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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О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聰明李文福黃三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О八號 A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一三九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六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在台南市○○路一七七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甲○○所有JTA─四九九號機車一輛,得手後留供己用。嗣同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七八號地下室停車場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一把。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否認有何竊盜犯行,其於原審辯稱:伊賣一部汽車與丙○○,陳某尚欠伊五萬元尾款,伊因無交通工具代步,乃向丙○○洽借機車一部,本件經警查獲之機車即丙○○借伊騎用的;於本院先辯稱:機車是丙○○的朋友借給伊的,借車當時丙○○不在場,那個人伊也不認識;後又稱:伊賣一部汽車與丙○○,丙○○尚欠伊五萬元尾款,伊因無交通工具代步,就向丙○○借機車,後來由他朋友借伊機車云云。

二、經查,被告曾賣UN─七四七七號自用小客車一部與丙○○,有汽車買賣合約書一紙在卷可參,固可採信。惟買車者並不需提供機車供賣車者使用,被告辯稱查獲之機車係丙○○交付乙節,不僅與常情有違,且經證人丙○○於偵查中否認在案。即被告所述交車情節,亦多次不同。被告於警訊中先稱係丙○○之朋友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或七日以呼叫器通知伊於該日四、五時許至永康市西勢國小前,將該機車借與被告使用;於原審改稱係丙○○所交付;於本院又回復警訊中之說詞,顯已有反覆。又被告對交付機車者之姓名乃至綽號均語焉不詳,依被告所陳,伊借用機車未約定借用期限,其於借用機車時竟未向交付機車者索取行車執照,即逕行使用,可認其所述借用云云,均為不實之詞。而甲○○失竊機車之時、地,業據甲○○於警訊中指訴綦詳,並有贓物暫行發還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紙在卷可憑,復有機車鑰匙一把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所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洵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原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再犯竊盜罪,與本件有連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未及併案審理(詳後第四項所述);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其有本件竊盜犯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南檢清安八九偵緝五六字第一一八八三號函本院稱:本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六號被告林國治因犯竊盜被發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竟對被害人施強暴、脅迫,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與本院受理被告竊盜案件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於裁判罪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等由,函送本院併案審理被告所犯該準強盜罪部分(亦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之被告再犯之竊盜罪)。惟查,被告所犯本案之竊盜罪與函送併辦之準強盜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兩罪自不能成立連續犯關係,非屬於裁判上一罪,檢察官上訴請求併案審理,尚難認有理由,應退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黃 三 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О八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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