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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

聲請保全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威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犯罪嫌疑人 黃聰亮

      吳洛瑜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聰亮、吳洛瑜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等罪嫌,自民國102年至105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下同)數千萬元,而犯罪嫌疑人之金融帳戶存款僅剩餘10餘萬元,與不法所得顯不相當,基於日後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而有追徵價額必要,為保全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扣押等語。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立有規定。經查聲請意旨僅指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達數千萬元,惟就所指該日後有追徵價額而須扣押財產、進行保全之數額,並未具體闡明其統計依據及計算基準,無從予以審核有無保全追徵之必要,則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5項之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犯罪嫌疑人黃聰亮:
一、不動產部分:
  ⑴高雄市○○區○○里○○○路000號5樓(建號: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號)
  ⑵台北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11(建號:台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號)
  ⑶地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1/2)
  ⑷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全部)
  ⑸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36/10000)
二、車輛部分:
  ⑴ACN-3333(賓利)
  ⑵AFW-2222(BMW)
犯罪嫌疑人吳洛瑜:
一、不動產部分:
  ⑴台北市○○區○○里○○街00號4樓(建號: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號)
  ⑵地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1/4)
二、車輛部分:
  ⑴AFY-3333(悍馬)
  ⑵ANX-3333(勞斯萊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