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坤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若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仍屬之(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惟因相對人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有提解到院審理之必要,聲請人目前並無其他財產可供支配,實無能力支付本件之提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外,本院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結果,聲請人107、108年度除監所作業金3,767元、2,270元外,無任何財產所得,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復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