足當之,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
    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若被告根本否認有犯罪構成要
    件之事實,或其雖陳述一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而否認其
    他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致不能認為其所陳述之事實已經
    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者,自難認其已經自白犯罪(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42號、98年度台上字第4237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康清良於檢察官偵查中固坦承有如附表
    一編號6至10所示交付現金與此部分有投票權人等情,惟否
    認其有涉犯交付賄賂罪,被告康清良並非自白,自不得依上
    開條文減輕其刑。
  ㈦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餘地,但此項裁量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
    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外,並應顧及比例原
    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及國民之法律感情
    。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情狀」,係
    指法官量刑時所應考量之各種情狀而言,在審酌個案時,遇
    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下,裁判者本即得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以酌量減輕其刑,此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263號解釋
    闡述至明。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
    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共10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
    固有區別,惟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並非
    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
    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
    其犯罪有無情輕法重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是以,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
    應達於有情輕法重之情事,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
    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暨99年度臺上字第6420號判決意旨足
    資參照)。查被告康清良前揭所為之交付賄賂犯行,其本身
    並非候選人,係因人情包袱,單純受里長李麗華之託,為助
    李全教順利當選市議員始為之,於本案為人跑腿送錢,犯罪
    動機與惡性尚非至劣,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所定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乃係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
    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而被告康清良自103年11月29日
    起被羈押禁見,迄至104年1月26日始獲交保,羈押時間長達
    將近2個月,嗣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知所悔悟,本院權衡上揭
    各情,並與被告康清良所犯投票行賄罪之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定本刑相較,縱令對其科以最低度法定刑,猶嫌
    過重,客觀上以一般國民生活經驗及法律感情為之檢驗,實
    屬情輕法重,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認被告前開所犯
    之罪,顯有堪以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
  ㈧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
    甚鉅,而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
    之主要根源,國家不斷透過媒體、坊間看板、懸掛布條等方
    式強力宣導,教育人民不可買票、賣票,被告黃澄清、李麗
    華、康清良不知守法維護乾淨選舉之公正性,明知賄選對民
    主政治最珍貴之選舉制度所造成嚴重破壞性,仍輕忽法紀,
    為求李全教順利當選,即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有投票權人以
    交付賄賂之手法拉票,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且被告黃澄
    清於本案位居主導並提供資金角色,罪責最重,另念及被告
    李麗華、康清良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犯後態度顯較始終否認犯行之被告黃澄清為佳,且被告李麗
    華、康清華均出自人情包袱壓力所為,又被告康清良係受被
    告李麗華之託而為本件犯行,被告康清良之犯罪情節較其他
    二名被告為輕,暨檢察官認被告李麗華、康清良深具悔意,
    請本院妥適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
    檢察官雖對被告黃澄清求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
    00萬元(院四卷第210頁),然本院審酌被告黃澄清並非候
    選人本人,且檢察官起訴有關對呂添財行賄部分,另經本院
    以證據不足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理由乙部分),故本院
    認檢察官對被告黃澄清之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㈨查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
    因一時思慮欠週及人情包袱而罹刑章,且於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犯行,深表悔意,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各情,因認上開對被告李麗華、康清良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均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另斟酌被告
    李麗華、康清良,自103年11月29日起被羈押禁見,迄至104
    年1月26日始獲交保,羈押時間長達將近2個月,且歷經多次
    本院訊問(104年1月26日、2月26日、4月9日、5月12日上下
    午、5月28日上下午、6月25日、7月7日),應能記取教訓並
    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故本院認無再宣告緩刑負擔之必
    要。
  ㈩又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
    ,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24
    6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三人既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
    有期徒刑,自各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
    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又共同正犯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為新臺幣時
    ,因係合併計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故各
    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
    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但若共同正
    犯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如現金)之全部或一部
    業經扣案,則該扣案部分之應沒收物既無發生重複執行沒收
    之虞,即無適用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主義之餘地(最高法院98
    年度臺上字第7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
    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茍
    不能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並無自由裁
    量之餘地。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
    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
    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固應依刑法
    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
    宣告沒收、追徵,而毋庸再依上開規定重複宣告沒收。但若
    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經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
    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
    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
    :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惟其特別限
    制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必須「屬於
    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
    義務沒收主義,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及第3項規定之
    內容相仿,而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圍並不相同。且該法
    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檢察官是否依該條規
    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仍有裁量權。若檢察官未依上述
    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不合於上述單獨聲請沒收規
    定之要件而未獲准宣告沒收,則法院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
    賂,於投票行賄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最
    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4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查被告黃澄清交付30萬元現金給被告李麗華以作為預備供行
    求、期約或交付所用之賄賂,被告李麗華將其中現金3萬元
    交付被告康清良發放,故被告李麗華扣除給康清良部分、扣
    除發放給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對象賄款後,從中留存現金24
    萬4千元作為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所用之賄賂;被告康
    清良扣除發放給附表一編號6至10對象賄款後,被告康清良
    從中留存5000元作為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所用之賄賂,
    業如前述。
  ⑵附表一編號1至4、8、9所示有投票權人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嫌,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4年度選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足稽。則上開6名有投票權
    人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且上開6名證人經上開緩起訴處分後,該署檢察官
    均未就上開證人收受之賄賂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情,有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8日南檢文荒103選偵35字第36
    24號函1紙可參(院三卷第243頁);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
    開6名證人所收受之賄賂,自應於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本案中
    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5、10所示有投票權人,因退
    回所收賄賂或當場拒絕,渠等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
    賄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選
    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足
    稽,自不能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惟附表一編
    號5、10所示未扣案之賄款各5000元,仍係被告等用以行求
    及預備交付之賄賂至明,自應於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本案中予
    以宣告沒收。
  ⑶附表一編號6、7所示未扣案現金共10,000元,均係被告康清
    良交付有投票權人戴其才、溫財旺之賄款,而戴其才、溫財
    旺二人所涉投票受賄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4年
    度選簡字第1號為有罪諭知,並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
    ,於戴其才、溫財旺二人所犯投票受賄罪之主文項下從刑各
    宣告沒收5,000元;是以,參照前揭說明,於本案被告黃澄
    清、李麗華、康清良部分,自無庸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3項規定重複宣告沒收。
  ⑷是以被告李麗華所留存未扣案現金24萬4千元,作為預備供
    行求、期約或交付所用之賄賂,被告李麗華、黃澄清共同犯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交付或行求賄賂罪之賄款2萬6千元,均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
    共同原則,於被告李麗華、黃澄清各自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
    刑項下,均宣告被告李麗華、黃澄清連帶沒收之。被告康清
    良所留存未扣案現金5千元,作為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
    所用之賄賂,被告李麗華、黃澄清、康清良共同犯附表一編
    號8至10所示交付或行求賄賂罪之賄款1萬5千元,均爰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
    則,於被告李麗華、黃澄清、康清良各自所犯投票交付賄賂
    罪刑項下,均宣告被告李麗華、黃澄清、康清良連帶沒收之
    。
  ⑸按刑法上沒收之物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乃指該原物不能沒收時,使義務人繳納與應沒收原
    物相當價額之謂,而現金係可替代之物,並無不能沒收之慮
    ,自毋庸為追徵價額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3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三人所交付之賄賂雖未扣案,
    惟均係現金,並無不能沒收之虞,爰不另為追徵價額之諭知
    ,附此敘明。
  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16所示之物,係被告黃澄清委託劉宜珮
    製作,供發放賄款給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選民之用,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與本
    件犯罪事實無必然相關,均不予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澄清係民國103年直轄市臺南市第2屆市議
    員第8選區候選人李全教之競選總部總幹事;李麗華係臺南
    市玉井區望明里里長。黃澄清為使李全教能順利當選,先由
    黃澄清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在李麗華位於臺南市○○區○
    ○里○○號之住處交付現金予李麗華,李麗華再將賄款交予
    康清良,嗣康清良於選前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持5000元
    現金向呂添財(未收受)行求,約使其於系爭選區市議員選
    舉時將選票投予李全教,因認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
    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嫌
    。
二、公訴人認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共同涉有前揭行求賄
    賂犯行,係以證人呂添財之證述、共同被告康清良之供述為
    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李麗華、康清良固均坦承此部分犯行
    。而黃澄清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其辯稱:沒有叫李麗華
    去行賄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四、經查:
  ㈠證人呂添財於103年12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康清良有來講
    一次,拿幾百塊要請伊去幫社區協會買茶水,伊對康清良說
    康清良自己去買就好,伊也不清楚康清良為何說是社區協會
    要給伊的茶水費,伊沒有聽到康清良說到議員選舉的事等語
    (偵二卷第67頁至第68頁);證人呂添財於104年5月12日本
    院審理時證稱:康清良有去伊住處要拿一些錢給伊,說是茶
    水費,伊跟康清良說,如果要買茶水,伊自己就有了,那是
    小錢,伊有錢可以出,所以伊拒絕接受康清良拿的錢,伊沒
    有聽到康清良提到里長或議員選舉的事,伊已經88歲,沒有
    在管那個等語(院二卷第261頁背面至第264頁);且呂添財
    確實未收受現金賄賂,其所涉投票受賄罪嫌,業經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選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院五卷)為憑。
  ㈡被告康清良雖於104年1月26日本院訊問時供稱:伊有交付50
    00元給呂添財,但呂添財不收等語(院一卷第22頁),然其
    於104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告知伊交付金錢的
    人有關這個錢的用途是什麼,伊沒有很清楚的交代,或許伊
    交付金錢時,在聊天有聊到選舉也不一定等語(院二卷第27
    9頁、第280頁背面),而證人李麗華於104年4月9日本院審
    理時復證稱:黃澄清交給伊30萬元,伊將其中一部分錢再交
    給康清良,有些選民透過康清良去給等語(院二卷第70頁、
    第70頁背面);足見依被告李麗華、康清良之自白,至多僅
    認定被告李麗華確有提供賄款,委託康清良發放與選民,然
    康清良究竟有無向呂添財行求賄賂,依康清良與呂添財二人
    間之證述,尚屬無法證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究竟有無參與對呂
    添財行求賄賂之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
    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
    被告三人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三人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惟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交付賄賂部分,存有接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王誠、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
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卷目: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㈠(下稱偵一卷)
      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㈡(下稱偵二卷)
      103年度聲羈字第318號卷(下稱聲羈318卷)
      103年度聲羈字第326號卷(下稱聲羈326卷)
      103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下稱聲羈337卷)
      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卷㈠(下稱本院一卷)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有投票權人│行求或交付│行求或交付│賄賂金額  │備  註      │
│    │      │          │賄賂之時間│賄賂之地點│(新台幣)│            │
├──┼───┼─────┼─────┼─────┼─────┼──────┤
│1   │黃澄清│李順發    │103年8、9 │李麗華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      │          │          │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李順 │
│    │      │          │          │          │          │發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88、89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李順 │
│    │      │          │          │          │          │發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152至164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李順發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99頁)。  │
├──┼───┼─────┼─────┼─────┼─────┼──────┤
│2   │黃澄清│王昌禹    │103年8月至│李麗華上開│6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11月間    │住處廚房  │          │華103年11月2│
│    │      │          │          │          │          │7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王昌 │
│    │      │          │          │          │          │禹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81至83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王昌 │
│    │      │          │          │          │          │禹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165至178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王昌禹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100頁)。 │
├──┼───┼─────┼─────┼─────┼─────┼──────┤
│3   │黃澄清│陳再德    │103年11月 │陳再德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初某日    │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      │          │          │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陳再 │
│    │      │          │          │          │          │德103年12月1│
│    │      │          │          │          │          │2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二│
│    │      │          │          │          │          │卷第50至52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再 │
│    │      │          │          │          │          │德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179至186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陳再德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103頁)。 │
├──┼───┼─────┼─────┼─────┼─────┼──────┤
│4   │黃澄清│劉陳香    │103年7、8 │劉陳香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      │          │          │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劉陳 │
│    │      │          │          │          │          │香103年12月 │
│    │      │          │          │          │          │12日偵查中具│
│    │      │          │          │          │          │結證述(偵二│
│    │      │          │          │          │          │卷第60至61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劉陳 │
│    │      │          │          │          │          │香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187至196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劉陳香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105頁)。 │
├──┼───┼─────┼─────┼─────┼─────┼──────┤
│5   │黃澄清│郭順吉    │103年9月至│南瀛綠都心│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同年10月底│研習室旁廁│(郭順吉嗣│華103年11月2│
│    │      │          │間某日    │所邊      │以匯款方式│7日偵查中具 │
│    │      │          │          │          │退回李全教│結證述(偵一│
│    │      │          │          │          │之政治獻金│卷第11、12頁│
│    │      │          │          │          │專戶)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郭順 │
│    │      │          │          │          │          │吉103年12月1│
│    │      │          │          │          │          │2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二│
│    │      │          │          │          │          │卷第75至78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郭順 │
│    │      │          │          │          │          │吉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197至207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不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4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5號,院五 │
│    │      │          │          │          │          │卷第245至246│
│    │      │          │          │          │          │頁)。      │
│    │      │          │          │          │          │7、郭順吉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107頁)。 │
│    │      │          │          │          │          │8、擬參選人 │
│    │      │          │          │          │          │(李全教)政│
│    │      │          │          │          │          │治獻金受贈收│
│    │      │          │          │          │          │據(偵二卷第│
│    │      │          │          │          │          │74頁)。    │
├──┼───┼─────┼─────┼─────┼─────┼──────┤
│6   │黃澄清│戴其才    │103年中秋 │戴其才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節前某日(│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康清良│          │即103年8、│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9月間某日 │○號住處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被告戴其 │
│    │      │          │          │          │          │才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時供述(院│
│    │      │          │          │          │          │一卷第72至74│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戴其 │
│    │      │          │          │          │          │才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265至272頁│
│    │      │          │          │          │          │)。        │
│    │      │          │          │          │          │6、本院簡易 │
│    │      │          │          │          │          │判決書(104 │
│    │      │          │          │          │          │年度選簡字第│
│    │      │          │          │          │          │1號)。     │
│    │      │          │          │          │          │7、戴其才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一卷│
│    │      │          │          │          │          │第14頁)。  │
│    │      │          │          │          │          │8、證人康清 │
│    │      │          │          │          │          │良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22至124│
│    │      │          │          │          │          │頁)。      │
│    │      │          │          │          │          │9、被告康清 │
│    │      │          │          │          │          │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19至25頁)。│
│    │      │          │          │          │          │10、被告康清│
│    │      │          │          │          │          │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
├──┼───┼─────┼─────┼─────┼─────┼──────┤
│7   │黃澄清│溫財旺    │103年8、9 │溫財旺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康清良│          │          │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被告溫財 │
│    │      │          │          │          │          │旺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時供述(院│
│    │      │          │          │          │          │一卷第72至74│
│    │      │          │          │          │          │頁)。      │
│    │      │          │          │          │          │5、證人溫財 │
│    │      │          │          │          │          │旺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272至276頁│
│    │      │          │          │          │          │)。        │
│    │      │          │          │          │          │6、本院簡易 │
│    │      │          │          │          │          │判決書(104 │
│    │      │          │          │          │          │年度選簡字第│
│    │      │          │          │          │          │1號)。     │
│    │      │          │          │          │          │7、溫財旺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一卷│
│    │      │          │          │          │          │第16頁)。  │
│    │      │          │          │          │          │8、證人康清 │
│    │      │          │          │          │          │良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22至124│
│    │      │          │          │          │          │頁)。      │
│    │      │          │          │          │          │9、被告康清 │
│    │      │          │          │          │          │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19至25頁)。│
│    │      │          │          │          │          │10、被告康清│
│    │      │          │          │          │          │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
├──┼───┼─────┼─────┼─────┼─────┼──────┤
│8   │黃澄清│羅來好    │103年8、9 │羅來好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臺南市玉井│          │華103年11月2│
│    │康清良│          │          │區望明里○│          │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倉│          │結證述(偵一│
│    │      │          │          │庫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羅來 │
│    │      │          │          │          │          │好104年1月22│
│    │      │          │          │          │          │日偵查中具結│
│    │      │          │          │          │          │證述(偵二卷│
│    │      │          │          │          │          │第184頁)。 │
│    │      │          │          │          │          │5、證人羅來 │
│    │      │          │          │          │          │好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241至247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羅來好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二卷│
│    │      │          │          │          │          │第109頁)。 │
│    │      │          │          │          │          │8、證人康清 │
│    │      │          │          │          │          │良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22至124│
│    │      │          │          │          │          │頁)。      │
│    │      │          │          │          │          │9、被告康清 │
│    │      │          │          │          │          │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19至25頁)。│
│    │      │          │          │          │          │10、被告康清│
│    │      │          │          │          │          │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
├──┼───┼─────┼─────┼─────┼─────┼──────┤
│9   │黃澄清│康壹      │103年8、9 │康壹之芒果│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園(設於臺│          │華103年11月2│
│    │康清良│          │          │南市玉井區│          │7日偵查中具 │
│    │      │          │          │望明里○○│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康壹 │
│    │      │          │          │          │          │103年11月28 │
│    │      │          │          │          │          │日偵查中具結│
│    │      │          │          │          │          │證述(偵一卷│
│    │      │          │          │          │          │第93至96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康壹 │
│    │      │          │          │          │          │104年5月12日│
│    │      │          │          │          │          │本院審理時證│
│    │      │          │          │          │          │述(院二卷第│
│    │      │          │          │          │          │247至257頁背│
│    │      │          │          │          │          │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3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35號,104 │
│    │      │          │          │          │          │年度選偵字第│
│    │      │          │          │          │          │4、5號,院二│
│    │      │          │          │          │          │卷第16、17頁│
│    │      │          │          │          │          │)。        │
│    │      │          │          │          │          │7、康壹戶籍 │
│    │      │          │          │          │          │設於玉井區望│
│    │      │          │          │          │          │明里之個人基│
│    │      │          │          │          │          │本資料查詢結│
│    │      │          │          │          │          │果(院二卷第│
│    │      │          │          │          │          │112頁)。   │
│    │      │          │          │          │          │8、證人康清 │
│    │      │          │          │          │          │良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22至124│
│    │      │          │          │          │          │頁)。      │
│    │      │          │          │          │          │9、被告康清 │
│    │      │          │          │          │          │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19至25頁)。│
│    │      │          │          │          │          │10、被告康清│
│    │      │          │          │          │          │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
├──┼───┼─────┼─────┼─────┼─────┼──────┤
│10  │黃澄清│謝萬福    │103年8、9 │謝萬福位於│5000元    │1、證人李麗 │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臺南市玉井│(謝萬福當│華103年11月2│
│    │康清良│          │          │區望明里○│場拒絕而未│7日偵查中具 │
│    │      │          │          │○號住處後│收受)    │結證述(偵一│
│    │      │          │          │方倉庫    │          │卷第11、12頁│
│    │      │          │          │          │          │)。        │
│    │      │          │          │          │          │2、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3、被告李麗 │
│    │      │          │          │          │          │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110至114│
│    │      │          │          │          │          │頁)。      │
│    │      │          │          │          │          │4、證人謝萬 │
│    │      │          │          │          │          │福103年12月1│
│    │      │          │          │          │          │2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二│
│    │      │          │          │          │          │卷第83至84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謝萬 │
│    │      │          │          │          │          │福104年5月12│
│    │      │          │          │          │          │日本院審理時│
│    │      │          │          │          │          │證述(院二卷│
│    │      │          │          │          │          │第258至261頁│
│    │      │          │          │          │          │背面)。    │
│    │      │          │          │          │          │6、臺灣臺南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檢察官不起│
│    │      │          │          │          │          │訴處分書(10│
│    │      │          │          │          │          │4年度選偵字 │
│    │      │          │          │          │          │第5號,院五 │
│    │      │          │          │          │          │卷第245至246│
│    │      │          │          │          │          │頁)。      │
│    │      │          │          │          │          │7、謝萬福戶 │
│    │      │          │          │          │          │籍設於玉井區│
│    │      │          │          │          │          │望明里之個人│
│    │      │          │          │          │          │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院五卷│
│    │      │          │          │          │          │第247頁)。 │
│    │      │          │          │          │          │8、證人康清 │
│    │      │          │          │          │          │良103年11月2│
│    │      │          │          │          │          │8日偵查中具 │
│    │      │          │          │          │          │結證述(偵一│
│    │      │          │          │          │          │卷第122至124│
│    │      │          │          │          │          │頁)。      │
│    │      │          │          │          │          │9、被告康清 │
│    │      │          │          │          │          │良104年1月26│
│    │      │          │          │          │          │日本院訊問筆│
│    │      │          │          │          │          │錄(院一卷第│
│    │      │          │          │          │          │19至25頁)。│
│    │      │          │          │          │          │10、被告康清│
│    │      │          │          │          │          │良104年2月26│
│    │      │          │          │          │          │日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院一│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
└──┴───┴─────┴─────┴─────┴─────┴──────┘
附表二(第2屆台南市議員參選人李全教博士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流程表)
┌────┬───────────┬───────────────────┬────────────────────┐
│活動時間│    主要項目          │         內容                         │          備註                          │
├────┼───────────┼───────────────────┼────────────────────┤
│12:00   │總部拜拜              │12:20在總部先拜拜結束後再             │開路鼓→戰旗→大鼓→候選人(隊伍)       │
│︱      │主持人-湯宗翰         │     徒步到會場                       │                                        │
│12:30   │                      │                                      │                                        │
├────┼───────────┼───────────────────┼────────────────────┤
│12:30   │暖場                  │1.播放競選主題曲(世界第一等)        │‧主持人:陳麗旭.                       │
│︱      │報到、進場、就位      │  持績播放                            │‧工作人員穿背心招待引導                │
│13:00   │各區表演              │2.候選人總部出發,由主任委員吳正      │‧穿插介紹各區里長.歷屆鄉長.農會        │
│        │左鎮:     南化:鄭老師│  仁,總幹事黃澄清率領各區負責人       │  總幹事.理事長.鄉鎮市民代表.各         │
│        │玉井:朱股長楠西:江淑惠│  重要幹部.旗隊陪同入場,戰鼓響起(百歌)│  社團負責人等                          │
│        │              (區長) │3.邀請歌星表演                        │‧候選人利用空檔與參加鄉親握手致意      │
│        │                      │4.舞獅(請委員上台遞紅包X2)            │                                        │
├────┼───────────┼───────────────────┼────────────────────┤
│13:00   │成立大會開始          │1.鳴炮或煙火.音響特效-                │‧指定鳴炮人員就定位                    │
│︱      │                      │  百歌.戰鼓齊鳴                       │‧準備團隊名冊                          │
│13:10   │                      │2.由主任委員吳正仁致詞                │                                        │
│        │                      │3.介紹競選團隊                        │                                        │
├────┼───────────┼───────────────────┼────────────────────┤
│13:10   │1.披掛彩帶            │1.播放競選主題曲                      │‧旗手站舞台兩旁(不用上台)             │
│︱      │2.授戰旗              │2.邀請李全教夫婦上台                  │‧請司儀帶領台下群眾高喊當選            │
│13:50   │3.水源保護區解編見證  │3.恭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披掛彩帶        │‧準備候選人及夫人彩帶                  │
│        │3.致贈吉祥物          │  (含夫人)※彩帶男左女右             │‧準備盤子.紅布                         │
│        │4.議員候選人授        │4.恭請立法院副院長(中國國民黨         │‧兄弟姊妹不上台,台下與鄉親致意.       │
│        │  各區後援會戰旗      │  副主席洪秀柱-授戰旗                 │‧戰旗.後援會旗請李國棟準備             │
│        │                      │5.見證水源保護區解編(即刻進行)       │‧各後援會授戰旗,司儀邀請來賓.          │
│        │                      │6.議員候選人授與各後援會戰旗:吳正仁  │  鄉親起立,請大家鼓掌提昇士氣。        │
│        │                      │7.後援會代表人-                       │‧準備吉祥物(菜頭、包子/粽子            │
│        │                      │  玉井:黃澄清  楠西:江欣穎          │  鳳梨、平安糕蒜)                      │
│        │                      │  南化:蘇清琴  左鎮:吳茂周          │                                        │
│        │                      │8.邀請各區負責人致贈吉祥物            │                                        │
├────┼───────────┼───────────────────┼────────────────────┤
│13:50   │貴賓致詞              │恭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致詞              │‧工作人員負責將貴賓名單送交主          │
│︱      │                      │恭請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致詞            │  持人(頭銜寫清楚,含議員等)          │
│14:10   │                      │恭請立法黃昭順委員致詞                │‧為玉井/楠西/南化/左鎮農民發聲.        │
│        │                      │恭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楊瓊瓔致詞          │  期盼李全教當選為鄉親代言              │
├────┼───────────┼───────────────────┼────────────────────┤
│14:00   │1.節目表演            │1.邀請歌星表演‧黃思婷                │‧主持人穿插介紹貴賓:                  │
│︱      │2.與會貴賓介紹        │2.責賓致詞:                          │1.現任市議員.歷屆議員.鄉鎮市長          │
│14:30   │                      │  ①教育部長-吳清基                   │2.歷屆中央民意代表(監委.立委.國大)     │
│        │                      │  ②台南市市長候選人-黃秀霜           │3.高雄市大台南同鄉會                    │
│        │                      │  ③台南市市黨部主委-謝龍介           │4.李全教之友會                          │
│        │                      │  ④前立法委員-李和順                 │5.李氏宗親會    6.安定鄉親              │
│        │                      │  ⑤現任總統府國策顧問-洪俊德         │                                        │
│        │                      │    (上台講話-獻包粽)                │                                        │
│        │                      │  ⑥現任行政院政務顧問-陳佳田         │                                        │
│        │                      │    (上台講話獻包粽)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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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1.候選人致詞懇託      │1.請候選人上台                        │‧李全教夫婦與各區(玉井/楠西/南化/左鎮)│
│︱      │2.節目表演            │3.邀請歌星表演‧翁立友                │  後援會疊掌喊出團結一條心(噴碎花)     │
│15:00   │                      │4.噴碎花或拋彩帶或汽球(擇一)         │※司儀帶動後援會及現場鄉親起立          │
│        │                      │                                      │  喊李全教加油.凍蒜)                   │
├────┼───────────┼───────────────────┼────────────────────┤
│15:00   │主持人引導群眾高喊    │1.擂鼓                                │‧請主持人再度感謝參加人員              │
│        │「李全教」當選        │2.播放競選主題曲                      │  並祝平安回家                          │
└────┴───────────┴───────────────────┴────────────────────┘
附表三: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李順發部分(院三卷第98至102頁
)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李順發到庭所為不利│
│李順發,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林堡欽:那既然這樣,好,我要問,│辯護人:李麗華說她有陪王峻潭拜票│
│        既然這樣你為什麼認罪?  │        ,也有陪李全教拜票,你是│
│李順發:因為他說要給我緩起訴,可│        否知道李麗華這次市議員選│
│        以結案。檢察官那邊就是這│        舉是支持誰?            │
│        樣說啊。                │李順發:這個她沒有說我也知道,心│
│...                             │        裡有數。                │
│李順發:他是跟我說,我如果沒有承│【以上,鈞院卷二,第152頁反面至1│
│        認拿這筆錢是因為李全教的│53頁】                          │
│        話,就是要走地方法院,要│檢察官:您剛剛有說到,她雖然沒有│
│        請律師去辯。            │        明講,但是李麗華支持議員│
│林堡欽:沒啦,你這樣講一定會被人│        的部份,這次在玉井區的議│
│        家打槍的啦。            │        員候選人部份她支持誰大家│
│【以上,被告104年5月26日提出之附│        心知肚明,你可以具體講一│
│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日談話│        下,所謂的心知肚明是否李│
│之錄音譯文)第3頁】             │        麗華這次議員候選人是支持│
│林堡欽:所以變成是這樣啊,阿所以│        李全教?                │
│        、現在意思是,檢察官、對│李順發:應該是,大家都看得出來。│
│        方律師說如果像你說的是單│【以上,鈞院卷二,第157頁】     │
│        純要做這些工作,那為什麼│檢察官:所以你先收了5000元,後來│
│        要承認?如果當成是檢察官│        李麗華又陪李全教去跟你拜│
│        在恐嚇你或怎樣,那你到時│        票時,你也有去參加他的造│
│        緩起訴被撤銷掉的話更麻煩│        勢活動的時候,你就知道這│
│        ,你就說你大概知道他的意│        5000元是李麗華要請你支持│
│        思這樣就好了,說有要載,│        李全教的意思?          │
│        確實有要載......        │李順發:這個應該是我自己心裡想的│
│【以上,林堡欽同上揭譯文第4頁】 │        ,因為王峻潭那邊也有在叫│
│林堡欽:她也確實沒有跟你說這筆錢│        ,如果她不來跟我講,我們│
│        是誰給你的,錢的來源她沒│        可能也會參加。          │
│        有說,但是你知道就是她支│檢察官:重點是你有從李麗華這邊收│
│        持李全教,你就照原本這樣│        到那5000元,然後她有說幫│
│        說就好了,如果他問後來到│        忙支持一下,後來你有參與│
│        底有沒有去載,就說沒去載│        李麗華所支持的李全教的競│
│        ...                     │        選活動,那時候你就心裡有│
│林堡欽:對啦對啦,但是你不知道這│        數這5000元的意義是什麼?│
│        筆錢的來源,不過你知道他│李順發:是。                    │
│        那時在支持李全教,這樣就│檢察官:所以剛剛律師有問你,之前│
│        好了,大概這樣。...     │        地檢署檢察官在問你的時候│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5頁】       │        ,是否有告訴你,你如果知│
│                                │        道這筆5000元是要幫某個特│
│                                │        定候選人助選的錢的話,就│
│                                │        不能拿,拿的話就是有收受│
│                                │        賄賂,這個部份就是有違反│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是│
│                                │        收賄這個部份認罪的話,給│
│                                │        你緩起訴,你是因為這樣認│
│                                │        罪的?                  │
│                                │李順發:對。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57反面至158│
│                                │頁】                            │
│                                │檢察官:後來因為李麗華又有陪市議│
│                                │        員候選人李全教來拜票,所│
│                                │        以那時候你已經知道她之前│
│                                │        交給你的5000元就是要幫忙│
│                                │        一下李全教的意思?      │
│                                │李順發:應該是。競選活動就有參加│
│                                │        去抽籤、車陣造勢。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58頁】     │
│                                │檢察官:但是你說你們那邊都心知肚│
│                                │        李麗華里長就議員候選人的│
│                                │        份是支持當時的候選人李全│
│                                │        ?                      │
│                                │李順發:對。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59頁】     │
│                                │辯護人:你剛才為何又回答大家心知│
│                                │        肚明,她就是支持李全教?│
│                                │        是你個人主觀的想法嗎?  │
│                                │李順發:對,大家鄉里、鄉區的人都│
│                                │        有這樣討論過,我也有聽別│
│                                │        人講過。                │
│                                │【以上, 鈞院卷二,第159頁反面】│
│                                │檢察官:你剛才一直有講到,玉井區│
│                                │        的人大家都知道或大部份的│
│                                │        人都知道李麗華在這次玉井│
│                                │        區議員選舉的部份是支持李│
│                                │        全教?                  │
│                                │李順發:是。                    │
│                                │檢察官:就是雖然沒有明講,可是大│
│                                │        家心知肚明?            │
│                                │李順發:對。                    │
│                                │【以上, 鈞院卷二,第162頁】    │
│                                │檢察官:這次她拿5000元給你之後,│
│                                │        再加上你後來也有去幫李全│
│                                │        教議員候選人的號次抽籤等│
│                                │        等進行造勢的活動,所以你│
│                                │        後來是否就知道這5000元的│
│                                │        意義是什麼?            │
│                                │李順發:應該知道。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62頁反面】 │
└────────────────┴────────────────┘
附表四: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王昌禹部分:(院三卷第125至126
頁)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包│104年5月12日,王昌禹到庭所為不利│
│括王昌禹在內之所有與會證人,到庭│被告之證述                      │
│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                                │
├────────────────┼────────────────┤
│陳再德妻:所以律師你的意思是說,│辯護人:剛才檢察官問你,你回答李│
│          我們這些人當初去地檢署│        麗華給你6000元,你心裡知│
│          時有承認,我們都已經承│        道這是要支持李全教的,我│
│          認了,檢察官就照這樣。│        問說你是如何知道?      │
│王昌禹:照這樣講就好。          │王昌禹:事後。                  │
│林堡欽:你就照原本的筆錄,我也不│辯護人:事後如何知道?          │
│        是要你這樣,照原本的筆錄│王昌禹:事後里長有在跟我說。    │
│        你怎麼說就怎麼說。      │辯護人:你說事後李麗華跟你說?  │
│李麗華:怕你們反口供的話又會出事│王昌禹:是。                    │
│        情。                    │辯護人:如何跟你說?            │
│林堡欽:他總是會問你一些比較感覺│王昌禹:她跟我說拜託我去幫李全教│
│        的問題,我看你以前都沒有│        造勢活動。              │
│        承認為什麼現在會承認?你│辯護人:這樣與你心裡知道的有無相│
│        說一下理由。這你應該不會│        同?                    │
│        忘記吧,你就說我認為我有│王昌禹:有。                    │
│        責任就好了我跟人家拿錢又│【以上,鈞院卷二,第176頁反面】 │
│        沒做事,拿這筆錢又有說到│                                │
│        要支持李全教,我那時想想│                                │
│        確實覺得我有錯,所以我就│                                │
│        承認了。照實講就好,重點│                                │
│        不是你們,重點是他交給你│                                │
│        們的時候有沒有跟你們說什│                                │
│        麼?現在他麻煩的是他都沒│                                │
│        有說到,所以他要有一些空│                                │
│        間,說是聊天聊地聊南北時│                                │
│        有說到一些選舉……      │                                │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                                │
│出之附件一所示錄音譯文(即104年4│                                │
│月24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30至31頁│                                │
│】                              │                                │
└────────────────┴────────────────┘
附表五: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陳再德部分:(院三卷第104至108
頁)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陳再德到庭所為不利│
│陳再德,伊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林堡欽:檢察官的意思是不要緊張,│辯護人:剛才調查人員問你的筆錄,│
│        照原本的講,講清楚詳細,│        內容我剛才有念給你聽了,│
│        原本的處分他不會改掉,他│        既然如此,為何當天在檢察│
│        請我轉達你們不要緊張,主│        官問你時,你有翻口供,你│
│        要不是他要問的,是對方的│        說李麗華給你5000元時,有│
│        律師要問的。            │        跟你說請你支持李全教?為│
│陳再德妻:這樣不會取消嗎?      │        何你會這樣說?          │
│林堡欽:不會啦!不會給你取消啦!│陳再德:不是,她如果有來拜託,都│
│        但是如果你們又亂說的話,│        會叫我們支持。          │
│        搞不好會多一條偽證罪,取│辯護人:你的支持是什麼意思?    │
│        消(緩起訴)再多一條偽證│陳再德:就是支持給李全教。      │
│        罪,那就麻煩了。        │辯護人:你所謂的支持是如何支持?│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        是幫他造勢嗎?          │
│出之附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陳再德:不是,一般支持就是投給他│
│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8至9頁】    │        的意思。我不瞭解,就是我│
│林堡欽:(念證人陳再德先前偵查中│        知道支持。              │
│        之供述筆錄給陳再德之妻聽│【以上,鈞院卷二,第181頁反面至1│
│        )…還問說別人給你錢,拜│82頁】                          │
│        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收下│辯護人:她有無跟你說叫你票要投給│
│        了,構成妨礙投票你承不承│        李全教?                │
│        認?他說承認。所以重點就│陳再德:沒有,說支持。          │
│        是這個,就是這句而已,你│辯護人:你於檢察官那裡時,你是有│
│        先生自己講的,他說拿給我│        認罪,如果照你剛才所述,│
│        時有跟我說支持李全教,這│        就是第一次說的,這是和選│
│        就是重點,這句怎麼可能忘│        舉沒有關係的錢,是要給老│
│        記。                    │        人的茶水費用,而你卻認罪│
│陳再德妻:不是啦,他在問時,其實│        ,你是認為你的行為或是你│
│          我們當時都很亂……你知│        構成什麼犯罪,你才認罪嗎│
│          道嗎?他再問的模式....│        ?                      │
│林堡欽:但是剛好是拿錢的時候耶。│陳再德:我覺得拿這筆錢不正當,所│
│李麗華:你就照這樣跟他說,不要再│        以我才認罪。            │
│        反口供了,不然那麼久的事│辯護人:哪裡不正當?            │
│        情都忘記了。            │陳再德:裡面有牽涉到有說要支持給│
│林堡欽:這是重點,就是剛才第一個│        誰。                    │
│        問題其實你先生都有說過,│【以上,鈞院卷二,第182頁】     │
│        他對於黃澄清這個人的狀況│辯護人:你覺得李麗華交給你或是你│
│        ,他也說他知道他是農會的│        太太5000元與有無把票投給│
│        總幹事,他不知道他有做助│        李全教有何關係?        │
│        選或輔選或其他的,他不知│陳再德:我不知道。她說支持而已,│
│        道。第二點知道她是支持李│        我不知道。              │
│        全教,而且拿錢給他時也是│辯護人:我是說一開始,你說支持是│
│        叫他支持他,這樣就好了。│        後面說的嗎?            │
│        其的細節就照原本之前講的│陳再德:她每次來拜訪都有說。    │
│        一樣就好。之前講一樣是講│【以上,鈞院卷二,第184頁】     │
│        什麼?他說時間那麼久了我│檢察官:你說在選舉前,李麗華里長│
│        也忘記了,就跟之前講的一│        拿5000元你的時候,她就有│
│        樣,不然就叫他拿筆錄給你│        說這個是茶水費,請你支持│
│        看。                    │        一下?她那時候是否就有說│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10頁】      │        請你支持了?            │
│陳再德妻:剛才有說道不要講到檢察│陳再德:對,都有講。            │
│          官那邊去。嗯,有違法就│【以上,鈞院卷二,第184頁反面】 │
│          承認啦。              │檢察官:你剛剛也回答律師,就你所│
│林堡欽:就說認為這筆錢有收的不明│        知,雖然她也沒有特定拿給│
│        不白,也對自己交代不過去│        你的時候,說要把票,印章│
│        ,也認為他可能就是這個意│        要投給李全教,但是你知道│
│        思,這樣就好了,我認為是│        ,你心裡有數所謂支持李全│
│        這樣我就承認。他一定問那│        教的意思就是要把票投給他│
│        個問題、最後一定會問那個│        ?                      │
│        問題,問說到底是檢察官給│陳再德:對。                    │
│        你壓力、他不會說給你恐嚇│檢察官:你也知道你收了這個錢跟要│
│        啦!要給你起訴你才要承認│        支持某個特定候選人,把票│
│        ,還是說給你緩起訴。    │        投給他的行為有關係,有牽│
│陳再德妻:喔,他就是要誘導去那邊│        涉到的話,你有知道這個就│
│          。                    │        是買票或是收受賄賂?    │
│林堡欽:對,你就簡單講,我們是因│陳再德:是。                    │
│        為說認為收這個真的有問題│檢察官:你是否因為這樣子,在你本│
│        、有違法,所以我們也承認│        人的收受賄賂案件你有認罪│
│        ,不是因為檢察官恐嚇我們│        ,並同意檢察官作緩起訴處│
│        或給我們壓力,沒有壓力,│        分,請你到地檢署做法治教│
│        好,大概這樣子。        │        育?                    │
│陳再德妻:因為我們法律就不懂啊!│陳再德:對。                    │
│          ,我們就怕說不好的話緩│檢察官:你因為這個案子在地檢署那│
│          起訴又被撤銷。        │        邊,檢察官面前做的筆錄,│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12頁】      │        你剛才也回答律師,都是你│
│                                │        自己自由意志下陳述的?  │
│                                │陳再德:對。                    │
│                                │檢察官:沒有人逼迫你要講什麼事情│
│                                │        ,你就是把你所知道的,當│
│                                │        天整個過程中收錢的經過講│
│                                │        出來?                  │
│                                │陳再德:是。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85頁反面】 │
│                                │檢察官:你說她拿給你之後,每一次│
│                                │        來跟你講都有要請你支持李│
│                                │        全教?                  │
│                                │陳再德:是。                    │
│                                │檢察官:她拿給你的當時,也有跟你│
│                                │        說拜託議員的部份支持李全│
│                                │        教?                    │
│                                │陳再德:是。                    │
│                                │檢察官:所以你很確定的是李麗華交│
│                                │        給你的時候,有拜託你支持│
│                                │        議員候選人李全教沒錯?  │
│                                │陳再德:是。                    │
│                                │【以上,鈞院卷二,第186頁】     │
└────────────────┴────────────────┘
附表六
┌──┬─────────────────────┬───────────────────────┐
│編號│陳再德10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           │104年5月28日審理筆錄勘驗陳再德偵訊錄音之內容  │
│    │(偵二卷第50至52頁)                      │(院三卷第158至165頁背面)                    │
├──┼─────────────────────┼───────────────────────┤
│1   │問:是否有收過李麗華所交付的5千元?       │檢:是不是有收過李麗華所交付的5000元?        │
│    │答:有。                                  │陳:有。                                      │
├──┼─────────────────────┼───────────────────────┤
│2   │問:那時候候選人開放登記了沒?            │檢:有,候選人開放登記了沒。                  │
│    │答:不記得,但是李麗華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  │陳:有在出來講選給誰、選給誰這樣,那個哪有登記│
│    │    全教。                                │    。                                        │
│    │問:他是先拿5千塊給你,還是先請你支持李全 │檢:已經有,可是?                            │
│    │    教?                                  │陳:他有提說要選給誰,支持什麼人、支持什麼人這│
│    │答:拿給我的時候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全教。  │    樣。                                      │
│    │問:在拿給你5千塊之前,有無跟你說過選舉的 │檢:誰講的?                                  │
│    │    事?                                  │陳:她有說叫我要支持,要支持給什麼人。        │
│    │答:有,有拜託我支持李全教。              │檢:那就不記得喔,你說她是指李麗華嗎?        │
│    │問:拜託你支持李全教,是否指請你投李全教  │陳:對。                                      │
│    │    一票的意思?                          │檢:有跟我說,要請你支持誰呢?                │
│    │答:是。                                  │陳:嘿。                                      │
│    │                                          │檢:對,那她跟你說要請你支持誰?              │
│    │                                          │陳:有,有說。                                │
│    │                                          │檢:對,對啊,她是跟你說要請你支持誰?        │
│    │                                          │陳:誰喔?                                    │
│    │                                          │檢:對。                                      │
│    │                                          │陳:她說李全教。                              │
│    │                                          │檢:李全教,請我支持李全教。                  │
│    │                                          │檢:她是先拿5000元給你,還是先請你支持李全教?│
│    │                                          │陳:前後左右,當時拿給我那個時候她有講,但沒有│
│    │                                          │    說這個錢是誰拿的,我起先說裡面我有強調。  │
│    │                                          │檢:拿給你的時候?                            │
│    │                                          │陳:有強調。                                  │
│    │                                          │檢:有沒有講說要請你支持李全教?              │
│    │                                          │陳:有。                                      │
│    │                                          │檢:她拿給我的時候,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全教,好│
│    │                                          │    ,要支持李全教。                          │
│    │                                          │檢:那在拿給你5000元之前,有沒有跟你講過選舉的│
│    │                                          │    事情?                                    │
│    │                                          │陳:沒有。                                    │
│    │                                          │檢:沒有,我不是說拿5000元給你的那時候,是之前│
│    │                                          │    ,之前有沒有拜託你支持誰、支持誰?        │
│    │                                          │陳:有、有、有。                              │
│    │                                          │檢:那有拜託你支持誰嗎?                      │
│    │                                          │陳:李全教。                                  │
│    │                                          │檢:也是,那,拜託我支持李全教。              │
│    │                                          │檢:那拜託你支持李全教,是不是指請你投他一票的│
│    │                                          │    意思,投李全教一票的意思?                │
│    │                                          │陳:對。                                      │
│    │                                          │檢:還是要,那有沒有另外拜託你說5000元要去跟其│
│    │                                          │    他人拉票?                                │
│    │                                          │陳:沒有,她只是純粹說叫我。                  │
│    │                                          │檢:你投給他就對了?                          │
│    │                                          │陳:對。                                      │
├──┼─────────────────────┼───────────────────────┤
│3   │問:李麗華交5千塊給你時,是在哪裡交?     │檢:那李麗華交5000元給你的時候,是在哪裡交的?│
│    │答:家門口。                              │陳:在家門口。                                │
│    │問:那時候家裡有無其他人在?              │檢:你的家門口?                              │
│    │答:我太太在旁邊,但是他不知道。          │陳:嗯。                                      │
│    │問:他在旁邊為何不知道?                  │檢:那時候家裡有其他人在嗎?                  │
│    │答:他知道李麗華有拿錢給我,也知道金額多少│陳:家裡那時候。                              │
│    │    。                                    │檢:或者說旁邊有其他人在場?                  │
│    │                                          │陳:旁邊有人,但不知道他知道不知道,有人,但他│
│    │                                          │    不知道知不知道。                          │
│    │                                          │檢:那是誰在旁邊?                            │
│    │                                          │陳:我太太在旁邊啦。                          │
│    │                                          │檢:我太太在旁邊,但她不知道。                │
│    │                                          │陳:她不知道。                                │
│    │                                          │檢:她怎麼會不知道,她不是就在旁邊嗎?        │
│    │                                          │陳:她知道錢,可是她不知道拿這個錢是什麼意思這│
│    │                                          │    樣,她知道她有拿錢給我。                  │
│    │                                          │檢:她知道,她知道李麗華有拿錢給你?          │
│    │                                          │陳:對。                                      │
│    │                                          │...                                           │
│    │                                          │檢:那有沒有跟她講說這個錢,那你有沒有講說要拜│
│    │                                          │    託她,你有沒有叫你太太也要投李全教一票?  │
│    │                                          │陳:沒有,我說看個人的意願,個人的意願是怎麼樣│
│    │                                          │    就投給誰。                                │
│    │                                          │...                                           │
├──┼─────────────────────┼───────────────────────┤
│4   │問:這5千塊用到哪裡?                     │檢:那這5000元用到哪裡去了?                  │
│    │答:他是里長,拿給我的時候是說茶水費,沒有│陳:她拿給我,她是里長,所以她拿給我是純粹說,│
│    │    說錢是怎麼來的,但是有叫我支持李全教。│    要說茶水費,她沒有,她只有說支持誰,可是她│
│    │    5千塊我暫時收著,但是陸陸續續花到社區 │    沒有說我這個錢是誰拿還是誰拿,純粹她拿的。│
│    │    茶水。                                │檢:那她給你是說茶水費,沒有說是誰的錢?      │
│    │問:你買了多少茶水?                      │陳:嘿。                                      │
│    │答:現在沒有,但是以前都有。我收到5千塊以 │檢:但是有沒有請你要支持誰?                  │
│    │    後還沒有去送茶水,因為我們志工活動是一│陳:有。                                      │
│    │    陣一陣的,現在還沒有志工活動。        │檢:就是支持李全教?                          │
│    │問:你們以前一次的志工活動要花多少茶水費?│陳:對。                                      │
│    │答:應該也不多,幾百塊。                  │檢:好,那沒關係,那就算是茶水費,你拿到這5000│
│    │                                          │    元的茶水費,後來你用到哪裡去了?          │
│    │                                          │陳:社區啊。                                  │
│    │                                          │...                                           │
│    │                                          │檢:就是你收到5000元以後有沒有送茶水?        │
│    │                                          │陳:還沒,還沒,都還沒。                      │
│    │                                          │檢:所以這5000元還在你身上?                  │
│    │                                          │陳:對。                                      │
│    │                                          │檢:還沒有花到?                              │
│    │                                          │陳:還沒花到,嘿。                            │
│    │                                          │檢:現在沒有,但以前有,這5000元還沒有去送茶水│
│    │                                          │    。                                        │
│    │                                          │陳:對。抱歉,因為我那個志工活動有一個時候、一│
│    │                                          │    個時候,那我不是說現在拿就用得上。        │
│    │                                          │...                                           │
│    │                                          │檢:對,那差不多一次要幾百塊?                │
│    │                                          │陳:幾百塊、幾百塊而已,一次也是一百塊,不會很│
│    │                                          │    多,是累積而已。                          │
│    │                                          │...                                           │
├──┼─────────────────────┼───────────────────────┤
│5   │問:李麗華拿給你茶水費以後,你才想要請茶水│檢:所以,那李麗華拿給你茶水費了以後,你才想要│
│    │    費?                                  │    請茶水嗎?                                │
│    │答:是,因為有多餘的錢。                  │陳:對阿,因為她有拿這個,我就會,我想說。    │
│    │問:既然你之前都沒有請過大家喝茶水,為何李│檢:那你那時候為什麼?                        │
│    │    麗華要給你茶水費?                    │陳:想說有多餘的錢,我就想要做這方面。        │
│    │答:我想說他是里長。                      │檢:問,既然你,因為有多餘的錢。              │
│    │問:你既非正式志工,之前也沒有請過茶水,為│檢:既然你之前都沒有請過大家喝茶水,為什麼李麗│
│    │    何要收這個茶水費?                    │    華要給你茶水費?因為你又沒有請過?        │
│    │答:因為人家拿給我們就拿,而且他是里長。  │陳:我想說她是里長,我自己想說里長她也是。    │
│    │問:你除了幫忙鋪地磚?有無出過錢?        │檢:你為什麼要收啊?因為你之前也沒有請過茶水,│
│    │答:沒有。                                │    只是鋪鋪磚,那為什麼要這樣收這個茶水費,你│
│    │問:你既然沒有出過錢,李麗華在選舉期間拜託│    又不是正式的掛名的志工?                  │
│    │    你支持特定的候選人,並拿給你5千塊,茶 │陳:對啊,她說。                              │
│    │    水費是不一個藉口、名義,實際上是買票?│檢:你既非正式的志工,也沒有請過茶水,之前也沒│
│    │答:我沒有想到這個。                      │    有請過茶水,為什麼要收這個茶水費?        │
│    │問:沒有出過錢,也不是正式志工,一次茶水費│陳:因為也是,要怎麼講,人家拿給我們,我們就拿│
│    │    不過幾百塊,一次別人要給你5千塊茶水費 │    這樣。                                    │
│    │    ,會不會覺得奇怪?                    │...                                           │
│    │答:會。                                  │檢:你除了幫忙鋪地磚是出力,有沒有出到錢,有沒│
│    │問:既然會覺得奇怪,為何不拒絕?          │    有幫這個社區出過錢過?                    │
│    │答:那時候既然要拿給我們,我們就拿。      │陳:錢沒有。                                  │
│    │問:有無前科?                            │...                                           │
│    │答:沒有。                                │檢:你既然沒有出過錢,李麗華在選舉期間拜託你支│
│    │                                          │    持特定的候選人,並拿給你5000元,那個茶水費│
│    │                                          │    不是只是一個藉口、名義而已嗎?實際上不是等│
│    │                                          │    於是買票嗎?跟你買票?                    │
│    │                                          │陳:我沒有去思考,我沒有思考。                │
│    │                                          │...                                           │
│    │                                          │檢:因為你又沒有出到錢,然後實際上你又還沒有花│
│    │                                          │    出去,然後選舉期間拿給你錢,然後跟你說你支│
│    │                                          │    持,這不是買票是什麼,這個是?            │
│    │                                          │陳:我也不知,我沒有,當時我沒有想到你這個就是│
│    │                                          │    在買票,沒有想這樣子,只是好像挺,人家說。│
│    │                                          │檢:那你為什麼,那你無緣無故的,無緣無故別人要│
│    │                                          │    給你5000元的茶水費,你不會覺得奇怪嗎?5000│
│    │                                          │    元不是一個小數字耶?                      │
│    │                                          │陳:對啊。                                    │
│    │                                          │檢:會不會覺得,會不會覺得奇怪?無緣無故,你也│
│    │                                          │    不是正式的志工,之前也沒出到錢,而且就算有│
│    │                                          │    請茶水費,一次也不過幾百元,就一次給你5000│
│    │                                          │    元?                                      │
│    │                                          │陳:會啊,當然會啊。                          │
│    │                                          │檢:那既然會覺得奇怪,你那時候為什麼不拒絕啊?│
│    │                                          │檢:沒有出過錢,也不是正式的志工,一次茶水費不│
│    │                                          │    過幾百塊,那一次別人給你5000元。          │
│    │                                          │檢:你之前有沒有刑事案件經歷過?              │
│    │                                          │陳:沒有。                                    │
│    │                                          │檢:我簡單講就是前科啦?                      │
│    │                                          │陳:我第一次來這裡。                          │
│    │                                          │...                                           │
│    │                                          │檢:問,有無前科。                            │
│    │                                          │檢:就還是回到為什麼不拒絕,就是上一個問題好像│
│    │                                          │    還沒有回答檢察官,就是為什麼不拒絕?      │
│    │                                          │陳:可能我們那時候既然她要拿給我們,我們就拿這│
│    │                                          │    樣。                                      │
├──┼─────────────────────┼───────────────────────┤
│6   │問:因為別人給你錢,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檢:那這樣子,因為別人要給你錢,拜託你支持李全│
│    │    收下來,構成妨害投票罪,是否承認?    │    教,然後你也收下來了,這樣子構成妨害投票罪│
│    │答:我承認。                              │    ,是否承認呢?                            │
│    │問:(告以緩起訴相關規定要旨)是否願意接受│陳:這樣有,這樣有?                          │
│    │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期間內並│檢:別人給你錢,就說是茶水費,可是拜託你投給,│
│    │    應遵守命令事項?                      │    支持要投給李全教一票,你也收下來了,這樣子│
│    │答:願意。      I                         │    構成投票,就是投票的收賄罪?              │
│    │問: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4個月內,接受法治教 │陳:收賄喔。                                  │
│    │    育1場次,有何意見?                   │檢:就是收了別人的賄賂啊。                    │
│    │答:願意。                                │陳:可是。                                    │
│    │以下改以證人身分訊問                      │檢:收了別人的賄賂,然後請你去投一個人?      │
│    │                                          │陳:對啊,是這樣,可是她沒有表明怎麼辦。      │
│    │                                          │檢:可是她不是也有講說拜託你支持李全教?      │
│    │                                          │陳:對,有,有這樣子講,這樣就是。            │
│    │                                          │檢:這樣就是。                                │
│    │                                          │陳:這樣就對喔?就叫構成那個妨礙?            │
│    │                                          │檢:對。                                      │
│    │                                          │陳:這樣喔?                                  │
│    │                                          │檢:我們不能夠因為一個人不知道法律而減出?    │
│    │                                          │陳:她沒有講,她沒有講,她沒有講,她沒有明講說│
│    │                                          │    什麼。                                    │
│    │                                          │檢:買票的人現在不會有人講說這個就是買票錢,現│
│    │                                          │    在世界上不會?                            │
│    │                                          │陳:喔。                                      │
│    │                                          │檢:都是講說給你錢,拜託你支持,紅包,或者有些│
│    │                                          │    不用茶水費,這個是紅包,這個是?          │
│    │                                          │陳:沒有明講就構成了?                        │
│    │                                          │檢:就算沒有明講,可是你也知道是要拜託你支持特│
│    │                                          │    定的候選人啊?                            │
│    │                                          │陳:嗯。                                      │
│    │                                          │檢:這個你承認嗎?                            │
│    │                                          │陳:這樣我承認,這樣我承認。                  │
│    │                                          │檢:好,我承認喔。                            │
│    │                                          │陳:嗯,嗯。                                  │
│    │                                          │檢:我給你一個,如果說你有先承認,因為我本來不│
│    │                                          │    想說先跟你講條件怎麼樣,然後再問你要不要承│
│    │                                          │    認,我現在就是看你說你自己願不願意自發性的│
│    │                                          │    承認?                                    │
│    │                                          │陳:這樣我承認。                              │
│    │                                          │檢:如果你先自發性的承認,我看看可不可以給你一│
│    │                                          │    個從輕的機會好不好?                      │
│    │                                          │陳:謝謝,謝謝。                              │
│    │                                          │檢:你稍坐一下。                              │
│    │                                          │陳:謝謝。                                    │
│    │                                          │(畫面時間2014/12/12 17:43:25檢察官離開座位 │
│    │                                          │置)                                          │
│    │                                          │(畫面時間2014/12/12 17:45:50檢察官進入法庭 │
│    │                                          │)                                            │
│    │                                          │檢:請坐,那個,緩起訴那個調得到嗎?          │
│    │                                          │檢:就是說我們在法律上面有一個緩起訴的制度,但│
│    │                                          │    是因為我現在一下子之間查不到你的前科,所以│
│    │                                          │    我不曉得、不確定你的前科到底是不是如您所講│
│    │                                          │    的,就是說之前沒有前案紀錄,如果說你之前都│
│    │                                          │    是沒有前案紀錄的話,那我們會觀察你一年的時│
│    │                                          │    間,就是緩起訴期間是一年,那一年之內都不能│
│    │                                          │    故意再犯罪,也包括跟別人吵架、打架,或者酒│
│    │                                          │    駕、公然侮辱、罵人等等這些都不行?        │
│    │                                          │陳:好。                                      │
│    │                                          │檢:因為我們之前不是都有到地方上去做反賄選的宣│
│    │                                          │    導?                                      │
│    │                                          │陳:嗯。                                      │
│    │                                          │檢:你或許不知道,但是因為我們地檢署在查賄的階│
│    │                                          │    段,先前階段都有在地方上面做反賄選的宣導,│
│    │                                          │    但是因為畢竟還是有人收了這樣的錢以後,我會│
│    │                                          │    希望他來我們地檢署上一次法治教育的課程,就│
│    │                                          │    是這樣的一個條件而已,一年的觀察期,一年如│
│    │                                          │    果說都沒有再犯罪的話,在這4個月之內,我們 │
│    │                                          │    觀護人會安排一次上課的課程,請你們來地檢署│
│    │                                          │    上一次法治教育的課程,那這個案子一年以後如│
│    │                                          │    果說都沒有再犯等等怎麼樣的話,這個案子我們│
│    │                                          │    就不起訴了,就不送到院方去了,就到那時候為│
│    │                                          │    止?                                      │
│    │                                          │陳:好,謝謝,謝謝。                          │
│    │                                          │檢:這樣可以嗎?                              │
│    │                                          │陳:可以,可以。                              │
│    │                                          │檢:可以喔?                                  │
│    │                                          │陳:嘿。                                      │
│    │                                          │書:一場次。                                  │
│    │                                          │檢:對,現在都是法治教育一場次,現在都寫成一場│
│    │                                          │    次,對,這是我們那個教出來的,一場次,那妳│
│    │                                          │    先打個電話問一下有沒有緩起訴的那個?      │
│    │                                          │書:嗯,可能要帶他先去法警室。                │
│    │                                          │檢:好,好,就這樣,到這邊等一下,來,以下改以│
│    │                                          │    證人的身分訊問。                          │
│    │                                          │檢:那接下來,你的部分我剛剛已經講了,就是一年│
│    │                                          │    以後這個案子如果說都沒有出什麼,就是你沒有│
│    │                                          │    再故意犯罪的話,這個案子就告一段落,就不會│
│    │                                          │    再追訴,但是因為你剛才講話有涉及到李麗華的│
│    │                                          │    部分,接下來,接下來的過程,我是要用證人的│
│    │                                          │    身分來請教你問題了,不是你被告的身分,是以│
│    │                                          │    證人的身分,瞭解嗎?                      │
│    │                                          │陳:瞭解。                                    │
├──┼─────────────────────┼───────────────────────┤
│7   │問:是否有收過李麗華所交付的5千元?       │檢:你剛才講說,就是是否有收受李麗華所交付的50│
│    │答:有。                                  │    00元,有沒有這件事情?                    │
│    │問:李麗華交給你5千元時,是否有拜託你支持 │陳:有。                                      │
│    │    哪位候選人?                          │檢:那是,那個李麗華交給你5000元的時候,是否有│
│    │答:有,李全教。                          │    拜託你支持哪一位候選人?                  │
│    │問:所謂的支持哪位候選人,是指什麼意思?  │陳:有。                                      │
│    │答;投他一票。                            │檢:有,是哪一位呢?                          │
│    │問:有無再請你幫忙拉票?                  │陳:李全教。                                  │
│    │答:沒有。                                │檢:李全教,問,李麗華交付給你5000元的時候,是│
│    │問:他在何時交錢給你?  I                 │    不是有拜託你支持哪一位候選人。            │
│    │答:選前大約1個月。                       │檢:那所謂的支持哪位候選人是指什麼意思呢?    │
│    │問:交付給你5千元地點?                   │陳:支持就是選啊。                            │
│    │答:家門口。                              │檢:就是投他一票嗎?                          │
│    │間:那時候家裡有無其他人在?              │陳:嘿,對。                                  │
│    │答:有我太太,但是我太太在家裡面,我在門口│...                                           │
│    │    ,他沒有聽到。                        │檢:她是在什麼時候,李麗華是在何時交給,那時候│
│    │                                          │    投票了沒?                                │
│    │                                          │陳:那時候還沒。                              │
│    │                                          │檢:是選前?                                  │
│    │                                          │陳:選前。                                    │
│    │                                          │檢:選前多久,還記得嗎?                      │
│    │                                          │陳:大約,大約差不多可能一個月有喔。          │
│    │                                          │檢:一個月,選前大約一個月。                  │
│    │                                          │檢:那交付給你5000元的地點是在哪裡?          │
│    │                                          │陳:家裡。                                    │
│    │                                          │檢:你家的門口嗎?                            │
│    │                                          │陳:對,家門口。                              │
│    │                                          │檢:那當時還有誰在附近呢?你剛才不是講說?    │
│    │                                          │陳:可是她沒有聽到。                          │
│    │                                          │檢:沒關係,那你太太是在,在哪裡呢?是在?    │
│    │                                          │陳:在裡面,我在門口,她在裡面。              │
│    │                                          │檢:喔。                                      │
│    │                                          │陳:嗯。                                      │
│    │                                          │檢:家門口,然後,有我太太,但是我太太在家裡面│
│    │                                          │    ,然後你在門口,她沒有聽到?              │
│    │                                          │陳:對。                                      │
├──┼─────────────────────┼───────────────────────┤
│8   │問:你是否認識李全教?                    │檢:那李全教你本身認不認識?                  │
│    │答:知道這個人,但是不認識。              │陳:不認識,知道人,不認識,知道他,不認識。  │
│    │問:有無去參加李全教的造勢晚會?          │檢:問,你是否認識李全教,知道這個人,但是不認│
│    │答:沒有。                                │    識。                                      │
│    │問:李麗華有無請你參加競選活動?          │檢:你有沒有去參加李全教的造勢晚會?          │
│    │答:沒有。                                │陳:沒有。                                    │
│    │                                          │檢:李麗華有沒有拉你去參加競選活動?          │
│    │                                          │陳:沒有。                                    │
│    │                                          │檢:李麗華有無請你參加競選活動。              │
│    │                                          │陳:抱歉,我借問一下,算是她沒有說這個算那個,│
│    │                                          │    這樣就構成那種?構成那種?                │
│    │                                          │檢:就我的認知,現在買票沒有人在明講這個就是買│
│    │                                          │    票錢,都是一個,應該不會有人,不會有人這麼│
│    │                                          │    明講到這種程度啦。                        │
│    │                                          │陳:我以為說她有明講。                        │
│    │                                          │檢:如果說要明講的話,那其實有很多就。        │
└──┴─────────────────────┴───────────────────────┘
附表七: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劉陳香部分:(院三卷第109至113
頁)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劉陳香到庭所為不利│
│劉陳香,伊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劉進山:當時我也跟她說,你帶李全│辯護人:妳還說李麗華拿錢給妳當天│
│        教來,隔天也帶王峻潭來啊│        是沒有說要妳支持李全教,│
│        ,我也不知道要支持誰。  │        但是後來李麗華向妳拜票時│
│林堡欽:我跟你說,他可能也會問  │        ,有叫妳支持李全教,所以│
│        你這個問題,他有沒有陪別│        妳認為這5000元應該是要叫│
│        人來?為什麼你不懷疑是別│        妳支持李全教的代價,妳有│
│        人,卻懷疑是他?…      │        無說這些話?            │
│林堡欽:所以我問你,為什麼你直覺│劉陳香: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可能要選│
│        上就認為是李全教?      │        舉了。                  │
│劉陳香:後來才知道的。          │辯護人:妳自己個人是如此感覺?  │
│林堡欽:為什麼你認為知道,你後來│劉陳香:對。                    │
│        有確認過嗎?            │【以上,鈞院卷二,第188頁】     │
│劉進山:沒有啊                  │檢察官:後來妳因為自己這個案件,│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        檢察官認為有收受賄賂的部│
│出之附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        份,妳有再把這5000元繳出│
│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14頁】      │        來?                    │
│林堡欽:對啊,他如果問你這個問題│劉陳香:是。                    │
│        你要怎麼說?            │檢察官:妳會再繳出來的原因就是妳│
│李麗華:你就跟他說李全教一次,王│        也知道因為她後來有再拜託│
│        峻潭也一次,一人一次而已│        妳,那5000元是要請妳支持│
│劉進山:對啊。                  │        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妳覺│
│林堡欽:一人一次而已你怎麼知道這│        得這樣很怪,這樣是違法的│
│        5000一定是李全教的,不是│        ,所以妳才願意再繳出來,│
│        王峻潭的,你要怎麼回答?│        因為這是犯法的,是否如此│
│林堡欽:對啊你要想一下要怎麼回答│        ?                      │
│        ,他一定會問你這個問題,│劉陳香:是。                    │
│        既然她也有陪別人來拜票,│【以上,鈞院卷二,第192頁正反面 │
│        他也有講她有陪別人來拜票│】                              │
│        ,一人一次啊,那他一定會│辯護人:妳剛才回答說律稱說妳拿50│
│        問說為什麼你不懷疑別人要│        0元去買糖果、餅乾給老人 │
│        懷疑李全教?這是第一點,│        ,妳花用大約一半左右,當│
│        第二個問題是你有沒有跟她│        時拿給妳也沒有提到選舉的│
│        確認過?                │        事情,既然如此,為何在檢│
│劉陳香:這樣我要怎麼回應?      │        察官那裡會說妳收了這5000│
│李麗華:你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        元有答應李麗華要投票支持│
│        就好啦,你現在就推給我,│        李全教?因為妳說沒有講到│
│        就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        選舉的事情,是妳看到李麗│
│        就好了啦,因為我有國民黨│        華陪李全教來拜票,妳才把│
│        黨證啊。                │        這些事情聯想在一塊?    │
│林堡欽:這也是可以這樣說,也可以│劉陳香:對。                    │
│        說聊天的時候聽到他在講這│辯護人:既然如此,妳剛才也說當初│
│        樣就好了。              │        拿錢給妳,也都沒有講說跟│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15頁】      │        投票、選舉有關係的,可是│
│劉進山:像我太太那個也可以跟他說│        為何妳會在檢察官的筆錄反│
│        誤認啊……              │        而說妳收到5000元,因為妳│
│林堡欽:誤認的話反而讓檢察官撤銷│        有答應要支持李全教?    │
│        你的緩起訴,然後重新起訴│劉陳香:那是後來她又說。        │
│        。                      │辯護人:到後來說,妳是把這兩件事│
│羅來好:那不行啦。              │        情做連結?              │
│劉進山:這樣喔。                │劉陳香:是。                    │
│林堡欽:我跟你說,一定是這樣的啦│【以上,鈞院卷二,第192頁反面】 │
│        ...                     │檢察官:檢察官換個方式問好了,在│
│劉進山:沒有啦,因為他也有帶峻潭│        妳的感覺裡面,李麗華在議│
│        ,也有帶全教他是要怎麼說│        員的候選人部份她是支持誰│
│        確實是他...             │        ?                      │
│林堡欽:他有沒有要相信你?      │劉陳香:好像是李全教。          │
│劉進山:他就是不要信啊。        │【以上,鈞院卷二,第194頁】     │
│林堡欽:他不要信,才會後來給你用│檢察官:只有在她拿這筆5000元給妳│
│        一個緩起訴,算是用一個緊│        的時候,妳後來有自己聯想│
│        箍咒把你綁住也還沒超過一│        到她是在幫李全教助選?  │
│        年,如果到時候反而說,別│劉陳香:是。                    │
│        說反而說,講到最後變成檢│檢察官:所以後來妳才會在妳自己收│
│        察官叫我認我就認,我也不│        受這5000元的部份有願意做│
│        知道我在認什麼,那就等於│        承認買票的違法,然後才願│
│        沒認的意思,沒認就讓你沒│        意把這5000元繳到國庫,做│
│        認,後面就撤銷你的緩起訴│        緩起訴?                │
│        ,意思就是說你沒有真正的│劉陳香:是。                    │
│        意思啦。                │【以上,鈞院卷二,第194頁反面】 │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18頁】      │檢察官:所以李麗華當時在給妳這筆│
│劉陳香:不是啦!人家現在在教你怎│        5000元的時候,她到底是怎│
│        說......你就要教我們要怎│        麼跟妳講的?她是說這個是│
│        麼說啊?                │        要給妳買茶水喝的,就議員│
│林堡欽:沒啦,你就照原本說的你說│        候選人的部份支持一下李全│
│        承認你有拿5000啊,你也有│        教?後來她是否有跟妳這樣│
│        聽說這筆錢就是拿來用在選│        講?                    │
│        舉上的,你也認為說錢沒有│劉陳香:拿給我的時候沒有講。    │
│        拿去請義工啊,也沒有買糖│檢察官:後來她有拜票的時候,妳自│
│        果餅乾,什麼都沒有,所以│        己有把它們連結在一起?  │
│        你最後就認為說這就是-到│劉陳香:對。                    │
│        後面你就認為說這就是那筆│【以上,鈞院卷二,第195頁正反面 │
│        錢啊,所以你才會承認啊,│】                              │
│        所以如果交代不清楚這筆錢│                                │
│        怎麼花掉的,你就承認這樣│                                │
│        就好。不然又撤銷,又…  │                                │
│劉陳香:像我們這.....           │                                │
│劉進山:像我們這樣到最後他若問要│                                │
│        怎麼跟他說?            │                                │
│林堡欽:他就問你為什麼要承認嘛,│                                │
│        他會問你兩個,像我們剛剛│                                │
│        討論的,有兩個問題,第一│                                │
│        個是為什麼一定就是李全教│                                │
│        ?剛剛她跟你說了嘛,說她│                                │
│        可能比較偏國民黨。你有沒│                                │
│        有跟她確認過?這筆錢是要│                                │
│        選給誰的?你有沒有跟她確│                                │
│        認過嘛?你有沒有跟她確認│                                │
│        過嘛?                  │                                │
│...                             │                                │
│林堡欽:但是你認為說,不管是支持│                                │
│        誰、不管投誰,這筆錢就是│                                │
│        跟選舉有關係你可以這麼講│                                │
│        ,他是沒有跟我講特定誰、│                                │
│        特定誰,但是這筆錢絕對是│                                │
│        跟選舉有關係,買票也不一│                                │
│        定是投給李全教就有罪,投│                                │
│        給王峻潭就沒罪啊,賣票就│                                │
│        是不行,對不對?這是這樣│                                │
│        子啦!沒說過就沒說過,這│                                │
│        樣就好了。後來說為什麼要│                                │
│        認罪?你認為你收了這筆錢│                                │
│        ,但沒有做到什麼工作,你│                                │
│        認為說就像筆錄說的那樣跟│                                │
│        選舉有關係,所以我才會承│                                │
│        認,這樣就好了。        │                                │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18至19頁】  │                                │
└────────────────┴────────────────┘
附表八:
┌──┬────────────────────┬───────────────────────┐
│編號│郭順吉10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         │104年5月28日審理筆錄勘驗郭順吉偵訊錄音之內容  │
│    │(偵二卷第75至78頁)                    │(院三卷第165背面至175背面)                  │
├──┼────────────────────┼───────────────────────┤
│1   │問:你是否認識李麗華?交往關係為何?有無│檢:好,原則上我是照市調處問,會再做補充,那你│
│    │    私人恩怨及金錢往來?                │    有認識李麗華,跟她的關係還有恩怨、金錢往來│
│    │答:我認識李麗華已好幾年,她家原本在開雜│    的部分?                                  │
│    │    貨店,她是我們里長,我們在路上遇到都│郭:嗯,沒有什麼往來,沒有金錢往來,什麼都沒有│
│    │    會打招呼,並無特殊交情,也沒有恩怨或│    。                                        │
│    │    金錢往來。                          │...                                           │
│    │問:本次103年臺南市市議員及里長選舉,你 │檢:好,你在這一屆的市議員跟里長的選舉,有沒有│
│    │    有無擔任任何候選人之競選服務處人員或│    擔任候選人的競選服務處的人員或者是參加輔選│
│    │    參與輔選活動?                      │    活動?                                    │
│    │答:都沒有。                            │郭:都沒有。                                  │
│    │問:經查,李麗華有於103年8、9月間發放新 │檢:都沒有喔,那李麗華在這個部分呢?          │
│    │    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有無此事│檢:問,經查李麗華有於103年8、9月間,嗯,對, │
│    │    ?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    下面就發放新台幣5000元現金給你。          │
│    │答:有這件事,但日期我忘了。該5000元現金│檢:我們查起來是8、9月的時候,里長李麗華有曾經│
│    │    我因不想收而當場拒絕了2、3次,最後推│    發一筆5000元的現金給你,有無這件事情?有無│
│    │    不掉才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在隔│    此事?                                    │
│    │    幾天後即103年11月5日,就自己再貼600 │郭:日期何時我忘記了,大約是什麼時候。        │
│    │    元,總計5600元,在玉井區農會信用部以│檢:登記參選前,還是登記後,有沒有印象?      │
│    │    匯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的政治獻金專戶(帳│郭:沒有印象。                                │
│    │    號已忘記),當日就前往李全教競選總部│...                                           │
│    │    向櫃台小姐表示我有小額捐款,並留下我│檢:這5000元你說不想收,有拒絕了二、三次?    │
│    │    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幾天後│郭:對。                                      │
│    │    我就收到李全教競選總部寄給我的「擬參│檢:最後才想說退不掉,才用政治獻金的方式?    │
│    │    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我願提供該收│郭:對,那個時候有人來,那個時候我們在那邊有人│
│    │    據供貴處參考。                      │    來,我想說我想一個辦法,我當面跟她講,跟里│
│    │                                        │    長講,說我會想辦法退還給妳。              │
│    │                                        │檢:好,這樣喔,好。                          │
│    │                                        │檢:你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              │
│    │                                        │郭:對。                                      │
│    │                                        │檢:你說你差不多是11月5日左右又貼600元,總共56│
│    │                                        │    00元,在農會信用部用匯款的方式,匯到他的帳│
│    │                                        │    戶就對了?                                │
│    │                                        │郭:對。                                      │
│    │                                        │檢:那天你有過去他們的總部跟這個小姐講你小額捐│
│    │                                        │    款?                                      │
│    │                                        │郭:沒有,沒有捐出什麼名,說什麼名,因為小額捐│
│    │                                        │    款,那個廣告,那個扇子有帳號,我去農會的時│
│    │                                        │    候。                                      │
├──┼────────────────────┼───────────────────────┤
│2   │問:(提示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是否│檢:好,提示,你說的收據是這張嗎?(提示收據)│
│    │    是這張收據?                        │郭:對,匯款的,匯款的。                      │
│    │答:是。                                │檢:這邊有一張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上面有│
│    │問:捐贈方式是交現金嗎?                │    你的名字,5600元,就是這張?              │
│    │答:我是到農會以匯款方式匯到政治獻金專戶│郭:對,因為我不能幫忙,我也沒有答應。        │
│    │問:你說你拒絕2、3次,有無印象第一次是何│檢:是否是這一張收據,是,好。                │
│    │    時何地?                            │檢:上面捐獻方式是交現金,你是用匯款還是現金?│
│    │答:都是同一天,當時我有跟李麗華說我沒能│郭:我用匯款,拿去農會用那個。                │
│    │    力幫忙,我會想辦法退還這筆款項。    │檢:轉帳的還是?                              │
│    │                                        │郭:那個有一個帳號,我去農會,有一個統一,像人│
│    │                                        │    家都有設專戶。                            │
│    │                                        │檢:這樣,我是到農會以匯款方式匯到政治獻金專戶│
│    │                                        │    ,好,OK,好,來。                        │
│    │                                        │檢:你說你拒絕了二、三次?問,你說你拒絕了二、│
│    │                                        │    三次,拒絕了二、三次。                    │
│    │                                        │檢:有無印象第一次是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    │
│    │                                        │郭:不是,當場她那一天,就那一天的時候剛好有人│
│    │                                        │    來,剛好有人來,我想說不好看,我有跟她說,│
│    │                                        │    有跟里長說。                              │
│    │                                        │檢:因為她不是來很多趟,是?                  │
│    │                                        │郭:不是,那一次,我說沒有能力,我不要收,我可│
│    │                                        │    以幫你們的忙,這樣二、三次。              │
│    │                                        │檢:這樣,好。                                │
│    │                                        │郭:剛好有人來,想說不好看,我有跟她陳述說我沒│
│    │                                        │    有能力,我會想辦法退還,我跟她陳述這樣,這│
│    │                                        │    樣幫忙。                                  │
│    │                                        │檢:都是同一天,是在你家就對了?              │
│    │                                        │郭:不是。                                    │
│    │                                        │檢:你說地下停車場那邊?                      │
│    │                                        │郭:對。                                      │
│    │                                        │檢:都是同一天,當時我有跟李麗華。            │
│    │                                        │郭:我沒有能力。                              │
│    │                                        │檢:我沒有能力幫忙,我會想辦法。              │
│    │                                        │郭:退還。                                    │
│    │                                        │檢:退還這一筆款項,想辦法退還這一筆款項。好,│
│    │                                        │    問,那就加上這個,下面的接上去就好了,來。│
├──┼────────────────────┼───────────────────────┤
│3   │問:李麗華將5000元交付予你時,時間及地點│檢:李麗華將這5000元交給你的時間、地點,有無講│
│    │    為何?她如何說明該筆款項來源及用途?│    要怎麼用,你說是10月底的時候喔?          │
│    │答:我記得大約是在103年10月底某日和李麗 │郭:對,大約那陣子。                          │
│    │    華一同前往新營參加農村再造講習時,她│檢:10月底喔?                                │
│    │    在南瀛綠都心的研習室旁的廁所邊交付50│郭:大約,很久了,也不知道。                  │
│    │    00元給我,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她向我│...                                           │
│    │    表示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檢:你說那一次是和李麗華去參加新營的農會的農村│
│    │    能幫忙支持,此外就沒有要求我再做什麼│    再造?                                    │
│    │    事。                                │郭:對。                                      │
│    │問:李麗華交付5000元給你後,有無要求你幫│檢:在講習的時候?                            │
│    │    忙參與或協助任何李全教的競選事務或活│郭:對。                                      │
│    │    動?                                │檢:她在南瀛綠都心的地下停車場廁所旁邊?      │
│    │答:都沒有。                            │郭:在廁所旁,那不是停車場,反正在研習中心的廁│
│    │問:李麗華有無告知你,該筆5000元款項來源│    所旁邊而已。                              │
│    │    為何?                              │檢:地下室嗎?                                │
│    │答:沒有。                              │郭:那個上課都在那邊,上課都在那邊。          │
│    │問:他有無提及款項是來自於李全教競選總部│檢:喔。                                      │
│    │    總幹事交付?                        │郭:研習室就好了,研習室。                    │
│    │答:沒有。                              │檢:研習室旁?                                │
│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這些錢是要給你做茶水│郭:對,廁所。                                │
│    │    費?                                │檢:研習室旁廁所。                            │
│    │答:沒有。當時他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經│檢:研習,旁,廁所邊交付。                    │
│    │    我拒絕後,她就沒再說什麼了。        │檢:你說在廁所旁交5000元給你,那天沒有其他的人│
│    │                                        │    在場就對了?                              │
│    │                                        │郭:對。                                      │
│    │                                        │檢:她交給你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
│    │                                        │郭:她就說這回選舉這些要幫忙。                │
│    │                                        │檢:她有無說幫忙誰?                          │
│    │                                        │郭:沒有,我暗示她一下,她就沒有說了。        │
│    │                                        │檢:你不是說這回選舉議員的部分,李全教有參選,│
│    │                                        │    希望你幫忙支持一下,有這樣說嗎?          │
│    │                                        │郭:嗯,好像有,對。                          │
│    │                                        │檢:有喔,所以,因為我看在調查局的筆錄是記說在│
│    │                                        │    廁所旁邊給你5000元,說這個是議員選舉,李全│
│    │                                        │    教有參選,希望你能幫忙支持,只有說這樣,不│
│    │                                        │    然要說什麼?                              │
│    │                                        │郭:對,我就沒有答應她。                      │
│    │                                        │檢:她有無特別說到幫忙支持是要參加什麼競選活動│
│    │                                        │    還是什麼?                                │
│    │                                        │郭:都沒有,我暗示她一下,她就都沒有下文。    │
│    │                                        │檢:她只有說幫忙支持這樣就對了?              │
│    │                                        │郭:對,剛好有人來,所以我想說這個錢。        │
│    │                                        │檢:她有沒有跟你說這筆錢是怎麼來的?          │
│    │                                        │郭:都沒有講。                                │
│    │                                        │檢:都沒有喔?                                │
│    │                                        │郭:對。                                      │
│    │                                        │檢:好,問,加問。                            │
│    │                                        │檢:她有無提及款項是來自於李全教競選總部,或者│
│    │                                        │    是總幹事交付?                            │
│    │                                        │郭:她沒說。                                  │
│    │                                        │檢:她有無說到總幹事要給你的?                │
│    │                                        │郭:確實沒有說,確實是沒有說到,因為我們在庄裡│
│    │                                        │    都有認識,當然大家都會拜託。              │
│    │                                        │檢:來,問。                                  │
│    │                                        │檢:當時李麗華有沒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你做茶水費用│
│    │                                        │    ?要給你做茶水費的?                      │
│    │                                        │郭:我拒絕她後就都沒有說了,有人來。          │
│    │                                        │檢:她一來就說這是議員幫忙的,請你幫忙的,你拒│
│    │                                        │    絕後,她就都沒有說話了就對了?            │
│    │                                        │郭:對,有人來我就走了。                      │
│    │                                        │檢:沒有,當時她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經我拒絕│
│    │                                        │    後就沒有講了。                            │
│    │                                        │檢:你是說她叫你要幫忙支持議員,你說你沒有能力│
│    │                                        │    ,她就沒有說了?                          │
│    │                                        │郭:對,剛好有人來了,大家就去上課,事後就沒有│
│    │                                        │    聯絡了。                                  │
├──┼────────────────────┼───────────────────────┤
│4   │問:你是否認識玉井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你│...                                           │
│    │    否知悉黃澄清於本次(103年)臺南市議 │檢:你說里長李麗華拿錢給你的時候,有說要拜託幫│
│    │    員選舉期間是負責處理李全教在玉井區之│    忙李全教,但是沒有說到黃澄清的部分?      │
│    │    競選事項及人員部署?                │郭:對。                                      │
│    │答:我知道黃澄清是玉井區農會的總幹事,我│檢:好,沒有提到黃澄清或款項來源。            │
│    │    也知道他有在幫李全教助選,但我不知道│檢:不過她說有?                              │
│    │    他在競選總部的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李│郭:啊?                                      │
│    │    麗華在拿錢給我的時候,只有說是要請託│檢:她說她交給你的時候,有說這個是總幹事要給你│
│    │    幫忙李全教,沒有提到黃澄清或款項來源│    的?                                      │
│    │    。                                  │郭:沒有,我拒絕她了,我們都認識,那個時候剛好│
│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要如何幫忙議員候選人│    有人來,在廁所的時候,她剛好去廁所,突然叫│
│    │    李全教?                            │    我出去,我也不知道,我們在研習室上課,我說│
│    │答:沒有。後來我們也都沒有聯絡。        │    事實的。                                  │
│    │問:後來為何收下該筆款項?              │檢:好,來,問。                              │
│    │答:我推不掉,剛好有人過來,我就說我會想│檢:那李麗華是否有說要怎樣幫忙議員候選人李全教│
│    │    法退還,後來李麗華就走了,之後我知道│    ?                                        │
│    │    李全教的捐款帳號,我才去李全教競選總│郭:嗯,事後。                                │
│    │    部做小額捐款。                      │檢:那天,那天?                              │
│    │問:所以當時李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郭:都沒有,確實,大家去上課以後就沒有再聯絡了│
│    │    持李全教,並給你5千元?             │    。                                        │
│    │答:是,我有婉拒但後來才暫時先收下。不過│檢:當時,問號。                              │
│    │    我真的有跟李麗華說,這筆錢我會想辦法│檢:所以只有說幫忙,但沒有說要怎麼幫忙?      │
│    │    退還。                              │郭:對,我就拒絕她了。                        │
│    │問:有無補充意見?                      │檢:沒有。                                    │
│    │答:李麗華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不想收,│郭:確實她也都沒有跟我聯絡,我就有拒絕了。    │
│    │    當面拒絕2、3次,但是她一直堅持要拿給│檢:後來我們也都沒有聯絡,好,好,後來為何收下│
│    │    我,且當時在廁所旁,也有人在那邊,推│    該筆款項。                                │
│    │    卻也不方便,我才會在事後以政治獻金的│檢:後來為何將錢收下來?                      │
│    │    方式退回這筆錢,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輔│郭:剛好有人來,我就跟她講說我會想辦法退還。  │
│    │    選活動。                            │檢:你想說推不掉,剛好有人來就對了?          │
│    │問:你與被告黃澄清、李麗華等人有無親屬、│郭:對,像對方翁議員也去我家拜託我,拜託我們這│
│    │    婚約或法定代理人關係?              │    邊要投他,也是去我家拜託。                │
│    │答:沒有。                              │檢:翁議員有無拿錢給你?                      │
│    │                                        │郭:沒有。                                    │
│    │                                        │檢:對,這個里長有拿錢,這個就比較不一樣?    │
│    │                                        │郭:我想說這個競選,這樣就不對了。            │
│    │                                        │檢:我就說我會想辦法退還給。                  │
│    │                                        │檢:你說你會想辦法還給他們競選總部嗎?        │
│    │                                        │郭:沒有,我想說要還她,我就說我會想辦法還,想│
│    │                                        │    說慘了,我去寄付這一筆錢,我們說憑良心的,│
│    │                                        │    我繳這一筆錢後,我去跟他們的小姐說,也沒有│
│    │                                        │    說什麼用意,說我有小額捐款而已,都沒有陳述│
│    │                                        │    內容。                                    │
│    │                                        │檢:好,我說我會想辦法退還,後來。            │
│    │                                        │郭:跟里長,我知道那個帳號的時候。            │
│    │                                        │檢:好,李麗華就走了,走了,我才去李全教競選  │
│    │                                        │    總部做小額捐款。                          │
│    │                                        │郭:對,知道他的帳戶的時候,事後,又隔一個好像│
│    │                                        │    多少時間,他的扇子有那個撥款帳號。        │
│    │                                        │檢:好,OK。                                │
│    │                                        │檢:還有沒有要補充什麼嗎?                    │
│    │                                        │檢:就最下面那裡。                            │
│    │                                        │檢:你說她拿給你的時候,你實在是不要收的?    │
│    │                                        │郭:對。                                      │
│    │                                        │檢:拒絕她二、三次,不過她一直拿給你?        │
│    │                                        │郭:剛好在廁所旁,沒有辦法,公共的地方,在那邊│
│    │                                        │    也不好看。                                │
│    │                                        │檢:要拿給我,且當時在廁所旁,也有人在那邊,推│
│    │                                        │    卻也不方便。                              │
│    │                                        │郭:對。                                      │
│    │                                        │檢:推卻也不方便。                            │
│    │                                        │檢:所以你才事後去收,你說你完全都沒有參與任何│
│    │                                        │    的選舉活動就對了?                        │
│    │                                        │郭:對。                                      │
│    │                                        │...                                           │
│    │                                        │檢:所以,來好,前面這邊再加問好了,所以當時李│
│    │                                        │    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持李全教,並給你50│
│    │                                        │    00元。                                    │
│    │                                        │檢:這個事實,就是說里長那天確實有跟你說這樣,│
│    │                                        │    要你支持李全教,並給你5000元?            │
│    │                                        │郭:對,這是事實的。                          │
│    │                                        │檢:是的,好。                                │
│    │                                        │郭:但我有給她拒絕。                          │
│    │                                        │檢:好,我有婉拒。                            │
│    │                                        │檢:之後才收起來的?                          │
│    │                                        │郭:當時在廁所旁邊。                          │
│    │                                        │檢:我有婉拒,但後來還是收了錢,好。          │
│    │                                        │郭:不是,我確實有跟她講我會想辦法退還這筆錢,│
│    │                                        │    這個確實有講。                            │
│    │                                        │檢:好,不過我真的有跟李麗華說這筆錢我會想辦法│
│    │                                        │    退還,好,好,大概就這樣,好,這樣,來,具│
│    │                                        │    結。                                      │
│    │                                        │檢:這樣接下來要用證人的身分,請教你一些問題,│
│    │                                        │    就是剛才那個部分會再問一次,你和被告黃澄清│
│    │                                        │    、李麗華等人,就是剛才有說到的這幾個人是否│
│    │                                        │    有親戚關係?                              │
│    │                                        │郭:嗯,親戚關係沒有。                        │
├──┼────────────────────┼───────────────────────┤
│5   │問:經查,李麗華有於103年8、9月間發放新 │...                                           │
│    │    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有無此│檢:你說這5000元本來是不收,推不掉,之後才說用│
│    │    事?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    政治獻金的方式給她退還就對了?            │
│    │答:有這件事,但日期我忘了。該5,000元現│郭:對,當時我就這樣想了,對。                │
│    │    金,我因不想收而當場拒絕了2、3次,最│檢:這樣喔?                                  │
│    │    後推不掉才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郭:對。                                      │
│    │    在隔幾天後即103年11月5日,就自己再貼│檢:你說差不多是過了幾天之後,在11月5日才再貼6│
│    │    600元,總計5,600元,在玉井區農會信用│    00元,總共5600元,用匯款的方式匯過去就對了│
│    │    部以匯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的政治獻金專戶│    ,你過去總部跟櫃臺小姐表示說要小額捐款,留│
│    │    (帳號已忘記)當日就前往李全教競選總│    一些資料?                                │
│    │    部向櫃台小姐表示我有小額捐款,並留下│郭:沒有,沒有,只有說那個而已,她說感謝,給他│
│    │    我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幾天│    捐獻什麼的。                              │
│    │    後我就收到李全教競選總部寄給我的「擬│檢:就是這張收據沒有錯?                      │
│    │    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我願提供該│郭:對。                                      │
│    │    收據供貴處參考。                    │檢:好。你說你是去農會用匯的,不過我看上面是交│
│    │問:(提示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是否│    現金?                                    │
│    │    這張收據?                          │郭:沒有,我匯的是現金,報告庭上,因為我去農會│
│    │答:是。                                │    匯的,我是現金給他,沒有轉帳,我是拿現金。│
│    │問:捐贈方式是交現金嗎?                │檢:喔,你是現金去那邊說要捐款的?            │
│    │答:我是拿現金到農會跟櫃台小姐說要小額捐│郭:對,小額捐款。                            │
│    │    款到李全教,農會那邊設有各候選人的捐│檢:我是到農會跟櫃臺小姐,我是拿現金,來,我是│
│    │    款專戶。                            │    拿現金到農會,跟櫃臺小姐說要小額捐款到李全│
│    │                                        │    教競選總部帳戶,小姐就幫你處理了?        │
│    │                                        │郭:對,他們各候選人都有專戶帳號。            │
├──┼────────────────────┼───────────────────────┤
│6   │問:你說你拒絕2、3次,有無印象第一次是何│檢:你說拒絕二、三遍,其實是同一天就對了?    │
│    │    時何地?                            │郭:嗯。                                      │
│    │答:都是同一天,當時我有跟李麗華說我沒能│檢:你跟她說你沒有能力幫忙,會想辦法退還這筆錢│
│    │    力幫忙,我會想辦法退還這筆款項。    │    就對了?沒有錯喔?                        │
│    │問:李麗華將5,000元交付予你時,時間及地 │郭:我有印象,提出。                          │
│    │    點為何?她如何說明該筆款項來源及用途│檢:因為你說二、三遍,我本來是想說是同一天?  │
│    │    ?                                  │郭:沒有,幾乎同一天啦。                      │
│    │答:我記得大約是在103年10月底某日和李麗 │檢:都是同一天就對了?                        │
│    │    華一同前往新營參加農村再造講習時,她│郭:對,所以記錄的時候我有印象。              │
│    │    在南瀛綠都心的研習室旁的廁所邊交付50│檢:都是同一天嗎?                            │
│    │    00元給我,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她向我│郭:對,所以問的那一天應該是同一天,對。      │
│    │    表示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檢:嗯,好。                                  │
│    │    能幫忙支持,此外就沒有要求我再做什麼│檢:李麗華里長交給你5000元的時間、地點,她有無│
│    │    事。                                │    怎樣說這筆錢的來源、用途,你是說10月底那邊│
│    │問:李麗華交付5000元給你後,有無要求你幫│    嗎?                                      │
│    │    忙參與或協助任何李全教的競選事務或活│郭:對,差不多那陣子,對。                    │
│    │    動?                                │檢:10月底那陣子?                            │
│    │答:都沒有。                            │郭:對,就是去。                              │
│    │問:李麗華有無告知你,該筆5000元款項來源│檢:反正就是你們一起去參加什麼農村再造的講習的│
│    │    為何?                              │    時候,在南瀛綠都心這個研習室旁邊的廁所旁這│
│    │答:沒有,我們就在那邊推來推去。        │    邊,有交5000元給你?                      │
│    │問:他有無提及款項是來自於李全教競選總部│郭:對。                                      │
│    │    總幹事交付?                        │檢:那天沒有其他的人在場嗎?                  │
│    │答:沒有,也沒說要做什麼用途。          │郭:沒有。                                    │
│    │                                        │檢:她交給你的時候怎麼說?                    │
│    │                                        │郭:她就說看這回選舉是否可以幫忙這樣。        │
│    │                                        │檢:選舉是否可以幫忙?                        │
│    │                                        │郭:是。                                      │
│    │                                        │檢:但是她是同額呢?                          │
│    │                                        │郭:啊?                                      │
│    │                                        │檢:她本身沒有和其他的人選?                  │
│    │                                        │郭:她說議員對啊。                            │
│    │                                        │檢:她有說到李全教的部分就對了?              │
│    │                                        │郭:對。                                      │
│    │                                        │檢:她跟你表示這回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
│    │                                        │    你可以幫忙支持?                          │
│    │                                        │郭:對。                                      │
│    │                                        │檢:就這樣說?                                │
│    │                                        │郭:對,希望我幫忙支持。                      │
│    │                                        │檢:她是否有要求你要參加什麼競選的活動什麼的?│
│    │                                        │郭:沒有。                                    │
│    │                                        │檢:就只有說幫忙支持這樣?                    │
│    │                                        │郭:對,只有說這樣,對。                      │
│    │                                        │檢:她就交給你就對了?                        │
│    │                                        │郭:對,在那邊推來推去,我就沒有。            │
│    │                                        │檢:她拿5000元給你,有無跟你說這一筆錢是怎麼來│
│    │                                        │    的?                                      │
│    │                                        │郭:沒有。                                    │
├──┼────────────────────┼───────────────────────┤
│7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這些錢是要給你做茶水│檢:她是否有說這一筆要給你做茶水費,茶水費的?│
│    │    費?                                │郭:嗯,也都沒有說。                          │
│    │答:沒有。當時他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經│檢:沒有,你說她那天只有說幫忙支持,你跟她說你│
│    │    我拒絕後,她就沒再說什麼了。她也沒問│    沒有能力之後,她就都沒有講了?            │
│    │    我家有幾票。                        │郭:意思說叫我幫忙,對,只有說幫忙,意思是什麼│
│    │                                        │    幫忙確實都沒有說什麼。                    │
│    │                                        │檢:這樣喔,好啦。                            │
│    │                                        │...                                           │
├──┼────────────────────┼───────────────────────┤
│8   │問:所以當時李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檢:所以里長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持李全教,給你│
│    │    持李全教並給你5千元?               │    5000元就對了?                            │
│    │答:是,我有婉拒,還說我沒能力也沒興趣,│郭:她那天是說叫我幫忙而已。                  │
│    │    但後來推不掉還是暫時先收下。不過我真│檢:你有跟她說你沒有這個能力?                │
│    │    的有跟李麗華說,這筆錢我會想辦法退還│郭:對,也沒有興趣,主要也沒有興趣。          │
│    │    。                                  │檢:我有婉拒,還說我沒興趣。                  │
│    │問:有無補充意見?                      │郭:也沒有能力。                              │
│    │答:李麗華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不想收,│檢:沒興趣,好。                              │
│    │    當面拒絕2、3次,但是她一直堅持要拿給│檢:你之後還是將錢收起來就對了?              │
│    │    我,且當時在廁所旁,也有人在那邊,推│郭:對。                                      │
│    │    卻也不好看,我才會在事後以政治獻金的│檢:你說這筆錢你會想辦法退還給他就對了?      │
│    │    方式退回這筆錢,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輔│郭:對。                                      │
│    │    選活動。                            │檢:好,好。                                  │
│    │問:有無補充?                          │檢:補充的部分,你剛才講的是講那天里長拿錢給你│
│    │答:沒有。其實李麗華拿錢給我要我幫忙時,│    的時候,你不要收,當面拒絕她二、三次,但她│
│    │    我婉拒,大家都心知肚明,之後他們就沒│    堅持要拿給你,那天廁所旁邊有一些人在那邊,│
│    │    再來找我。                          │    在那邊推來推去也不好看,也不好看,所以你才│
│    │                                        │    事後用政治獻金的方式退還就對了,從頭到尾你│
│    │                                        │    都沒有參加他們任何的輔選活動就對了?      │
│    │                                        │郭:沒有。                                    │
│    │                                        │檢:好,後面這邊不用了,好。                  │
│    │                                        │檢:除了這些,還有無要補充什麼?              │
│    │                                        │郭:沒有。經過是這樣,我們心知肚明,我們又沒有│
│    │                                        │    在參與這個東西,也不用去關心,也不用什麼,│
│    │                                        │    所以我知道他的帳戶的時候,我就說。        │
│    │                                        │檢:其實李麗華拿錢來請我幫忙時,大家都心知肚  │
│    │                                        │    明,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對了?                │
│    │                                        │郭:她知道我不會幫忙,我就說不要幫忙,所以就沒│
│    │                                        │    有再叫我去。                              │
│    │                                        │檢:經我婉拒,大家都心知肚明。                │
│    │                                        │檢:你說你拒絕後她大概就知道,所以之後就都沒有│
│    │                                        │    來找你就對了?                            │
│    │                                        │郭:對。                                      │
│    │                                        │檢:所以他們事後也都沒有來找我,好,好,問。  │
│    │                                        │檢:你給她收起來的時候,有無答應她會支持?    │
│    │                                        │郭:沒有。                                    │
│    │                                        │檢:你就說這樣就對了?                        │
│    │                                        │郭:對,我們又沒有在幫忙和支持。              │
│    │                                        │檢:不用,沒關係,就這樣就好了,整個刪掉了,好│
│    │                                        │    ,就這樣。                                │
└──┴────────────────────┴───────────────────────┘
附表九__
┌──┬────────────────────┬───────────────────────┐
│編號│康壹10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記載           │康壹104年5月28日審理筆錄勘驗內容              │
│    │(偵一卷第93至96頁)                    │(院三卷第104頁背面至113頁背面)              │
├──┼────────────────────┼───────────────────────┤
│1   │問:剛剛調查官對你做筆錄時,有無對你強暴│檢:剛剛調查官對你作筆錄的時候,有沒有對你強  │
│    │    脅迫?                              │    迫脅迫?有沒有兇你、恐嚇你,有沒有?      │
│    │答:沒有。                              │康:沒有。                                    │
│    │問:筆錄是否出於你自由意識陳述?        │檢:筆錄是不是自己願意講的?                  │
│    │答:是。                                │康:對,該怎樣我就講怎樣。                    │
├──┼────────────────────┼───────────────────────┤
│2   │問:拿5千元給你如何跟你講?             │檢:拿5000元給你,怎麼跟你講阿?              │
│    │答:說拜託我幫阿教幫忙,買糖果、香菸請朋│康:說這5000元拜託你幫忙「阿教」,去買糖果、  │
│    │    友。                                │    香菸可以請朋友弟兄。                      │
│    │問:阿教是否就是李全教?                │檢:幫忙「阿教」去買一些糖果,還有香菸請朋友  │
│    │答:是。                                │    。                                        │
│    │問:5千元裡面多少錢要給你,多少錢買糖果 │康:是,請朋友吃。                            │
│    │    ?                                  │檢:「阿教」是不是就是李全教?                │
│    │答:他沒有說要給我多少,叫我去買糖果。  │康:對,李全教,對。                          │
│    │                                        │檢:「阿教」就是李全教。                      │
│    │                                        │檢:5000元裡面是多少錢要給你,多少錢買糖果的  │
│    │                                        │    ?                                        │
│    │                                        │康:沒有,他說「這些錢你拿去買糖果、買香菸」  │
│    │                                        │    。                                        │
├──┼────────────────────┼───────────────────────┤
│3   │問:5千元拿給你的時候,有無請你投票給李 │檢:康清良拿5000元給你,有沒有也請你投票給李  │
│    │    全教。                              │    全教阿?                                  │
│    │答:有。                                │康:有。                                      │
│    │問:他5千元是從哪裡拿出來?             │檢:有無請你投票給李全教。                    │
│    │答:從他身上。                          │檢:他5000元是從哪裡拿出來給你的?            │
│    │                                        │康:在他的身上拿出來的。                      │
├──┼────────────────────┼───────────────────────┤
│4   │問:在哪裡拿給你?                      │檢:對,是什麼工作?土水還是?                │
│    │答:我跟他做事都在一起,種芒果。        │康:種芒果。                                  │
│    │問:他拿給你5千塊以後,你收到哪裡?     │檢:譬如說種芒果?                            │
│    │答:我有拿,拿了以後我跟康清良說我沒時間│康:是。                                      │
│    │    ,這個錢我也不要。                  │檢:他拿給你5000元以後,你收到哪裡去?        │
│    │問:康清良有無說這個5千塊如果你沒有拿去 │康:我跟他說這種錢我不要。                    │
│    │    買糖果的話,錢要拿回去?            │檢:你有拿嗎?                                │
│    │答:我跟他說我也沒空,這5千塊拿去當香油 │康:有,有拿。                                │
│    │    錢。                                │檢:拿了收到哪裡?口袋嗎?還是放在哪裡?      │
│    │問:他有無說與其你拿去捐給廟做香油錢,不│康:沒有,我拿回來,我拿去捐獻,不然我也沒有  │
│    │    如他拿回去?                        │    空幫忙「阿教」買香菸、買糖果。            │
│    │答:他說沒關係。                        │檢:我有拿,拿了我有跟康清良說我也沒,沒時間  │
│    │                                        │    嗎?                                      │
│    │                                        │康:是,沒時間,這種錢我也不要。              │
│    │                                        │檢:我也不要。                                │
│    │                                        │檢:有沒有說這個5000元,如果你沒有拿去買糖果  │
│    │                                        │    請朋友的話,他要拿回去?                  │
│    │                                        │康:沒有,我說不然我把。                      │
│    │                                        │檢:康清良有沒有跟你說,因為你剛才講說沒時間  │
│    │                                        │    ,這個錢你也不要嘛,他有沒有說那他要拿回  │
│    │                                        │    去?                                      │
│    │                                        │康:當時我就說不然他既然有拿出來,不然你就這  │
│    │                                        │    些錢捐獻給廟的油香錢。                    │
│    │                                        │檢:這是他講的,還是你講的?要捐給廟是他講的  │
│    │                                        │    ,還是你講的?                            │
│    │                                        │康:我跟他說捐的,我說不然我也沒有空可以那個  │
│    │                                        │    ,不然這5000元拿來捐油香錢。              │
│    │                                        │檢:他聽你這樣講,有沒有跟你講說那5000元與其  │
│    │                                        │    捐出去,他要拿回去?                      │
│    │                                        │康:沒有、沒有。                              │
│    │                                        │檢:他有沒有說與其你拿去捐給廟做香油錢,浪費  │
│    │                                        │    ,不如他拿回去?                          │
│    │                                        │康:沒有、沒有,他說「沒關係,捐給廟裡就好了  │
│    │                                        │    」。                                      │
├──┼────────────────────┼───────────────────────┤
│5   │問:康清良叫你分糖果香菸的用意?        │檢:康清良叫你分糖果、香菸的用意是幹嘛?      │
│    │答:請朋友。                            │康:就請朋友。                                │
│    │問:有無叫朋友支持誰、幫忙拉票?        │檢:有沒有說叫朋友支持誰?有沒有幫忙拉票?    │
│    │答:本來他就說是要幫忙阿教。            │康:他說這5000元要給你去買糖果、買香菸請朋友  │
│    │問:是否要拜託大家投李全教一票?        │    弟兄,村莊那麼寬,有些都會來廟裡。        │
│    │答:就是要替阿教幫忙。                  │檢:請朋友糖果、香菸有沒有拜託他們要支持誰?  │
│    │問:你所謂的幫忙是否就是指要投李全教一票│    有沒有?                                  │
│    │    ?                                  │康:有,他本來就說要幫忙「阿教」,這樣而已。  │
│    │答:也可以這樣說。                      │檢:他本來就說是要幫「阿教」幫忙。            │
│    │                                        │檢:是拉票的意思嗎?                          │
│    │                                        │康:也沒有,他就幫忙。                        │
│    │                                        │檢:幫忙是不是要拜託別人投李全教一票?        │
│    │                                        │康:對啦,拜託大家幫忙「阿教」。              │
│    │                                        │檢:幫忙是什麼?你所謂的幫忙是不是就是投他一  │
│    │                                        │    票的意思?是不是啦?                      │
│    │                                        │康:也可以講這樣。                            │
├──┼────────────────────┼───────────────────────┤
│6   │問:你有無回去跟你太太說要幫忙,投李全教│檢:你就不想收這種錢是不是?                  │
│    │    一票?                              │康:對、對、對。                              │
│    │答:沒有,我就不想收這種錢。            │檢:為什麼不想收這種錢?                      │
│    │問:為何不想收這種錢?                  │康:這種錢,本來這種錢我就都不要收了。        │
│    │答:本來這種錢我不想收。                │檢:這種錢是不是買票錢阿?這種錢是不是買票錢  │
│    │問:是否覺得這是買票錢?                │    ?                                        │
│    │答:是不是買票錢我不知道。              │康:這是買票錢不是買票錢,我也不知道。        │
│    │問: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檢:是不是買票錢我不知道。                    │
│    │答:是。                                │檢:那你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
│    │問:怎樣怪?                            │康:是怪怪,我們拿這個錢,這個也是朋友,那個  │
│    │答:因為有拿別人的錢,就要幫別人幫忙。  │    也是朋友阿,是不是這樣。                  │
│    │問:你所謂的幫忙是否就是要投他一票的意思│檢:是不是買票錢我不知道,但是就覺得怪怪。    │
│    │    ?                                  │檢:是怎樣怪?                                │
│    │答:如果拿了別人的錢來花,就是要投他一票│康:我跟你說怪怪就是說你也是朋友,他也是朋友  │
│    │問:這樣聽起來就是買票錢?              │    ,這種錢跟他拿,我們一定要,我們有花人家  │
│    │答:他叫我們幫忙,也不是買票。          │    這種錢,我們就要幫忙他。                  │
│    │問:如果說只是買糖果、香菸,你就去買糖果│檢:幫忙是否就要投他一票?                    │
│    │    、香菸,為何要捐出來?              │康:對,拿這種錢。                            │
│    │答:因為我沒空。                        │檢:有拿別人的錢就要幫別人幫忙,是不是這樣子  │
│    │問:你沒空幫他拉票,他為何還要給你?    │    ?你所謂的幫忙是不是拿了這個錢就要投他一  │
│    │答:我也不知道,他就說這5千拿來做香油錢 │    票的意思?                                │
│    │    、水電費。                          │康:沒有啦,我就沒有用這個。                  │
│    │                                        │檢:你所謂的拿了別人的錢就要幫忙人家,那你剛  │
│    │                                        │    才講說幫忙就是投他一票阿?                │
│    │                                        │康:反正如果拿人家的錢來花,吃到我們肚子裡,  │
│    │                                        │    我們就一定要投給他,不然我們有我們的自由  │
│    │                                        │    阿。                                      │
│    │                                        │檢:就是說如果拿了別人的錢,拿來花,就是要投  │
│    │                                        │    他一票。                                  │
│    │                                        │檢:所以你覺得這種錢,那這聽起來就是買票錢阿  │
│    │                                        │    ?                                        │
│    │                                        │康:買票錢我不知道,他叫我們幫忙而已,也不是  │
│    │                                        │    買票。買糖果不是買票啦。                  │
│    │                                        │檢:如果說只是買糖果、買香菸,那你就去買糖果  │
│    │                                        │    、買香菸,幹嘛把它捐掉?                  │
│    │                                        │康:我就說我在忙,我跟他說沒有空,「阿良,我  │
│    │                                        │    沒有空,不然這個捐給廟做油香錢」。        │
│    │                                        │檢:因為我沒空。                              │
│    │                                        │檢:你沒空幫他拉票?                          │
│    │                                        │康:對,我沒有空,沒時間。                    │
│    │                                        │檢:那他為什麼還要給你?                      │
│    │                                        │康:我也不知道,他就說「不然你稍微處理」,我  │
│    │                                        │    跟他說「不然這5000元來廟這裡做油香錢」,  │
│    │                                        │    這都可以去查。                            │
├──┼────────────────────┼───────────────────────┤
│7   │問:你收了以後怎麼用是你的事,但是你還是│檢:你收了,你要去送給別人,捐給香油錢或者把  │
│    │    收了?                              │    它花掉,那都是你的事情,那就是還是收了,  │
│    │答:對,有拿那個錢,我說我不要,我說不然│    是不是?                                  │
│    │    拿去當建廟的錢。                    │康:對,有拿那些錢,那些錢我跟他說我不要。    │
│    │問:是否承認收5千元的賄款?             │檢:但是你還是收了?                          │
│    │答:有拿5千給我,不是買票,我是說我沒空 │康:他說不然去放那個,我說好,我跟他說「不然  │
│    │    幫你搞這個。                        │    這些錢拿來捐獻廟的油香錢」,他說「好,不  │
│    │                                        │    然你去處理就好」,不然我也沒有辦法。      │
│    │                                        │檢:他說不然拿去當建廟的錢。                  │
│    │                                        │檢:你承不承認說有收賄阿?收5000元的賄款,買  │
│    │                                        │    票的錢阿?                                │
│    │                                        │康:有拿5000元給我,不是買票,我跟他說那不是  │
│    │                                        │    買票的,買票是說他拿來,我買來吃到肚子裡  │
│    │                                        │    面,我自己花,吃到肚子裡面,我是說我沒有  │
│    │                                        │    空幫你弄這些,這5000元我沒有辦法,我沒有  │
│    │                                        │    時間,我在裡面用廟,沒有時間。            │
├──┼────────────────────┼───────────────────────┤
│8   │問:剛才所言是否實在?                  │檢:就是說先不管說你是要收,還是不要收,你知  │
│    │答:實在。                              │    不知道那個是買票的錢?你剛才講那些有沒有  │
│    │                                        │    講老實話?                                │
│    │                                        │康:有,我說老實話。                          │
├──┼────────────────────┼───────────────────────┤
│9   │問:拿5千元給你如何跟你講?             │檢:拿5000元給你怎麼跟你講?                  │
│    │答:說拜託我幫阿教幫忙,買糖杲、香菸請朋│康:說幫忙「阿教」,這些你去買香菸,買糖果,  │
│    │    友,我說我沒時間。                  │    請這些朋友弟兄,我跟他說我沒有時間。      │
│    │問:阿教是否就是李全教?                │檢:跟他說我沒時間,好。                      │
│    │答:是。                                │檢:「阿教」就是李全教,對不對?              │
│    │問:他5千元是從哪裡拿出來?             │康:對。                                      │
│    │答:從他身上。                          │檢:5000元是他從身上拿出來的嗎?你剛才講說是  │
│    │問:康清良為何會有5千塊?               │    從身上拿出來的?                          │
│    │答:我也不知道。                        │康:誰的身上。                                │
│    │                                        │檢:康清良的身上?                            │
│    │                                        │康:是。                                      │
│    │                                        │檢:康清良為什麼會有5000元?他怎麼講,為什麼  │
│    │                                        │    會有5000 元這麼好,這麼好康?             │
│    │                                        │康:他說這5000元你去買。                      │
│    │                                        │檢:對阿,我是說他怎麼會有5000元?你們兩個人  │
│    │                                        │    都在一起做事情,為什麼他有5000元可以拿得  │
│    │                                        │    出來?他那5000元怎麼來的?                │
│    │                                        │康:我怎麼知道,我也不知道他的5000元。        │
├──┼────────────────────┼───────────────────────┤
│10  │問:康清良叫你分糖果香菸的用意?        │檢:他要你分糖果還有香菸給朋友的用意是要幹嘛  │
│    │答:請朋友,有抽煙的就給他抽煙,沒有抽煙│    ?                                        │
│    │    的吃糖果,請他們給李全教幫忙。      │康:跟我說拜託,你如果要拜託一個朋友,是不是  │
│    │問:所謂的幫忙是否是投票給李全教?      │    把香菸遞過去,說拜託幫忙「阿教」或幫忙某  │
│    │答:是。                                │    人,如果沒有抽菸的,不然就吃個甜。        │
│    │問:拿5千塊給你,有無請你也幫忙投李全教 │檢:你是說有抽菸的,就給他抽菸,然後請?      │
│    │    一票?                              │康:是,沒有抽菸的吃糖果。                    │
│    │答:有,但是我想說兩邊(另外一邊是王俊潭│檢:就給他抽菸,沒有抽菸的就吃糖果,請他們給  │
│    │    )都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不想收。      │    李全教幫忙。                              │
│    │                                        │檢:所謂的幫忙是不是就是投票給李全教?        │
│    │                                        │康:當然阿,幫忙就是。                        │
│    │                                        │檢:拿5000元給你有沒有請你也幫忙投李全教一票  │
│    │                                        │    ?                                        │
│    │                                        │康:還沒投的,怎麼會知道。                    │
│    │                                        │檢:就是拜託你,有沒有拜託你也投給他一票,有  │
│    │                                        │    沒有?                                    │
│    │                                        │康:我現在就是比如說拜託、拜託,這個也是朋友  │
│    │                                        │    ,那個也是朋友,我說這種錢我不要收,我跟  │
│    │                                        │    你收這些錢,我如果沒有。                  │
├──┼────────────────────┼───────────────────────┤
│11  │問:5千塊是否可以買很多糖果、香菸、剩下 │檢:5000元是不是可以買很多糖跟菸阿?          │
│    │    的錢怎麼辦?                        │康:買菸而已,他就說買菸。                    │
│    │答:他這樣講而已,沒有講剩下的錢。      │檢:他只有說5000元?                          │
│    │問:你如果不幫忙拉票,有無要你還錢?    │康:去買菸。                                  │
│    │答:沒有,他知道我要捐。                │檢:買菸剩下的,那有沒有說剩下的錢怎麼還?    │
│    │問:他怎麼知道你不會侵吞?              │康:沒有啦,他沒有說這些。                    │
│    │答:我不會給別人侵吞。                  │檢:剩下的錢怎麼辦?買菸、買糖剩下的錢?      │
│    │問:你後來要捐給廟,有無經過康清良同意?│康:我又沒有收那些,我也不。                  │
│    │答:他知道,他說隨便我。                │檢:不是,我是說他怎麼講啦?康清良怎麼講剩下  │
│    │                                        │    的錢怎麼辦?                              │
│    │                                        │康:他說這樣而已啦。                          │
│    │                                        │檢:就這樣子而已?                            │
│    │                                        │康:是,這樣講而已。                          │
│    │                                        │檢:有沒有講說剩下的錢要找多少給他?          │
│    │                                        │康:沒有,都沒有。我說我將這些錢要捐給廟做油  │
│    │                                        │    香錢,不然廟也都沒什麼經費,沒有經費。    │
│    │                                        │檢:你如果說不做、不幫忙拉票,有沒有要你還?  │
│    │                                        │    他有沒有要你還,如果說你沒空?            │
│    │                                        │康:沒有。                                    │
└──┴────────────────────┴───────────────────────┘
附表十: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康壹部分:(院三卷第114至118頁
)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康壹到庭所為不利  │
│康壹,伊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林堡欽:他跟你說寄附給廟之前有沒│檢察官:你剛才有說就是康清良拿給│
│        有跟你說支持李全教這件事│        你,他說要捐給廟宇?    │
│        ?                      │康壹:是。                      │
│康壹:那時候還沒說,那時都還沒說│檢察官:假如他這5000元是要捐給廟│
│      ,問我說有沒有名片?我說沒│        宇,他就自己拿去捐給廟宇│
│      有......                  │        添油香就好了,他為何要透│
│林堡欽:沒有啦,他到底拿5000塊給│        過你?                  │
│        你時有沒有跟你說這幾句話│康壹:他要拿給我,我說不要,那種│
│        ?                      │      錢我也沒有在拿,選舉這麼久│
│康壹:他有說啦,對啦            │      了,我沒有在給人家收那種選│
│林堡欽:對啦,你不要講到其他地方│      舉錢。                    │
│        去,他就是單刀直入問說到│檢察官:所以據你講的就是說他拿給│
│        底他有沒有跟你說叫你支持│        你的時候,他一定有說這個│
│        李全教嘛,他會這樣問,那│        跟選舉有關係,你才說你不│
│        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是│        要拿,對不對?          │
│        誰?                    │康壹:對,我跟他說我不要拿。    │
│康壹:也不知道啊                │檢察官:所以他拿這個5000元給你,│
│林堡欽:不知道?我看一下你之前調│        一開始他有跟你說這個5000│
│        查站說的,好像不太一樣喔│        元是要請你來幫一下『阿教│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        』的忙,去買糖果、涼水,│
│出之附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        你說你沒有在收這種錢,他│
│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21頁】      │        就建議你說『不然你拿去捐│
│林堡欽:我知道啦,但是他一定會問│        給廟宇』,是否如此?    │
│        那個問題,既然你說這樣就│康壹:對。                      │
│        是不承認的意思啊,你也不│檢察官:過程是否這樣沒有錯?    │
│        是在賣票,他來買票你也沒│康壹:是,沒有錯。              │
│        賣他,這樣你就沒有犯罪啊│【以上,鈞院卷二,第253頁正反面 │
│        ,為什麼要你要承認?    │】                              │
│康壹:他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我說│檢察官:所以他拿5000元給你的時候│
│      才一年不能喝酒而已何必請律│        ,確實有跟你說要幫一下『│
│      師?                      │        阿教』的忙,對不對?    │
│林堡欽:你現在又把問題岔開了,我│康壹:當時我還不知道,是後來才說│
│        現在就在問你嘛,既然按你│      大家幫一下『阿教』的忙。  │
│        這樣講就是沒有要認罪的意│檢祭官:也是有聽康清良在講?    │
│        思,那為什麼後來又認罪?│康壹:是,很多人這樣說。        │
│康壹:認罪就好,我就說沒關係啊,│【以上,鈞院卷二,第254頁】     │
│      就一年不要喝酒而已。      │檢察官:所以如果依照你剛才所說的│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23頁】      │        ,就是因為你說這個錢你不│
│林堡欽:因為你之前也有說過,說他│        想要收,康清良就建議你說│
│        拿錢給我,我不要收沒錯,│        『不然你拿去捐給廟宇』?│
│        但是我也推不掉,所以我們│康壹:對。                      │
│        才共同提議說捐給朝鳳宮蓋│檢察官:所以後來你在你自己的案件│
│        廟,你的意思是他拿錢來他│        ,就是檢察官有跟你說你收│
│        的意思也沒有明講要做什麼│        這個5000元是不對的?    │
│        ,但是他也確實有說要我支│康壹:對。                      │
│        持李全教,所以我心裡稍微│檢察官:所以你才會認罪?        │
│        、多多少少就知道了,但是│康壹:對。                      │
│        我也不懂。請問你是什麼學│【以上,鈞院卷二,第254頁反面】 │
│        歷?                    │                                │
│康壹:國小三年級                │                                │
│林堡欽:你就說,但是我國小三年級│                                │
│        而已,我也不知道法律規定│                                │
│        就是這樣,我認為我這樣收│                                │
│        錢,他有說到選舉要支持誰│                                │
│        ,我覺得他講這麼明了,我│                                │
│        就先認罪好了。第一點他也│                                │
│        有跟你說要支持誰,這筆錢│                                │
│        你認為正當性不足,所以檢│                                │
│        察官跟你解釋過法律關係後│                                │
│        ,你就認罪,這樣說就因為│                                │
│        你認為檢察官說的也有道理│                                │
│        ,正當性不足,你說這筆錢│                                │
│        要蓋廟,要蓋廟應該用自己│                                │
│        的錢啊,你怎麼會用別人的│                                │
│        錢來蓋廟。你如果要捐的話│                                │
│        應該捐自己的錢不是捐別人│                                │
│        的錢,所以你說他的來意很│                                │
│        清楚,就是叫你支持李全教│                                │
│        ,你認為這筆錢,因為你有│                                │
│        點..人家說的不沾鍋,也不│                                │
│        要沾到自己,但是也推不掉│                                │
│        ,所以你才勉強收下,但你│                                │
│        用寄附的方式寄附給廟,那│                                │
│        是你認為後來要怎麼處理的│                                │
│        事情,既然是這樣,他一定│                                │
│        會問你說既然你沒有真的想│                                │
│        要收下來,那你為什麼要認│                                │
│        罪?你就說因為你確實有收│                                │
│        錢,確實這錢有收嘛,他來│                                │
│        也有表達這是選舉的錢,我│                                │
│        還收下,所以我認為我有問│                                │
│        題,我有責任,所以我才跟│                                │
│        檢察官承認。這樣就好了,│                                │
│        你簡單說就好。          │                                │
│【以上,同上揭錄音譯文第23至24頁│                                │
│】                              │                                │
│林堡欽:對啊,5000對你本質、你本│                                │
│        來就有一個意願要投給誰了│                                │
│        ,是沒有影響,但你知道這│                                │
│        5000元的用意就是這個,這│                                │
│        樣就好了,簡單說就好了,│                                │
│        所以你才會說我有責任,我│                                │
│        有問題,所以我才會去承認│                                │
│        罪。                    │                                │
│康壹:對啦,我有責任啦。        │                                │
│...                             │                                │
│林堡欽:所以他後面還會說所以你當│                                │
│        初知道這是跟選舉有關的錢│                                │
│        ?你也回答是。          │                                │
│康壹:對啊,回答是啊            │                                │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24頁】      │                                │
└────────────────┴────────────────┘
附表十一
┌──┬────────────────────┬───────────────────────┐
│編號│謝萬福103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記載         │104年5月28日審理筆錄勘驗謝萬福偵訊錄音之內容  │
│    │(偵二卷第83至84頁)                    │(院三卷第114至118背面)                      │
├──┼────────────────────┼───────────────────────┤
│1   │問:本次九合一選舉前,也就是在103年11月2│檢:本次九合一選舉前,也就是在103年11月29日, │
│    │    9日前,李麗華、康清良有無找你,要你 │    李麗華、康清良有無找你,要你支持特定候選人│
│    │    支持特定候選人?                    │    。                                        │
│    │答:投票前10幾天,李麗華有到我家來拜票,│檢:這次選舉,就是103年11月29日投票日之前,李 │
│    │    那次是一群人一起來,李麗華拜託支持她│    麗華跟康清良有沒有去找你,說要你支持特定的│
│    │    選里長,那天她有拜託我支持市議員候選│    候選人?                                  │
│    │    人李全教,當天李麗華沒有拿錢給我,李│謝:他以前那時候,可能還沒有登記。            │
│    │    麗華也沒有說會拿錢給我。投票前約2個 │檢:你一個一個說,李麗華有沒有找你,叫你要投票│
│    │    月,康清良有到我家找我,地點是在我家│    投給誰嗎?                                │
│    │    後面的倉庫,他拜託我支持李全教,康清│謝:李麗華沒有說。                            │
│    │    良本來要拿錢給我,說要讓我去買糖買餅│...                                           │
│    │    請人,我說不用,我沒有收這種錢,他沒│檢:李麗華有去找你嗎?有去拜票嗎?            │
│    │    有具體說要給我多少錢。              │謝:李麗華拜票有,但是她有都是跟一些同事出去跟│
│    │問:康清良說他有交錢給你?              │    人家拜票,在門跟人家拜票,有,但是你說。  │
│    │答:沒有。我願意和他對質。              │...                                           │
│    │問:康清良當天本來要拿錢給你,請你市議員│檢:李麗華有拜託你支持哪個市議員嗎?          │
│    │    選舉支持李全教,你當場如何回應?    │謝:哦,她有叫我支持李全教。                  │
│    │答:我說錢我不收,但你拜託我,我會幫你拜│檢:她有拜託我要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      │
│    │    託、拉票,我有說好。                │檢:李麗華有拿錢給你嗎?                      │
│    │                                        │謝:沒有。                                    │
│    │                                        │檢:她來找你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你記得嗎?投票之│
│    │                                        │    前幾天?                                  │
│    │                                        │謝:沒有,那是快要投票之前幾天,之前都沒有。  │
│    │                                        │...                                           │
│    │                                        │檢:那康清良咧?                              │
│    │                                        │謝:他沒有。                                  │
│    │                                        │...                                           │
│    │                                        │檢:他不是有去找你?你一步一步講,康清良有沒有│
│    │                                        │    去找你?                                  │
│    │                                        │謝:有阿。                                    │
│    │                                        │檢:什麼時候去找你?                          │
│    │                                        │謝:還沒登記選,剛在說要選舉時去找我。        │
│    │                                        │檢:選舉之前第幾天啦?                        │
│    │                                        │謝:選舉,沒有啦,那時候。                    │
│    │                                        │檢:11月29日投票,他是之前幾天的時候去找你?  │
│    │                                        │謝:那是最早還沒登記去過一次,其他的都沒有去找│
│    │                                        │    我。                                      │
│    │                                        │...                                           │
│    │                                        │檢:什麼時候的事情嘛?投票是11月29日,他是一個│
│    │                                        │    月前,還是幾禮拜前去找你?                │
│    │                                        │謝:可能快要兩個月那之間,就剛人家說要投票那時│
│    │                                        │    就去找我了,就去一次而已,他又不曾去過我家│
│    │                                        │    。                                        │
│    │                                        │檢:差不多兩個前去找你哦?                    │
│    │                                        │謝:是,差不多兩個月。                        │
│    │                                        │檢:投票日哦,投票日之前兩個月嗎?            │
│    │                                        │謝:是,投票之前兩個月那時候。                │
│    │                                        │檢:差不多有兩個月的時間?                    │
│    │                                        │謝:是,差不多兩個月的時間了,就那次去而已。  │
│    │                                        │檢:康清良有去你家裡找你?                    │
│    │                                        │謝:是。                                      │
│    │                                        │檢:他怎麼說?                                │
│    │                                        │謝:他說叫我這一回拜託幫忙支持李全教。        │
│    │                                        │檢:然後咧?                                  │
│    │                                        │謝:就說這樣而已。                            │
│    │                                        │檢:你不是說他要拿錢給你?                    │
│    │                                        │謝:他有沒有要拿錢給我,我不知道,但是他意思是│
│    │                                        │    說你要幫忙支持也要多少說,不然我用一點給你│
│    │                                        │    去買香菸、買糖果餅乾請人家,跟人家拜託,我│
│    │                                        │    說「不用,我沒有在拿這個」,我也沒有看到他│
│    │                                        │    拿錢出來,有沒有那個動作,有沒有在掏我不知│
│    │                                        │    道,我說「你不要用那些,我沒有在收人家這個│
│    │                                        │    」。                                      │
│    │                                        │檢:那天康清良本來有要拿錢給你就對了?說要拿錢│
│    │                                        │    給你買餅乾?                              │
│    │                                        │謝:是,他可能有在說不然我拿一些你如果要拜託人│
│    │                                        │    家,糖果餅乾、香菸跟人家拜託,我跟他說「不│
│    │                                        │    要、不要,你不要拿這個,我沒有在跟人家拿」│
│    │                                        │    。                                        │
│    │                                        │檢:你說清楚,他是要拿糖果餅乾給你,還是要拿  │
│    │                                        │    錢給你?                                  │
│    │                                        │謝:他的意思好像,他的意思也是說要拿錢給我,我│
│    │                                        │    說「沒有在收這個」,意思他好像是說要拿給我│
│    │                                        │    買糖果餅乾、香菸請人。                    │
│    │                                        │檢:他是進去你家裡面跟你這樣說嗎?            │
│    │                                        │謝:是,倉庫,我們後面的倉庫,我家只有我和我  │
│    │                                        │    太太而已。                                │
│    │                                        │檢:地點是在我家後面的倉庫。                  │
│    │                                        │檢:他有說本來要給你多少錢嗎?                │
│    │                                        │謝:沒有。                                    │
│    │                                        │檢:你真的沒有收?                            │
│    │                                        │謝:沒有收。                                  │
│    │                                        │檢:他說有給你錢?                            │
│    │                                        │謝:有叫他跟我對質,沒關係,你叫他本人和我對質│
│    │                                        │    ,有證據、錄音什麼的給我拿出來。          │
│    │                                        │檢:問,康清良當天本來要拿錢給你,請你市議員選│
│    │                                        │    舉支持李全教,你當場如何回應。            │
│    │                                        │檢:那個時候康清良叫你支持李全教,你當場你有答│
│    │                                        │    應他什麼事情或是什麼嗎?                  │
│    │                                        │謝:我跟他說「錢我沒有在收」,但是你拜託我,我│
│    │                                        │    會幫忙你拜託,任何人不要說今天李全教,王峻│
│    │                                        │    潭他的人我也說「好」,我們不能拒絕人家,人│
│    │                                        │    家來就是說,我們難道跟他說「不要」嗎?對不│
│    │                                        │    對,都嘛說好,沒有關係。                  │
│    │                                        │檢:我說好。你後面打,我有說好,              │
│    │                                        │檢:這樣就怪怪的,人家交錢的康清良就說他有給你│
│    │                                        │    錢,你又說你沒有收?                      │
│    │                                        │謝:有你就叫他來跟我對質沒關係,有錄音或是錄影│
│    │                                        │    帶放出來看,沒關係。選舉在給人家拿錢,今天│
│    │                                        │    再什麼人拿錢給我,我都不會拿人家這種錢,不│
│    │                                        │    要說康清良什麼,選舉拿人家這種錢要做什麼。│
├──┼────────────────────┼───────────────────────┤
│2   │問:當天康清良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並且想拿│檢:問,當天康清良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並且想拿錢│
│    │    錢給你,有無說是誰拜託他來找你?    │    給你,有無說是誰拜託他來找你的。          │
│    │答:他沒有說,我也不知道是誰拜託他的。  │檢:那天康清良找你,他有沒有跟你說是什麼人拜託│
│    │                                        │    他來找你的?                              │
│    │                                        │謝:沒有,他只說這樣而已,我也不知道什麼人拜託│
│    │                                        │    他說的,他只說「這一回選舉來支持李全教好不│
│    │                                        │    好」,我說「好阿」。                      │
│    │                                        │檢:我也不知道是誰拜託他來的。                │
│    │                                        │謝:他也沒有跟我指點說是誰說的,他就說「這一回│
│    │                                        │    拜託支持李全教看好不好」,我說「好阿」。  │
├──┼────────────────────┼───────────────────────┤
│3   │問:康清良當天有無跟你說要買3票?       │檢:康清良當天有沒有說要跟你說買三票?        │
│    │答:他沒有說買票的話,只有說要拿一些錢讓│謝:沒有,沒有說買票的事情哦,他沒有說要買票的│
│    │    我去買一些餅乾糖果去請人、拜託,但我│    事情哦,他就說不然拿一些要請人家,要拜託人│
│    │    沒有收。                            │    家,我說「沒有在拿這些」,他沒有說要買票的│
│    │問:選舉前,還有無其他人去找你,要你市議│    事情。                                    │
│    │    員選舉支持李全教,並且要拿錢給你?  │檢:他沒有說買票的說法,只有說要拿一些錢讓我去│
│    │答:沒有。                              │    買餅乾糖果,但我沒有收。                  │
│    │問:你為何會記得康清良去找你的時間是投票│檢:時間真的是投票之前兩個月?                │
│    │    日前2個月?                         │謝:是,兩個月,差不多兩個月有。              │
│    │答:那是投票前很久,當時才在說誰要選議員│                                              │
│    │    ,我沒有特別在記時間,2個月是大概的 │                                              │
│    │    印象,最少都有2個月。               │                                              │
└──┴────────────────────┴───────────────────────┘
附表十二: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謝萬福部分:(院三卷第102至
104頁)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謝萬福到庭所為不利│
│謝萬福,伊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林堡欽:他拿這個錢沒說具體數字,│辯護人:所以他的意思有無說拿錢給│
│        他說要買糖果、餅乾請人,│        你,麻煩你那一票蓋給某某│
│        為什麼你要拒絕?這是好事│        人,有無這樣?          │
│        啊?為什麼要拒絕?      │謝萬福:他當時叫我支持李全教,但│
│謝萬福:這沒有多少錢,我如果要拜│        是他要拿錢給我,我跟他說│
│        託人也不一定就要買糖果、│        不要,「阿良,不要,因為│
│        餅乾餅請人啊,我拜託有限│        我沒有在收這個錢,你不要│
│        啊,第一點就是大家很卑鄙│        拿這個錢」,我跟他說那樣│
│        ,大家……              │        。                      │
│林堡欽:所以你知道他來找你說這件│辯護人:可是他的用途是跟你說什麼│
│        事就是想要賭選?        │        ?錢的用途?            │
│謝萬福:我不知道。              │謝萬福:他的用途,他是支持李全教│
│林堡欽:你不知道?              │        ,當然他如果有拿錢,他也│
│謝萬福:我不知道啊,你說王峻潭…│        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用途│
│林堡欽:因為你後來有拒絕他,你也│        也是要買票,也是要支持李│
│        沒事了,你就不起訴了嘛,│        全教。                  │
│        你就實說,他來拜託你時你│辯護人:他有無講出來?          │
│        就知道他的意思是這樣了,│謝萬福:怎麼沒有,他就說要支持李│
│        所以你是不是這樣才拒絕他│        全教。                  │
│        的?                    │【以上,鈞院卷二,第259頁反面】 │
│謝萬福:對。                    │辯護人:所以並不是他拿錢給你,你│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        沒有收,我知道,你的意思│
│出之附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        是說他要拿錢出來給你,也│
│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7頁】       │        不是說要叫你支持誰,有無│
│                                │        這樣說?                │
│                                │謝萬福:他要拿錢給我就是說,他當│
│                                │        時來是說要叫我支持李全教│
│                                │        ,他當時拿錢給我,他說的│
│                                │        意思,不用說,他也是說要│
│                                │        支持李全教的意思,哪有可│
│                                │        能說他拿錢給我,叫我支持│
│                                │        別人。                  │
│                                │【以上,鈞院卷二,第260頁反面】 │
└────────────────┴────────────────┘
附表十三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所有、│扣押時間、地點│
│    │                              │    │提出人│              │
├──┼───────────────┼──┼───┼───────┤
│1   │玉井區望明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名冊│1本 │李麗華│於103年11月27 │
├──┼───────────────┼──┼───┤日上午,經臺南│
│2   │會員名冊                      │2張 │李麗華│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
│3   │李全教玉井競選總部會議紀錄    │3張 │李麗華│部調查局臺南市│
├──┼───────────────┼──┼───┤調查處、南部機│
│4   │如附表二所示李全教總部成立大會│2張 │李麗華│動查緝站、航業│
│    │流程表                        │    │      │處高雄站及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
│5   │望明里70歲名冊資料            │6張 │李麗華│四分局、玉井分│
├──┼───────────────┼──┼───┤局、刑警大隊,│
│6   │葉榮泉等人聯絡電話紙條        │7張 │李麗華│前往黃澄清、李│
├──┼───────────────┼──┼───┤麗華等人住處執│
│7   │望明里通訊錄                  │2本 │李麗華│行搜索扣得    │
├──┼───────────────┼──┼───┤              │
│8   │玉田里名冊                    │1本 │郭茂林│              │
├──┼───────────────┼──┼───┤              │
│9   │遊行工作分配表                │1本 │郭茂林│              │
├──┼───────────────┼──┼───┤              │
│10  │玉田里鄰長名冊                │1張 │郭茂林│              │
├──┼───────────────┼──┼───┤              │
│11  │臺南市玉井區中正里電話簿      │1本 │王秀渙│              │
├──┼───────────────┼──┼───┤              │
│12  │名冊資料                      │3張 │王秀渙│              │
├──┼───────────────┼──┼───┤              │
│13  │中正里選區助選人員名冊        │1張 │王秀渙│              │
├──┼───────────────┼──┼───┤              │
│14  │左鎮區光和村長壽會員名冊      │1本 │張國和│              │
├──┼───────────────┼──┼───┤              │
│15  │雜記紙                        │14張│張國和│              │
├──┼───────────────┼──┼───┤              │
│16  │如附表十四所示玉井區樁腳名冊、│1片 │劉宜珮│              │
│    │資料光碟                      │    │      │              │
└──┴───────────────┴──┴───┴───────┘
附表十四
┌───────────────────────────────┐
│                      望明里  架構⑵(偵一卷第112頁)         │
│                      選民數:                                │
│                                                              │
│                      負責人                                  │
│                    李麗華0000-000-000                        │
│                                                              │
│0573投票所(望明里1-8鄰)         0573投票所 (望明里鄰)      │
│望明里活動中心                    望明里活動中心              │
│監票員:黃○賢  06-57.....        監票員:黃○賢  06-57.....  │
│連絡人:鄭○俊  0933.....         連絡人:鄭○俊 0933.....    │
│                                                              │
│  劉○生  06-57....                 蘇○○秀06-57....         │
│☆劉陳香  00-0000000                江○雲  06-57....         │
│  葉○旺  06-57....                 鄭○源  06-57....         │
│  蔡○源  06-57....                 郭○榮  06-57....         │
│  周○隆  06-57....                 楊  ○  06-57....         │
│  嚴○昭  0928....                  陳○榮  06-57....         │
│☆郭順吉  00-0000000                鄭○田  06-57....         │
│  邱○○寅0910....                  江  ○  0928....          │
│  劉○良  06-57....                 胡○成  0912....          │
│  黃○耽  0929....                  吳○壹  06-57....         │
│  劉○旗  06-57....                 葉○泉  06-57....         │
│  葉○春  0939....                ☆陳再德  00-0000000        │
│  林○富  06-57....                 許○華  0928....          │
│  林○能  0936....                  邱○德  0920....          │
│  林○俊  0981....                  林○龍  06-57....         │
│  張○○桃06-57....               ☆李順發  0000-000-000      │
├───────────────────────────────┤
│                      望明里  架構⑵(偵一卷第112頁背面)     │
│                      選民數:                                │
│                                                              │
│                      負責人                                  │
│                    李麗華0000-000-000                        │
│                                                              │
│0574投票所(望明里9-17鄰)        0574投票所(望明里9-17鄰)  │
│劉陳朝龍宮旁會議室                劉陳朝龍宮旁會議室          │
│監票員:溫○發06-57....           監票員:溫○發06-57....     │
│連絡人:康清良0000-000-000        連絡人:康清良0000-000-000  │
│                                                              │
│  張○枝  0932....                ☆呂添財  00-0000000        │
│  溫○德  0963....                  張○元  06-57....         │
│  林○華  0981....                  萬○彩  06-57....         │
│  謝○智  0910....                  廖○治  0937....          │
│  呂○炎  06-57....                 潘○雄  0937....          │
│  蔡○展  06-57....                 謝○頂  06-57....         │
│☆戴其才  00-0000000                詹  ○  06-57....         │
│  陳○約  06-57....                 謝○本  0926....          │
│☆康清良  0000-000-000              陳○煌  0985....          │
│☆溫財旺  0000-000-000                      00-00....         │
│☆羅來好  0000-000-000              謝○義  0938....          │
│  陳○富  06-57....                 萬○旺  06-57....         │
│☆康○    0000-000-000              卓○齊  0938....          │
│☆謝萬福  00-0000000                買○道  06-57....         │
│  葉○彬  0929....                                            │
│  葉○富  0982....                                            │
│  謝○煌  0955....                                            │
└───────────────────────────────┘
附表十五:被告黃澄清質疑證人康清良部分:(院三卷第119至
124頁)
┌────────────────┬────────────────┐
│104年4月24日,林堡欽辯護人指示  │104年5月12日,康清良到庭所為不利│
│康清良,伊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被告之證述                      │
├────────────────┼────────────────┤
│康清良:我應該是說、我這麼說妥不│辯護人:就今天一些證人有證述說你│
│        妥當...                 │        給他們錢的時候有講到選舉│
│林堡欽:你說看看。              │        的問題,是他們講錯,還是│
│康清良:選舉本來應該是拜託里長幫│        怎麼樣?                │
│        ...                     │康清良:這個我不清楚,或是聊天有│
│林堡欽:沒有啦,你這個叫做意見,│        聊到也不一定。          │
│        你現在是證人,要針對你看│辯護人:有可能聊天有可能聊到就對│
│        到的、你了解到的去說,不│        了?說不一定就對了?    │
│        是說自己的意見。        │康清良:是。                    │
│(中間律師接電話)              │【以上,鈞院卷二,第280頁正反面 │
│林堡欽:我覺得你的說法要為了自己│】                              │
│        的案子後面…因為現在檢察│受命法官:康壹在檢察官那邊作證的│
│        官的意思是,檢察官那天有│          時候,有明確講到說這個│
│        出來,稍微跟我聊一下交換│          你交5000元給康壹的時候│
│        意見,他是說該怎樣就怎樣│          ,你也有同時跟康壹表示│
│        ,到後面會幫你們兩個,他│          說請他支持李全教,你對│
│        意思是說因為你現在要問你│          於康壹這樣子的證詞,認│
│        的案子,你的案子是有鋪路│          為有沒有錯?          │
│        說我確實有承認這些事情,│康清良:這個我想有時候會聊天會聊│
│        其實你都有承認把錢交給他│        到這個問題,我真的也不太│
│        們,對於這個行為、行為,│        記得。                  │
│        這個犯罪行為你是有承認的│受命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或許│
│        、你是有承認的,因為你都│          聊天的時候有提到?    │
│        沒有說我沒有交給他、我沒│康清良:對。                    │
│        有交給他,你有承認說我確│受命法官:所以你對於康壹這樣子講│
│        實有交給他、確實有交給他│          ,你也不否認?        │
│        、確實有交給他,但是因為│康清良:沒有,也不否認。        │
│        你的主觀念、你內心的意思│【以上,鈞院卷二,第289頁反面至2│
│        ,因為你確實沒有講那麼多│90頁】                          │
│        ,因為有的人,像他、康壹│受命法官:謝萬福講說,謝萬福在偵│
│        的部分,你有跟他說要他支│          查中還有在本院審理中作│
│        持李全教,但是你自己講出│          證的時候,有提到說你有│
│        來是說沒有,這部分就會產│          要拿錢現金給這個謝萬福│
│        生爭議點,到底你有沒有講│          ,但是同時你拿現金給謝│
│        ?我跟你講,你就說你忘了│          萬福的時候,有跟謝萬福│
│        ,不然你要怎麼講?你要講│          講說拜託他支持李全教,│
│        是也不是,不是也不是。  │          然後謝萬福當時他講說他│
│李麗華:說忘記了就好了。        │          不要收這個錢,所以他最│
│林堡欽:對啊!有時候兩三句話我就│          後也沒有收,你對於謝萬│
│        忘記我到底有沒有跟他講過│          福這樣子講,你有沒有意│
│        這個事情,這樣就好了。  │          見?                  │
│【以上,被告黃澄清104年5月26日提│康清良:應該沒有意見,因為跟他的│
│出之附件一錄音譯文(即104年4月24│        對話並不太長。          │
│日談話之錄音譯文)第26頁】      │受命法官:所以你對於謝萬福這樣的│
│林堡欽:這樣就好了,因為你這樣才│          證詞,你是沒有意見,表│
│        會符合自白的條件,因為我│          示說你那時候有可能,就│
│        有承認,我針對這些犯罪的│          是說那時候的情形像謝萬│
│        行為是有承認的,不過你說│          福作證這樣講的?      │
│        我的意思應該也沒有表達到│康清良:有可能會聊到。          │
│        說跟他講這是買票的錢,我│受命法官:就是有可能會聊到,所以│
│        絕對不可能這麼講,但是我│          你也不否認謝萬福這樣的│
│        的話是不是他自己覺得有買│          證詞就對了?          │
│        票的意思,這個隱隱諱諱、│康清良:對。                    │
│        灰色地帶,你就說,我沒有│【以上,鈞院卷二,第290頁正反面 │
│        直接說這是買票,但是我大│】                              │
│        概有跟他講說地方上選舉的│受命法官:我在跟你確認,所以本件│
│        事情這樣就好,聊天、閒聊│          這個你在交錢給這個李麗│
│        總可以吧?你拿5000塊又跟│          華交給你名單上的這些人│
│        他說到選舉的事情,難免就│          的時候,也是有可能有提│
│        是要讓人家想到那裡去啊,│          到說拜託他們去支持李全│
│        阿那是人家想的,因為你不│          教這一點?            │
│        可能去做這個工作啊。你聽│康清良: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跟選舉│
│        的懂我的意思嗎?我的意思│        有關係。                │
│        是你要講說我有跟他講,因│受命法官:所以你現在的講法就是你│
│        為你之前說你都沒有跟他講│          可能有這樣子提到,但是│
│        說要特定支持誰,那你現在│          確實跟那些人提,你不清│
│        要反口供說我就是要他支持│          楚?                  │
│        李全教,這種話,我想你說│康清良:我不太清楚,對,但有些可│
│        的話一定會被打槍的,你也│        能會聊到選舉的事情,會聊│
│        不需要這樣講,反正你之前│        到一下,不太清楚跟誰提過│
│        說沒有,你就是到底了,你│        。                      │
│        也不適合說轉變太大,轉變│【以上,鈞院卷二,第290頁反面】 │
│        太大對你也不好對別人也不│                                │
│        好,你就是講說我拿錢給他│                                │
│        ,確實跟他說是茶水費或工│                                │
│        作費,但是我也沒實際交代│                                │
│        茶水費的項目是什麼,具體│                                │
│        項目是什麼你都沒有說,工│                                │
│        作費也要有一個工作費的工│                                │
│        作項目,像他說什麼請義工│                                │
│        的工作,你都沒有講,但是│                                │
│        你有跟他閒聊說選舉的事情│                                │
│        ,這樣就好了。你就說你有│                                │
│        跟他說最近誰要出來參選,│                                │
│        這樣就好了。所謂選舉的事│                                │
│        情,我的意思是說,你不用│                                │
│        講說我就是要他支持誰,你│                                │
│        就講說最近要選舉這樣就好│                                │
│        ,你稍微有講一下但是沒有│                                │
│        講很多,像人家說言者有意│                                │
│        ,聽者也有意,原本是言者│                                │
│        無心聽者有意,現在是言者│                                │
│        有意聽者也有意,你說頭人│                                │
│        家就知道尾了,像人家說的│                                │
│        地方這麼小,你說了頭人家│                                │
│        就知道你要做什麼了,有需│                                │
│        要到那麼明顯嗎?說太明顯│                                │
│        人家還會怕耶,沒說明時人│                                │
│        家還可以說我不知道、我不│                                │
│        知道,我沒聽到,你說的很│                                │
│        明顯時他還不敢收哩,人家│                                │
│        怕你挖洞給他跳。所以要說│                                │
│        的不明啊!要你來,要幹麻│                                │
│        要幹麻,所以你就說因為我│                                │
│        沒有跟他講說、因為你確實│                                │
│        也沒說要他支持誰,但是你│                                │
│        確實有承認說交錢給他,確│                                │
│        實有跟他們交代說這是茶水│                                │
│        費跟工作費,但是確實也沒│                                │
│        有跟他們說茶水費、工作費│                                │
│        的具體項目是什麼都沒說到│                                │
│        ,跟他們說話的時間也很短│                                │
│        ,有說到最近要選舉了大家│                                │
│        很忙,這樣就好了,你就這│                                │
│        樣講就好,這樣我跟你說,│                                │
│        隱隱諱諱他就聽得懂了。你│                                │
│        聽懂我意思嗎?有的用膝蓋│                                │
│        想就知道你在說什麼了。至│                                │
│        於說、因為你沒有說要支持│                                │
│        誰,再來你也沒有跟他講這│                                │
│        筆錢是誰發的?你有沒有說│                                │
│        這錢是里長發的?也沒有、│                                │
│        有的有說有的沒說樣,你不│                                │
│        用再去回憶說誰有講,你就│                                │
│        說我有的有講有的沒講,我│                                │
│        也忘記了。因為你也經手很│                                │
│        多個,我也忘記了有對誰講│                                │
│        過,你說錢是里長這邊來的│                                │
│        ,應該有講啦,從里長來的│                                │
│        ,換成是他們就會去探聽里│                                │
│        長是支持誰的,地方上就知│                                │
│        道了,這樣就連結起來了。│                                │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27頁】      │                                │
│林堡欽:...第三點是我沒有跟他說 │                                │
│        定支持誰,我也沒說到買票│                                │
│        這兩個字,但是我在過程中│                                │
│        我多少有聊到選舉的事情,│                                │
│        我的選舉不是說特定支持誰│                                │
│        ,只是說最近也在忙選舉這│                                │
│        樣就好了,很多競選總部都│                                │
│        在陸續造勢,我也有在聊天│                                │
│        時聊到,這樣就好了,聊天│                                │
│        可以吧,聊天總可以吧?這│                                │
│        樣你就會使他們、就是要收│                                │
│        錢的人有那個意思了啦,他│                                │
│        就會自己去想了,他想就是│                                │
│        他們自己的事了,跟你沒關│                                │
│        係了,但你至少有表態說我│                                │
│        對檢察官交代的過去,這件│                                │
│        事是法官判的沒錯,但是檢│                                │
│        察官的意思也很重要,你聽│                                │
│        的我意思嗎?你一定要講的│                                │
│        有勾住,不然你也很難脫身│                                │
│        。……                  │                                │
│【以上,同上揭譯文第28頁】      │                                │
└────────────────┴────────────────┘
附表十六
┌────────────────────────────┐
│                   陳述書                               │
│               (院三卷第123頁)                        │
│本人林進能,身份證字號R1....,曾任多次玉井鄉望明村村長,│
│本村村長選舉長久以來都是多人競選的局面,從來未有同額競選│
│的情況,這次第二屆臺南市里長選舉,本人已經準備參選,但在│
│103年7、8月份拜訪基層選民尋求支持時,始發現地方重要人士 │
│都已被李麗華綁樁完成。若強要參選,自知勝選機會不大,故放│
│棄參選,李麗華所謂同額競選完全是事先用綁樁的方式讓有意參│
│選者知難而退,達成其同額競選之目的。                    │
│                                                        │
│陳述人:林進能(簽名蓋章)                              │
│地址:台南市○○區○○里00號                            │
│身份證字號:R1....                                      │
└────────────────────────────┘
附表十七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
│            (院三卷第61頁)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發文                      │
│發文字號:南檢文荒103選偵35字第31771 號                 │
│主旨:貴院104年5月14日南院崑刑榮104選訴14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復如說明所示,請查照。                        │
│說明:本件起訴所依據之證據均已於起訴時將相關卷證併送貴院│
│      ,至來函所示本署103年度他字第64號案卷,就有關本件 │
│      起訴之被告部分,均已附於偵卷併同起訴書隨案檢附,其│
│      餘部分卷證,或係與本件起訴事實無涉而無從提供,或係│
│      事涉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因偵查尚未終結,基於偵查不│
│      公開之規定,亦不便提供,且聲請人指稱本署僅就不利被│
│      告黃澄清之卷證送交貴院云云,然其並未具體說明本署有│
│      何「篩選」或隱匿有利被告卷證之情事,僅空泛指稱本署│
│      依上述說明而未予隨案檢附之其他卷證均係檢察官「有意│
│      篩選」之資料,亦難認其主張有據,是以來函調取上開他│
│      案卷證事項,歉難配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