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號
- 抗告人
- 倪文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1124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固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超越外部界限,惟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至十一月不等,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犯罪日期除原裁定附表編號1 為98年10月26日(已執行完畢)外,餘均在99年2 月至同年6、7月間,時間緊接,再原裁定附表除編號5 乃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外,餘均為竊盜罪,而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總計刑期為8年7 月,外部界限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合併之刑期8年7月以下,是定應執行刑7 年,猶高於加重竊盜罪最高度之有期徒刑5 年本刑或舊法連續犯加重其刑處罰之標準,殊悖法律比例原則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以:受刑人倪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原裁定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99年審易字第95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85號(原裁定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5、1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外部界限之拘束,是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核屬適當。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除編號3、6、 7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
件卷內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可查,是否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之聲請要件,為原審所未及審酌,此部分雖非抗告意旨所指,然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兼顧其審級利益,仍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置。
五、另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 月11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2號認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非屬具體事由,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上訴而確定,是上開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其判決案號為99年度審易字第1285號,判決日期為99年11月26日,原裁定附表「最後事實審」欄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 月11日100年度上易字第52號,容有違誤,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倪文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共同犯結夥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6日凌晨4 │99年2 月8 日上午7 │99年4 月20日晚間10││ │時 │時許 │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 │004 號 │553號、12863號 │553號、12863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91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99年6月11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91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易字第953 ││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日│99年7月13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13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 │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 │010 號(已執行完畢│588 號(編號2 至4 │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 月)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99年4月22日某時許 │99年4 月26日晚間11│99年4 月25日某時許││ │ │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553號、12863號 │2160號 │2160號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訴字第1448│99年度審訴字第1448││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日│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 99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953 │99年度審訴字第1448│99年度審訴字第1448││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日│99年12月13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 │588 號(編號2 至4 │724 號(編號5 至6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1年10 月) │年)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20日凌晨1 │99年4 月25日上午11│99年1 月27日晚間9 ││ │時許 │時 │時許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 │940號 │940號 │097 號、29545 號、││ │ │ │29664 號、偵緝字第││ │ │ │1933、1134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1285│99年度審易字第1285│100年審易字第99號 ││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100年1月31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 年度上易字第52│100年審易字第99號 ││判│ │號 │號 │ ││決├───┼─────────┼─────────┼─────────┤│ │確定日│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1日 │100年3月7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2144號(編號7 至8 │ │3866號(編號9 至11││ │已定執行刑10月)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2年)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17日晚間9 │99年6月7日某時許 │99年2月5日某時許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097號、29545 號、 │097號、29545 號、2│5584號 ││ │29664 號、偵緝字第│9664 號、偵緝字第 │ ││ │1933、1134號 │1933、1134號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1 年度易字第105 ││實│ │號 │號 │、108號 ││審│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 │年度易字第105號) ││ ├───┼─────────┼─────────┼─────────┤│ │判決日│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101年8月14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0 年度審易字第99│101 年度易字第105 ││判│案 號│號 │號 │、108 號 ││決├───┼─────────┼─────────┼─────────┤│ │確定日│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7日 │101年9月4日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執字第 │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3866號(編號9 至11│ │2118號(編號12至13││ │已定應執行刑2年)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1年)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 │├─────┼─────────┼─────────┼─────────┤│罪 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25日至26日│ │ ││ │之某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 ││年度案號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 │ ││ │584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5 │ │ ││實│ │、108 號 │ │ ││審├───┼─────────┼─────────┼─────────┤│ │判決日│101年8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05 │ │ ││判│ │、108 號 │ │ ││決├───┼─────────┼─────────┼─────────┤│ │確定日│101年9月4 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2118號(編號12至13│ │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