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建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瑋因犯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4次) 犯罪日期 107/09/21 107/09/21(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判決日期 109/03/24 109/03/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04 109/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7號 編號1、2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1~4臺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09/16 107/09/15 107/09/21 (1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38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388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09/12/22 109/12/22 110/05/1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15 110/07/15 110/12/27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4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0號 編號3、4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4臺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