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停止戒治出所,嗣於97年1月18日執行完畢,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5月及5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並於97年8月5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7日晚上11時許,在臺南縣下營鄉茅港村749號住處,以針筒摻水注射手臂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3月8日上午9時25分許,為警對其採取尿液送驗結果呈可代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卷附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OZ00000000000)、長榮大學98年4月7日確認報告各1紙。

㈢、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四、論罪: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經強制戒治及刑罰執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監出所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警惕及悔意,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