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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順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順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詹順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09年5月2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7年2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本件附表編號3 所載之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同條第10款前段規定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恐嚇危安     │       槍砲       │
│            │                  │     (共2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5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併科罰金5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0月17日  │   104年1月25日   │104年2月3日前某日 │
│            │                  │   104年2月3日    │迄104年5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553號        │字第3344號等      │字第3344號等      │
├─┬────┼─────────┼─────────┼─────────┤
│最│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南高分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104年度訴字第5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
│實│        │                  │等                │號等              │
│審├────┼─────────┼─────────┼─────────┤
│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8年4月11日   │
├─┼────┼─────────┼─────────┼─────────┤
│確│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南高分院     │
│定├────┼─────────┼─────────┼─────────┤
│判│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104年度訴字第5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
│決│        │                  │等                │號等              │
│  ├────┼─────────┼─────────┼─────────┤
│  │確定日期│   107年6月29日   │   108年4月11日   │   108年5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
│            │                  │徒刑8月。         │期徒刑4年。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     恐嚇取財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12、13、16│106年6月8日前某日 │
│            │日                │迄106年6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44號等      │字第11406號等     │
├─┬────┼─────────┼─────────┤
│最│  法院  │     南高分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434號│
│實│        │號等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1日   │   108年4月16日   │
├─┼────┼─────────┼─────────┤
│確│  法院  │     南高分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434號│
│決│        │號等              │                  │
│  ├────┼─────────┼─────────┤
│  │確定日期│   108年5月6日    │   108年5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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