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6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
偵字第8373號、94年度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馬康道」署押共壹佰零玖枚(署名肆拾捌枚、指押印陸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⑴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更正為「嗣其復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㈠92年(檢察官誤繕為93年)...」等語;⑵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口卡片」及第9行補充「扣押筆錄」等語;⑶犯罪事實欄第8、11 、18、23行補充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馬康道及司法偵查之正確性。」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多次偽造「馬康道」署名並捺指押印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署押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馬康道」署押共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217條第1項、第33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 文 件 名 稱 │偽造署押之│偽 造 地 點 │ 應沒收之物 │ │號│ │內容及種類│ │ │ ├─┼─────────┼─────┼────────┼────────┤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馬康道」│ │ │局西屯派出所92年7 │之署名及指│分局西屯派出所 │(下同)署名共11│ │ │月24日警詢筆錄、口│押印 │ │枚及指押印共15枚│ │ │卡片、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逮捕│ │ │ │ │ │通知書 │ │ │ │ ├─┼─────────┼─────┼────────┼────────┤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7月25日偵 │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署名共6枚及 │ │ │局刑事組92年8月16 │之署名及指│分局刑事組 │指押印共8枚 │ │ │日警詢筆錄、扣押筆│押印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逮捕通知書、現場│ │ │ │ │ │圖 │ │ │ │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8月17日偵 │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五│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偽造署名共17枚及│ │ │局民權派出所92年9 │之署名及指│分局民權派出所 │指押印共24枚 │ │ │月7日警詢筆錄、法 │押印 │ │ │ │ │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 │ │ │ │ │統計表、逮捕通知書│ │ │ │ │ │逕行拘提、逮捕案公│ │ │ │ │ │務電話紀錄表、扣押│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查獲現場圖、指│ │ │ │ │ │認候文森口卡片 │ │ │ │ ├─┼─────────┼─────┼────────┼────────┤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同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共2枚及 │ │ │察署92年9月8日偵訊│ │檢察署 │指押印1枚 │ │ │筆錄、限制住居具結│ │ │ │ │ │書 │ │ │ │ ├─┼─────────┼─────┼────────┼────────┤ │七│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同上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署名共8枚 │ │ │局北屯派出所92年11│ │分局西屯派出所 │及指押印共13枚 │ │ │月23日警詢筆錄、扣│ │ │ │ │ │押筆錄、查扣物品清│ │ │ │ │ │冊、被告權利告知書│ │ │ │ │ │、逮捕通知書 │ │ │ │ ├─┼─────────┼─────┼────────┼────────┤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11月24日偵│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同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 │ │ │ ├─┴─────────┴─────┴────────┴────────┤ │ 共 計: 偽造「馬康道」署押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