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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包梅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泓霖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9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被訴恐嚇罪部分,無罪;被訴毀損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因與甲○○之子蘇信守間有債務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6日下午4時許,糾眾前往「日信借貸」(下稱「日信借貸」),向甲○○恫嚇稱:「不拿出錢,店不讓妳續開,要讓妳死。」等語,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丁○○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二、公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被告丁○○坦承於上開時間,前往「日信借貸」、告訴人兼證人甲○○、證人乙○○之證述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於前往「日信借貸」,惟堅詞否認有出言恐嚇,並辯稱:我於107年8月25日前往「日信借貸」噴漆後,隔天有跟甲○○通電話,但電話講到一半,被一個男的搶走,那個男的跟我說叫我有膽現在立刻到現場,所以我在一個小時後,就帶朋友到現場,但並沒有帶棍棒。我去的時候,甲○○跟她朋友乙○○在店裡,我站在門外,門打開後,我跟甲○○講話,當時乙○○就站在甲○○旁邊,我並沒有恐嚇甲○○,只是想跟他談錢到底要如何處理,如果我有出言恐嚇,當天警方也到現場,甲○○也應該要跟警察說,且我去警詢製作筆錄時,警方也沒有說甲○○有告我恐嚇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證人甲○○於偵查中固指證:被告於107年8月26日下午4時許,在「日信借貸」前,曾出言要我拿出30萬元,不然要讓我死云云、且於審理中亦到庭證述:當天下午1時許,我就看到被告他們拿木棒在路口對面之路肩,包含被告共有7、8人在現場,只有被告一人進來,其他人在騎樓,被告進門第一句話就開口要求要30萬元,沒有拿出來就要我死,還說你兒子欠的,你要連帶負責,乙○○也全程在旁邊,當天有錄影,但沒有錄音。之後,我跟被告走到店外騎樓,被告又跟我說,不讓我開店,還會繼續來。後來警方有到現場,警方來時,被告還在恐嚇我,警察也有聽到被告恐嚇我說,不讓我開店,要讓我死這些話,警察叫我對被告提出告訴。當天不是我或乙○○報警的云云;另證人乙○○於偵查中固亦證述:107年8月26日下午,在被告來之前,就有很多車子在「日信借貸」前面,很多人拿棍棒示威,約4時左右,被告帶了一堆人來「日信借貸」,當時我人在「日信借貸」1樓,被告就和一堆人進「日信借貸」把甲○○圍住,就一路講到外面去,被告拿一些借據出來,跟甲○○說,要嘛現在拿錢出來幫她小孩付掉,甲○○拒絕,說這筆錢與她無關,且「日信借貸」也不是她小孩的,被告就跟甲○○說,錢不拿出來的話,會給她好看,不讓她繼續開店,會給她死,我當時一直站在甲○○旁邊,有聽到這些話云云、且於審理中亦到庭證述:當天我們剛好在門口燒香,有看到被告他們開了10幾台車,在路上來回繞,有人拿棍棒揮舞,接著被告帶著7、8人來,有進入店裡的約有5人以上,其餘的在騎樓,被告進入店裡就威脅甲○○,要她拿錢出來,要她連帶負責,不然不會放過她,要她關店,要她死等,在騎樓時,被告也有恐嚇這些話,我記得被告當時是要甲○○拿出10萬元以上,但沒有印象有說到30萬元,員警當天有到場,但不是我們報警的云云。

㈡然觀諸證人甲○○於案發後2日,即107年8月28日於警局之指訴:另外對方(按指被告)於107年8月26日16時許左右,又帶了一群人至日信當舖,一同圍著我要求我拿出30萬來,並揚言妳拿錢出來我才要讓好走等語,我認為對方已經恐嚇我們了等情,完全未提到被告案發當日有口出,不讓證人甲○○繼續開店,要讓甲○○死等語,何以事隔約2月,於107年10月25日偵查中突有此證述,已有令人存疑之處。又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案發時之錄影光碟(內容詳如附件),錄影時間僅有3分鐘,而於此交談過程中,明顯可見僅有被告一人進入店內,有本院之勘驗筆錄暨截圖5張在卷可稽,並無證人乙○○所證述,被告和一堆人進「日信借貸」把甲○○圍住等情。再者,由交談之內容,非但未發現被告有出言恐嚇,甚至主動表示要報警。是倘被告果真有如證人2人所證,一再出言恫嚇不法犯行,豈會主動報請警方到場,並於警方到場時,持續恐嚇之言語,證人2人所證,不合常情灼然可見。

㈢至於被告提出之錄影光碟,雖非案發當時之全部過程,然因

時被告有出言恫嚇之錄音內容,且證人甲○○及乙○○之證述,又有不合常理之瑕疵,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資擔保證人甲○○指證之可信,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基於毀損之犯意,分別㈠於107年8月25日晚間11時16分許,前往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526由甲○○所經營之「日信借貸」,持黑色噴漆在該處鐵捲門、騎樓梁柱及地板上,接續噴寫「蘇信守欠$還錢」、「蘇信守」、「蘇」等文字或符號,致其外觀之清潔美觀較原來狀態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足生損害於甲○○、㈡又於同年月28日下午5時許,前往「日信借貸」,以紅色噴漆接續噴塗於上開鐵捲門、騎樓梁柱及地板上之文字或符號,致其外觀之清潔美觀較原來狀態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足生損害於甲○○。因認丁○○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丁○○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公訴人既無法提出案發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播放器│             內       容                            │
│號│時  間│(王:指甲○○、蔡:指丁○○、張:指乙○○)          │
├─┼───┼──────────────────────────┤
││00:00│(畫面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裙以及手中抱著一 │
│  │  至  │名小女童之女子即甲○○,站於甲○○身旁為一名身穿深紫│
│  │01:27│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之男子即乙○○,站於甲○○之前方│
│  │      │為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以及右手拿著一份資料│
│  │      │之男子即被告丁○○。【如照片1至3】)                 │
│  │      │王:你來啊,不是說阿姨還要幫你處理這些內。          │
│  │      │蔡:阿不然你要我來這做什麼?                        │
│  │      │王:我說我歡迎你來。                                │
│  │      │蔡:好沒關係,我來啊,啊、啊沒有要講?              │
│  │      │王:啊、這要我自己做的嗎?                          │
│  │      │蔡:啊不然嘉義那,你為什麼有處理啊?                │
│  │      │王:我嘉義那何時有處理?阿姨若有給你處理..          │
│  │      │蔡:啊剛才少年家來,啊他、我電話掛掉之後..          │
│  │      │張:什麼少年家?                                    │
│  │      │蔡:我電話掛掉之後,你說什麼嘉義那你有幫他處理。    │
│  │      │王:我們沒、我們沒半條幫他處理,你可以回去問,你看哪│
│  │      │    一個,那吃藥錢你會處理那個嗎?我也沒講得很明... │
│  │      │   (於播放器20秒,乙○○走出來,沒有說任何話,如照 │
│  │      │    片4,接著又消失在鏡頭前)                       │
│  │      │蔡:吃藥錢,我...                                   │
│  │      │王:不是我用給他吃,我就處理內。                    │
│  │      │蔡:吃藥錢,你知道我這什麼錢嗎?                    │
│  │      │王:阿姨怎會知道嗎?                                │
│  │      │蔡:我現在跟你講,他跟我拿12萬,說要、我一條鍊子借我│
│  │      │    朋友,你跟我說李振興(音譯)沒在這借,李振興(音譯)│
│  │      │    。                                              │
│  │      │王:李振興(音譯),我不知道什麼叫做李振興(音譯),是李│
│  │      │    振希(音譯)。                                    │
│  │      │蔡:李振興(音譯)。                                  │
│  │      │王:希(音譯)。                                      │
│  │      │蔡:隨便,反正那條三兩的是我的。                    │
│  │      │王:嘿。                                            │
│  │      │蔡:啊再來。                                        │
│  │      │王:啊請問一下。                                    │
│  │      │蔡:再來你信守跟我說要流當,結果根本沒流當,你老子拿│
│  │      │    12萬給他,好錢岔下鍊子沒給我,啊再來,他交本、他│
│  │      │    交給一個人。                                    │
│  │      │王:嗯。                                            │
│  │      │蔡:他一個BMW留在那,等一下人家要約他吵架,我出來喬 │
│  │      │    、喬一喬之後,你老子又拿錢出來處理。            │
│  │      │王:啊你重頭到尾資料都有帶嗎?                      │
│  │      │蔡:啊、啊、你要、你要資料都在我這啦、資料都在我這啦│
│  │      │    ,啊不然、啊不然,是要怎麼處理啦?啊那錢是我跟人│
│  │      │    家借利息的啦。                                  │
│  │      │                                                    │
├─┼───┼──────────────────────────┤
││01:28│王:啊我也沒講,難道是要針對他嗎?不是針對我內,啊阿│
│  │  至  │    姨若說這麼多條,我不就要幫他處理的完嗎?難道不是│
│  │03:00│    嗎?                                            │
│  │      │蔡:我不管、我不管啊,啊你若要把我逼死。            │
│  │      │王:啊我也沒跟你說要逼啊,啊你當初你也說..          │
│  │      │蔡:啊利息、你、你、你是要讓我尬死欸逆?            │
│  │      │王:啊請問一下,我是有跟你說利息要給你尬死嗎?      │
│  │      │蔡:我借錢的是你兒子內。                            │
│  │      │王:還是說我叫他、叫他要跟你借的嗎?                │
│  │      │蔡:你叫剛才那個來、你叫剛才那個來,看誰,叫他來,啊│
│  │      │    來你兒子、你兒子的票在這裡。                    │
│  │      │王:什麼票?                                        │
│  │      │蔡:這裡啦,這條,16萬的啦,你知道這你兒子蘇信守,啊│
│  │      │    再來這台車不知道誰的,BMW330還335我不知道,留在 │
│  │      │    人家那,人家要跟他吵架啦,人家要吵架把他處理掉啦│
│  │      │    ,你老子出來喬的啦,錢你老子都捧給人家了啦,我挺│
│  │      │    你兒子挺不夠多嗎?啊你老子還借利息。            │
│  │      │王:啊這是不是要當面跟他講..                        │
│  │      │蔡:你摸、摸良心啦。                                │
│  │      │王:摸良心,我跟你說重頭到尾不知道啊,你怎麼可以說、│
│  │      │    可以說對著阿姨罵?                              │
│  │      │蔡:我不管,啊剛才誰打電話叫我來?現在叫他來。      │
│  │      │王:是我跟你講的,說歡迎你來。                      │
│  │      │蔡:沒,剛才有一個男生接電話,還是剛才那一個?剛才那│
│  │      │    一個呢?                                        │
│  │      │不明:他在打電話,好像在叫人報警。                  │
│  │      │蔡:啊你要報警,來,現在報警。                      │
│  │      │王:我報警要做什麼?我跟你說我不會報警啊。          │
│  │      │蔡:報警啦、報警啦。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