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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凱威
- 選任辯護人
- 趙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838 號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37號、第103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寅○○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寅○○與少年陳○儒(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確定;依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寅○○知悉或可得而知陳○儒於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哥」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含「謝靜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3 月31日至同年4 月8 日間,先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實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致上開各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後,再由「龍哥」指示少年陳○儒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嗣陳○儒從上開所提領贓款拿取「龍哥」告知其可領取之報酬(提領金額的2 %)後,剩餘詐騙款項均再依「龍哥」之指示交給寅○○,寅○○則再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謝靜儀」處理。
二、案經甲○○、己○○、辛○○、丙○、癸○○、壬○○、丑○○、庚○○、子○○、戊○○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法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5 至136 頁、第142 至149 頁、第245 頁、第346頁、第360 頁、第361 至368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陳○儒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他卷第63至67頁;原審卷第159 至181 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就被害經過陳述明確(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供述證據」欄所示),復有如附表二「其他各項證據資料明細」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證據出處詳見該欄所示)、陳○儒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照片2 張(警卷第49至59頁)、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暨通聯紀錄1 份、被告投宿嘉冠大飯店旅客登記單照片1 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在卷可稽(警卷第14至20頁;3570號偵卷第28頁、第36至37頁、第47至5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換言之,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本件被告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雖僅負責向共犯陳○儒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再轉交予該詐欺集團其餘共犯之行為,惟被告明知所收取之款項係被害人遭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財產,仍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顯示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被害人所實行之詐騙犯行確有彼此分工之情形,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非僅就其收取並轉交款項之行為負其責任。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龍哥」、陳○儒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含「謝靜儀」)間,就上開各次犯行,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本件如附表一編號3 、5 、6 、9 、10、12所示之犯行部分,被害人辛○○、癸○○、壬○○、庚○○、子○○及戊○○雖均因遭詐騙而有先後多次交付財物之情事,然此各係該詐欺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5 、6 、9 、
10、12所示之犯行,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與陳○儒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時,共犯陳○儒雖為未滿18歲之少年,然證人陳○儒於另案法院審理時已證稱:伊參與詐欺集團時已經輟學了,且交款予被告時,伊並沒有與被告交談,交款時間都比較晚了,附近都沒什麼人,所以看到被告就知道是要收錢的人,交款時伊都穿便服,因為輟學不會穿校服,也沒有跟被告提過伊的年齡等語(士林地院調卷資料卷第107 至108 頁),對照陳○儒提領贓款時之照片,實難從外觀輕易判斷其是否已滿18歲。此外,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共犯陳○儒於行為時係少年,猶與其共同實施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尚無從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㈣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顯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圖不法報酬而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致使被害人遭受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危害社會秩序之情節非輕,客觀上已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佐以被告並非僅涉及本案共12罪,其尚有涉犯相同犯罪類型之他案,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 號、第309 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93至13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等資料附卷可參,則本案更難認有何「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是被告所犯本件各罪與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依該條酌減其刑之適用。被告及辯護人請求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予以酌減其刑,尚屬無據。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以被告上開各次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之一即為犯罪後之態度。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然其事後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本案犯罪事實坦承認罪,犯後態度尚可,足見有關原審就量刑審酌之事項已發生變動。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衡,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雖無理由,然其另主張已於本院坦承認罪,原審未及審酌,致量刑過重,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㈡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以各種名目實施電話詐欺,常使善良之民眾畢生積蓄付諸一空,且求償無門,甚至造成有人晚景淒涼,而各詐欺集團成員卻因此獲取暴利,造成高度民怨與社會不安,被告正值年輕力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報酬,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其行為實屬不該,原應予嚴懲,惟姑念其犯罪後已於本院坦承認罪,犯後態度尚可,且其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實際獲得之不法所得亦不多,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害之人數暨各被害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被告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損害,及被告自述係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之前與外婆同住,並受僱在美而快公司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 萬元,母親有中度精神障礙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資懲儆。
㈢沒收部分:
⒈未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外婆為其所申辦,並供聯繫本案取款事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據扣案,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4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⒉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或多人共同犯罪之情形下,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或所得多寡,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查被告雖與「龍哥」等人共犯本案,然其個人就本案全部犯罪所得僅獲分配15,000元等情,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368 頁),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尚有獲得超過15,000元之其他所得,則依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被告個人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認定為15,000元。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15,00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本案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劉達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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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少年陳○儒提領左揭帳戶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方式/金額 │ │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
│ │ │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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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於106年3月│楊昌融所申辦之│①106年3月31日下午5時44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1日下午5 時時起撥打電│31日下午5 │○○○○郵局帳│ 分11秒在嘉義市○○路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佯稱其為網拍服務員,│時40分55秒│戶,帳號:0000│ 000 號之合庫南嘉義分行│刑壹年肆月。 │
│ │ │並向甲○○表示其當初所│許,網路轉│0000000000號 │ AT M(代號0000000000)│ │
│ │ │購買的衣服因程序出現錯│帳49,985元│ │ 提領20,000元。 │ │
│ │ │誤,會請銀行與其聯絡,│至右揭帳戶│ │②106年3月31日下午5時45 │ │
│ │ │嗣自稱中國信託銀行的服│內。 │ │ 分21秒在嘉義市○○路 │ │
│ │ │務員來電表示要幫其處理│ │ │ 000號之合庫南嘉義分行 │ │
│ │ │,致甲○○陷於錯誤,依│ │ │ ATM (代號0000000000)│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 │ │ 提領20,000元。 │ │
│ │ │右揭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 │ │③106年3月31日下午5時45 │ │
│ │ │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分57秒在嘉義市○○路 │ │
│ │ │ │ │ │ 000 號之合庫南嘉義分行│ │
│ │ │ │ │ │ ATM (代號0000000000)│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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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於106年3月│楊昌融所申辦之│①106年3月31日下午6時18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1日下午5 時30分許撥打│31日下午6 │○○○○郵局帳│ 分53秒在嘉義○○路000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電話佯稱其為486 團購人│時9 分36秒│戶,帳號:0000│ 號萊爾富超商嘉義站前店│刑壹年貳月。 │
│ │ │員,並向己○○表示其先│許,以ATM │0000000000號 │ 之ATM (代號0000000000│ │
│ │ │前所購買的吸塵器因內部│轉帳29,987│ │ )提領20,000元。 │ │
│ │ │業務疏失而多訂6 筆,若│元至右揭帳│ │②106年3月31日下午6時18 │ │
│ │ │不處理,多訂商品會由其│戶內。 │ │ 分53秒在嘉義○○路000 │ │
│ │ │帳戶扣款,致己○○陷於│ │ │ 號萊爾富超商嘉義站前店│ │
│ │ │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之ATM (代號0000000000│ │
│ │ │之指示至ATM 將右揭款項│ │ │ )提領10,000元。 │ │
│ │ │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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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辛○○│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於106年4月│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9時20分│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日下午5時33分許撥打電│6日下午9時│台新國際商業銀│ 29秒在代號00000之ATM提│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自稱其為anden hud的 │13分7 秒許│行民權分行帳戶│ 領20,000元。 │刑壹年捌月。 │
│ │ │服務員,並向辛○○表示│,以ATM 轉│,帳號:000000│②106年4月6日下午9時21分│ │
│ │ │因他們疏失,導致其會被│帳30,000元│00000000號 │ 15秒在代號00000 之ATM │ │
│ │ │扣12筆的分期付款,等會│至右揭帳戶│ │ 提領20,000元。 │ │
│ │ │會有玉山銀行人員來電協│內。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9時20分│ │
│ │ │助處理,嗣由詐騙集團成├─────┤ │ 59秒在代號00000 之ATM │ │
│ │ │員撥打電話謊稱其為玉山│於106年4月│ │ 提領20,000元。 │ │
│ │ │銀行人員,要辛○○至AT│6日下午9時│ │④106年4月6日下午9時22分│ │
│ │ │M 查詢餘額及操作,致陳│15分28秒許│ │ 46秒在代號00000 之ATM │ │
│ │ │貞燕陷於錯誤,依該詐騙│,以ATM轉 │ │ 提領9,900 元。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 將│帳30,000元│ │⑤106年4月6日下午9時23分│ │
│ │ │右揭款項匯至右揭帳戶,│至右揭帳戶│ │ 31秒在代號00000 之ATM │ │
│ │ │合計209,968 元。 │內。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
│ │ │ │於106年4月│ │ │ │
│ │ │ │6日下午9時│ │ │ │
│ │ │ │17分5 秒許│ │ │ │
│ │ │ │,以ATM 轉│ │ │ │
│ │ │ │帳30,000元│ │ │ │
│ │ │ │至右揭帳戶│ │ │ │
│ │ │ │內。 │ │ │ │
│ │ │ ├─────┼───────┼────────────┤ │
│ │ │ │於106年4月│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6分│ │
│ │ │ │6日下午9時│永豐商業銀行永│ 在嘉義市○○○路000號 │ │
│ │ │ │24分許,以│康分行帳戶,帳│ 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20,│ │
│ │ │ │ATM轉帳29,│號:0000000000│ 000元。 │ │
│ │ │ │985元至右 │0000號 │②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8分│ │
│ │ │ │揭帳戶內。│ │ 在嘉義市○○路000號彰 │ │
│ │ │ │ │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提 │ │
│ │ │ ├─────┤ │ 領20,000元。 │ │
│ │ │ │於106年4月│ │③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9分│ │
│ │ │ │6日下午9時│ │ 在嘉義市○○路000號彰 │ │
│ │ │ │25分許,以│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提 │ │
│ │ │ │ATM轉帳29,│ │ 領20,000元。 │ │
│ │ │ │985元至右 │ │④106年4月6日下午9時40分│ │
│ │ │ │揭帳戶內。│ │ 在嘉義市○○路000號彰 │ │
│ │ │ │ │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提 │ │
│ │ │ │ │ │ 領18,900元。 │ │
│ │ │ ├─────┼───────┼────────────┤ │
│ │ │ │於106年4月│胡家豪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7分│ │
│ │ │ │6日下午9時│玉山銀行帳戶,│ 21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36分許,以│帳號:00000000│ 000號全家之ATM提領20,0│ │
│ │ │ │ATM轉帳49,│00000號 │ 00元。 │ │
│ │ │ │999元至右 │ │②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7分│ │
│ │ │ │揭帳戶內。│ │ 50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8分│ │
│ │ │ │ │ │ 27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④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9分│ │
│ │ │ │ │ │ 10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 │於106年4月│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在 │ │
│ │ │ │6日下午9時│國泰世華商業銀│ 嘉義市○區○○路000號 │ │
│ │ │ │36分許,以│行中港分行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之│ │
│ │ │ │ATM轉帳9,9│,帳號:000000│ ATM提領20,000元。 │ │
│ │ │ │99元至右揭│000000號 │②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1分│ │
│ │ │ │帳戶內。 │ │ 在嘉義市西區○○路000 │ │
│ │ │ │ │ │ 號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之ATM 提領20,000元。 │ │
│ │ │ │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2分│ │
│ │ │ │ │ │ 左右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之ATM 提領20,000元│ │
│ │ │ │ │ │ 。 │ │
│ │ │ │ │ │④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2分│ │
│ │ │ │ │ │ 左右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之ATM 提領9,900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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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6分│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6日下午8時22分許撥打│月6 日下午│永豐商業銀行永│ 在嘉義市○○○路000號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電話佯稱其為486 客服人│9 時20分許│康分行帳戶,帳│ 統一超商內之ATM提領20,│刑壹年壹月。 │
│ │ │員,再由自稱富邦銀行客│,以ATM轉 │號:0000000000│ 000元。 │ │
│ │ │服人員來電,致丙○陷於│帳18,993元│0000號 │②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8分│ │
│ │ │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至右揭帳戶│ │ 在嘉義市○○路000 號彰│ │
│ │ │之指示前往ATM 將右揭金│內。 │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 提│ │
│ │ │額匯款至右揭帳戶。 │ │ │ 領20,000元。 │ │
│ │ │ │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9時39分│ │
│ │ │ │ │ │ 在嘉義市○○路000 號彰│ │
│ │ │ │ │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 提│ │
│ │ │ │ │ │ 領20,000元。 │ │
│ │ │ │ │ │④106年4月6日下午9時40分│ │
│ │ │ │ │ │ 在嘉義市○○路000 號彰│ │
│ │ │ │ │ │ 化銀行嘉義分行之ATM 提│ │
│ │ │ │ │ │ 領18,900元。 │ │
├──┼───┼───────────┼─────┼───────┼────────────┼──────────┤
│ 5 │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在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撥打│月6日下午9│國泰世華商業銀│ 嘉義市○區○○路000號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電話佯稱其為先前賣家,│時44分許,│行中港分行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之│刑壹年陸月。 │
│ │ │並向癸○○表示因作業疏│以ATM 轉帳│,帳號:000000│ ATM提領20,000元。 │ │
│ │ │失造成連續扣款,要幫其│29,987元至│000000號 │②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1分│ │
│ │ │取消連續扣款,致其陷於│右揭帳戶內│ │ 在嘉義市西區○○路000 │ │
│ │ │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號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
│ │ │之指示至ATM 操作將右揭├─────┤ │ 之ATM提領20,000元。 │ │
│ │ │金額匯至右揭帳戶,合計│於106 年4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2分│ │
│ │ │179,926 元。 │月6日下午9│ │ 某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時47分許,│ │ 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嘉義│ │
│ │ │ │以ATM 轉帳│ │ 分行之ATM 提領20,000元│ │
│ │ │ │29,987元至│ │ 。 │ │
│ │ │ │右揭帳戶內│ │④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2分│ │
│ │ │ │。 │ │ 某秒稍後在嘉義市西區○│ │
│ │ │ │ │ │ ○路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 │
│ │ │ │ │ │ 嘉義分行之ATM 提領 │ │
│ │ │ │ │ │ 9,900 元。 │ │
│ │ │ ├─────┼───────┼────────────┤ │
│ │ │ │於106 年4 │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 年4 月6 日下午10時│ │
│ │ │ │月6日下午9│永豐商業銀行永│ 5 分在代號00000000000 │ │
│ │ │ │時50分許,│康分行帳戶,帳│ 之安泰商業銀行ATM 提領│ │
│ │ │ │以ATM轉帳 │號:0000000000│ 20,000元。 │ │
│ │ │ │29,987元至│0000號 │②106 年4 月6 日下午10時│ │
│ │ │ │右揭帳戶內│ │ 6 分在代號00000000000 │ │
│ │ │ │。 │ │ 之安泰商業銀行ATM 提領│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於106 年4 │胡家豪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7分│ │
│ │ │ │月6日下午9│玉山銀行帳戶,│ 21秒在嘉義市○區○○路│ │
│ │ │ │時52分許,│帳號:00000000│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以ATM轉帳 │00000號 │ 20,000元。 │ │
│ │ │ │29,987元至│ │②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7分│ │
│ │ │ │右揭帳戶內│ │ 50秒在嘉義市○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③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8分│ │
│ │ │ │ │ │ 27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④106年4月6日下午9時59分│ │
│ │ │ │ │ │ 10秒在嘉義市西區○○路│ │
│ │ │ │ │ │ 000 號全家之ATM 提領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 │於106 年4 │胡家豪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7日凌晨0時24分│ │
│ │ │ │月7日凌晨0│玉山銀行帳戶,│ 22秒在嘉義市○○路000 │ │
│ │ │ │時19分許,│帳號:00000000│ 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提領│ │
│ │ │ │以ATM轉帳 │00000號 │ 20,000元。 │ │
│ │ │ │29,989元至│ │②106年4月7日凌晨0時25分│ │
│ │ │ │右揭帳戶內│ │ 11秒在嘉義市○○路000 │ │
│ │ │ │。 │ │ 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提領│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於106 年4 │王宥盛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7日凌晨0時41分│ │
│ │ │ │月7日凌晨0│國泰世華商業銀│ 某秒在嘉義市○○路000 │ │
│ │ │ │時21分許,│行中港分行帳戶│ 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ATM │ │
│ │ │ │以ATM轉帳 │,帳號:000000│ 提領20,000元。 │ │
│ │ │ │29,989元至│000000號 │②106年4月7日凌晨0時41分│ │
│ │ │ │右揭帳戶內│ │ 某秒稍後在嘉義市○○路│ │
│ │ │ │。 │ │ 000 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ATM 提領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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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壬○○│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胡家豪所申辦之│①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14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6日下午9時許撥打電話│月6日下午 │玉山銀行帳戶,│ 分29秒在嘉義市○○路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其為000 客服人員,│10時10分45│帳號:00000000│ 0號統一超商之ATM提領20│刑壹年貳月。 │
│ │ │致壬○○陷於錯誤,依該│秒許,以AT│00000號 │ ,000元。 │ │
│ │ │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M轉帳4,123│ │②106年4月6日下午10時19 │ │
│ │ │AT M將右揭金額匯款至右│元至右揭帳│ │ 分53秒在嘉義市○○路 │ │
│ │ │揭帳戶,合計34,110元。│戶內。 │ │ 000 號萊爾富之ATM 提領│ │
│ │ │ ├─────┤ │ 14,1 00 元。 │ │
│ │ │ │於106 年4 │ │ │ │
│ │ │ │月6日下午 │ │ │ │
│ │ │ │10時12分26│ │ │ │
│ │ │ │秒許,以AT│ │ │ │
│ │ │ │M轉帳29,98│ │ │ │
│ │ │ │7元至右揭 │ │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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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丑○○│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林振銘所開立之│①106年4月7日中午12時34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6日下午5時54分許以楊│月7日中午1│玉山銀行帳戶,│ 分22秒在嘉義市○○○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慶安舅媽莊惠雅名義之LI│2時20分58 │帳號:00000000│ 000 號統一超商之ATM 提│刑壹年貳月。 │
│ │ │NE傳送訊息佯稱其親人住│秒許,以AT│00000號 │ 領20,000元。 │ │
│ │ │院急需30,000元,致楊慶│M轉帳30,00│ │②106年4月7日中午12時35 │ │
│ │ │安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0元至右揭 │ │ 分14秒在嘉義市○○○路│ │
│ │ │團成員提供之帳號,前往│帳戶內。 │ │ 000 號統一超商之ATM 提│ │
│ │ │AT M將右揭金額匯款至右│ │ │ 領10,000元。 │ │
│ │ │揭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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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郭美蘭開立之合│於106年4月7日下午7時43分│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7日下午5時57分許撥打│月7日下午 │作金庫商業銀行│8 秒後某時許,在嘉義市○│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電話佯稱其為000 客服人│7時29分59 │桃園分行帳戶,│○街000 號合作金庫嘉義分│刑壹年貳月。 │
│ │ │員,並向丁○○表示他們│秒許,以AT│帳號:00000000│行ATM 提領30,000元。 │ │
│ │ │清查帳戶時發現其有一筆│M轉帳29,98│00000號 │ │ │
│ │ │刷卡,再由自稱臺灣銀行│7元至右揭 │ │ │ │
│ │ │來電要其至ATM 取消訂單│帳戶內。 │ │ │ │
│ │ │,致丁○○陷於錯誤,依│ │ │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 │ │ │ │
│ │ │往ATM 操作而將右揭金額│ │ │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 │ │
├──┼───┼───────────┼─────┼───────┼────────────┼──────────┤
│ 9 │庚○○│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郭美蘭開立之合│①於106年4月7日下午7時55│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7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月7日下午 │作金庫商業銀行│ 分許,在嘉義市○○街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向庚○○佯稱其家人將貨│7時38分40 │桃園分行帳戶,│ 000 號合作金庫嘉義分行│刑壹年肆月。 │
│ │ │款單誤簽分期付款,再由│秒許,以AT│帳號:00000000│ ATM 提領30,000元。 │ │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M轉帳29,98│00000號 │②於106年4月7日下午7時56│ │
│ │ │員來電要其匯款至不同帳│5元至右揭 │ │ 分許,在嘉義市○○街 │ │
│ │ │戶,致庚○○陷於錯誤,│帳戶內。 │ │ 000 號合作金庫嘉義分行│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ATM 提領30,000元。 │ │
│ │ │前往ATM 操作而將右揭金│於106 年4 │ │③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8 │ │
│ │ │額匯款至右揭帳戶,合計│月7日下午 │ │ 時2 分許,在嘉義市○○│ │
│ │ │69,955元。 │7時41分13 │ │ 路000 號1 樓全家之ATM │ │
│ │ │ │秒許,以AT│ │ 提領10,000元。 │ │
│ │ │ │M轉帳29,98│ │ │ │
│ │ │ │5元至右揭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 │ │ │於106 年4 │ │ │ │
│ │ │ │月7日下午 │ │ │ │
│ │ │ │7 時43分8 │ │ │ │
│ │ │ │秒許,以AT│ │ │ │
│ │ │ │M 轉帳9,98│ │ │ │
│ │ │ │5 元至右揭│ │ │ │
│ │ │ │帳戶內。 │ │ │ │
├──┼───┼───────────┼─────┼───────┼────────────┼──────────┤
│ 10 │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駱清和開立之中│①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36│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7 日下午8 時7 分許撥│月7日下午 │華郵政中和南勢│ 分57秒許,在嘉義市○○│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打電話訛稱其為雷諾瓦公│9時25分15 │角郵局帳戶,帳│ 路000 號彰化銀行嘉義分│刑壹年肆月。 │
│ │ │司人員,並表示子○○先│秒許,以AT│號:0000000-00│ 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 │前購買拼圖的三聯單有簽│M轉帳29,98│00000號 │②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37│ │
│ │ │名,需多付12筆款項,再│5 元至右揭│ │ 分37秒許,在嘉義市○○│ │
│ │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帳戶內。 │ │ 路000 號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人員來電要其匯款,致楊├─────┤ │ 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 │智翔陷於錯誤,依該詐騙│於106 年4 │ │③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38│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ATM │月7日下午 │ │ 分27秒許,在嘉義市○○│ │
│ │ │操作而將右揭金額匯款至│9時35分43 │ │ 路000 號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右揭帳戶,合計59,970元│秒許,以AT│ │ 行ATM 提領19,900元。 │ │
│ │ │。 │M 轉帳29,9│ │ │ │
│ │ │ │85元至右揭│ │ │ │
│ │ │ │帳戶內。 │ │ │ │
├──┼───┼───────────┼─────┼───────┼────────────┼──────────┤
│ 11 │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駱清和開立之中│①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47│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7 日下午9 時1 分許撥│月7日下午 │華郵政○○○○│ 分48秒許,在嘉義市○○│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打電話佯稱其為486 團購│9時41分38 │○郵局帳戶,帳│ 路000 號聯邦銀行嘉義分│刑壹年貳月。 │
│ │ │網賣家,表示其工作人員│秒許,以AT│號:0000000-00│ 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 │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M轉帳27,12│00000號 │②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48│ │
│ │ │定轉帳,要連續扣12個月│3元至右揭 │ │ 分20秒許,在嘉義市○○│ │
│ │ │,致乙○○陷於錯誤,依│帳戶內。 │ │ 路000 號聯邦銀行嘉義分│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 │ │ 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 │往ATM 操作而將右揭金額│ │ │③於106年4月7日下午9時48│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 分57秒許,在嘉義市○○│ │
│ │ │ │ │ │ 路000 號聯邦銀行嘉義分│ │
│ │ │ │ │ │ 行之ATM 提領17,100元。│ │
├──┼───┼───────────┼─────┼───────┼────────────┼──────────┤
│ 12 │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4 │於106 年4 │王祥安開立之中│①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11│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7日下午7時左右撥打電│月7日下午 │華郵政○○○○│ 時30分29秒許,在嘉義市│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佯稱其為購物網站客服│11時17分47│郵局帳戶,帳號│ ○○街000 號合作金庫嘉│刑壹年陸月。 │
│ │ │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導│秒許,以AT│:0000000-0000│ 義分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致有3筆4萬多元消費紀錄│M轉帳29,98│000 號 │ 。 │ │
│ │ │,再由自稱元大銀行客服│9元至右揭 │ │②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11│ │
│ │ │人員訛稱要協助其取消該│帳戶內。 │ │ 時31分19秒許,在嘉義市│ │
│ │ │筆紀錄云云,致戊○○陷│ │ │ ○○街000 號合作金庫嘉│ │
│ │ │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 │ 義分行ATM 提領20,000元│ │
│ │ │員之指示以右揭方式,將│於106 年4 │ │ 。 │ │
│ │ │右揭金額匯款至右揭帳戶│月7日下午 │ │③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11│ │
│ │ │,合計159,976 元。 │11時20分1 │ │ 時32分許,在嘉義市○○│ │
│ │ │ │秒許,以AT│ │ 街000 號合作金庫嘉義分│ │
│ │ │ │M 轉帳29,9│ │ 行之ATM 提領19,900元。│ │
│ │ │ │89元至右揭│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06 年4 │郭雨澄開立之臺│①106年4月8日凌晨0時57分│ │
│ │ │ │月8日凌晨0│灣銀行臺中分行│ 57秒在嘉義市○○路000 │ │
│ │ │ │時53分42秒│帳戶,帳號:00│ 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提領│ │
│ │ │ │許,使用網│0000000000號 │ 20,000元。 │ │
│ │ │ │路銀行轉帳│ │②106年4月8日凌晨0時58分│ │
│ │ │ │49,999元至│ │ 39秒在嘉義市○○路000 │ │
│ │ │ │右揭帳戶內│ │ 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提領│ │
│ │ │ │。 │ │ 20,000元。 │ │
│ │ │ ├─────┤ │③106 年4 月8 日凌晨1 時│ │
│ │ │ │於106 年4 │ │ 0 分31秒在嘉義市○○路│ │
│ │ │ │月8日凌晨0│ │ 000 號(代號00000000)│ │
│ │ │ │時56分39秒│ │ 大眾銀行嘉義分行ATM 提│ │
│ │ │ │許,使用網│ │ 領20,000元。 │ │
│ │ │ │路銀行轉帳│ │④106 年4月8 日凌晨1 時1│ │
│ │ │ │49,999元至│ │ 分1 秒在嘉義市○○路 │ │
│ │ │ │右揭帳戶內│ │ 000 號(代號00000000)│ │
│ │ │ │。 │ │ 大眾銀行嘉義分行ATM 提│ │
│ │ │ │ │ │ 領20,000元。 │ │
│ │ │ │ │ │⑤106 年4 月8 日凌晨1時1│ │
│ │ │ │ │ │ 分33秒在嘉義市○○路 │ │
│ │ │ │ │ │ 000 號大眾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AT M(代號00000000)提│ │
│ │ │ │ │ │ 領20,000元。 │ │
│ │ │ │ │ │ │ │
└──┴───┴───────────┴─────┴───────┴────────────┴──────────┘
附表二(證據清單):
┌──┬───┬───────┬────────────┬────────────────────┐
│編號│被害人│證明之犯罪事實│供述證據 │其他各項證據資料明細 │
├──┼───┼───────┼────────────┼────────────────────┤
│ 1 │甲○○│附表一編號1所 │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①甲○○開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174 至176 │ 存簿封面影本1 份(警卷第177 頁) │
│ │ │ │頁) │②106年3月31日陳○儒持楊昌融郵局帳戶提款│
│ │ │ │ │ 卡提領贓款照片3 張(警卷第354 頁編號1 │
│ │ │ │ │ 至3 ) │
│ │ │ │ │③楊昌融開立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印鑑卡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第391至393頁) │
├──┼───┼───────┼────────────┼────────────────────┤
│ 2 │己○○│附表一編號2所 │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183 至185 │ 警卷第186頁) │
│ │ │ │頁) │②106年3月31日陳○儒持楊昌融郵局帳戶提款│
│ │ │ │ │ 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54 至355 頁│
│ │ │ │ │ 編號4 至5 ) │
│ │ │ │ │③楊昌融開立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印鑑卡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警卷第391至393頁) │
├──┼───┼───────┼────────────┼────────────────────┤
│ 3 │辛○○│附表一編號3所 │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①辛○○轉帳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17 至219 │ 表影本5份(警卷第221至222頁) │
│ │ │ │頁) │②106年4月6日陳○儒持王宥盛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81 至38│
│ │ │ │ │ 2 頁;由該照片內所載提領時間可以認定該│
│ │ │ │ │ 日下午9 時20分29秒至23分31秒期間,也是│
│ │ │ │ │ 陳○儒持用王宥盛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 │
│ │ │ │ │③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王宥盛永豐銀行帳│
│ │ │ │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60 頁│
│ │ │ │ │ ) │
│ │ │ │ │④106 年4 月6 日持用胡家豪玉山銀行帳戶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62 至363 │
│ │ │ │ │ 頁編號3 至6 ) │
│ │ │ │ │⑤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王宥盛國泰世華銀│
│ │ │ │ │ 行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7│
│ │ │ │ │ 9 頁) │
│ │ │ │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6 年6 月7 日│
│ │ │ │ │ 國世中港字第1060000088號函檢附之王宥盛│
│ │ │ │ │ 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警卷第439 至440 、467 頁) │
│ │ │ │ │⑦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6月12日作心詢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王宥盛開立040018│
│ │ │ │ │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
│ │ │ │ │ 第470 、471 、484 頁) │
│ │ │ │ │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6月27日台新作文字│
│ │ │ │ │ 第00000000號函檢附之王宥盛開立00000000│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 │ │ 500 至503 頁) │
│ │ │ │ │⑨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7月7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1060531624號函檢附之胡家豪開立093│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 │ │ │ │ 卷第504 至506 頁) │
├──┼───┼───────┼────────────┼────────────────────┤
│ 4 │丙○ │附表一編號4所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①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 │之犯行 │證述(警卷第226 至227 頁│ 警卷第228頁) │
│ │ │ │) │②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王宥盛永豐銀行帳│
│ │ │ │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60 頁│
│ │ │ │ │ ) │
│ │ │ │ │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6月12日作心詢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王宥盛開立040018│
│ │ │ │ │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
│ │ │ │ │ 第470 、471 、484 頁) │
├──┼───┼───────┼────────────┼────────────────────┤
│ 5 │癸○○│附表一編號5所 │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①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第一銀行金融│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33 至236 │ 卡影本(警卷第237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胡家豪玉山銀行帳│
│ │ │ │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62 至│
│ │ │ │ │ 363 頁編號3 至6 ) │
│ │ │ │ │③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王宥盛國泰世華銀│
│ │ │ │ │ 行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7│
│ │ │ │ │ 9 頁) │
│ │ │ │ │④106 年4 月7 日持用胡家豪玉山銀行帳戶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63 頁編號│
│ │ │ │ │ 7 至8 ) │
│ │ │ │ │⑤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王宥盛國泰世華銀│
│ │ │ │ │ 行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8│
│ │ │ │ │ 0 頁) │
│ │ │ │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6 年6 月7 日│
│ │ │ │ │ 國世中港字第1060000088號函檢附之王宥盛│
│ │ │ │ │ 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警卷第439 至440 、467 至468 頁) │
│ │ │ │ │⑦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6月12日作心詢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王宥盛開立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
│ │ │ │ │ 第470 、471 、484 頁) │
│ │ │ │ │⑧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7月7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1060531624號函檢附之胡家豪開立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 │ │ │ │ 卷第504 至50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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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壬○○│附表一編號6所 │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①金融卡影本及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40 至241 │ 本各2份(警卷第242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6 日陳○儒持胡家豪玉山銀行帳│
│ │ │ │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4 張(警卷第363 頁│
│ │ │ │ │ 編號9 至10) │
│ │ │ │ │③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7月7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1060531624號函檢附之胡家豪開立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 │ │ │ │ 卷第504 至50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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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丑○○│附表一編號7所 │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①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林振銘玉山銀行帳│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77 至279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72 頁│
│ │ │ │頁) │ ) │
│ │ │ │ │②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22日玉山個(│
│ │ │ │ │ 集中)字第1070047818號函檢附之林振銘開 │
│ │ │ │ │ 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細(1037號偵卷第21至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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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丁○○│附表一編號8所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①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警卷│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47 至250 │ 第251 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郭美蘭合庫銀行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77 頁編號│
│ │ │ │ │ 2 至3 ) │
│ │ │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0月30日 │
│ │ │ │ │ 合金桃園字第1070005614號函檢附之郭美蘭│
│ │ │ │ │ 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 │ │ 明細(1037號偵卷第29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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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庚○○│附表一編號9所 │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份( │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304 至306 │ 警卷第307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郭美蘭合庫銀行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77 至378 │
│ │ │ │ │ 頁編號1 、4 至6 ) │
│ │ │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0月30日 │
│ │ │ │ │ 合金桃園字第1070005614號函檢附之郭美蘭│
│ │ │ │ │ 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 │ │ 明細(1037號偵卷第29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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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子○○│附表一編號10所│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 │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315 至317 │ 警卷第318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駱清和郵局帳戶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3 張(警卷第365 頁編號│
│ │ │ │ │ 1 至3 ) │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6年6月8 │
│ │ │ │ │ 日板營字第1061800836號函檢附之駱清和開│
│ │ │ │ │ 立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帳戶立 │
│ │ │ │ │ 帳申請書、留存身分證件影本、印鑑卡及客│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429 至431 、438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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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乙○○│附表一編號11所│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①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份(警卷│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320 至321 │ 第322 頁) │
│ │ │ │頁) │②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駱清和郵局帳戶提│
│ │ │ │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3 張(警卷第366 頁編號│
│ │ │ │ │ 5 至7 ) │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6年6月8 │
│ │ │ │ │ 日板營字第1061800836號函檢附之駱清和開│
│ │ │ │ │ 立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帳戶立 │
│ │ │ │ │ 帳申請書、留存身分證件影本、印鑑卡及客│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429 至431 、438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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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戊○○│附表一編號12所│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①106 年4 月7 日陳○儒持王祥安郵局帳戶提│
│ │ │示之犯行 │之證述(警卷第261 至269 │ 款卡提領贓款照片5 張(警卷第367 至368 │
│ │ │ │頁) │ 頁) │
│ │ │ │ │②106 年4 月8 日陳○儒持郭雨澄臺灣銀行帳│
│ │ │ │ │ 戶提款卡提領贓款照片2 張(警卷第374 至│
│ │ │ │ │ 375 頁編號7 至8 ) │
│ │ │ │ │③王祥安開立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印鑑卡、儲戶申請變更│
│ │ │ │ │ 帳戶事項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
│ │ │ │ │ 第411 至413 、421 至422 頁) │
│ │ │ │ │④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6年5月31日臺中營密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郭雨澄開立01000│
│ │ │ │ │ 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明細(│
│ │ │ │ │ 警卷第403 至404 、407 頁) │
│ │ │ │ │⑤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7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
│ │ │ │ │ 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郭雨澄開立000000000│
│ │ │ │ │ 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明細(8563│
│ │ │ │ │ 號偵卷第90至91、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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