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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31號

異議人
陳玫青
相對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向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在案,嗣異議人於106年7月21日提出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7月28日以該異議之提出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所規定之20日不變期間,異議人提起異議並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之處分,該處分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異議人,有該處分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佐,異議人於106年8月9日聲明異議,有其民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憑,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其提起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以: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6年6月28日送達予伊,因伊居住於改制前之臺南縣,依據在途期間規定,應有2日在途期間可扣除,送達當日(即106年6月28日)不列入計算,伊於106年2月21日(應為106年7月21日之誤)提出異議,應未逾20日之不變期間,又因系爭支付命令內所載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爰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已明訂。另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亦分別著有明文。查本件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6年6月28日以郵寄送達之方式送達於異議人之戶籍址,因不獲會晤異議人,而將系爭支付命令交付予與異議人同居之小姑即第三人吳淑菁簽收一節,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按,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支付命令應於交付予吳淑菁簽收之時起,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再因異議人之住所地係臺南市佳里區(改制前之臺南縣佳里鎮),在途期間為2日,則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以106年6月29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之結果,系爭支付命令之異議期間應於106年7月20日屆滿;又因106年7月20日為星期四,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當無依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情形。則異議人遲至106年7月21日始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得提出異議之20日不變期間,異議人辯稱其於106年7月21日就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未逾20日不變期間,顯有誤會。而異議人逾期就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於法自有未合,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實無足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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