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哲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均為詐欺之犯罪,揆諸上開說明,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復審酌受刑人前已有竊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45頁),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顯非屬偶發性之行為,而其一再犯罪,除危及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並致多數被害人多年積蓄遭詐騙造成財產損失外,更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正確謀生、法治等觀念,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否則難收矯正之效並難以維持法秩序,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8、9、17所示之罪,前已經分別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雖表示因尚有另案,不同意定應執行刑云云,惟另案與本案附表各罪若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時,嗣後檢察官本即可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至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8)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至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8)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8日(1次)、111年4月11日(3次) 111年4月3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2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22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6月28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至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8)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附表:受刑人林哲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10日(4次)、111年4月11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6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