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富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富山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富山於民國112年1月3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三村一街138巷92弄口處,因行車有違規情事經警方攔檢而拒絕攔停,為警跟追至臺南市○○區○村○街00號前方。王富山明知前往攔停及盤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警員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等3人,均為依法執行公務中之執勤警員,竟基於公然侮辱、辱罵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15時12分許,於前開可為公眾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路口處,先對警員陳博威辱稱:「供蝦咪蕭威」(臺語)等語,另對警員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等3人辱罵:「林娘」(臺語)等詞,而足以貶損警員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等3人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被告已就相關證據之證明力逐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經攔檢,並有說「供蝦咪蕭威」(臺語)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辱罵公務員之犯行,並辯稱:伊因為臉色比較紅,常被懷疑酒後駕車遭查緝,當天已經被查第3次,又警員當時在伊對向,迴轉後尾隨伊,應該無法看到有無打方向燈,且伊行進的路段,也都沒有需要打方向燈的條件,為何警員可以逼車攔停,且攔查的警員沒有臂章號碼,伊質疑該警員之身份,警員也都沒有提供資料,之後才有臂章的警員到場;此外,伊的機車是借來的,不知道車燈有沒有壞,就算車燈壞了,也不是伊的問題,這只是對付警察的技巧,警員卻以未打方向燈濫開罰單,伊當然不服而拒簽,伊說「供蝦咪蕭威」,是要表達警員對於伊拒絕簽名卻說要辦妨害公務乙事是不是在說瘋話,沒有辱罵的意思,且當時伊沒有說「你娘」,是警員故意編造;就算有說「供蝦咪蕭威」、「你娘」,應該都只是語助詞、口頭禪云云。經查:
㈠警員陳博威、邱柏穎於112年1月3目14時至16時擔服巡邏勤務,於當日15時許巡經臺南市永康區王村一街138巷92弄口,見被告騎乘車牌000-000號輕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乃上前攔查,惟被告起初見警方攔查竟拒不受檢並加速行駛,隨後警方於永康區王村一街88號前將其攔停,被告即開始對警方出言不遜,辱罵警員「供蝦咪蕭威」(臺語),且消極不配合,警員陳俊哲聽聞無線電後到場支援,被告見此非但不收斂,並對其等辱罵「林娘」(臺語)等語,警方隨即依妨害公務罪逮捕被告,其等並決定向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等情,有警員112年1月3日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頁),已經上開警員敘明當天案發經過;且警員當時均身著制服,並以被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亦有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4張、本院勘驗截圖(警卷第11至12頁,本院卷第12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13頁)附卷可憑,足認警員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當時係依法執行職務甚明。
㈡又當庭勘驗警察密錄器光碟檔案(檔案名稱:邱柏穎-FILE5204),勘驗結果:被告有向警察表示方向燈壞了,要去修方向燈,要怎麼打方向燈,並且對著警員講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譯文內容;當庭勘驗警察密錄器光碟檔案(檔案名稱:邱柏穎-FILE5205,擷圖附卷),被告所述如附表編號2所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截圖2張及如附表所示之譯文(本院卷第29頁、第104至105頁、第129頁,警卷第7頁)在卷可參,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已坦承有說「你娘」乙情(警卷第6頁,偵卷第18頁),足見被告當時確實有對警員等人說出上開「供蝦咪蕭威」(臺語)、「你娘」(臺語)等語。而當下情況是警員陳博威詢問被告有無喝酒,被告表示沒有,並反問如果檢測沒有呢,警員陳博威並未對其進行酒測,而是回答「沒有就沒有」,被告卻對警員說出「供蝦咪蕭威」(臺語),顯然不是被告辯稱是表達警員對於其拒簽說要辦妨害公務乙事是不是在說瘋話,而是主觀上認為警員係懷疑其酒後駕車不滿,針對詢問之警員陳博威辱罵。另被告確實在警員邱柏穎表示要開罰單時,想要離開現場,其不顧警員邱柏穎、陳博威等人之制止,執意離開現場,並說出「沒啦,『你娘』,逕行開單就好(臺語)」,當時截圖可見警員陳博威、邱柏穎、陳俊哲等3人在其身旁、前方,且由當時情境及被告連續語意觀之,其顯係對於警員制止行為不滿,而以「你娘」辱罵在場警員,是被告辯稱是語助詞、口頭禪,沒有辱罵之意思,尚難採憑。
㈢至被告雖質疑攔查警員與其之相對位置,根本無法看到有無打方向燈,應是懷疑其酒駕違規攔查,且第一時間未表明身份,如何確認是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然經證人即警員陳博威到庭作證:被告庭呈答辯狀後附之行徑方向及違規地點標註google地圖(本院卷第145頁)是其所繪製,違規地點的圓圈亦是伊所圈。一開始是被告騎車比較慢、覺得可疑,想說跟在他後面看一下,被告轉彎伊就跟著他,一開始沒有要盤查的意思,但他連續違規、轉彎都沒有打方向燈才盤查。(提示本院卷第35頁截圖照片)原本伊與被告是對向,回頭看到被告沒有打方向燈,伊就在該雙黃線路口迴轉後跟著被告。被告一開始是拒絕停車受檢還跟伊大小聲,前面沒有錄到,是攔下被告後才錄影,伊有跟被告說他轉彎沒有打方向燈,因為整個過程很長,印象中他不只講一次「供蝦咪蕭威」(臺語),後來在對被告開單的過程中,被告有講「你娘」 (臺語),伊就是畫面中穿螢光背心的人,站在被告旁邊,聽得很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05至111頁),並當庭在上開地圖上繪製證人陳博威與被告之行進動線(本院卷第127頁)。而依據證人陳博威繪製之行進路徑,跟著被告騎乘機車確實有經過數個轉彎路口,又被告遭攔停時亦有向警員陳博威表示機車不是伊的,方向燈壞了,要去修方向燈等情,則警員以被告未打方向燈攔停並開立罰單,係依法執行公務無疑。再者,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僅在形式上具有合法之要件,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可,並未賦予行為人有實質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有實質違法或不當之權,且實質上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應屬職務上內容法令之解釋問題,自亦非行為人所能逕行認定,行為人縱使有懷疑,亦當循法定之程序請求救濟,否則人民對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均可置之不理,勢將架空相關法律規範意旨,悖離法律所欲達成之目標,而與法律秩序理念有違,是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違規遭警員取締而心生不滿,以「供蝦咪蕭威」(臺語)、「你娘」(臺語)等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供蝦咪蕭威」有指稱警員胡言亂語之意,與「你娘」等粗俗用語,明顯具有輕蔑、貶抑他人之人格之意,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上開言語內涵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固有於警員到場執行職務時以上開言語辱罵警員等行為,然其此等舉動係其於密接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所為,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亦為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因不滿遭警員攔查,於警員依法執行勤務之際,未予配合或尊重,反以貶抑性之粗俗言語辱罵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等人,所為漠視公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或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誠無可取。又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陸軍官校畢業、已婚,育有2名小孩、均已成年,目前沒有工作,經濟來源依靠國民年金,暨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譯文內容(密錄器時間誤差為快14分鐘) 1 15:22:36 警員陳博威:你有喝酒嗎?(臺語) 15:22:38 嫌疑人王富山:喝甚麼酒?來,如果現在測沒有呢?(臺語) 15:22:42 警員陳博威:沒有就沒有阿(臺語) 15:22:43 嫌疑人王富山:對阿,講甚麼瘋話(臺語) 15:22:44 警員陳博威:甚麼叫講甚麼瘋話(臺語) 15:22:45 嫌疑人王富山:就昨日你可以查我的資料,你們又找一次麻煩 ,又是喝酒(臺語) 15:22:47 警員邱柏穎:甚麼找麻煩,違規攔你錯了嗎(臺語) 2 15:25:37 嫌疑人王富山:這樣好了嗎(臺語) 15:25:38 警員邱柏穎:還沒,要開(罰單)給你,等一下 15:25:40 嫌疑人王富山:喔,你不用開(罰單)給我,那不是我再繳的, 你們就逕行開單就好(臺語) 15:25:48 警員陳博威:等我們開完單,你要走在走(臺語) 15:25:50 警員邱柏穎:等一下(臺語) 15:25:55 警員陳博威:我已經跟你講過等我開單完再走(臺語) 15:25:59 嫌疑人王富山:沒啦,「你娘」,逕行開單就好(臺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