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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883號

原告
翁炳坤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即同段196之1、之2、之3、之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號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非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3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對系爭房屋強制執行。惟系爭房屋現仍遭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查封,可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顯有違法,屢經原告提出異議,均遭駁回。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本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拆除執行標的即系爭房屋完畢,並於107年7月23日收受本院執行終結通知函,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顯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如未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停止執行,該強制執行程序並不因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停止執行,如該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㈡查被告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系爭房屋(即同段196之1、196之2、196之3及196之4建號建物),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件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106年8月21日經債務人李士隆贈與而於同年月25日登記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並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均經裁定駁回;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時曾聲請停止執行,並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6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裁定提供10萬6,997元擔保金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106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惟原告未提供上開金額以供擔保,故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遂於107年7月6日會同債權人即本件被告及相關人員至現場強制執行拆除系爭房屋,並於107年7月23日以南院武106司執如字第8033號函文通知本件被告執行程序終結並檢還繳交之文件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被告提出系爭房屋拆除完畢之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頁),由此可見系爭房屋現已拆除完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告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從撤銷,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顯非適法,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系爭房屋業經被告拆除執行完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告終結。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8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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