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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振謙張婉寧鄭銘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春美
選任辯護人
池美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昱姍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被告
王崇義
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顏彬展
選任辯護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鄭展鵬
選任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888號、114年度偵字第17259號、114年度偵字第17260號、114年度偵字第17261號、114年度偵字第17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春美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0至23所示之罪,共二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0至2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昱姍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崇義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2、編號18、編號25至29所示之罪,共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2、編號18、編號25至29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顏彬展犯如附表一編號10、編號13至14、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編號13至14、編號16至1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鄭展鵬犯如附表一編號9、編號24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編號2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陳春美、王昱姍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陳春美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家穎。王昱姍竟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開二次犯行中,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方式,幫助陳春美販賣第二級毒品。

二、陳春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亦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之毒害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不得轉讓,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15、19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15、19至23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3、15、19至23所示之人,於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方式,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王昱姍。

三、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陳春美竟與王崇義或顏彬展,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陳春美於附表一編號11至12、18所示之時間地點,與王崇義以附表一編號11至12、18所示之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1至12、18所示之人;陳春美另於附表一編號10、13至14、16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顏彬展以附表一編號10、13至14、16至17所示之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0、13至14、16至17所示之人。

四、王崇義明知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葉建興,於附表一編號27至2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7至29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詹世堅、吳嘉育。

五、鄭展鵬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不得轉讓,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宋易晉,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方式,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王昱姍。

六、嗣經警方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春美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2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裝紙袋2盒、分裝袋1包,以及甲基安非他命7包(重量分別為3.98公克、1.5公克、1.86公克、1.95公克、0.52公克、0.36公克、0.35公克)、愷他命1罐(4.41公克)、愷他命研磨盤1個、愷他命香菸6支、吸食器1組、郵局存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磅秤1臺等物;並於同日前往王崇義住處執行搜索,扣得VIVO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號)、現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以及與本案無關之安非他命5包(重量分別為3.77公克、1.81公克、1.77公克、1.34公克、3.78公克)、電子磅秤1臺、吸食器2組、夾鏈袋1包、勺子1支、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K盤2個、信封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七、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用以認定被告5人犯罪之證據,被告5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又核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及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證被告5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5人於附表一各編號之犯行,均可認定。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衡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嚴查重罰之行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販賣毒品之理。又販賣毒品本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可加其他物質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非可一概論之。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常視買受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本件被告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既以附表一除編號4至9轉讓部分以外所示價格販賣毒品並收取金錢,其等甘冒販賣毒品如遭查獲將受重罰之風險,如無營利意圖,即與常理相違。且被告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於附表一販賣毒品之重量均不詳,被告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即有從中增摻加其他物質或減少分量之可能,其等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主觀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本件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復按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著有刑事裁定可參。故核被告陳春美就附表一編號1至3、10至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附表一編號4至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應論以轉讓禁藥罪。被告陳春美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王昱姍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王昱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王昱姍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王崇義就附表一編號11至12、18、27至2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5至2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王崇義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顏彬展就附表一編號10、13至14、16至1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顏彬展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鄭展鵬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被告鄭展鵬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5人於上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前,其等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之後販賣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陳春美與被告顏彬展就附表一編號10、13至14、16至17所為,被告陳春美與被告王崇義就附表一編號11至12、18所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各該犯行分別為共同正犯。

㈧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5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販賣或轉讓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王昱姍並依規定遞減之。

㈨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春美主張其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楊長溢,請求依法再減輕其刑。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查結果,該局於114年9月1日檢附楊長溢移送書及筆錄資料函復稱:陳春美所述之毒品來源楊長溢業已查緝到案,有該局114年9月1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551030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5-335頁)。惟依該移送書所附筆錄,楊長溢坦承於113年8月17日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陳春美(本院卷第306頁),故被告陳春美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顏彬展之時間在該時間之後,被告陳春美於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可認係來自楊長溢,陳春美於該次犯行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應依首揭規定遞減其刑。至於陳春美於附表一其餘犯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行為,均在該日期之前,依常理即不可能係陳春美向楊長溢購買而再行販賣或轉讓,故陳春美於附表一編號20以外之其餘犯行,均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併此說明。

㈩爰審酌被告5人分別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判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84頁、第497-549頁),均明知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至深,竟未能戒除毒癮,反從事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幫助販賣毒品或轉讓禁藥行為,所為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更影響社會治安;兼衡被告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次數,與所販賣之對象人數、被告陳春美、鄭展鵬轉讓禁藥之次數、被告王昱姍幫助犯販賣之態樣及次數;並酌及被告5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不諱,陳春美就附表一編號20之犯行並供出其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上游且因此查獲,犯後態度均良好;暨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63-4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如附表一各編號之販賣及轉讓犯行,被告5人各次犯行間販賣及轉讓之罪質相同、侵害對象人數,相距時間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該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就如附表一各編號販賣毒品所收取之交易所得,分別為其各次犯罪之不法所得,雖未據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均為第二級毒品,被告陳春美亦坦承係供販賣所用之物(本院卷第45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附表二其餘編號之物,分別係被告王昱姍、王崇義、顏彬展、鄭展鵬所有供本件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被告王崇義搜索時扣得之1600元,檢察官雖聲請沒收,惟王崇義於偵查及審理時均稱該款項係其一前日工作所得(偵一卷第576頁、本院卷第461頁),其供述一致,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確係其販毒所得,此部分既無證據足認係被告王崇義之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又本件被告5人均諭知多數沒收,於被告5人項下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其多數之沒收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卷證: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大偵七字第1140289564
   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336872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二卷)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32079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三卷)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大偵七字第1140289902
   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8號偵查卷宗【卷一】
   (偵一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8號偵查卷宗【卷二】
   (偵二卷)
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8號偵查卷宗【卷三】
   (偵三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5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
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60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
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61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
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62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
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附表一:
編號 販賣者 購毒者 時間 地點 種類、數量、價格 交易方式 罪刑及沒收 1 陳春美、王昱姍 吳家穎 112年11月20日3時至4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耀翔車業)附近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3,000元  吳家穎以通訊軟體iMessage與王昱姍聯繫購毒,由陳春美駕車搭載王昱姍至左列地點,陳春美於左列時間將左列毒品交予王昱姍,王昱姍再將毒品交給吳家穎,吳家穎於112年11月19日轉帳方式給付價金予陳春美。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昱姍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王昱姍於附表二編號4之物沒收。  2 陳春美、王昱姍 吳家穎 112年12月19日11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耀翔車業)附近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3,000元 吳家穎以通訊軟體iMessage與王昱姍聯繫購毒,由陳春美駕車搭載王昱姍至左列地點,陳春美於左列時間將左列毒品交予王昱姍,王昱姍再將毒品交給吳家穎,吳家穎於112年11月19日轉帳方式給付價金予陳春美。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昱姍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王昱姍於附表二編號4之物沒收。  3 陳春美 王昱姍 112年11月7日2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25號房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春美 王昱姍 113年6月19日17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陳春美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供王昱姍於左列地點以玻璃球燃燒方式吸食。 陳春美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3之物沒收。 5 陳春美 王昱姍 113年6月21日1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於左列時間、地點由陳春美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供王昱姍於左列地點以玻璃球燃燒方式吸食。 陳春美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3之物沒收。 6 陳春美 王昱姍 113年6月22日1時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於左列時間、地點由陳春美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供王昱姍於左列地點以玻璃球燃燒方式吸食。 陳春美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3之物沒收。 7 陳春美 王昱姍 113年7月22日21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出租套房內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於左列時間、地點由陳春美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供王昱姍於左列地點以玻璃球燃燒方式吸食。 陳春美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3之物沒收。 8 陳春美 王昱姍 113年7月24日17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於左列時間、地點由陳春美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供王昱姍於左列地點以玻璃球燃燒方式吸食。 陳春美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3之物沒收。 9 鄭展鵬 王昱姍 113年8月20日2時40分許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菜寮鐵皮屋內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無償  王昱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鄭展鵬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自鄭展鵬受讓左列毒品。 鄭展鵬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鄭展鵬於附表二編號7之物沒收。 10 陳春美、顏彬展 陳志成 113年6月15日20時30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德糖路一處涵洞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陳志成以持用門號撥打陳春美所持用門號聯繫購毒,陳春美指示顏彬展持左列毒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予陳志成,顏彬展並收取7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尚積欠300元)。 陳春美、顏彬展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顏彬展於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11 陳春美、王崇義 陳志成 113年6月15日23時39分後某時許 臺南市仁德區德糖路一處涵洞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2,000元 陳志成以持用門號撥打陳春美所持用門號聯繫購毒,陳春美駕車搭載王崇義,陳春美指示王崇義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陳志成,王崇義並收取2,0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王崇義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陳春美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王崇義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崇義於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 12 陳春美、王崇義 陳志成 113年7月24日20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安門市)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500元 陳志成以持用門號撥打陳春美所持用門號聯繫購毒,陳春美駕車搭載王崇義,陳春美指示王崇義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陳志成,王崇義並收取1,5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王崇義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崇義於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 13 陳春美、顏彬展 陳志成 113年7月26日18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仁德區大甲國小)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陳志成以持用門號撥打陳春美所持用門號聯繫購毒,陳春美指示顏彬展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陳志成,顏彬展並收取1,0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顏彬展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顏彬展於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14 陳春美、顏彬展 鄒崇德 113年6月20日15時4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鄒崇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春美聯繫購毒後,由陳春美指示顏彬展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陳志成,顏彬展交付毒品並收取5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顏彬展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顏彬展於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15 陳春美 鄒崇德 113年6月27日12時4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鄒崇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春美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陳春美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陳春美、顏彬展 吳仲釧 113年6月24日22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吳仲釧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由陳春美指示顏彬展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吳仲釧,顏彬展交付毒品並收取5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顏彬展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顏彬展於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17 陳春美、顏彬展 吳仲釧 113年6月30日0時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吳仲釧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由陳春美指示顏彬展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吳仲釧,顏彬展交付毒品並收取5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顏彬展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顏彬展於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18 陳春美、王崇義 吳仲釧 113年7月13日17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吳仲釧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由陳春美指示王崇義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左列毒品交付予吳仲釧,王崇義交付毒品並收取500元後,轉交予陳春美。 陳春美、王崇義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崇義於附表二編號5示之物沒收。 19 陳春美 顏彬展 113年7月2日15時1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顏彬展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後,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陳春美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陳春美 顏彬展 113年8月21日8時至9時許 臺南市仁德區大甲的圖書館附近巷子(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外面)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顏彬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彬」與陳春美聯繫購毒,到達指定地點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春美聯繫,等候約十幾分鐘,陳春美開車到達,顏展彬進入車內副駕駛座於左列時間向陳春美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陳春美 羅欣儀 113年7月3日15時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羅欣儀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春美 羅欣儀 113年7月3日22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AZQ-2301自號自小客車內副駕駛座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羅欣儀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陳春美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陳春美 鄭展鵬 113年7月16日17時5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外面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500元(以價值2,000元之毒品償還)  鄭展鵬以社交軟體臉書與陳春美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陳春美購得左列毒品。 陳春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春美於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2、3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鄭展鵬 宋易晉 113年7月6日21時3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500元  宋易晉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鄭展鵬聯繫購毒,於左列時間、地點向鄭展鵬購得左列毒品。 鄭展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編號7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王崇義 葉建興 113年7月12日16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500元  葉建興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崇義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王崇義購得左列毒品。 王崇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王崇義 葉建興 113年7月19日20時2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500元  葉建興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崇義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王崇義購得左列毒品。  王崇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王崇義 詹世堅 113年7月15日19時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詹世堅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崇義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王崇義購得左列毒品。 王崇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王崇義 詹世堅 113年7月20日20時4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包、1,000元 詹世堅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王崇義購得左列毒品。 王崇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王崇義 吳嘉育 113年7月16日23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外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2包1,000元  吳嘉育以UT聊天室與王崇義聯繫購毒,並於左列時間、地點向王崇義購得左列毒品。 王崇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編號5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包裝袋)  陳春美 本院審理時坦承供本件販毒所用(本院卷第460頁) 2 分裝紙袋1盒   3 IPhone 13Pro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4 IPhone 14Pro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王昱姍 本院審理時坦承供本件幫助販毒所用(本院卷第460頁) 5 vivo手機1支 王崇義 本院審理時坦承供本件販毒所用(本院卷第461頁、偵一卷第576頁) 6 IPhone XS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顏彬展 本院審理時坦承供本件販毒所用(本院卷第463頁) 7 Iphone 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鄭展鵬 本院審理時坦承供本件販毒所用(本院卷第463頁) 
附表三
※供述證據(★表示檢察官出證)     編號 出證 證據資料 證據內容 卷頁 1. ★ 被告 陳春美 113/08/21 18:32 警詢筆錄 警一卷P3-5 (同警四卷P3-5、 偵一卷P13-15)    113/08/22 17:43 警詢筆錄 警三卷P9-21 (同偵一卷P203-215、偵三卷P371-383)    113/08/22 18:21 警詢筆錄 警一卷P7-22 (同警四卷P7-22、 偵一卷P17-32)    113/08/22 22:36 偵訊筆錄 偵一卷P235-243    113/08/23 14:00 本院訊問筆錄 聲羈卷P19-25    113/09/30 12:39 警詢筆錄 警四卷P111-124 (同偵三卷P203-216)    113/09/30 14:25 警詢筆錄 警三卷P23-28 (同偵三卷P175-180、 P365-370)    113/09/30 17:50 偵訊筆錄 偵三卷P171-172    113/10/15 13:36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三卷P337-346 【具結P347】    113/10/18 13:38 警詢筆錄 警四卷P239-241    113/12/03 11:48 偵訊筆錄  偵三卷P469-471    114/08/21 16:02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P183-217 2. ★ 被告 王昱姍 (兼編號3-9購毒者) 113/08/21 18:36 警詢筆錄 警一卷P121-122 (同警四卷P247-248、偵一卷P263-264)    113/08/22 09:50 警詢筆錄 警一卷P121-122 (同警四卷P249-263、 偵一卷P265-279)    113/08/22 19:48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一卷P453-457 【具結P459】    113/08/22 21:15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一卷P461-463 【具結P465】    114/08/21 16:02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P183-217 3. ★ 被告 王崇義 113/08/21 18:43 警詢筆錄 警三卷P59-61 (同警四卷P343-345、偵一卷P475-477)    113/08/22 15:22 警詢筆錄 警三卷P63-72 (同警四卷P347-356、偵一卷P479-488)    113/08/22 22:39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一卷P575-581 【具結P583】    113/10/21 16:08 警詢筆錄 警四卷P383-388    114/02/17 13:57 偵訊筆錄 偵三卷P485-487    114/08/21 16:02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P183-217 4. ★ 被告 顏彬展 (兼編號19-20購毒者) 113/08/22 10:35 警詢筆錄 警四卷P401-413 (同偵一卷P587-599)    113/08/22 16:51 警詢筆錄 警三卷P33-38 (同偵一卷P689-694)    113/08/22 20:33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一卷P711-719 【具結P721】    113/10/21 11:11 警詢筆錄 偵三卷P399-402    113/10/21 15:28 偵訊筆錄   偵三卷P421-423    114/08/21 16:02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P183-217 5. ★ 被告 鄭展鵬 (兼編號23購毒者) 113/08/22 10:22 警詢筆錄 警三卷P183-189 (同偵一卷P731-737、 805-811、879-885)    113/08/22 16:50 警詢筆錄 警一卷P111-113    113/08/22 21:23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一卷P953-956 【具結P957】    113/08/22 21:51 偵訊筆錄  偵一卷P959-960    113/11/05 11:17 警詢筆錄 警二卷P9-14 (同偵三卷P425-430)    113/11/05 14:56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三卷P443-447 【具結P449】    114/03/18 09:59 偵訊筆錄 偵三卷P493-494    114/08/21 16:02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P183-217 6. ★ 證人 吳家穎 (編號1-2購毒者) 112/12/28 21:33 警詢筆錄 警四卷P469-475 (同偵二卷P5-11)    112/12/29 19:48 警詢筆錄 警四卷P477-481 (同偵二卷P13-17)    112/12/29 21:29 警詢筆錄 警四卷P483-485 (同偵二卷P19-21)    113/08/07 11:06 警詢筆錄 警四卷P509-513 (同偵二卷P45-49)    113/08/16 14:16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101-104 【具結P105】 7. ★ 證人 陳志成 (編號10-13購毒者) 113/08/22 09:57 警詢筆錄 警四卷P549-559 (同偵二卷P387-397)    113/08/22 12:48 警詢筆錄 警四卷P561-565 (同偵二卷P399-403)    113/08/22 17:10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485-490 【具結P491】 8. ★ 證人 鄒崇德 (編號14-15購毒者) 113/08/22 07:31 警詢筆錄 警三卷P135-140 (同偵二卷P323-328)    113/08/22 09:12 警詢筆錄 偵二卷P329-333    113/08/22 16:01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379-382 【具結P383】 9. ★ 證人 吳仲釧 (編號16-18購毒者) 113/08/22 08:13 警詢筆錄 警三卷P153-161 (同偵二卷P255-263)    113/08/22 11:11 警詢筆錄 警三卷P163-165 (同偵二卷P265-267)    113/08/22 16:30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313-317 【具結P319】 10. ★ 證人 羅欣儀 (編號21-22購毒者) 113/08/29 10:20 警詢筆錄 警四卷P615-621 (同偵三卷P5-11)    113/09/09 14:41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三卷P47-51 【具結P531】 (同卷P35-45) 11. ★ 證人 宋易晉 (編號24購毒者) 113/09/19 10:12 警詢筆錄 警二卷P17-23 (同偵三卷P65-71)    113/09/19 14:52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三卷P105-107 【具結P109】 12. ★ 證人 葉建興 (編號25-26購毒者) 113/08/22 08:08 警詢筆錄 警三卷P203-209 (同偵二卷P109-115)    113/08/22 15:49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163-166 【具結P167】 13. ★ 證人 詹世堅 (編號27-28購毒者) 113/09/20 10:25 警詢筆錄 警三卷P231-237 (同偵三卷P113-125)    113/09/20 15:53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三卷P149-153 【具結P155】 14. ★ 證人 吳嘉育 (編號29購毒者) 113/08/22 09:11 警詢筆錄 警三卷P247-255 (同偵二卷P171-179)    113/08/22 15:50 偵訊筆錄 (具結) 偵二卷P245-249 【具結P251】 
附表一四
※非供述證據(★表示檢察官出證)     編號 出證 證據資料 卷頁 證據內容 指認資料     1.  陳春美指認王崇義、顏彬展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3份 警一卷P23-26、 警三卷P29-32、 警四卷P125-128 (同警四卷P23-26、偵一卷P33-36、217-220、偵三卷P221-224)  2.  陳春美指認王昱姍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 警一卷P27-30、 警四卷P129-132 (同警四卷P27-30、偵一卷P37-40、偵三卷P217-220)  3.  王昱姍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一卷P139-142 (同警四卷P265-268、 偵一卷P281-284)  4.  王昱姍指認鄭展鵬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一卷P143-146 (同警四卷P269-272、 偵一卷P285-288)  5.  宋易晉指認鄭展鵬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二卷P25-28 (同偵三卷P73-76)  6.  顏彬展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 警三卷P39-45、 警四卷P419-422 (同偵一卷P605-608、695-703)  7.  王崇義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 警三卷P89-92、 警四卷P397-400 (同警四卷P375-378、 偵一卷P519-522)  8.  王崇義指認鄭展鵬、顏彬展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93-96 (同警四卷P379-382、 偵一卷P523-526)  9.  鄒崇德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141-144 (同偵二卷P335-338)  10.  鄭展鵬指認王崇義、顏彬展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195-198 (同偵一卷P779-782、853-856、 927-930)  11.  鄭展鵬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199-202 (同偵一卷P783-786、857-860、 931-934)  12.  葉建興指認王崇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217-220 (同偵二卷P125-128)  13.  詹世堅指認王崇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239-242 (同偵三卷P127-131)  14.  吳嘉育指認王崇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三卷P257-261 (同偵二卷P181-185)  15.  顏彬展指認王崇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四卷P415-418 (同偵一卷P601-604)  16.  吳家穎指認王昱姍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麻豆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 警四卷P487-489、 警四卷P531-534 (同偵一卷P427-430、 偵二卷P23-25、67-70)  17.  陳志成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四卷P571-574 (同偵二卷P405-408)  18.  羅欣儀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警四卷P623-626 (同偵三卷P13-16)  19.  吳仲釧指認陳春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偵二卷P283-286  20.  吳仲釧指認顏彬展、王崇義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 偵二卷P287-290 (同警三卷P179-182)   搜索扣押(被告部分)     21. ★ 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669號搜索票1紙 警一卷P217 (同卷P249、267、警二卷P29、警三卷P97、警四卷P647、665、701、723、偵一卷P125、143、365、549、655、743、817、891、偵二卷P129、203、339、443)  22. ★ 113年8月2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被告陳春美】 警一卷P251-257、269-275 (同警四卷P649-655、667-673、 偵一卷P127-133、145-151) 受搜索人:陳春美 ⒈執行時間:  113/08/21 14:42-15:50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路00號 ⒊扣押物品:  ①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3.98公克)  ②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5公克)  ③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86公克)  ④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95公克)  ⑤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0.52公克)  ⑥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0.36公克)  ⑦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0.35公克)  ⑧愷他命1罐   (含罐重4.41公克)  ⑨分裝袋1包  ⑩愷他命研磨盤1個  ⑪愷他命香菸6支  ⑫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⑬郵局存簿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⑭分裝紙袋1盒  ⑮分裝紙袋1盒  ⑯IPhone XR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⑰IPhone 13Pro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⒈執行時間:  113/08/21 16:30-16:46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⒊扣押物品:  ①磅秤1臺 23.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被告陳春美】 警一卷P277-291 (同警四卷P675-689、 偵一卷P153-167)  24. ★ 113年8月2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被告王昱姍】 警一卷P219-226 (同警四卷P703-709、 偵一卷P367-373) 受搜索人:王昱姍 ⒈執行時間:  113/08/21 13:43-14:50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⒊扣押物品:  ①vivo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②IPhone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③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④K盤(內含刮片)1組  ⑤分裝勺1支  ⑥夾鏈袋1盒   25.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被告王昱姍】 警一卷P227-229 (同警四卷P711-713、 偵一卷P375-377)  26. ★ 113年8月2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被告王崇義】 警三卷P99-107 (同警四卷P725-733、 偵一卷P507-515) 受搜索人:王崇義 ⒈執行時間:  113/08/21 13:43-14:50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旁出租套房 ⒊扣押物品:  ①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3.77公克)  ②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81公克)   ③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77公克)  ④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34公克)   ⑤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3.78公克)  ⑥電子磅秤1臺  ⑦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⑧夾鏈袋1包  ⑨勺子1支  ⑩IPhone手機1支  ⑪vivo手機1支  ⑫K盤(白色)1個  ⑬K盤(黑色)1個  ⑭新臺幣1600元  ⑮信封(裝寄編號5毒品安非他命用)1個 27.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被告王崇義】 警三卷P125-134 (同警四卷P737-746、 偵一卷P559-568)  28.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被告顏彬展】 偵一卷P657-663 受搜索人:顏彬展 ⒈執行時間:  113/08/22 06:45-07:28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⒊扣押物品:  ①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②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③電子磅秤1個  ④安非他命1包  ⑤分裝袋1包  ⑥IPhone XS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29.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被告顏彬展】 偵一卷P665-666  30.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被告鄭展鵬】 警二卷P31-37 (同偵一卷P745-751、819-825、 893-899) 受搜索人:鄭展鵬 ⒈執行時間:  113/08/22 06:56-07:12 ⒉執行處所: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⒊扣押物品:  ①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1.14公克)  ②磅秤1台  ③玻璃球吸食器3個  ④勺子3支  ⑤玻璃管2支  ⑥IPhone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⑦三星手機1支   (無門號) 31.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被告鄭展鵬】 警二卷P61-71 (同偵一卷P767-777、841-851、 915-925)  3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陳春美) 偵七卷P97-99  被告陳春美部分     33.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803 (同偵一卷P193)  34.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807 (同偵一卷P197)  35.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809 (偵一卷P199)  36.  陳春美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綁定LINE暱稱「沉默」截圖各1紙 警一卷P295、297 (同警四卷P797、799、 偵一卷P183、185)  37.  被告陳春美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一卷P171-179  3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陳春美】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綠表1紙 偵一卷P181  被告王昱姍部分     39.  被告王昱姍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一卷P381-385  40.  王昱姍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 警一卷P235 (同警四卷P817、偵一卷P399)  被告王崇義部分     41.  被告王崇義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警三卷P119-123 (同偵一卷P551-557)  被告顏彬展部分     42.  被告顏彬展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採取尿液名冊及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一卷P669-675  被告鄭展鵬部分     43.  被告鄭展鵬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一卷P755-761 (同卷P829-835、903-909、 警二卷P41-43)  44.  鄭展鵬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綁定LINE暱稱「鄭哈嘍」截圖1紙 偵一卷P787 (同卷P861、935)  購毒者吳家穎部分【編號1-2】     45. ★ 被告王昱珊(暱稱「天生我太善良)與購毒者吳家穎之通訊軟體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3張 警一卷P31-35 (同卷P147-151、警四卷P31-35、133-137、279-283、493-497、515-519、偵一卷P41-45、295-299、411-415、偵二卷P29-33、51-55、偵三卷P225-229)  46. ★ 被告王昱珊(暱稱「蕭雜某」)與購毒者吳家穎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張 警一卷P37-39 (同卷P153-155、警四卷P37-39、139-141、285-287、491、499、521-523偵一卷P47-49、301-303、417-419、偵二卷P27、35、57-59、偵三卷P231-233)  47. ★ 被告陳春美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吳家穎之中信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各1份 警一卷P41-45 (同卷P157-161、警四卷P41-45、143-145、289-293、537-541、偵一卷P51-55、305-309、433-437、偵二卷P73-77、偵三卷P235-237)  48.  經證人吳家穎指認毒品交易地點之GOOGLE MAP截圖4張 警四卷P501-507 (同卷P525-529、偵一卷P421-425、偵二卷P37-43、61-65)  49.  證人吳家穎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 偵二卷P79-87  購毒者王昱珊部分【編號3-9】     50. ★ 被告陳春美(暱稱「沉默」)與購毒者王昱珊(暱稱「我是你爸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4份 警一卷P47-53、58-63、 65-67、71-92 (同卷P167-172、174-176、180-210、警四卷P47-53、58-63、65-67、71-92、147-153、158-167、171-192、299-304、306-308、312-333、335-341、偵一卷P57-63、68-73、75-77、81-102、315-320、322-324、328-349、351-357、偵三卷P239-245、250-255、257-259、263-284)  51. ★ 〔編號4-6〕王昱珊與陳春美轉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一卷P54-57、64、68-70 (同卷P163-166、173、177-179、305、309-311、535-536、警四卷P54-57、64、68-70、154-157、168-170、295-298、305、309-311、535-536、偵一卷P64-67、74、78-80、311-314、321、325-327、431-432、偵二卷P71-72、偵三卷P246-249、256、257-259、260-262)  52.  被告鄭展鵬(暱稱「鄭小傑」)與購毒者王昱姍(暱稱「天生我太善良」)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6張 警一卷P115-120 (同卷P211-216、警四卷P273-278、偵一卷P289-294)  購毒者陳志成部分【編號10-13】     53. ★ 被告陳春美與購毒者陳志成之通話譯文1份 警一卷P93-99 (同警四卷P93-99、193-200、393-395、437-438、575-600、偵一卷P103-109、偵二卷P413-438、623-624、 偵三卷P285-292)  54.  陳志成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 警四卷P601、603 (同偵二卷P439、441)  55.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609 (同偵二卷P479)  56.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證人陳志成】 偵二卷P445-451  57.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證人陳志成】 偵二卷P453-456  58.  證人陳志成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二卷P459-461  5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陳志成】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綠表1紙 偵二卷P475  購毒者鄒崇德部分【編號14-15】     60. ★ [編號14-15]鄒崇德與陳春美、顏彬展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145-151 (同卷P49、53-58、警四卷P432-435、偵一卷P225-231、618-621、704-707、偵二卷P349-355、偵三卷P189-195、405-411)  61.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證人鄒崇德】 偵二卷P341-347  62.  證人鄒崇德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二卷P359-361  63.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369  購毒者吳仲釧部分【編號16-18】     64. ★ [編號16-18]吳仲釧與陳春美、王崇義、顏彬展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47-52 (同卷P167-170、警四卷P436、偵一卷P221-224、622、703、偵二卷P269-273、偵三卷P185-187、403、413)  65. ★ 被告陳春美(暱稱「可芯」)與購毒者吳仲釧(暱稱「中川」)通訊軟體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警三卷P173-178 (同偵二卷P275-281)  66.  證人吳仲釧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二卷P291-293  67.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298  68.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299  購毒者顏彬展部分【編號19-20】     69. ★ [編號19]113年7月2日顏彬展與陳春美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四卷P101-102 (同卷P201-202、423-424、偵一卷P111-112、609-610、偵三卷P293-294)  70. ★ 被告陳春美(暱稱「沉默」)與購毒者顏彬展(暱稱「彬」)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 警一卷P103-110 (同警四卷P103-110、203-210、439-467、偵一卷P113-120、625-653、 偵三卷P295-302)  71.  顏彬展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綁定LINE暱稱「彬」截圖1紙 警四卷P839  購毒者羅欣儀部分【編號21-22】     72. ★ [編號21]羅欣儀與陳春美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四卷P425-426 (同偵一卷P611-612)  73.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805 (同偵一卷P195)  74. ★ 羅欣儀與陳春美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四卷P211-214 (同卷P627-629、 偵三卷P17-20、303-305)  75.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警四卷P635(同偵三卷P25)  購毒者鄭展鵬部分【編號23】     76. ★ [編號23]鄭展鵬與陳春美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191-192 (同偵一卷P739-740、813-814、887-888、偵三卷P181-182、431-432)  77.  被告陳春美(暱稱「阿慧、皮花花」)與購毒者鄭展鵬(暱稱「鄭小傑」)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3張 警三卷P193-194 (同偵一卷P741-742、815-816、 889-890)  78.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一卷P789 (同卷P863、937)  購毒者宋易晉部分【編號24】     79. ★ [編號24]宋易晉與鄭展鵬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二卷P15 (同偵三卷P77-79、434-435)  80.  證人宋易晉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三卷P83-85  8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宋易晉】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綠表1紙 偵三卷P87  82. ★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三卷P101  購毒者葉建興部分【編號25-26】     83. ★ [編號25-26]葉建興與王崇義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75-78 (同卷P211-214、警四卷P359-362、偵二卷P117-120、偵一卷P491-494)  84. ★ 被告王崇義(暱稱「義」)與購毒者葉建興(暱稱「ㄚ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 警三卷P214-216 (同卷P85-86、偵二卷P120-122)  85.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證人葉建興】 警三卷P223-227 (同偵二卷P131-135)  86. ★ 員警執行搜索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1份【證人葉建興】 警三卷P229-230 (同偵二卷P123-124)  87.  證人葉建興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二卷P137-145  8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葉建興】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綠表1紙 偵二卷P149  89.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153  購毒者詹世堅部分【編號27-28】     90.  證人詹世堅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三卷P133  91. ★ 詹世堅與王崇義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243-245 (同偵三卷P135-137)  購毒者吳嘉育部分【編號29】     92. ★ [編號29]吳嘉育與王崇義交易毒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警三卷P79-83 (同卷P263-271、警四卷P363-367、偵一卷P495-499、偵二卷P193-201)  93. ★ 被告王崇義(暱稱「義」)與購毒者吳嘉育(暱稱「關廟」)通訊軟體LINE、微信對話紀錄截圖4張 警四卷P369-371 (同警三卷P87、偵一卷P501-503)  94. ★ 113年8月2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證物照片1張【證人吳嘉育】 偵二卷P205-213  95.  證人吳嘉育之施用毒品資料1份(含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二卷P217-221  9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吳嘉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綠表1紙 偵二卷P223  97.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239  98. ★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偵二卷P241  其他     99.  被告陳春美(暱稱「可芯」)與販毒上游(暱稱「永康啊久」、「贏政」)通訊軟體iMessage、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警四卷P215-237 (同偵三卷P307-329)  100.  陳春美與販毒上游楊長溢之中國信託銀行、台灣企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警四卷P243-245  101.  本院通訊監察書8份 警四卷P747-793  本院部分     102.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  本院卷P109-110 所有人:陳春美、王昱姍 10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4年9月1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551033號函暨附件劉芫慶、王崇義之警詢筆錄各1份 本院卷P245-260  未因被告王崇義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劉芫慶。 10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4年9月1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551030號函暨附件楊長溢之移送書暨警詢筆錄各1份 本院卷P295-335 因被告陳春美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楊長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3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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