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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塗銷繼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告
杜雅琴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告
杜怡懌即杜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七日向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許玉麗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杜怡懌即杜有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許玉麗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獨生女兒即原告、配偶即被告,而被告雖為原告之生父、被繼承人許玉麗之配偶,然被告於過去數10年來均未與許玉麗同住,亦不曾扶養照顧許玉麗,並常於許玉麗發薪日向許玉麗借款花用,若有不從即暴力相向。102年10月間,許玉麗因罹患惡性腫瘤住院,期間被告未曾探視,亦未曾支付醫療費用,數10年來視許玉麗為陌生人之冷漠行為,令許玉麗感到灰心與怨懟,故許玉麗確知自己罹癌後曾多次向原告及其胞妹許瑞娟表示不得由被告繼承遺產。嗣許玉麗死亡,被告亦未返家處理治喪事宜或負擔喪葬費用,被告上開行為,業已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之規定,應喪失繼承權,基此,原告乃向本院提起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並蒙本院以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為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詎被告於被繼承人許玉麗死亡後,即以繼承人之身份於103年2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逕向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辦理繼承登記,惟被告之繼承權既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並不存在,則被告以繼承人身份辦理之繼承登記即失其權源,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等件附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家事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訴外人許玉麗之繼承權既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顯然被告並非訴外人許玉麗之繼承人,則其於103年2月17日以繼承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已侵害原告所有權,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前開繼承登記,原告據以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新臺幣8,59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地號、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登記原因│
├──┼────────┼──────┼────┼─────┼────┤
│ 1  │臺南市中西區永安│15平方公尺  │12分之1 │  杜怡懌  │  繼承  │
│    │段589地號土地   │            │        │          │        │
├──┼────────┼──────┼────┼─────┼────┤
│ 2  │臺南市中西區普濟│0.70平方公尺│12分之1 │  杜怡懌  │  繼承  │
│    │段925地號土地   │            │        │          │        │
├──┼────────┼──────┼────┼─────┼────┤
│ 3  │臺南市中西區普濟│5.59平方公尺│12分之1 │  杜怡懌  │  繼承  │
│    │段927地號土地   │            │        │          │        │
├──┼────────┼──────┼────┼─────┼────┤
│ 4  │臺南市中西區普濟│46.58平方公 │12分之1 │  杜怡懌  │  繼承  │
│    │段928地號土地   │尺          │        │          │        │
├──┼────────┼──────┼────┼─────┼────┤
│ 5  │臺南市中西區普濟│93.49平方公 │12分之1 │  杜怡懌  │  繼承  │
│    │段412建號建物   │尺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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