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玉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羅玉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羅玉章有取得非法槍彈之管道,因欲購買大量毒品並以非法槍彈抵償部分購毒價金,乃透過李輝鴻介紹而認識何順興,於民國108年6月22日1時至2時間,共同前往何順興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0樓之0住處(下稱何順興住處),向何順興提議以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萬元之代價,透過何順興向不詳上游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斤,其中7萬元之價金以非法槍、彈抵償,何順興雖無購買非法槍、彈之真意而意在檢舉,仍應允羅玉章之提議,羅玉章即基於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先交付子彈共計29顆(其中僅21顆具有殺傷力,詳如附表編號2部分所載,其餘無殺傷力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於同日2時至3時許離去尋找非法槍枝,何順興隨即通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而於13時許,在何順興住處因同意搜索而扣得上開子彈。羅玉章離去後,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何順興保持聯繫(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同日23時至24時許,向不詳之人覓得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即附表編號1之扣案手槍,下稱本案改造手槍),並攜往何順興住處確認何順興意願,何順興同意以7萬元代價抵償價金,羅玉章即先交付7萬元現金與何順興作為擔保,由何順興向不詳毒品上游調取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羅玉章則離去何順興住處,籌措其餘購毒價金,嗣於108年6月23日1時56分許,攜帶本案改造手槍前往何順興住處欲交付與何順興時,何順興假借聯繫毒品上游,實則通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前來查緝,經警據報後,於同日5時30分,經何順興同意搜索其住處,扣得本案改造手槍,羅玉章因而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子彈未遂。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及辯護人否認何順興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5頁),因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原則上不能採為論罪依據,但如證人在審判中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所供竟與先前之警詢口供不符,經參酌其他證據資料結果,足認較早之警詢筆錄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者,為實現司法正義,例外許為適格之證據,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2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何順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經傳喚到庭作證,另於偵查中亦以證人身分具結為證,其於警詢中之供述,因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坦承於108年6月22日上午某時,與李輝鴻前往何順興住處時,將裝有子彈之紙盒交給何順興,同日下午又返回何順興住處1次,翌日即同年月23日晚上,再前往何順興住處,並為警查獲等事實(本院卷第116頁),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槍枝、子彈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李輝鴻叫我拿給何順興的盒子裡面是裝子彈,我沒有販賣槍枝給何順興(本院卷第116頁)、何順興當天先出來帶我,又去廁所拿一個袋子,叫我幫他拿進去房間,我本來沒有拿手提袋,是何順興去廁所拿手提袋以後叫我幫忙拿進去,我站在門口等,是因為何順興突然衝進去,把門關起來,我才會在門口等語(本院卷第410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被告與何順興之對話紀錄,被告與何順興間有很大的爭執糾紛,何順興挾怨誣攀的可能性高,本件並無證據補強何順興之指證,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等語。
二、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3度前往何順興住處,於第1次與李輝鴻一同前往時,交付裝有子彈之紙盒1個與何順興,並於第3次前往時為警查獲。警方則於被告第1次離去後之108年6月22日13時許,前往何順興住處,因搜索而扣得子彈29顆,翌日108年6月23日5時許,被告在何順興住處時,因搜索而扣得本案改造手槍1枝,扣案槍彈經鑑定後,結果如附表所示,以上各情為被告所坦承,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8年6月22日、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何順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卷第37-47頁、49-55頁、83-93頁、95-9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及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堪以認定。
三、被告有取得非法手槍、子彈之管道,何順興則有取得大量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游毒販聯絡方式,被告因而經李輝鴻牽線向何順興購買毒品,並提議以手槍、子彈作為部分購毒價金等情,有以下證據可資認定:
㈠、證人何順興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在108年6月22日1、2時許,先跟阿漸(即李輝鴻)來住處找我,因為李輝鴻是我的朋友,李輝鴻說有事要跟我說,就介紹被告跟我認識,這是我第一次認識被告,被告在高雄賣毒品,當時高雄毒品很貴,我當時有在做毒品走私,所以李輝鴻帶被告來問我有沒有便宜毒品可以賣他,但當時我已經沒有在賣毒品,我說可以問看看,李輝鴻說被告的錢可能不太夠,可否以槍扣抵部分毒品價格,槍有3、4把,但無法馬上拿到,可以先拿到子彈,我就叫被告先拿過來再說,我要看到東西才可以幫他們問(偵卷第276頁)、108年6月22日13時許,在我住處警方查獲29顆子彈,是被告拿過去,被告離開時,我就馬上去臺南市刑警大隊找王宥薦隊長說當天晚上有人要拿槍賣給我,賣家先拿子彈過來(偵卷第275-276頁)、我拿到被告交給我的子彈後,就馬上去找刑警大隊王宥薦隊長做筆錄,並帶王宥薦隊長來我住處把子彈拿走,被告交給我子彈的時候,有跟我說他要去籌錢、籌槍(同卷第277頁)、當天晚上11時許,被告就有單獨來找我,跟我說他有找到二把搶,並出示這二把槍給我看,我一看其中一把就是之前我不要的土製手槍,另一把是935改造手槍,他沒有給我,只是要取信我,請我先幫他調安非他命,我說好沒問題,我看到東西了,我會幫他調,並問他剩下的還要多久才籌得到,他說已經約到朋友,等朋友凌晨12點下班,他就回高雄找朋友拿槍及籌錢。我就先跟王宥薦隊長報告,說等下被告應該會再過來找我,108年6月23日凌晨我記得約3時許,被告又單獨來住處找我,就拿出之前給我看的935手槍給我,當時被告把槍放在我家和室桌旁邊,我都沒有去碰槍,我就跟被告假借說我要聯絡對方拿安非他命過來,事實上我是打給王宥薦隊長說對方已經拿槍過來了,王宥薦隊長到時就叫我下去開門,我就假裝要下去買東西,且對方也快到了,我就下樓帶王宥薦隊長上來,王宥薦隊長為了保護我,也有逮捕我,一併把我帶上去搜索,就當場查獲被告(同卷第277頁)等語。
㈡、證人何順興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李輝鴻來我住處是要叫我幫他買藥,而且他們來意思就是沒那麼多錢,不過他們手上有槍,李輝鴻知道我愛玩槍,和我周遭的老闆愛玩槍,所以他們的意思就是現金不夠的部分能不能用槍扣除,是被告要用槍來抵毒品,他的意思是他錢不夠,能不能用槍來抵錢,手機裡有槍的影片,是被告給我看的,不過是李輝鴻介紹來看能不能和我商量,被告叫李輝鴻幫他講話,他錢不夠,可不可以用槍,因為被告跟我不熟(原審卷第187-188頁)、他們就是要賣我槍,錢不夠要用槍來賣我(同卷第194頁、213頁)、拿槍給我的只有被告,子彈也是被告拿給我(同卷第182頁)、槍跟子彈都是一個人,只是時間不同,都是被告,被告與李輝鴻第一次來的時候,有帶槍跟子彈過來,不過當時那枝槍就黑黑臭臭,我沒有留下,只留下子彈,被告子彈留在我那邊是白天,時間我忘記了,只記得是上午(同卷第184-185頁)等語,其就被告係透過李輝鴻介紹認識,目的為購買毒品,並提議以手槍、子彈抵償部分購毒價金等情,證述一致。而證人李輝鴻雖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並不知悉槍彈與毒品之事,然其亦證稱:我帶被告去找何順興,因為被告說他缺錢,問我有沒有辦法幫他,我說好,我就帶他去認識何順興(原審卷第161頁)、我有看到被告拿一個盒子,但我不知道理面是什麼東西,我當下沒看到子彈,也沒看到槍枝(同卷第175頁)等語,其證稱被告缺錢,當場有交付何順興1個紙盒等情,亦足與何順興上開證述互為佐證。
㈢、扣案子彈29顆、改造手槍1枝,係分別於108年6月22日13時許、6月23日5時許,在何順興住處所扣得,執行搜索人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王宥薦等人,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可憑(警卷第39-46頁、51-55頁),而就扣案子彈搜索情形,證人王宥薦證稱:108年6月22日當天早上何順興打給我,他和我說早上有一件人家要販賣槍枝給他,槍會拿到他的租屋處,我就跟何順興說我今天有上班,你就過來我幫你做筆錄(原審卷第145頁)、何順興早上11點多有拿照片給我,他拍的照片還有被告對話截圖,有子彈的照片(同卷149-150頁)、108年6月22日第1次警詢筆錄何順興說要檢舉被告販賣槍枝,已經有帶照片及子彈,後來我們就等何順興消息去搜索,何順興說已經有拿子彈過來,我們做完筆錄就去搜索(同卷第154-155頁)、我們經過同意後搜索何順興住處,扣到紅色紙盒,還有子彈及吸食器(同卷第146頁)等語,並就扣案改造手槍搜索過程證稱:何順興說被告給錢他去買藥,後來會拿槍來抵,有人要賣槍給他(原審卷第146頁)、當天我們是整隊的人都在隊裡待命等何順興的電話,最後不知道為什麼何順興說等下他會出門,我們就趕快跑去何順興的住處外面埋伏,等到他出來我們再進去(第144頁)、當時何順興打來,他的口氣類似我是金主,我一聽就覺得旁邊有人,所以我就配合他,這樣跟他回答,何順興說這些槍你看要幾枝,我一聽覺得很奇怪,可能旁邊有人,我就配合持續下去這樣的口氣跟何順興對答。何順興說有人要賣槍給他,我就請何順興過來做筆錄,之後跟何順興聯繫說,那你就看他什麼時候把槍交過去,我們整隊待命,之後一直都有聯繫,那次聯繫的過程中,我發覺他跟平常講話的口氣不同,就發覺可能有嫌犯在旁,我就配合何順興口氣一直說下去(同卷第143頁)、搜索時手槍是放在盒子裝在塑膠袋裡面,是何順興跟我講的,說槍放在哪一個盒子,是一樣的,因為我想說何順興也可能騙我,我後來調監視器看,確實是被告拿進去的(同卷第147-148頁)等語,證人王宥薦證稱,108年6月22日上午,何順興主動向其檢舉被告欲販賣槍彈,並先將子彈留在其住處,王宥薦於製作筆錄後,前往搜索扣得扣案子彈29顆,再於108年6月23日被告持扣案改造手槍前往何順興住處時,由何順興假借與金主通話通知王宥薦,王宥薦則於接獲通知後假扮金主,並隨即前往何順興住處搜索扣得扣案改造手槍,其證述上開查獲過程,與證人何順興之證述相符。
四、除證人何順興、李輝鴻、王宥薦上開證述外,另有以下通訊紀錄足以補強:
㈠、被告以「羅褸謎」之代號,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何順興聯繫,何順興則於108年6月23日將其與被告間之微信通話紀錄(即附表一)及其與李輝鴻間之LINE對話紀錄(即附表二)提供與警方以為檢舉,此為其證述在卷(偵卷第277-278頁,原審卷第190-191頁、196頁),被告亦坦承附表一所示微信通話紀錄,為其與何順興於108年6月23日搜索何順興住處前所為,並供稱:何順興要找槍,所以我去幫他找,到處幫他問,我幫他問到槍枝的資訊,提供給他看他需不需要等語(警卷第10-11頁),另何順興於偵查中提供之上開對話紀錄,並未顯示對話日期,僅顯示時間及「昨天」,然依證人何順興證稱,上開微信對話紀錄,係於108年6月23日為警查獲後所提供,是對話紀錄中顯示之昨日為108年6月22日,即可推斷。
㈡、何順興提出之微信對話紀錄,時間始於108年6月22日15時3分,時序上晚於警方於108年6月22日13時10分前往其住處之後,此情合於何順興證稱,被告與李輝鴻於108年6月22日上午1、2時許,一同前往其住處,先將子彈交付後離去尋找槍枝,何順興則前往警局檢舉並製作筆錄,嗣又返回住處等待被告尋找槍枝等過程。而觀之對話內容,何順興稱:「我叫我朋友替你崔(應為催之誤寫)會快一點」,被告回稱:「我快借到那隻了」等語(附表一編號1),可見何順興所稱向朋友催討之物(即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稱「我快借到那隻」應為有對價關係之物,且被告與何順興均非親自持有,而需另向第三人取得,此與何順興證稱:李輝鴻帶被告來問我有沒有便宜的毒品可以賣他,但我當時已經沒有在賣毒品,我說可以幫他問看看,李輝鴻說被告的錢可能不太夠,可否以槍扣抵部分毒品價格,槍有3、4把,但無法馬上拿到,可以先拿到子彈,我就叫被告先拿過來再說,我要看到東西才可以幫他們問,他們兩個就離開了(偵卷第276頁)等情,即屬相符。再者,證人何順興明確證稱,被告係以槍彈作為部分購買毒品價金,被告上開對話所稱「我快借到那隻了」即指槍枝部分(原審卷第187頁、190-191頁、196頁),另亦可由被告於後續對話稱:「我另一朋友那邊長的被收回去」、「不然我就借長的了」(附表一編號3)、「黑星的目前沒接」、「一把土的」(編號5)、「明天確定的是870M4」(編號6)、「那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按住就都出去了」(編號8)、「我有一個朋友那邊有把牛」(編號)等語,連續出現與槍枝型號相關之用語,亦可佐證被告離開何順興住處後,確實有四處探問槍枝供何順興選擇之事實,是何順興證稱被告有兜售槍枝等情,與上開微信對話紀錄並無不符。
㈢、再依何順興證述之過程,比對附表一何順興與被告微信對話、附表二李輝鴻與何順興之LINE對話紀錄(「啊健」即李輝鴻,為何順興、李輝鴻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75頁、190-191頁),證人何順興證稱,被告於108年6月22日1時至2時許,先與李輝鴻共同前往其住處,提議以槍彈抵償購毒價金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至7之通話時間約略相符(108年6月22日1時42分至2時52分間),李輝鴻於對話中提到:「P-17 p19數把你看消路如何?」、「他上組是說第一趟會先帶1把p17」,何順興則回稱:「拿來我三天銷完」、「你確定一下數量」、「要就約我家裡面」等語,上開「P-17 p19」指槍枝型號,為證人何順興確認在卷(原審卷第196頁),是被告與李輝鴻前往何順興住處,係為兜售槍枝,應屬明確。而被告與李輝鴻前往何順興住處提議以槍彈抵償購毒價金後,將子彈留下後,離去尋找槍枝,依證人李輝鴻證稱:我從何順興住處離開後,是坐被告的車,我介紹被告與何順興認識,然後我說你們留聯絡方式,就拉一個群組讓他們自己去留聯絡方式(原審卷第163頁)等語,對照以附表二所示李輝鴻與何順興之LINE對話紀錄,於108年6月22日2時53分後迄當日21時10分間(即編號8部分),並無對話紀錄,反觀附表一所示被告與何順興間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於108年6月22日15時3分起,密集與何順興聯繫,且內容均為槍枝相關訊息,是李輝鴻介紹被告與何順興認識後,被告即與何順興積極聯繫販賣槍枝之事,此與李輝鴻、何順興之證述並無抵觸。
㈣、被告於108年6月22日與李輝鴻一同前往何順興住處,留下子彈後離去,何順興隨即通知警方前來將子彈扣案,被告則於同日23時許,第2度返回何順興住處,並攜帶2把槍枝,分別為土造手槍及「935手槍」,何順興察看後,表示同意以「935手槍」作為部分購毒價金,被告即攜帶槍枝離去,前往高雄地區某處籌錢,嗣又於108年6月23日返回何順興住處,交付上開「935手槍」與何順興,隨即遭查獲,為證人何順興供述如上,上開過程如比對以附表一所示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與何順興之對話起始於108年6月22日15時3分,被告向何順興稱「一把土的」、「半夜m4」、「我有一個朋友那邊有把牛,我等等可以直接用錢跟他牽回來嗎」、「我在這邊找得要死」等語(編號5、6、7、),顯見被告在離去何順興住處後,確實積極尋找槍枝。而何順興證稱,被告實際前往高雄取得扣案手槍之時間約為108年6月22日24時許,經核對以何順興與李輝鴻之LINE對話紀錄,李輝鴻於108年6月22日22時許(即附表二編號)曾向何順興稱:「我是說鐵」,何順興則於同日23時至24時許回稱:「他有再打給我」、「我跟他說有東西我也要漲二十」、「你朋友,因為我不爽」等語,由此可見被告於108年6月22日24時許,有向何順興回報取得手槍之訊息,何順興因而向李輝鴻表示「他有再打給我」、「我跟他說有東西我也要漲二十」等語。是以,依上開何順興與被告、李輝鴻之通話記錄所顯示之時間與內容,實與何順興證稱本件事發過程與順序相符。
五、被告與何順興間之交易,除有上開通話記錄可以佐證,另依何順興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拍一段影片給我,拍攝在一個房間內全部都是槍,約有一、二百枝的影片給我,存在我的手機內,該手機扣在刑警大隊那裡,在愛股毒品案件扣案中(偵卷第278-279頁),及證人王宥薦證稱:何順興在108年6月22日早上11點多,有拿他拍的照片跟我講他有拿到子彈,他用LINE傳子彈照片給我,再跑來找我做筆錄(原審卷第149-150頁)等語,經查:
㈠、本院調取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卷(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2號),被告於109年7月21日12時許,在當時租屋處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為警搜索,扣得行動電話2支(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手機、0000000000號玫瑰金色手機),有其另案警詢筆錄及扣案上開行動電話2支可憑(本院卷第137-173頁),本院勘驗上開扣案手機結果略以:⒈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手機照片檔案夾內有:⑴影片1則,時間為2019年6月22日上午3時32分,影片内容有大量長短槍枝;⑵子彈照片2張,拍攝時間顯示2019年6月22日上午8時24分、6時49分;⑶黑色手槍照片1張,拍攝時間顯示為2019年6月23日上午2時。⒉門號0000000000手機照片檔案夾內有:⑴子彈照片1張,拍攝時間顯示為2019年6月22日8時24分;
⑵槍枝照片2張,時間時間顯示為2019年6月23日2點,槍枝外觀與背景擺設與上⒈⑶所示相同(本院卷第310頁),並有擷取照片可參(同卷313-315頁)。
㈡、證人何順興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都是我的,手機內槍彈照片是我拍的,我由一支手機傳到一支手機,因為都是蘋果手幾可以直接移轉照片資料,我的兩支手機帳號會換來換去,這兩支手機就是我在偵查中說另案毒品案件扣押在愛股檢察官的手機,被告賣槍給我的時候曾經拿1枝土造手槍還有1枝935改造手槍,935改造手槍就是手機照片中的手槍,手機裡面拍攝槍枝的影片是被告傳給我的,當時還沒有拿到935改造手槍,被告好像是要證明他有管道可以拿到槍,被告說他們裡面蠻多的,也可以介紹另一個人,不知道是他的朋友還是上游,就傳這段影片給我等語(本院卷第402頁),是依證人何順興證述,上開手機內儲存之改造手槍照片,即被告所販賣之改造手槍,復經本院勘驗扣案改造手槍,勘驗結果與上開手機內儲存照片之改造手槍外觀相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第415頁),再就子彈數量而言,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有排列2列共計12顆子彈之相同照片2張(本院卷第313頁),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除有上開相同之12顆子彈照片外,另有以梯形排列之子彈共計17顆(本院卷第315頁),總數為29顆,與扣案子彈數量相同。至於辯護人雖對勘驗結果表示,扣案改造手槍彈匣較為光滑,手機內照片顯示改造手槍之彈匣有生鏽狀況(同卷第415頁),然依手機擷取照片顯示(同卷第313-315頁),並未見彈匣生鏽狀況,僅因拍攝角度略有光影反射,與扣案彈匣並無不同,併予敘明。
㈢、何順興另案扣押手機內,確實存有本案扣案槍彈之照片,並有大量槍枝之錄影片段,足以佐證其證稱,被告曾傳送槍枝影片證明其有槍枝來源,何順興並於被告交付改造手槍、子彈時,另以手機拍照等事實,再稽之以上開照片、影片取得之時間,依證人何順興證稱,被告與李輝鴻首次前往其住處時間約為108年6月22日凌晨1至2時許,被告交付子彈後,為尋找槍枝而離去,何順興則於其離去後至13時間,以手機拍攝子彈照片前往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刑警大隊向王宥薦隊長檢舉,並由警方於同日13時許前往何順興住處扣得子彈29顆,而依本院勘驗結果,何順興手機內大量槍枝錄影影片取得時間為108年6月22日3時32分,即被告與李輝鴻抵達何順興住處之後,子彈照片拍攝期間則為同日6時49分、8時24分,即被告與李輝鴻離開何順興住處前往尋找槍枝之後,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刑警大隊前往何順興住處搜索之前,與證人何順興、王宥薦上開證述之時間順序均可相符。另再參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李輝鴻與何順興於108年6月22日2時1分至25分間之通話紀錄,何順興向李輝鴻表示:「照片給我,人家確定」,李輝鴻回稱:「我請他打回去倉庫叫人拍」等語,隨後於同日3時32分,何順興即取得上開大量槍枝錄影影片,可見李輝鴻曾受何順興指示,要求被告提供相關槍枝影像,被告知悉後,即以上開大量槍枝錄影傳送與何順興,藉此取信於何順興,何順興上開證述,實與本院勘驗另案扣押手機結果均屬相符。
㈣、另再比對被告上開手機內改造手槍拍攝時間為108年6月23日2時,何順興住處門口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則顯示(警卷第13頁照片編號1),被告於108年6月23日1時56分進入何順興住處,2者有時間上之密接連續性,是何順興證稱,另案扣押手機內槍枝照片為其於被告交付扣案改造手槍所拍攝,與上開客觀證據所顯示之時間順序相符,核以何順興證稱:被告來住處找我,拿出之前給我看的935手槍給我,當時被告把槍放在我家和室桌旁邊,我都沒有去碰槍,我就跟被告假借說我要聯絡對方拿安非他命過來,事實上我是打給王宥薦隊長說對方已經拿槍過來了,王宥薦隊長到時就叫我下去開門,我就假裝要下去買東西,且對方也快到了,我就下樓帶王宥薦隊長上來等語(偵卷第277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第2度前往何順興住處搜索之時間為108年6月23日5時30分許,被告與何順興均在場,並扣得改造手槍1枝(警卷第49-55頁)等情,亦足認定扣案改造手槍即被告持往何順興住處,並交付與何順興作為購毒價金之一部。
六、被告於108年6月23日1時56分進入何順興住處,當時右手持提袋內裝不明物體乙節,有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警卷第13-15頁),另查:
㈠、監視紀錄翻拍畫面雖非十分清晰,然仍可見被告當時手提袋為長型有握把之手提袋,被告手握握把自然垂下,該手提袋長度大約至其小腿位置,且顏色呈現偏紅色系(警卷第13頁上方照片,及下方分隔照片右下照片),由此可見被告當時手提袋內所盛裝物品有一定重量,導致手提袋自然下垂,且體積不大,因而手提袋外觀並未明顯變形。佐以證人王宥薦證稱:搜索時扣案手槍是裝在盒子裡面,塑膠袋裡面裝黑色盒子等語(原審卷第148頁),現場蒐證照片亦顯示,何順興住處內有1粉紅色手提袋(警卷第95頁)、扣案改造手槍及黑色紙盒(警卷第97頁),其中粉紅色手提袋顏色、大小、形狀均與被告上開監視紀錄翻拍照片中,右手所提長型手提袋相符。
㈡、上開警卷所附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為何順興向租屋處所有人王德原取得後,提供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承辦員警,此為證人何順興證稱:監視紀錄翻拍照片是我在警局時拜託房東傳給我的,房東即證人王德原等語在卷(本院卷第403頁),核與證人王德原證稱:何順興向我租屋,何順興跟我說有朋友來找他,希望可以翻拍他朋友的面貌,或是手上有帶著包包,我將何順興要求的時間、地點,從公共監視器畫面翻拍2、3張截圖照片,用LINE傳給何順興,原始錄影檔應該已經不在,影像只保留1個月,我幫他截圖(本院卷第405頁)等情相符,另經本院勘驗證人王德原當庭提出之行動電話,證人王德原與何順興於108年6月23日6時59分至7時18分間,曾有對話通聯紀錄,何順興向證人王德原稱:「大哥不好意思一直麻煩你」、「我很倒楣朋友借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後,證人王德原連續傳送3圖檔與何順興,然因存取時間已過,未顯示原始圖檔,證人王德原於傳送圖檔後稱:「目前沒辦法給你錄影,只能給你截圖」,何順興稱:「好謝謝這樣就夠了」、「那個袋子是重點」等語(本院卷第409頁、421頁),足以佐證證人何順興所證為真實。
㈢、被告雖坦承為上開監視紀錄翻拍畫面中手持手提袋之人,然辯稱:畫面中穿淺色衣服的是何順興,何順興出來帶我,又去廁所拿一個袋子,叫我幫他拿進去房間,照片上就是這個情形,我進去大樓時本來沒有提手提袋,何順興下樓帶我上去,他去3樓廁所拿一個手提袋,叫我幫忙提進去,而且把我關在門口,不然我們兩個就一起進去房間了,為什麼我站在門外等,我們是一起進去的等語(本院卷第410頁),並請求調取何順興住處大樓門口於案發時之監視錄影紀錄(同卷第311頁),以證明其當天進入何順興住處1樓大門時,並未攜帶任何東西,然經發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請提供卷附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之錄影檔案,及協助向何順興住處大樓管理委員會調取108年6月22日至23日之監視錄影紀錄,經函覆稱:⒈世貿天厦(臺南市○區○○路00號)管委會答覆,該全棟大廈之監視錄影紀錄僅保存約2週,故已無108年6月21日之錄影存檔,另3樓監視器為私人架設,據所有人王德原表示,已無錄影紀錄可提供。⒉有關附件現場蒐證照片之原始監視紀錄錄影檔部分:房東王德原表示當時是以擷取方式,傳送錄影圖片檔予房客何順興,原始影像檔因更換新手機,已無留存等情,有110年11月23日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1100641911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27頁),而被告雖於本院否認扣案粉紅色手提袋為其攜往何順興租屋處,然其於原審審理時係供稱:(問:有無在108年6月22日晚上11時、12時,至高雄市○○區○道0號公路○○交流道下路邊某台自小客車旁,拿取手槍?)時間地點正確,但我沒有拿手槍,那時李輝鴻叫我去幫他拿電動車零件給何順興,我就到○○交流道那邊拿一個禮盒袋子,我就直接去找何順興,要交付尾款給何順興。(當時禮盒裡面裝具有殺傷力手槍,有無爭執?)我不知道禮盒裡面是手槍,我覺得禮盒不是手槍等語(原審卷第86頁),而其於偵查中更供稱:(阿漸把槍交給你的時候,你有沒有看到,看裡面,有幾枝槍幾發子彈?有沒有看過?有沒有去算過?)當時我就稍微從袋子那。(打開袋子看一下?)盒子隙縫那邊看一下,就一把槍。(檢察官:子彈?)子彈我那時候在那個盒子裡面,我沒有看到槍,就沒有看到那個子彈啦。(有打開袋子看,確認裡面有一把槍就對了?)有看到那把槍,但是就是沒有說看到那些子彈等語,有原審勘驗偵訊光碟筆錄可參(原審卷第87頁),是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未曾否認扣案粉紅色手提袋為其攜帶前往何順興租屋處交付與何順興之事實,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我矛盾之供述,自無可採。
七、被告係出於販賣改造手槍、子彈之犯意,以改造手槍、子彈作為其向何順興購買毒品之部分對價,並實際交付扣案改造手槍、子彈與何順興,然因何順興並無購買之真意,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檢舉而未遂部分:
㈠、何順興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一致證稱,被告透過李輝鴻與其認識,目的在於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有取得槍、彈之管道,提議以改造手槍數把及子彈作為部分購買毒品之對價,核與證人王宥薦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何順興之微信通話記錄、李輝鴻與何順興之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業經詳論如上。
㈡、被告就其販賣改造手槍、子彈與何順興等情,於偵查中供述如下:
⒈警方在現場查扣手槍1枝(含彈匣)是我的,我要拿過去放著,給何順興參考,看何順興要不要購買。扣案手槍是我透過一個網友叫「莫忘本」跟他LINE通話,再跟他約在高雄○○交流道旁邊停著一排車,他就直接丟在某一台汽車後面,我是直接過去拿取,算是跟該網友借來給屋主看,看屋主要不要參考一下(警卷第9頁)。
⒉(警方檢視何順興手機對話紀錄,發現與你即羅褸謎有多筆談論販賣槍枝之對話紀錄,你作何解釋?)因為他說他要找槍,所以叫我去幫他找(警卷第10頁)。
⒊(警方提示何順興與你對話紀錄,你發送訊息給何順興「哥我一個朋友那邊有牛、我等等可以直接用錢跟他牽回來嗎?但他9點才下班、漸居然叫我去幫他找人拿糖果」所指何意?)因為他說他要找槍,所以叫我去幫他找,所以我才到處幫他問(警卷第10頁)。
⒋(警方提示何順興與你對話紀錄你發送訊息給何順興「高級的精品您要看嗎、我看我能借多少我拍給你、那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按住就都出去了、我找另外一個我的國外朋友、我哥跟我說如果現在打28萬過去、半夜M4」所指何意?)就是我幫他問到槍枝的資訊,我再提供給他看他需不需要(警卷第11頁)。
⒌(警方提示何順興與你對話紀錄你發送訊息給何順興「明天確定的是870、M4、黑星的目前沒接、一把土的、我另一個朋友那邊長的被收回去、不然我就借長的」所指何意?)就是提供槍枝的訊息給他,看他需不需要(警卷第11頁)。
⒍(警方提示何順興與你對話紀錄你發送訊息給何順興「我快借到那隻了」所指何意?)就是快借到槍,可以帶去給他看(警卷第11頁)。
⒎(據何順興向警方指稱:你跟何順興是言明子彈是新臺幣5千元進行交易、手槍部分是新臺幣8萬元進行交易,你作何解釋?)有這樣講,但是沒有成交,因為當時只是要拿給他看而已(警卷第12頁)。
⒏(是否在108年6月23日早上5時45分在北區開元路92號3樓之5被警方查獲持有手槍一枝、吸食器一組?)是。這些東西都是我的,當時阿漸說何順興要買槍,我就把槍拿去何順興住處,我到沒多久警方就來了(偵卷第11頁)。
㈢、被告於上開偵查中,就販賣改造手槍、子彈與何順興之過程一一供述清楚,經警方提示附表一所示與何順興之微信通話紀錄,亦均供稱該等對話即離去何順興住處後,打探搜尋可供販賣之非法槍彈,並陸續詢問何順興意見之過程,核其供述內容清楚明確,與附表一之微信通話紀錄均可互為佐證,更與證人何順興之上開證述相符,自得與其他證據互為補強。
㈣、何順興並無向被告購買槍彈之真意,其於被告向其兜售槍彈後,隨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檢舉,待被告持扣案改造手槍前往其住處時,即通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前往逮捕被告等情,為其證稱:被告子彈可以馬上拿到,但槍要晚一點,我說好,被告離開後,我馬上跟王宥薦隊長說我要去找他,並告知人要拿槍彈賣我,我就過去臺南市刑大找王宥薦隊長告知來龍去脈,講完我就回住處等被告。108年6月23日3時許,被告來找我,帶935手槍給我,我假借聯絡對方拿安非他命過來,事實上我是打給王宥薦隊長,說槍已經拿過來了,我就假裝要買東西,下樓帶王宥薦隊長上來(偵卷第276-277頁)、我打電話給王宥薦隊長,是故意要檢舉被告的,我沒有犯法,我檢舉被告販賣我槍枝,我覺得我是合法的,我檢舉也沒多意外(原審卷第189頁)等語在卷,並與證人王宥薦上開證述相符。是何順興既無向被告購買槍彈之真意,而意在檢舉,自無與被告達成買賣合意之可言,而被告已著手於搜尋槍彈,並實際交付扣案子彈、手槍與何順興,屬已著手於販賣而未遂之行為階段,應可認定。
㈤、被告與何順興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金額應為1公斤45萬元,此為何順興於原審確認在卷(原審卷第204-205頁),核以附表二編號所是何順興與李輝鴻之LINE對話紀錄,何順興向李輝鴻稱:「現在四十五不做了」、「四十五不爽出了」等語,及被告於遭查獲後之108年6月25日,以如附表三編號所示LINE對話紀錄向何順興稱:「我從頭到尾都只叫你45萬元還我」等情,亦可互為佐證,已屬明確。而就被告所交付之扣案手槍用以扣抵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部分,並查:
⒈被告與李輝鴻於第1次共同前往何順興住處時,曾提議以7萬或8萬元為代價買賣槍枝,並充作購買毒品之部分價金,然因槍枝品質不佳,並未達成合意,此為其警詢時供稱:(何順興向警方指稱,你跟何順興是言明子彈是新臺幣5千元進行交易、手槍部分是新臺幣8萬元進行交易,你作何解釋?)有這樣講,但是沒有成交,因為當時只是要拿給他看而已等語在卷(警卷第12頁),此部分另據證人何順興證稱:被告108年6月22日去找我,拿子彈給我的時候,有順便拿一把土製手槍給我,說要抵7萬元,但那把槍很爛我不要,所以被告沒有先給我7萬元(偵卷第276-277頁)、被告從頭到尾拿一個7萬還是8萬,最後來說要用槍(原審卷第188頁)等語,及證人李輝鴻於原審證稱:我當下看到被告把錢拿過去又拿回來,哪有交什麼錢出去,我說沒看到被告拿7萬元給何順興,是因為當下被告就把錢拿回去了,怎麼會有交錢,被告把錢拿回去,被告原本還想叫我點,我說你們的事情我不想參與,我只是單純介紹(原審卷第167頁)等情明確,是被告與何順興間之毒品買賣,並非均以現金為對價,部分購毒價金係以槍彈抵償,且被告與李輝鴻第1次共同前往何順興住處時,係提議約以7萬或8萬元作為槍彈抵償毒品價金之對價,應可認定。
⒉被告與李輝鴻第1次前往何順興住處,提出以改造手槍抵償7萬或8萬之購毒價金,雖為何順興所拒絕,然被告仍持續搜尋槍枝供何順興挑選購買,此由附表一所示微信通話紀錄中,被告於108年6月22日上午離去何順興住處後,仍於同日15時許起,屢次向何順興稱:「長的被收回去,不然我就借長的了」、「我朋友放他朋友那,他朋友沒接」、「黑星目前沒接」、「一把土的」、「我盡量,讓您能別漏氣」、「如果他願意等明天確定是870,M4,有的都能帶」、「半夜m4」、「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按住就都出去了,我另外找一個我國外的朋友,他能寄回來」、「高級的精」、「我看看有沒有蜘蛛」等語,核以證人何順興證稱:我當時已經沒有在販賣毒品,我跟被告說我可以幫他問問看,李輝鴻幫被告說可能不太夠,可否用搶扣抵部分毒品價格,槍有3、4把,但槍無法馬上拿到,可以先拿到子彈,那時我叫被告先拿過來再說,我要看到東西才能幫他問(偵卷第276頁)、被告意思就是他錢不夠,能不能用槍來抵錢,看有幾枝槍來抵,什麼型號的槍來抵(原審卷第187頁)等語,即可知何順興雖拒絕被告第1次所提出之改造手槍,然仍同意被告以槍枝抵償購毒價金,且須待被告實際取得槍枝後,再確認是否抵償購毒價金,則被告提供槍彈與何順興交付毒品間,確實有對價關係,亦屬明確。
⒊被告與何順興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5萬元,價金並非均以現金交易,而其等交易之方式,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45萬元我有給何順興,6月22、23日分別拿17萬、19萬、7萬,6月22日何順興叫我先拿2萬給李輝鴻,他要叫李輝鴻幫他找槍枝,何順興要跟李輝鴻買槍枝,他說買槍枝的錢從毒品的錢扣掉2萬,直接拿給李輝鴻,應該是第一次,我在臺南何順興住處拿17萬給何順興,後來我載李輝鴻回高雄,何順興在電話中叫我拿2萬給李輝鴻,當作李輝鴻幫他找槍枝的錢,這2萬就從買毒品的價金扣掉。我拿子彈給何順興時,就是第一次去臺南見何順興的時候,我不知道李輝鴻有帶子彈,李輝鴻叫我把盒子轉交給何順興,何順興打開的時候我才知道裡面有子彈,第二次19萬是同一天下午,也是在開元路,7萬是警察查獲當天晚上,我錢先交給何順興,何順興叫我先離開現場,因為對方沒有要跟我碰面,對方是上游等語(本院卷第115-116頁),然被告如確實分次交付上開17萬、19萬、7萬現金,含依何順興指示轉交與李輝鴻之2萬元,即已全額付清,何需再於108年6月23日2時許,另交付扣案手槍與何順興,且被告如確實與何順興約定,關於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均以現金交付,又何以於108年6月22日離去何順興住處後,又另與何順興為如附表一所示關於尋找販賣槍枝之對話,顯不合理。實則,依附表一編號1、2所示微信通話記錄,被告於108年6月22日15時許,以微信通訊軟體向何順興表示:「我快借到那隻了」,何順興回稱:「那你扣一扣還多少,我算算夠不夠給我哥,扣十二萬五嗎?」、「那就是還十五萬五」、「對嗎」,被告均答稱:「對」,上開所稱扣十二萬五等語,即扣除被告以現金支付外,以槍彈抵償購毒價金之價格,此為證人何順興確認在卷(原審卷第208-209頁),再依上開對話內容核算,何順興稱扣12萬5仟元後還剩15萬5仟元,扣除被告購買毒品總金額45萬元後為17萬元(45萬-12.5萬-15.5萬=17萬),即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稱,第1筆購毒價金17萬元,由此可以佐證,被告除以現金給付外,另有以槍彈抵償之事實。
⒋被告供稱,除17萬現金外,另依序交付被告19萬元、7萬元與何順興,此情雖為何順興所否認,然證人何順興就其是否因販賣毒品而收有現金部分,屬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其有利於己之證述,尚難全然憑採,且依附表一編號4、6、所示108年6月22日15時至18時間之微信通聯紀錄,何順興向被告稱:「我要幫你你也要早點不然等等錢真的就要還你了」、「明天你就來拿前回去就好了」、「你跟他說我叫你來拿錢回去」等語,同日稍後之21時許,何順興另以附表二編號9之LINE訊息向李輝鴻稱:「我叫他拿回去,我受夠了,別聯絡了,錢我還你朋友」、「現在四十五不做了,四十五不爽出了」等語,即可佐證何順興確實有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現金,應屬明確。除17萬元外,被告供稱另有交付19萬元及7萬元與何順興,且並非第1次與李輝鴻一起前往何順興住處所交付,稽之以附表一編號所示108年6月22日18時許之微信通話紀錄,何順興向被告稱:「我朋友說他替你打可以問」、「你幾點來他再替你當面打」,被告回稱:「我現在去」等語,可見被告與李輝鴻離去何順興住處後,確實有於同日晚間時分,再獨自前往何順興住處之事實,此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與李輝鴻見到何順興後,有先離開,過沒多久我自己又回去找何順興,我自己回去找何順興2次等語亦屬相符(偵卷第291-292頁),再依證人何順興證稱:被告拿7萬元給我不是在當下拿出來給我,是後來李輝鴻不在場的時候,拿7萬元,被告自己來,被告拿槍給我之前,中間有來1、2趟,他就有拿錢要給我看,算說這些錢多少先給我,他再去籌錢,不夠的部分被告等下拿槍來,被告與李輝鴻離開後,被告又自己來一次(原審卷第203頁)、被告有給我7萬元,是中途有來放錢在我這裡(同卷第207-208頁)等語,足見被告供稱,其有交付7萬元現金與何順興,應屬事實。
⒌被告所交付之7萬元現金,與其第1次前往何順興住處提議用以抵償購毒價金之金額約略相當,而被告先提出7萬元現金與何順興之原因,依何順興證稱:被告那時候意思是要拿錢跟槍來湊45萬,但那時候我跟被告不熟,總要讓我知道被告的實力,不可能我問完,你讓我什麼都看不到(原審卷第209頁),可見被告將7萬元現金先交給何順興,係作為何順興為其調取毒品之暫時擔保,待被告順利取得槍枝交付何順興後,再由被告取回,此另依被告所提出,其與何順興在本案遭查獲後之108年6月25日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微信對話中,被告稱:「你總數拿萬拿45萬」,何順興則回稱:「見面把你七萬拿走」、「我只拿七萬」等語,可見何順興確實收受被告所交付之7萬元,雖槍枝買賣未能完成,然被告已遭查獲,何順興因而願意返還槍枝對價7萬元,其餘向上游購買毒品部分價金,何順興則不願意返還,而被告亦明知此情,方會於後續對話稱:「我只要把剩下的錢跑去哪說清楚」、「你還你拿的」、「剩下的部分我會自己跟他們追討」、「是被金主他們平分了嗎」等語,是以,被告用槍枝抵償購毒價金之金額應為7萬元,於被告順利取得槍枝並交付與何順興後,何順興應將7萬元返還於被告,其餘現金部分,則為購買毒品之代價,而被告之所以積極尋找槍枝,其目的即在於轉賣何順興後,得以順利取回7萬元之現金,則如非被告取得槍枝之代價低於7萬元,以其已經交付7萬元與何順興,本可依約購得毒品,實無必要另再向第三人取得槍枝販賣與何順興,由此亦見,被告向第三人取得槍枝後,以7萬元之代價轉賣與何順興,實出於有利可圖之販賣槍枝犯意,堪以認定。
⒍末以,刑法上販賣行為,係指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至於所換取之對價是否為金錢,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販賣槍枝與何順興,係以取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對價,槍枝之交付與毒品之取得間,具有對價關係,其等約定以7萬元作為抵償毒品價金之金額,被告則提供扣案槍枝與何順興,核屬販賣行為,堪以認定,
八、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扣案改造槍枝並非由其攜帶進入何順興住處,係何順興故意栽贓部分(本院卷第410頁、418頁),尚非可採,已如上述。
㈡、被告辯稱其僅以現金向何順興購買毒品,並未以槍彈抵償,然被告此部分之供述,實有前後不一之情況,其於警詢時供稱:扣案手槍是我的,我要拿過去放著,想要給何順興參考,看何順興要不要購買(警卷第3頁、8-9頁)、(何順興稱你及綽號阿健曾於108年6月22日凌晨3時許是到其住家,再由你從你身上拿出一個黑色盒子(内裝有子彈29發),由你親自交付給何順興,你作何解釋?)有啦(同卷第10頁),偵查中並供稱:扣案手槍我的,李輝鴻說何順興要買槍,我就把槍拿去何順興住處,我到沒多久警方就來了(偵卷第11頁)等語,嗣又改稱:我與何順興約定買45萬元甲基安非他命,我先付7、8萬給何順興,但何順興沒有給我毒品,叫我去籌錢,談好後我就先載李輝鴻到高雄○○區,我就去籌錢,當天我有籌到37、8萬元,要去臺南找何順興時,李輝鴻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區拿一個包包給何順興,說放在某台自小客車後面,我有找到,但沒有打開來看,之後我就拿那袋東西及37萬元給何順興,何順興就叫我等一下,等他上來,警察就跟著門進來(偵卷第105-106頁)等語,再又辯稱:我於108年6月22日與李輝鴻去找何順興,我有先交付15或20萬元與何順興,要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沒有拿到安非他命,何順興說要先付定金,叫我等下把全部的錢拿過去,才要拿安非他命給我,全部的安非他命是42或45萬元等語(同卷第292頁),被告供稱首次見面時,交付7萬、8萬,又改稱為15萬或20萬元,然依被告於原審所提出其與代號「金主」即王宥薦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向王宥薦稱:「那時候我就先拿給何順興17萬了,第二趟上去也拿了19萬元給他」等語,與其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並不相符,是被告上開與客觀證據不符之供述,本難採信。
㈢、至於被告另又辯稱,扣案子彈是李輝鴻販賣給何順興,扣案改造手槍,為李輝鴻放置在高雄市○○區某自小客車後方,再由被告攜往何順興住處交付與何順興,被告並不知情部分(偵卷第292頁),依附表一所示被告與何順興於案發前之微信通話紀錄,其於微信通話記錄中均稱:「我另一個朋友」、「我朋友他放朋友那」、「朋友在聯絡他朋友」、「我哥」、「我國外的朋友」等語,提及李輝鴻時,則稱:「漸」(附表一編號),再核以附表二所示李輝鴻與何順興之LINE對話紀錄,李輝鴻與何順興於108年6月22日3時前,固有談及關於槍枝之內容(編號4、5),然李輝鴻係稱:「他上組是說第1趟會先帶1把p17」、「我也跟我朋友說了」等語,可見並非由李輝鴻直接與何順興交易槍枝,而李輝鴻於同日2時53分後,即無與何順興之LINE對話紀錄,反觀被告與何順興附表一之微信對話紀錄,於同日15時許起,開始密集聯繫槍枝相關訊息,是被告透過李輝鴻認識何順興後,即開始為何順興尋找槍枝等情,應非虛妄。又李輝鴻與何順興於同日21時起,雖又開始以附表二編號8至所示通話聯繫,然何順興稱:「我不想要了」、「而且四十五不做了」、「四十五不爽出了」、「我沒辦法了」、「我從頭就說不做你生意」、「他有再打給我」等語,顯無與李輝鴻交易之意。被告雖又辯稱,扣案改造手槍實際為李輝鴻所販賣,被告僅於不知情情況下攜往何順興住處而遭查獲,然本件向何順興購買毒品之人為被告,並非李輝鴻,並無由李輝鴻販賣槍枝抵償被告購毒價金之必要,且如依被告所辯,買賣毒品價金45萬元,被告已分次給付完畢,何順興有何於買賣價金外,另外再收受被告所交付扣案手槍之理。又如被告所交付之現金,均為買賣毒品之對價不包含槍枝之交易價格,則於槍枝買賣犯行於108年6月23日遭警查獲後,何順興何以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通話對被告稱:「把你的七萬拿走,我只拿七萬元」等語,可見何順興之所以願意歸還7萬元,實乃該7萬元原屬扣案槍枝抵償之對價,於槍枝遭查獲後,何順興方願意返還,是被告辯稱實際販賣槍枝之人為李輝鴻,被告並不知情,尚非可採。
㈣、本件被告向何順興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總額為45萬元,除被告以現金作為購毒價金之17萬元、19萬元,及槍枝抵償之7萬元外,另剩餘2萬元,依何順興於原審證稱:這種東西有不成文的規定,作為第三者幫忙牽線、搓圓仔湯的人,就是有一筆小佣金可以賺,李輝鴻是想賺這筆錢(原審卷第201-202頁),核與被告供稱,何順興以其中2萬元作為牽線槍彈交易之報酬部分,亦屬相符,此並有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於108年6月24日15時許,與金主即王宥薦之LINE對話中,被告稱:「那時候我就先拿給何順興17萬了」、「第2趟上去我也拿了19萬給他」、「最後一趟我還拿了7萬給他」、「扣除他叫我買槍先付給人的2萬」、「總共明明就45萬元」等語,亦可佐證購毒價金中,其中2萬元屬另外支出之費用,即證人何順興所稱,李輝鴻賺取之牽線費用,而李輝鴻有賺取牽線介紹費乙情,另可依上開對話紀錄中,被告稱:他拿五仟元給阿漸說零用錢等語(附表三編號1),及於附表五編號3所示被告與李輝鴻之LINE對話中,被告向李輝鴻稱:「就連屋主也是賣子彈的五仟元給你當零用錢」,李輝鴻回稱:「抱歉關於五仟塊是他賣電動車要分給我的」等語,足證確實有在交付子彈時,由何順興給付5仟元與李輝鴻之事,而證人李輝鴻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場何順興確實有交付5仟元(原審卷第166頁),可見李輝鴻應有因牽線本件槍彈交易獲有利益,然此利益性質上為牽線介紹費,並非販賣槍枝之對價,否則如何順興係向李輝鴻購買槍枝,並透過被告給付對價2萬元,豈可能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向李輝鴻稱:「我叫他拿回去」、「別聯絡了,錢我還你朋友」、「我沒叫你湊」、「我從頭就說不做你生意」等語,而非要求李輝鴻返還對價2萬元,再衡以被告提出案發後附表四編號7所示對話,被告向李輝鴻稱:「你不是和他們聯合起來賣我的嗎?你沒賺到應該跟他們討才對不是跟我討」等語,亦可見李輝鴻並非何順興購買槍枝之對象,被告辯稱何順興實際上是向李輝鴻購買槍枝,並非實在。實則,李輝鴻是否因此獲有利益,或是否為被告所販賣槍彈之上游來源,與被告本件販賣槍彈犯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僅屬李輝鴻是否另涉及犯罪之問題,被告既已實際取得槍彈並交付與何順興作為購毒價金之部分抵償,其已著手實施販賣槍彈構成要件之行為,尚不因李輝鴻是否因此犯罪行為獲取利益而有影響。
㈤、被告雖於原審提出附表三、四、五所示於案發後與何順興、王宥薦、李輝鴻之LINE對話紀錄,然核其內容均為被告亟欲向何順興取回所交付之45萬元現金,何順興、李輝鴻均未於對話中提及本件槍彈交易與被告無關或刻意陷害等內容,且被告於案發後與王宥薦透過LINE聯繫時,已經知悉王宥薦為警察身分,此為王宥薦證稱:被告知道我是警察,我跟被告加LINE,我跟被告說是讓你提供另外那個人到底是誰,如果有辦法你可以提供我一些訊息,我來做偵辦,不是我是金主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58-160頁),則被告如確實遭何順興、李輝鴻誘騙誣陷,其理應向具有警察身分之王宥薦澄清遭陷害之過程,然被告於附表四所示LINE對話中,僅不斷請求王宥薦協助向何順興取回45萬元,亦未提及其並非販賣槍彈之人等相關情節,此與因遭誣陷而積極澄清犯罪嫌疑之情況不同,是被告所提上開事證,亦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九、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所辯不足可採,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被告羅玉章行為後(販賣改造手槍部分,販賣子彈部分未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規定,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2日施行,修正前販賣改造手槍行為,應論以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修正後則為第7條第1項之販賣非制式手槍罪,因修正後之法定刑較重,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項之販賣子彈未遂罪。被告販賣前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低度行為,為後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販賣子彈21顆,屬單純一罪。被告販賣改造手槍、子彈雖非同時交付,然被告所販賣之改造手槍、子彈係抵償同一筆毒品買賣價金,且二者價格係合併計算,此為何順興證稱:我們買槍一定要附子彈,這是一定的道理,沒有人在單買一個(原審卷第185頁)等語,是被告出於單一之犯意,分次交付子彈、改造手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論處。起訴意旨認被告應論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容有未洽,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被告提議45萬元之購毒價金,部分以槍彈抵銷,並依序交付子彈、改造手槍等情,就販賣改造手槍、子彈之構成要件事實已有記載,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於告知所犯法條及罪名後,依職權變更之。被告本件屬未遂犯,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就被告本件犯行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然被告本件屬販賣改造手槍、子彈未遂,原判決論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子彈罪,已有未合,且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改造手槍、子彈,屬想像競合犯,原判決予以分論併罰,亦有未當。被告上訴後,猶以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業如上訴,然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亦屬無法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為購買毒品,以非法槍彈作為抵償,助長非法槍彈流通,且被告同時販賣改造手槍1枝、具殺傷力子彈21顆,並用以抵償購毒價金7萬元,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具有一定之社會危害性。並斟酌被告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同住,從事○○為業,收入不豐,○○畢業之教育程度,前有公共危險、毒品等犯罪紀錄之素行,暨其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販賣未遂之附表編號1所示本案改造手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子彈21顆,均已試射完畢,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件販賣改造手槍、子彈未遂,無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所持有販賣之具殺傷力子彈為21顆,起訴意旨認29顆,容有誤解,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鑑定報告可憑,爰就8顆不具殺傷力子彈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修正前)、第12條第5項、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 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槍彈及鑑定結果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改造手槍 1枝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64578號鑑定書(偵卷第39-42頁) 2 子彈 29顆 ⒈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⒉1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6顆試射:5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⒊上開未試射子彈,⒈部分剩餘7顆,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⒉部分剩餘13顆,經試射,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顆,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5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⒋以上經鑑定具殺傷力子彈共計21顆。 ⒈、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64579號鑑定書(偵卷第43-46頁、57頁)、 ⒊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1098024110號函(原審卷第131頁) 附表一、何順興提供與警方,其與「羅褸謎」之微信對話紀錄 1 份(警卷第17之1頁至第17之4頁,依時間序羅列如下,由紀錄之 時間,可知由第17之4頁之右上圖依序往前之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羅玉章 何順興 出處 1 108年6月22日 下午3:03 恩恩 警卷 P17-4之右上圖 好留信息 我叫我朋友替你崔 會快一點 感恩 不會 我快借到那隻了 嗯 2 108年6月22日 下午3:03 那你扣一扣還多少 我算算夠不夠給我哥 扣十二萬五嗎? P17-4左上圖 恩 那就是還十五萬五 對 對嗎 對 嗯沒問題夠 3 三八 我朋友打跟我打差好多 他打說隨時 P17-3右下圖 我另一個朋友那邊長的被收回去 我打幹就要拖 那還幾隻 不然我就借長的了 你算一算別丟臉就好了 嗯 4 哥 我朋友他放朋友那 朋友沒接 P17-3左下圖 拿回來 他正在聯絡 問幾點 我要幫你你也要早點不然等等錢真的就要還你了 我知道 你現在確定的多少 5 108年6月22日 下午3:28 您說玩具? P17-3右上圖 對 黑星的目前沒接 嗯然後 確定的 朋友在聯絡他朋友 我朋友九點要進場子了 一把土的 你要確定有 6 我盡量 讓您能別漏氣 P17-3左上圖 五點半前確定時間 如果他願意等 明天確定的是870 M4 有的都能帶 我哥是一直跟我說等他回來 我知道您明天要外出 明天你就來拿錢回去就好了 7 108年6月22日 下午3:32 我哥跟我說如果現在打28萬過去 P17-2右下圖 我明天晚上六點半的班機還要去桃園搭機 半夜m4 別半夜了 我要拿你東西要叫他打 我哥在原 我哥在不爽我 你懂我意思嗎? 8 那您要不要連發的那種? 按住就都出去了 我找另外一個我國外的朋友 他能寄回來 P17-2左下圖 有嗎 但要一個禮拜 那你叫他寄我這 那後面再說 最慢 9 108年6月22日 下午4:00 好的 他居然還要我先去找零食 我真搞不懂他在想什麼了 P17-2右上圖 … 你朋友 要糖吃嗎? 阿漸 幹 108年6月22日 下午4:00 高級的精 您要看 P17-2左上圖 好 什麼的 我看看有沒有蜘蛛 我先忙五點半再講 我看我能借多少錢拍給你 才不會又說唬爛他 好 108年6月22日 下午5:53 哥 我有一個朋友那邊有把牛 我等等可以直接用錢跟他牽回來嗎? P17-1右下圖 又我在忙 但他要9點才下班 抱歉 我先忙 好的 108年6月22日 下午6:03 我真的好傻眼 漸居然叫我去幫他找人拿糖果 P17-1左下圖 老弟怎麼了 你別理他了得寸進尺 我在這找得要死 (通話08:10) 你不用再找他了 他太過分了 找誰 P17-1右上圖 健 恩 他媽的過分 沒有他也不會有這件事 你跟他說我叫你來拿錢回去 好 說我翻臉了 老弟週遭沒有 恩恩 108年6月22日 下午6:08 恩恩 P17-1左上圖 我朋友說他替你打可以問你幾點來他再替你當面打 週遭不到四一 我現在去 他打來 你來沒東西 他會替你打 我不信 附表二、「阿漸」李輝鴻所使用「啊健」之帳號與何順興之LINE 對話紀錄(警卷第17之4頁至第17之7頁) 編號 時間 李輝鴻 何順興 出處 1 108年6月22日 上午1:42至 上午1:43 P-17 p19數把 你看消路如何 警卷 P17-7右下圖 很好 拿來我三天銷完 嗯 價呢 原或 原 (未接來電) 你打我FT 我看 我不用那個 2 108年6月22日 上午2:01至 上午2:25 雞巴不接 P17-7左下圖 (通話1:42) 照片給我 人家確定 我請他打回去倉庫叫人拍 你確定一下數量 如果超過現金就要白天 因為要去領錢 (通話無回應) … 接我電話 3 108年6月22日 上午2:28至 上午2:30 你多少要給我賺 幹 是三小三接不讀 (通話取消) 不接算了 我跟朋友說不用了 P17-7右上圖 (通話取消) 不用了!我在幫你急!你自己不急 我不急? 我沒賺沒差 我在通話 4 108年6月22日 上午2:31至 上午2:33 阿掛你電話就是在通電話 人家上組今天在你們台南出事 P17-7左上圖 然後呢 在汽車旅館被約出來好像被黑了 為什麼 哦 黑吃黑 要就約我家裏面 我朋友說了 問你數量多少 我也是這樣跟他說 還是要他現金就好 他上組說第一趟會先帶1 5 108年6月22日 上午2:32至 上午2:34 我也是這樣跟他說 P17-6右下圖 還是要他現金就好 他上組是說第一趟會先帶1把p17 一把 那不用了 我也覺得很搞 你以為人家很閒 在我家還怕 我也跟我朋友說了 那就找別人去 我這裡沒有人這麼閒 換算頂多大四一的東西 6 108年6月22日 上午2:34至 上午2:43 換算頂多大四一的東西 到底在怕啥小 P17-6左下圖 大四一我換給你 食品都感帶著丟了 刑責也一樣差沒多少 (通話3:09) 馬上回我 要不要都沒差 推了 推了 這次沒做成以後也不用找我 7 108年6月22日 上午2:43至 上午2:52 這次沒做成以後也不用找我 (通話4:36) P17-6右上圖 結結巴巴毛病一堆的 快點 你上唯信 好 敲我 有密 你沒回 咖噌 你娘機掰 Z0000000000 8 108年6月22日 上午2:52至 上午2:53 幹 有沒有 心倦 P17-6左上圖 沒顯示 擬帳號給我 我加了 你沒同意 心倦 108年6月22日 下午9:10至 下午9:18 現在還要不要 (通話取消) 什麼是 武裝弄好了 9 108年6月22日 下午9:18至下午9:37 然後呢 我叫他拿回去 P17-5右下圖 (未接來電) 所以 我爭取好了 不用了 我受夠了別聯絡了錢我還你朋友 你們有辦法自己去搞 我愛莫能助 不是啦 我也是知道你很愛面子 108年6月22日 下午9:37至下午9:40 不是啦 我也是知道你很愛面子 這樣幫我忙還下你的臉 被金主秤斤秤兩很不高興我知道 所以我後面拖這麼就是要找可以讓你們買下來的不是帶上去看看不給買的 你覺得怎麼樣?? P17-5左下圖 不用講了我被丟臉丟到不能說 我不想要了 面子也有版頭又好的 不用了別再玩我了 108年6月22日 下午9:43至下午9:50 我就不要小朋友在幹那種不能保證的事情 P17-5右上圖 多少 我不跟外人見面你也別說到我 而且現在四十五不做了 我辦事你妥妥的 四十五不爽出了 我已經跟你說了 災啦 所以 打算多少 八十 市價沒意義 108年6月22日 下午9:51至下午9:53 那你找別人沒關係我不做了 幫你 P17-5左上圖 我脫不了手 幫到我被洗好幾次臉 對不起 我今天也說明不做回的 不給你做 這個時間點比較累 兄弟不必為錢翻臉 是沒錯 你能找其他人沒關係 要就現金清楚 我沒辦法了 108年6月22日 下午9:53至下午10:04 只是這樣一天 白忙活了用人不當 我自找的 不怪你 那我後面精心準備的… 也不要了? P17-4右下圖 我沒叫你湊 我從頭就說不做你生意 我是說 鐵 不用了 他有再打給 108年6月22日 下午10:05至 下午11:45 他有再打給我 我跟他說有東西我也要漲二十 P17-4左下圖 誰? 你朋友 因為我不爽 呵呵 笑什麼 我要睡了 108年6月23日 上午12:02 好 晚安 你也該睡了 我現在一肚子 附表三、被告與何順興所使用「心倦」帳號之對話紀錄(偵卷第 111-211頁) 編號 時間 羅玉章 何順興 出處 1 108年6月25日 (對方已拒絕通話) 偵卷 P111 不用打明天回去 見面把你七萬拿走 你總數拿萬 拿45萬 我只拿七萬 你還7萬? 拿不拿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15 不拿我封鎖了 其他的部分呢? 2 不關我事 一句話拿不拿 P113 其他在哪 不拿嗎 那再見封了 我問你其他在哪 明晚十點在火車站 你想要有人去你家放炸彈嗎 就這樣別再打了 幹你娘勒 3 要拿不拿 P115 不是說用匯的? 不用 你又想搞花樣ˇ 見面說清楚 你別帶有的沒的 進有辦法怎樣你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17 說清楚現在就能說清楚了 明天晚上十點 4 不然地方你約 明晚才回南部 P117 我管你現在就給我還來 臨時約也行 換你不敢嗎? 匯過來 其他的錢在誰哪 明晚十點見 在金主那邊嗎? 一切清楚 在金主那邊嗎? 5 只要告訴我是不是 P119 其他別囉嗦 是的話我等等聯絡他 明晚我先關了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19 他拿了多少 掰 你還是要幫他? 我還是去找國駒問看看是不是有你這個弟弟 順便問看看怎麼弟弟會做這種垃圾事 6 你拿我錢不說清楚 P121 不想拿錢就再多說點! 我就只能找你討 我相信國駒兄他會幫你還這45萬的 我麻煩黑狗兄來走走 我等等去找黑狗兄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25 還是我找54他們那群人也湊合湊合 7 你只要把剩下的錢跑去哪說清楚 你還你拿的 剩下的部分我會自己跟他們追討 是被金主他們平分了嗎 還是怎樣 如果是他們黑了 我就讓他們拿更多出來賠 P123 我問你要不要錢 我問你是不是 要錢明天說 8 要還今天還 P125 要不要拿 我不在 不然晚點我找國駒要 你去找吧! 你可以先打給他跟他說一聲 他不還我就斷他手腳 哦快去我又不認識他 9 耖你媽 P131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28 好了 原來是吃聲的 好喔 要錢 還好我有你身分證上的地址 明天晚上來 不知道去那能找到誰 不要就算 你去啊 我等等先去看看唄 P127 看有人嗎 晚點看怎樣拍給你 你不要錢再說 在說? 說啥 我從頭到尾都只叫你45萬還我 都跟你說我明天晚上回去 我卡槍砲已經夠衰了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29 十點 你跑去哪 我火車 我現在直接去找你不就好了 坐火車回去 我在人家這 昨天你不是說開車 車子租的 又要綁其他人? 全省能還 你又開始了嗎? 你還不還我? P133 見面再說 電話裡一直說 金主他要我們互咬 說個屁 你看不出來嗎? 你是聽不懂我意思嗎? 有何關係 反正你有要還 見面說明晚 我OK 阿漸是沒救了 P135 我拿你錢不會發財 你一直說是我 人家已經準備處理掉他了 我都說見面說了 你還聽不懂 因為我錢拿給你當然找你 明晚見面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32 幾點? 好唄 P137 明晚見 我在信你一次 一切清楚 如果你又豪洨 是我再信你一次 信我?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33 我在找啊漸 找他出來 拜託被設局的人是我耶 我要他 P139 昨天他也傳你傳給他的對話紀錄給我 他王八蛋 我說他不對了嗎 他畜生 事實東西都他私下提供的了 見面就知道了 不然我哪生的出來 你用不用 用什麼? P141 只要証明出來 是誰用不用那個人 恩哼?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36 明晚見 我快到前打給你 我沒那麼閒 用男人幹嘛 我只用女的 你電話也去換一下 不用換個 明晚見 先這樣 P143 剩下的錢在誰那先跟我說一下唄 還是說金主知道? 見面說清楚 明天見 (上傳某人間的對話紀錄) 你是不是要一直講下去 你看 我也有在問金主事情 金主也有教我怎麼做 P145 108年6月25日 上午11:38 很黑暗 你為真的是 算了 明天 我等你 嗯 P147 108年6月26日 上午11:58 ㄟㄟ 何順興 你說你那份拿多少錢? (上傳某人帳號截圖) 代號808 先匯給我 要講清楚在出來講人勒 P149 108年6月26日 下午12:01 北部身上沒這麼多回去再拿 你再連名帶姓叫看看 你看目前有多少 先匯還我 我身上只有一萬 好讓我跟人家有辦法講 不然人家跟本不聽 我只有一萬 我帳號給你了 有多少先匯多少 P151 我先忙完再去用 三點前 嗯 再跟你說一次別連名帶姓 又沒有關係 現在就連李輝鴻那個畜牲我也會這樣和他說話 108年6月26日 下午12:07 反正我等你還我錢我要趕快還給人家 108年6月26日 下午12:08 我都受了這麼嚴重的傷害了還把我的錢拿走要我怎麼跟人交代? 對了 還有你的全名是金主隊長跟我說的不然我也記不住阿 P153 還金主隊長 對呀 你自己要猜就去猜 我有加他的LINE喲 你要把不相干的說進來我沒差 我要忙你不讓我忙 你自己拖時間 P155 趕快把錢還我吧 等你嘿 不相干? 我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唷 108年6月26日 下午12:11 誰在說不相干的 整件事情都是由你們三人聯合起來設局弄我的 你要再這樣說 哪裡不相干 就說就全部別處理 你再說 P157 是喔 全部別處理? 那我先去找檢查官檢舉 你要亂再亂 看是誰比較嚴重 我工作別做 媽的想升官用這種方法 我自己現在也沒工作能做阿 公殺小 好你說這樣就別聯絡了操你媽的好話講不聽 幹 P159 幹 好阿 你就是不還錢 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自己承擔後果 去快去 講不聽 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你就是不還錢 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自己承擔後果 P161 去快去 講不聽 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我可沒碰過子彈 事情一定會只有你們(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拒收?(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哈哈哈 是你說我賣你子彈ㄟ 我都是說阿漸 P211 子彈是造你筆錄說的 你放心唄 我做筆錄前 他都已經打好你的供詞了 我都沒作到 我連問都沒問 附表四、被告與「金主」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63-169頁) 編號 時間 羅玉章 金主 出處 1 108年6月24日 嗨,金主 在嗎? 偵卷 P163 (未接來電) 請說 有個麻煩想請您幫忙 能幫我聯絡那位謝什麼興的請他把錢還給我嗎? 你借給他的嗎 (通話2:30) 金主! 阿漸打來說我咬他的事情耶 狗屁不通 不可能 真的阿 你亂猜的,請放心 而且他還說他有問是不是要黑我 不用理他 (上傳羅玉章與李輝鴻之對話) 【內容如下: 李輝鴻:自導自演還敢賴我李輝鴻:還說槍是我的 羅玉章:就看我們怎麼玩吧羅玉章:槍本來就是你的阿羅玉章:子彈也是 羅玉章:不然驗指紋呀 羅玉章:看誰摸過 李輝鴻:放心我有證明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離開過同一個地方有錄影證明 羅玉章:我都沒碰過所以我不知道 李輝鴻:好啊】 子彈明明就他自己拿出來交易的還收錢了還掰說沒有 那時後我就先拿給何順興17萬了 他拿五千給阿漸說零用錢 後面叫我上去拿錢 阿漸的名字調查一下 2 108年6月24日 下午3:08 (上傳李輝鴻身分證照片) 第二趟上去也拿了19萬給他 最後一趟我還拿了7萬給他 扣除他叫我買槍先付給人的兩萬 總共明明就45萬了前面還有一筆八萬的沒算的 金主麻煩您幫忙請何順興還我這筆錢好嗎 不然這錢我跟朋友借來週轉的現在又都不見我真的會想不開 P165 了 金主您有聯絡到何順興了嗎? 他還是依舊不回覆我捏 我想我還是請律師來幫忙好了 我這樣被交就很委屈了連45萬元都要拗走一毛都不還我!跟本要置我於死 我也聯絡不到 不理我 阿漸還想在叫我拿16萬出來借他 說能幫我解套 打來說我借他就幫我 結果還是裝肖維 別中計 嗯嗯 3 108年6月26日 (上傳羅玉章與何順興的對話) 【內容如下: 何順興:好你說這樣就別聯絡了操你媽的好話講不聽 何順興:幹 羅玉章:幹 羅玉章:好阿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羅玉章:你就是不還錢 羅玉章:我找人出來處理這件事情 羅玉章:自己承擔後果 何順興:去快去 何順興:講不聽 羅玉章:子彈上指紋只有你和李輝鴻 羅玉章:我可沒碰過子彈 羅玉章:事情一定會只有你們(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何順興:拒收? (訊息已傳送,但被對方拒收)】 P167 金主大大麻煩聯絡一下他叫他把錢還我 錢我跟人家借的人家現在一直要我還錢了 他又給我拒收 4 108年6月26日 (上傳羅玉章與李輝鴻之對話) 【內容如下】 李輝鴻:(語音留言8秒) 李輝鴻:好,繼續繼續啊,我每天我GLK我就買吧 李輝鴻:(語音留言16秒) 李輝鴻:更何況根本沒有纏著一條,真的沒有借條,你繼續厚顏無恥一點啊,但誰高,誰要給我的服務器上的話,我來搞你。你只要找到人。 羅玉章:我說的都是事實 羅玉章:跟本沒演阿 羅玉章:不相信你自己看對話紀錄好嗎 李輝鴻:(語音留言21秒) 李輝鴻:(語音留言8秒) 李輝鴻:呵呵,那一句還想私吞自私鬼。 羅玉章:你是說你私吞? 羅玉章:別在想私吞了 羅玉章:賣人還要拗人的錢 羅玉章:還在說這些 羅玉章:你果然沒臉皮 羅玉章:無恥到了一個境界羅羅玉章:可憐喔 羅玉章:真替你父母擔心 P169 金主李輝鴻和何順興都把我黑名單了…這是不願意還我錢就對了的意思嗎? 可以麻煩你轉達給他們請趕快跟我聯絡!別等到事情無法收拾 昨天何順興有說他的部分只拿7萬 剩下的麻煩請還給我好嗎? 那些錢是我跟人借來的…人家已經在跟我追討了 隊長他們兩個都把我黑名單了我現在只能向你求救了 108年6月27日 何順興和李輝鴻都把我黑單捏 很堅持不還我45萬就對了? 我現在去找律師好 108年6月28日 金主 你那邊的地址是哪裡呀 我忘記了 (通話1:52) 108年7月2日 金主您有與他們兩位連絡上嗎? 附表五、108年6月24日至108年6月26日被告與李輝鴻LINE對話截 圖之對話內容(原審卷第231-239頁): 編號 時間 羅玉章 李輝鴻 出處 1 108年6月24日下午3:58 你人在哪啦 耖你媽的 害我害不夠 P231 你不煩我煩 害你啥 林北一定跟你配啦 白癡 耖機掰 你他馬的槍砲彈藥還有錢 自己貪想撇下我 2 還敢賴我 先檢討自己吧 P232 你不還錢你就準備自己承擔所有後果吧 自以為 我承擔什麼 隊長也叫我指證你 東西不是我的不經我手也沒拿到錢 他說會陪同出庭 108年6月24日下午4:00 好啊 指證你 請 你自己小心 指吧 昨天還是他教如何做筆錄的 你真的小心了你 空口無憑 全部都指你 不是說我跟他串通怎麼他還會教你 3 自己想脫身把東西都推給我 就老實講 P234 就連屋主也是賣子彈的五千元給你當零用錢 幹 唉 108年6月24日下午4:02 錢交給怎麼會是我賣呢 抱歉關於五仟塊是他賣電動車要分給我的 4 我的動態圈上面有 P235 如果是我賣 我何必又拿錢給他呢 你可以看一下日期 奇怪了 唉 我也有對話 好啦好啦 我們大家都有同樣的對話紀錄 5 你拿給他錢關我什麼? 對啊 P236 請你自己看清楚 拿還該個屁 等法院傳吧 你們在談分贓我有說啥 6 108年6月24日下午4:02 到時候全部人找我 P237 108年6月24日下午4:32 我把所有事情都說出來 是你安排設局的 看大家怎麼想 你這個之前就交人的垃圾 不要再扯了我只看見7萬之後就沒有參與到你之後所有的事情了 切記警方是沒辦法24小時都在你身邊的 隨便 你再繼續演 7 108年6月26日上午10:09 你到底在說什麼沒賺到? 你不是和他們聯合起來賣我的嗎? 你沒賺到應該跟他們討才對不是跟我討阿 我全都照你說的做了 也被抓了 你還要怎樣? 我現在就只想把我朋友的錢拿回來 還我朋友 45萬現金 P238 8 108年6月26日上午10:11 如果不還。也不用多說什麼! P239 108年6月26日下午12:01 垃圾成你這樣的才沒幾個吧 108年6月26日下午12:20 ㄟㄟ何順興說你那也有分到錢捏 你怎麼還說你沒有賺? 把你分到的部分拿出來還 不然你全台灣都不用住了 李輝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