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甲○○

      乙○○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45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甲○○、乙○○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黑色手套貳雙、鐵絲壹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五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日十一月七日執行完畢。詎丁○○仍不知悔改,復與甲○○、乙○○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許,由甲○○駕駛車牌號碼AV-八四一六號自小客車載丁○○、乙○○,共同至臺南縣永康市○○路一八一巷一弄路口,由乙○○在車內把風,甲○○、丁○○下車前往臺南縣永康市○○路一弄二十一號按該戶門鈴,確定無人在家後,由甲○○戴上其所有之黑色手套一雙,並以其所有之鐵絲一條開啟大門後,再穿越未上鎖之窗戶侵入屋內,丁○○亦戴上甲○○提供之黑色手套一雙,在一樓竊取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一支、小鐵罐一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一二0八元),並於二樓竊取一個存錢筒(內有現金二一四0元)得手,經鄰人發現而報警處理,警方抵達現場時,乙○○發覺後立即撥打行動電話通知甲○○,斯時甲○○正在物色財物,尚未竊取財物得手,旋將上開黑色手套一雙、鐵絲一條丟置於二樓房間床下,丁○○知悉後即將上開竊得之小鐵罐、存錢筒置於二樓房間床下,上開竊得之行動電話則置於三樓之垃圾筒內,黑色手套一雙遺留於三樓床下,甲○○、丁○○旋逃逸至臺南縣永康市○○路一八一巷一弄十九號四樓躲藏,惟仍經警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存錢筒一個、小鐵罐一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一支(以上物品業經發還丙○○)、黑色手套二雙、鐵絲一條,而查獲上情。案經丙○○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丁○○、甲○○、乙○○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即被害人丙○○警詢之證述。

(二)搜索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採證照片。

(三)扣案黑色手套二雙、鐵絲一條。

四、核被告三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三人就前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罪刑,且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年輕力強,不知靠己之力賺取報酬,且被告甲○○、乙○○涉犯本案時尚假釋中,惟念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不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黑色手套二雙、鐵絲一條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共同犯罪所用,併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5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