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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六○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振強
送達代收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九七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提起上訴到院,其聲明上訴狀內雖表明原判決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及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云云。

三、按關於證據之取捨而為事實之認定,核屬事實審法院之職責,原審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對其所採認之事實係依何證據而為認定,逐一論述,並說明無調查必要之證據或與本件無涉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予逐一贅述,並無何上訴人所指摘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及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人所提本件上訴,並未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上開說明,即難認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B法 官 林彥君~B法 官 王國忠

~B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六○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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