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順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順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詹順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09年5月2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7年2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本件附表編號3 所載之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同條第10款前段規定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恐嚇危安 │ 槍砲 │ │ │ │ (共2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5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併科罰金5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0月17日 │ 104年1月25日 │104年2月3日前某日 │ │ │ │ 104年2月3日 │迄104年5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553號 │字第3344號等 │字第3344號等 │ ├─┬────┼─────────┼─────────┼─────────┤ │最│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南高分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104年度訴字第5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 │實│ │ │等 │號等 │ │審├────┼─────────┼─────────┼─────────┤ │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8年4月11日 │ ├─┼────┼─────────┼─────────┼─────────┤ │確│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南高分院 │ │定├────┼─────────┼─────────┼─────────┤ │判│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104年度訴字第53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6│ │決│ │ │等 │號等 │ │ ├────┼─────────┼─────────┼─────────┤ │ │確定日期│ 107年6月29日 │ 108年4月11日 │ 108年5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 │ │ │徒刑8月。 │期徒刑4年。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 恐嚇取財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12、13、16│106年6月8日前某日 │ │ │日 │迄106年6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44號等 │字第11406號等 │ ├─┬────┼─────────┼─────────┤ │最│ 法院 │ 南高分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434號│ │實│ │號等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1日 │ 108年4月16日 │ ├─┼────┼─────────┼─────────┤ │確│ 法院 │ 南高分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434號│ │決│ │號等 │ │ │ ├────┼─────────┼─────────┤ │ │確定日期│ 108年5月6日 │ 108年5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