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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9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反面解釋可知,若被告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無庸得其同意。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尚包括丑○○、己○○,惟原告於民國(下同) 98年4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明示撤回對被告丑○○、己○○之訴訟,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為憑,是原告上開撤回部分,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按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尚包括壬○○、子○○、丙○○、辛○○、庚○○、丁○○○○○○、戊○○,惟渠等七人先後於98年3月4日及98年3月6日調解成立,則渠等七人與原告間之本件訴訟,即於調解成立之時歸於消滅,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2,682,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減縮請求287萬元及上開利息,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壬○○係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之首腦,分別有「陳氏」及「沈氏」兩大吸金系統,被告為「陳氏」系統之副主席,旗下包含有華氏鼎證券投顧、邵氏證券投顧、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及威爾森投顧等五家公司,以老鼠會模式違法吸金,向不知情民眾聲稱投資後有豐厚利潤,因而誘使原告投資287萬元,嗣其上開違法吸金之刑事案件經偵辦後,被告仍拒絕賠償,迄今資金流向不明。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據其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答辯。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明書1 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卷核閱屬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因被告上揭詐欺吸金犯行,致受有財產上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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