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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6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葉桂蘭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或以法務部高額壽險查詢系統調查相對人保險資料之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雖係透過公權力之介入,協助債權人實現私權所進行之程序,然仍保留有相當程度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債務人究竟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本為債權人應自行查報之事項,此觀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之其他事項;同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等語即明。同法第19條第2項固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等語,惟此僅係促使執行法院發動職權調查,債權人並無聲請權。執行法院審查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責任財產狀況,對於是否依職權調查仍有裁量權,非謂執行法院有依職權代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義務。又參諸同法第28條之1,尚有債權人不為一定行為之失權規定。足見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私權,仍負有一定之作為義務。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凡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向稅捐機關申請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縱無法詳細記載執行標的,至少亦應提出債務人確有該項財產或所得之釋明,如債權人僅提出債權憑證,聲請狀並未載明執行之標的物,亦未提出相對人確有財產或所得之釋明資料,即逕聲請執行法院依職權代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有濫用司法資源之嫌,並違背強制執行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經執行法院命其先為補正,如未補正,應得駁回其聲請至少亦應提出債務人確有該項財產或所得之釋明,如債權人僅提出債權憑證,聲請狀並未載明執行之標的物,亦未提出相對人確有財產或所得之釋明資料,即逕聲請執行法院依職權代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有濫用司法資源之嫌,並違背強制執行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經執行法院命其先為補正,如未補正,應得駁回其聲請。

二、查,聲請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2708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具狀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或以法務部高額壽險查詢系統調查相對人陳葉桂蘭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惟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相對人之投保資料。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然其僅具狀陳稱要求陳報保險契約具體內容,明顯課予債權人過苛之釋明義務等語,並未依旨補正。然關於此類保險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保障,自應釋明有該項資料存在供法院參考是否發動調查,以符強制執行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並以避免債權人以隨機、概括、臆測之方式聲請調查及執行,致執行法院淪為債權人專屬調查工具而壓其他執行事件之進行,並逾越執行程序所要求公平合理及適當之必要限度。另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亦僅就偵查、調查刑事案件之必要而提供相關查詢,本件僅為民事執行案件,尚無法以此系統進行調查程序。準此,聲請人既未提出足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於保險公司有無投保,自難謂聲請人已盡查報相對人責任財產之義務。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聲請人調查保險資料之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援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裁定,該事件之債權人已陳明執行標的物(即債務人所持有之股份),與本件聲請人並未就執行標的物為初步查證,顯有不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係大法庭就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壽險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為統一見解,與本件聲請人有查報相對人責任財產之義務,闡釋內容亦有不同,均不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62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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