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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瑛宗李秋瑩黃裕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定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經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0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固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確定在案。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且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有期徒刑部分參考之前各罪曾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總和,再就未定執行刑之刑加總計算之刑度,即有期徒刑6年2月+2年9月=8年11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罪名分別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之罪及與毒品相關,各罪犯罪之時間,衡其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暨前次定刑期總和內部界限之拘束,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等情,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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