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原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至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5,78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91,567元,及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其請求之基礎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所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曾定有工程承攬契約,嗣原告依約完工後,經被告先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2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以供支付工程款(下稱系爭款項),詎原告屆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竟均不獲兌現,經一再催索,被告亦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曾於原告就系爭款項向本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據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8879號支付命令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而視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惟被告之異議狀內僅泛稱原告所指與事實有殊等語,此外即未提出其他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張及工程承攬契約書1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上開事實為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而被告雖於異議狀中辯稱原告所指與事實有殊,然亦未具體指述原告主張有何不實,並提出證據供本院調查,所辯自難憑採,上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6,64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          │(新臺幣)  │              │            │
├──┼────────┼────────┼─────┼──────┼───────┼──────┤
│ 1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BQ0000000 │1,795,784元 │101年3月10日  │101年3月12日│
│    │有限公司(被告)│西臺南分行      │          │            │              │            │
├──┼────────┼────────┼─────┼──────┼───────┼──────┤
│ 2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BQ0000000 │1,795,783元 │101年3月17日  │101年3月19日│
│    │有限公司(被告)│西臺南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8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