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犯罪嫌疑人 黃聰亮
吳洛瑜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聰亮、吳洛瑜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等罪嫌,自民國102年至105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下同)數千萬元,而犯罪嫌疑人之金融帳戶存款僅剩餘10餘萬元,與不法所得顯不相當,基於日後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而有追徵價額必要,為保全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扣押等語。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立有規定。經查聲請意旨僅指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達數千萬元,惟就所指該日後有追徵價額而須扣押財產、進行保全之數額,並未具體闡明其統計依據及計算基準,無從予以審核有無保全追徵之必要,則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犯罪嫌疑人黃聰亮:
一、不動產部分:
⑴高雄市○○區○○里○○○路000號5樓(建號: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號)
⑵台北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11(建號:台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號)
⑶地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1/2)
⑷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全部)
⑸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36/10000)
二、車輛部分:
⑴ACN-3333(賓利)
⑵AFW-2222(BMW)
犯罪嫌疑人吳洛瑜:
一、不動產部分:
⑴台北市○○區○○里○○街00號4樓(建號: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號)
⑵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1/4)
二、車輛部分:
⑴AFY-3333(悍馬)
⑵ANX-3333(勞斯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