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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5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9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6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

偵字第8373號、94年度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馬康道」署押共壹佰零玖枚(署名肆拾捌枚、指押印陸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⑴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更正為「嗣其復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㈠92年(檢察官誤繕為93年)...」等語;⑵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口卡片」及第9行補充「扣押筆錄」等語;⑶犯罪事實欄第8、11 、18、23行補充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馬康道及司法偵查之正確性。」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多次偽造「馬康道」署名並捺指押印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署押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馬康道」署押共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217條第1項、第33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  文  件  名  稱  │偽造署押之│偽  造  地  點  │   應沒收之物   │
│號│                  │內容及種類│                │                │
├─┼─────────┼─────┼────────┼────────┤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馬康道」│
│  │局西屯派出所92年7 │之署名及指│分局西屯派出所  │(下同)署名共11│
│  │月24日警詢筆錄、口│押印      │                │枚及指押印共15枚│
│  │卡片、扣押筆錄、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逮捕│          │                │                │
│  │通知書            │          │                │                │
├─┼─────────┼─────┼────────┼────────┤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7月25日偵 │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署名共6枚及 │
│  │局刑事組92年8月16 │之署名及指│分局刑事組      │指押印共8枚     │
│  │日警詢筆錄、扣押筆│押印      │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逮捕通知書、現場│          │                │                │
│  │圖                │          │                │                │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8月17日偵 │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五│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偽造署名共17枚及│
│  │局民權派出所92年9 │之署名及指│分局民權派出所  │指押印共24枚    │
│  │月7日警詢筆錄、法 │押印      │                │                │
│  │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          │                │                │
│  │統計表、逮捕通知書│          │                │                │
│  │逕行拘提、逮捕案公│          │                │                │
│  │務電話紀錄表、扣押│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查獲現場圖、指│          │                │                │
│  │認候文森口卡片    │          │                │                │
├─┼─────────┼─────┼────────┼────────┤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同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共2枚及 │
│  │察署92年9月8日偵訊│          │檢察署          │指押印1枚       │
│  │筆錄、限制住居具結│          │                │                │
│  │書                │          │                │                │
├─┼─────────┼─────┼────────┼────────┤
│七│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同上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署名共8枚 │
│  │局北屯派出所92年11│          │分局西屯派出所  │及指押印共13枚  │
│  │月23日警詢筆錄、扣│          │                │                │
│  │押筆錄、查扣物品清│          │                │                │
│  │冊、被告權利告知書│          │                │                │
│  │、逮捕通知書      │          │                │                │
├─┼─────────┼─────┼────────┼────────┤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察署92年11月24日偵│之署名    │檢察署          │                │
│  │訊筆錄            │          │                │                │
├─┼─────────┼─────┼────────┼────────┤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同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     │
│  │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          │                │                │
├─┴─────────┴─────┴────────┴────────┤
│ 共       計:    偽造「馬康道」署押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5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