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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648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卓穎毓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芃翔
選任辯護人
謝明澂律師

賴鴻鳴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19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156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芃翔教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芃翔因阮文枝之子阮柏勳積欠其債務,先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12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夥同不詳之人駕駛其購得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里○○○00號向阮文枝催討債務未果,陳芃翔即向阮文枝嗆聲:如果不幫阮柏勳處理,我就要依自己方式處理等語,陳芃翔即基於恐嚇之教唆犯意,教唆不詳之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不詳男子,於113年12月20日13時22分許前往阮文枝住處,由該不詳男子持漆彈槍朝阮文枝住處掃射,致使阮文枝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並使阮文枝住處牆壁喪失美觀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阮文枝(毀損部分業據阮文枝撤回告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陳芃翔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阮文枝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黃貴賢偵查中之陳述。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4張、車輛讓合約書及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05條之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教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漆彈槍朝告訴人住處掃射而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教唆犯,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依其所教唆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另本院斟酌被告教唆恐嚇之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身心影響,及本案全案情節,並考量刑法第29條、第305條之最低法度刑,認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並無情堪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辯護意旨聲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之刑云云,並無可採。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身心困擾程度、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67號卷第75頁)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毀損之教唆犯意,教唆不詳之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不詳男子,於113年12月20日13時22分許前往阮文枝住處,由該不詳男子持漆彈朝阮文枝住處掃射,除藉此恐嚇告訴人阮文枝外,另使告訴人阮文枝住處牆壁喪失美觀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阮文枝,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之教唆犯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教唆犯,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參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67號卷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上開所涉教唆毀損犯行部分即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訴追條件,又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恐嚇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64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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