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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三號 G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G ○ ○
- 選任辯護人
- 許 雅 芬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
- 被告
- 戌 ○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玄 ○ ○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四號、一二一○六號、一二二二六號、一
二六四四號、一二八七四號、一四七七○號,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二號、七八○七號、七八○九號、七八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G○○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
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戌○○於民國九十年三、四月間,明知自稱「老李」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無故以每本新台幣(下同)三百至五百元之代價,蒐集他人之存摺帳戶、提款卡使用,將可能藉收購之存摺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明知提供郵局、銀行帳戶給不明人士,易為歹徒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捨此不顧,貪圖利益,竟基於幫助自稱「老李」之人提供歹徒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戌○○出面佯稱:「有人要匯款還我,請借我帳戶」、或稱:「我要去大陸做生意,我帳戶不能用,請借我帳戶」、或稱:「我要去大陸,我太太是大陸新娘,我的帳戶不能用,請借我帳戶」云云,使不知情之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以上四人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在案)分別將郵局或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付戌○○,戌○○則以每一份收取三百元至五百元代價交給「老李」,「老李」即輾轉售予丙○○等人,用以恐嚇失竊車輛之被害人,將贖車款項分別存入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帳戶內,丙○○等人再以提款卡提領贓款花用,詳見附表一至三所載。
二、丙○○夥同綽號「陳仔」、「阿忠」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於九十年五月初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專以竊取自用小客、貨車後再恐嚇勒贖俗稱「擄車勒贖」之集團,而G○○則於同年七月二十日經江萬福之邀集,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該「擄車勒贖」集團。先後收購戌○○出面,向不知情之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收集前開郵局、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向不詳姓名之人收購楊上平等多人郵局、銀行之存摺、提款卡,由G○○、丙○○、「陳仔」、「阿忠」等人,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下手竊取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行動電話打給車主,向車主要脅:「剛出來需要錢花」、「不付贖款要將車子解體」等將來對財產之惡害之語,恐嚇車主,致車主心生畏懼,分別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不等之金額,匯入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楊上平等多人之人頭帳戶,再由G○○、丙○○、「陳仔」、「阿忠」、或丙○○、「陳仔」、「阿忠」以提款卡在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花用,並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G○○、丙○○、「陳仔」、「阿忠」取得贓款後,再告知車主失竊車輛下落,由車主依指示自行將車尋回,詳如附表一至三所載。
三、丙○○另再夥同張瑞雄(另案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另組成「擄車勒贖」之集團,先由丙○○向不詳姓名之人購買人頭王稔達所有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及金融卡,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連續多次以萬能鎖開啟電門,若無法開啟則持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T型工具撬開門鎖,再用萬能鎖啟動電源將車開走之方法竊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自用小客、貨車,得手後再循車內車主所留之聯絡電話,隨即以電話聯繫附表四所示之孫文福等車主,並向孫文福等人以:如想要回車子,需以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價格贖回,並將贖金匯入上開指定之帳戶,如不從就將車子解體或燒掉等將來對財產之惡害之語,恐嚇車主,使附表四所示之孫文福等車主恐彼等價值不菲之車子遭解體或燒毀而心生畏怖,遂依指示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於王稔達之帳號內,彼等則以金融卡在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所恐嚇勒贖之金錢,所得朋分花用,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詳如附表四所載。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丙○○另夥同張瑞雄、陳榮圳(冒名梁登玉,另由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二人在嘉義縣朴子市○○路一三二號前,持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T型板手及齒型萬能鎖匙工具,欲竊取C○○所有車牌S6─四九一七號自小客車,俟陳榮圳開啟該自小客車車門入內欲竊取之際,為C○○發現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
四、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戌○○雖供承其有向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收集郵局或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給「老李」,惟否認其有何犯行,辯稱:他們的存摺及提款卡我交給老李後,老李交給誰我不知道云云。然查:
㈠據同案被告李世豪於原審供稱:戌○○向我借帳號時未說明用途等語;同案被告葉凱文供稱:戌○○說有人要匯錢還他,故需借用帳戶等語;同案被告胡懿光供稱:戌○○帶我去郵局開帳號,他說要去大陸做生意,他帳戶不能用,要向我借帳戶等語;同案被告楊文斐供稱:戌○○說他要去大陸,他太太是大陸新娘,他的帳戶不能用,故向我借帳戶等語(見一審卷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審判筆錄),則戌○○果係欲收集李世豪等人之存摺、提款卡交與他人合法使用,當無須謊稱上開同案被告所稱之情以避人之疑。
㈡又被告戌○○每次幫綽號「老李」之人代為收集李世豪等人之存摺、提款卡後,「老李」都會拿新台幣三百至五百元給戌○○,以供李世豪等提供存摺、提款卡之人吃飯、喝酒之事實,已據戌○○、胡懿光及楊文斐於警訊中供述明確,是若謂「老李」皆未給與幫其收集人頭帳戶之戌○○任何好處,熟能置信?至戌○○先於警訊、偵查中執稱不知「老李」收集存摺、提款卡之用途,復於原審中辯稱伊自己的與收集來的存摺、提款卡是為了給「老李」辦信用卡之用云云,皆係臨訟卸責之詞,蓋至愚之人亦殆無可能將自己之資料文件交與非至親好友之人辦理信用卡以供他人使用,而自身卻願背負不可預期之債務之危險,況辦理信用卡何需具備提款卡始能辦理,亦為一般大眾所周知,是被告戌○○實僅因貪圖一時之好處,而容任他人藉由其所幫助提供之人頭帳戶以遂行其所得預見之犯罪行為,即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未必故意存在。
㈢雖使用他人人頭帳戶可能用於洗錢、逃漏稅捐、詐欺及恐嚇取財等犯罪之匯款帳戶之用途,不一而足;惟按刑法上之故意,有所謂之「擇一故意」與「累積故意」之分,在通常情況下,係針對個別構成要件或個別行為客體所形成之犯意,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究竟會實現哪一個不法構成要件或那一個行為客體,則無法確實知悉;若其行為只要能夠對於數個特定行為客體中之任何一個造成損害,或實現其中之一個不法構成要件,即與行為人本意相符,即屬擇一故意,反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多數行為客體,但仍決意實施其行為,致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同時造成多數行為客體之損害,即屬累積故意。本件被告戌○○提供與「老李」之人頭帳戶可能被人用於洗錢、逃漏稅捐、詐欺及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匯款帳戶之用途,為一般人所得預見,被告戌○○當無法諉為不能預見。而本件被告戌○○所收集之人頭帳戶既輾轉由以同案被告丙○○為首之「擄車勒贖」集團取得並持以作為擄車之後,恐嚇被害車主將贖款分別存入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帳戶內,以各該人提款卡提領贓款之用,則被告戌○○在主觀上,不論基於擇一或累積之未必幫助故意,而容任該擄車勒贖集團使用其提供之帳戶,當無從解免其幫助犯之責。此外,復有被害人等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匯款回條,胡懿光等人存摺存提款明細表等附卷佐證。是被告戌○○之辯稱,不足飾卸其刑責。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右開事實欄二、三項所載之事實,已分別據上訴人即被告G○○、丙○○二人坦承不諱,並經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之指訴在卷,核與共犯張瑞雄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銀行存摺影本、開戶申請書、楊文斐之郵局往來紀錄、扣押書、被害人等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匯款回條、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如附表五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二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之犯行,應可認定。
三、㈠查被告戌○○可預見「老李」無故蒐集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存摺及提款卡,將可能藉收購之存摺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予收集售予「老李」者轉售,由同案被告G○○、丙○○為首之「擄車勒贖」集團取得並持以作為擄車之後,恐嚇被害車主將贖款分別存入李世豪等人帳戶提取花用,顯有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至明,且被告戌○○所為提供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之行為屬刑法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戌○○所為,係犯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之,為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雖將被告戌○○以據車勒贖之共同正犯起訴(詳後述),惟既將其提供人頭帳戶之犯罪事實詳載於起訴事實內,其雖非擄車勒贖犯罪集團之一員,惟在同一事實之範圍內,應以幫助犯論處,故起訴法條應予變更。㈡另查被告G○○、丙○○二人連續擄車後以恐嚇手段勒贖財物行為,除附表一編號八、二十、二
十七、二十八、三十二、四十九、五十二、附表二編號一、十六、十九、二十三、三十、三十一等為竊車既遂而恐嚇勒贖未遂外,其餘均擄車勒贖既遂。核被告G○○、丙○○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G○○、丙○○與與綽號「陳仔」、「阿忠」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十九之犯行間;丙○○與與綽號「陳仔」、「阿忠」等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四之犯行間;丙○○與張瑞雄就附表四之犯行間;及丙○○與張瑞雄、陳榮圳就竊取C○○所所有之自小客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G○○、丙○○二人就所犯上開常業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又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二號、七八0七號、七八0九號、七八一0號)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因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為敘明。
三、原審認罪證明確,因予被告G○○、丙○○二人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⑴原判決認為被告G○○亦有參與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四竊盜犯行,與事實不符(詳後述);⑵原判決除有標示附表一之1、之2、之3、之4外,其餘未見標示,則主文稱「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即非有據。⑶關於被告戌○○部分,檢察官雖將被告戌○○以據車勒贖之共同正犯起訴,惟既將其提供人頭帳戶供行竊者勒贖財物之犯罪事實詳載於起訴事實內,其雖非擄車勒贖犯罪集團之一員,惟在於同一事實之範圍內,應以幫助犯論處,原判決未變更起訴法條,逕為諭知被告戌○○無罪,顯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未變更起訴法條,論處被告戌○○為幫助犯;被告G○○上訴意旨以其未參與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四所示擄車勒贖之犯行;及被告丙○○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均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因此審酌被告戌○○收集他人存摺供人恐嚇取財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被告被告G○○、丙○○二人組成竊車恐嚇勒贖集團,流竄各地竊車恐嚇勒贖,並以之為業,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精神極度恐懼與不安,危害社會安全至深且鉅,惡性非輕,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並以其為首,所竊取車輛數量龐大,危害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法益甚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顯有施予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諭知被告丙○○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丙○○、共同正犯陳榮圳、張瑞雄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丙○○供述在卷,本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G○○於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四所載竊盜案件亦有參與行竊及恐嚇車主匯入贖款,因認被告G○○又涉有此部分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罪嫌。被告G○○則否認其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辯稱:我是從九十年七月底起才與丙○○認識的,之前沒有參與行竊,九十年五、六月份的案件不是我做的,都算在我頭上不對等語。經查:同案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問:你自何時夥同G○○從事擄車勒贖案件?)我自九十年七月份由我提議,邀約G○○從事擄車勒贖案件,::」、「(問:你七月份前有與何人從事何案?)我七月份前有夥同綽號阿忠及陳仔從事擄車勒贖案件。」(見第九三○號警卷第一項筆錄),而被告G○○於警訊時亦供稱:「(問:你與丙○○於何時開始竊車勒贖?)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作案。」、「(問:你與丙○○如何認識?由何人介紹?)因他至我崇善路六三二號牡丹茶藝館找一位陳姓男子而認識的。」等語(見同上卷第四頁背面筆錄),足見被告G○○確實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後始參與擄車勒贖案件。其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G○○有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揚被告G○○有罪部分,有連續犯(恐嚇取財部分)裁判上一罪及常業竊盜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㈠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戌○○與G○○、丙○○、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及綽號「陳仔」、「阿忠」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組成俗稱「擄車勒贖」之集團。先由戌○○出面,向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收集銀行帳戶,再由G○○、丙○○、「陳仔」、「阿忠」等人,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下手竊取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行動電話打給車主,向車主要脅:「剛出來需要錢花」、「不付贖款要將車子解體」等語,恐嚇車主,致車主心生畏懼,聽從其命令,分別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不等之金額,匯入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之人頭帳戶,再由G○○、丙○○、「陳仔」、「阿忠」領取花用。G○○、丙○○、「陳仔」、「阿忠」取得贓款後,再告知車主失竊車輛下落,由車主依指示自行將車尋回,因認被告戌○○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戌○○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係以被害人所匯入贖款之上開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之帳號內,為被告戌○○出面所搜集,且認無故使用他人之帳號,必有不法意圖,此為一般之常識,被告戌○○既與同案被告G○○、丙○○或綽號「陳仔」、「阿忠」等人並非至親好友,無故提供帳戶供人使用,顯有不確定之犯罪故意,為主要依據。被告戌○○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老李」事先拿我的銀行帳簿去、提款卡,給他們作資料辦信用卡,我就將提款卡交給他,我認為帳簿裏沒有錢,應沒有事,「老李」叫我向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蒐集信用卡,他們都在公園裏,我就跟他們說,別人要用到這簿子,他們說簿子裏沒有錢,就給我帳簿了云云。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㈣經查:
⑴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除有行為分擔外,尚需有共同實施犯罪之意思,即共同正犯間彼此相互利用對方行為共同合力實施犯罪之意思聯絡,從而共同正犯之一人對其他共同正犯欲實施何種犯罪行為,不僅需明知,且需有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自己之犯罪目的,乃屬當然之理。查同案被告G○○、丙○○固有使用被告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郵局、金融行庫之存摺、提款卡用為「擄車勒贖」後被害人等人之匯款帳戶,惟查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郵局、金融行庫之存摺、提款卡係借予被告戌○○,而戌○○係交與一綽號「老李」之男子,並非交與G○○、丙○○,此據被告戌○○供述在卷。另查同案被告G○○、丙○○擄車勒贖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分別係由綽號「忠仔」所交付與丙○○及由G○○自跳蚤雜誌中以每筆一萬元所購得,至「「忠仔」之人如何取得胡懿光之帳號,G○○、丙○○二人亦不清楚,此已據G○○、丙○○在警訊中供明在卷。又警方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曾借提被告戌○○予G○○指認,G○○稱並不認識戌○○。再丙○○帶領警方查證「忠仔」之住所即台南市○○路○段三0八巷九十四號一樓,與被告戌○○向警方供稱「老李」之住所中華路及開元路口附近,亦大相逕庭,此均有警訊卷供參,足證「忠仔」、「老李」係各有其人,而被告戌○○實非直接提供人頭帳戶與G○○、丙○○之人。
⑵被害人天○○等人之筆錄,未有一人指證被告戌○○確為打電話恐嚇或竊車之人,被害人天○○等人之筆錄,無足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公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戌○○自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所提供之帳戶內領款花用,或與G○○、丙○○等人就其二人所犯之「擄車勒贖」犯行間,有何來往聯絡,自不能僅依被告戌○○收集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存摺、提款卡交與他人取得代價,遽謂被告戌○○與G○○、丙○○二人間就實施「擄車勒贖」等恐嚇取財間有犯意聯絡。此外依據卷內之行動電話通聯絡紀錄,亦查無被告戌○○與G○○、丙○○有何直接或間接之通話紀錄,故自難認被告戌○○與G○○、丙○○彼此間已就「擄車勒贖」犯罪行為有所認識,並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自己之犯罪目的。
⑶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戌○○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惟查,被告戌○○可預見「老李」無故蒐集李世豪、葉凱文、胡懿光、楊文斐等人之存摺及提款卡,將可能藉收購之存摺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予收集轉售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老李」者再轉售,由同案被告丙○○為首之「擄車勒贖」集團取得並持以作為擄車之後,恐嚇被害車主將贖款分別存入李世豪等人帳戶提取花用,顯有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至明,且被告戌○○所為提供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之行為屬刑法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檢察官上訴意旨亦認為被告戌○○雖非「擄車勒贖」犯罪集團之一員,依法應於同一事實之範圍內,以幫助犯論處而變更起訴法條並為科刑之判決,始為妥適。是被告戌○○所為,本院變更起訴法條,論以犯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如前所述,併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 │ │ │ │ │編號│發生(現)│發 生 (現) 地 點 │ 被害人 │遭竊車號│ │ │時 間 │ │ 姓 名 │ │ ├──┼─────┼────────────────┼────┼────┼ │ 1 │90.07.21 │高雄縣岡山鎮○○里○○○路18號 │ 天○○ │D9-5939 │ │ │ │ │ │ │ │ │ │ │ │ │ ├──┼─────┼────────────────┼────┼────┼ │ 2 │90.07.24 │高雄縣路竹鄉○○村○○路24號 │ Q○○ │6M-3697 │ ├──┼─────┼────────────────┼────┼────┼ │ 3 │90.07.24 │台南市○區○○○街69巷5號 │ 酉○○ │2H-167 │ ├──┼─────┼────────────────┼────┼────┼ │ 4 │90.07.25 │台南縣永康市○○○路105號前 │ M○○ │J3-0619 │ ├──┼─────┼────────────────┼────┼────┼ │ 5 │90.07.26 │高雄縣鳳山市○○路「瑤瑤小吃部」│ 黃昭來 │D7-1550 │ │ │ │旁空地 │ │ │ ├──┼─────┼────────────────┼────┼────┼ │ 6 │90.07.27 │高雄縣路竹鄉○○街上 │ 洪振懋 │VM-2825 │ ├──┼─────┼────────────────┼────┼────┼ │ 7 │90.07.27 │台南市○區○○路626號前 │ 黃建立 │8J-0336 │ ├──┼─────┼────────────────┼────┼────┼ │ 8 │90.07.30 │高雄縣旗山鎮○○○路353號前 │ 陳碧珠 │N9-6860 │ ├──┼─────┼────────────────┼────┼────┼ │ 9 │90.07.30 │高雄縣旗山鎮○○○路218之15巷5號│ 呂文水 │K3-2269 │ │ │ │前 │ │ │ ├──┼─────┼────────────────┼────┼────┼ │ │90.07.30 │高雄縣旗山鎮○○○路108號之6前 │黃施素梅│J9-1793 │ ├──┼─────┼────────────────┼────┼────┼ │ │90.07.31 │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崇蘭1-21號 │ 蕭斐文 │D8-7462 │ ├──┼─────┼────────────────┼────┼────┼ │ │90.07.31 │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崇蘭1-21號 │ N○○ │D8-7463 │ ├──┼─────┼────────────────┼────┼────┼ │ │90.07.31 │高雄縣鳳山市○○路、中山路口 │ 己○○ │E5-6996 │ ├──┼─────┼────────────────┼────┼────┼ │ │90.08.01 │台南縣新市鄉大社村589-24號前 │ 蔡釋賢 │W2-1615 │ │ │ │ │ │ │ ├──┼─────┼────────────────┼────┼────┼ │ │90.08.03 │高雄縣路竹鄉○○村○○路北極殿前│ 藍揚聖 │D9-7399 │ ├──┼─────┼────────────────┼────┼────┼ │ │90.08.03 │高雄縣湖內鄉○○村○○路85號 │ J○○ │D3-7179 │ ├──┼─────┼────────────────┼────┼────┼ │ │90.08.06 │台南市○區○○路50號 │ L○○ │S3-1258 │ ├──┼─────┼────────────────┼────┼────┼ │ │90.08.06 │高雄市○○區○○路193號前 │ 曾慶梅 │E5-6275 │ ├──┼─────┼────────────────┼────┼────┼ │ │90.08.06 │台南市○區○○路24號前 │ 施雅萍 │D3-9140 │ ├──┼─────┼────────────────┼────┼────┼ │ │90.08.06 │高雄市○○區○○路86號前 │ 陳品源 │7B-4335 │ │ │ │ │ │ │ ├──┼─────┼────────────────┼────┼────┼ │ │90.08.06 │高雄市○○區○○街、興泰街口 │ 曾傳瀝 │YW-8966 │ ├──┼─────┼────────────────┼────┼────┼ │ │90.08.07 │台南縣仁德鄉(保安工業區)開發一│ 吳昭慶 │Y9-1506 │ ├──┼─────┼────────────────┼────┼────┼ │ │90.08.07 │台南縣仁德鄉保安工業區 │ 郭金皇 │N8-2162 │ ├──┼─────┼────────────────┼────┼────┼ │ │90.08.07 │台南市○區○○路270號 │ 陳豐城 │7M-2929 │ ├──┼─────┼────────────────┼────┼────┼ │ │90.08.08 │台南市○區○○路287巷夜市旁 │ 陳銘昌 │Z7-6848 │ ├──┼─────┼────────────────┼────┼────┼ │ │90.08.08 │台南市○區○○路292巷66號旁空地 │ 陳淑珍 │2H-927 │ ├──┼─────┼────────────────┼────┼────┼ │ │90.08.09 │屏東縣屏東市○○○路○段262號前 │ 林勝利 │6M-4633 │ ├──┼─────┼────────────────┼────┼────┼ │ │90.08.12 │台南市○區○○街79號 │ 未○○ │C7-1477 │ ├──┼─────┼────────────────┼────┼────┼ │ │90.08.13 │高雄縣湖內鄉○○村○○路○段29巷│ 李榮春 │T3-6927 │ │ │ │10號 │ │ │ ├──┼─────┼────────────────┼────┼────┼ │ │90.08.13 │高雄市○○區○○路上 │ 鄭堯陽 │YD-7505 │ ├──┼─────┼────────────────┼────┼────┼ │ │90.08.13 │高雄縣岡山鎮○○○路8號前 │ 張右承 │2K-5466 │ ├──┼─────┼────────────────┼────┼────┼ │ │90.08.14 │高雄市○○區○○街50巷66弄1號前 │ 詹豐吉 │YR-6039 │ ├──┼─────┼────────────────┼────┼────┼ │ │90.08.14 │台南市○區○○路變電所圍牆邊 │ 傅隆胤 │N6-2752 │ ├──┼─────┼────────────────┼────┼────┼ │ │90.08.14 │高雄縣大寮鄉○○村○○○路186號 │ 鄭博文 │YV-4288 │ │ │ │前 │ │ │ ├──┼─────┼────────────────┼────┼────┼ │ │90.08.14 │屏東縣屏東市○○街二號前 │ 蔡長盛 │D7-2215 │ ├──┼─────┼────────────────┼────┼────┼ │ │90.08.14 │高雄縣鳥松鄉○○村○○路333號前 │ 楊進川 │YQ-3988 │ ├──┼─────┼────────────────┼────┼────┼ │ │90.08.15 │高雄市○○區○○街巷內 │ 藍相遜 │8M-5368 │ ├──┼─────┼────────────────┼────┼────┼ │ │90.08.16 │台南縣關廟鄉○○村○○路○段23號│ 吳鴻昌 │5K-9756 │ │ │ │前 │ │ │ ├──┼─────┼────────────────┼────┼────┼ │ │90.08.16 │台南縣歸仁鄉○○村○○○街60號前│ 陳一良 │D2-0428 │ │ │ │ │ │ │ ├──┼─────┼────────────────┼────┼────┼ │ │90.08.16 │高雄縣仁武鄉善寶宏企業公司前 │ 李榮太 │ZA-6738 │ ├──┼─────┼────────────────┼────┼────┼ │ │90.08.17 │台南縣仁德鄉中洲村中洲3-5號 │ 庚○○ │C7-0496 │ │ │ │ │ │ │ ├──┼─────┼────────────────┼────┼────┼ │ │90.08.20 │台南縣安平區○○路166號前 │ 康宗仁 │TJ-6102 │ ├──┼─────┼────────────────┼────┼────┼ │ │90.08.20 │台南縣仁德鄉○○村○○街27號前 │ 王中秋 │3S-6155 │ ├──┼─────┼────────────────┼────┼────┼ │ │90.08.20 │台南縣仁德鄉○○村○○街巷內 │ 楊世雄 │C3-2673 │ ├──┼─────┼────────────────┼────┼────┼ │ │90.08.21 │高雄縣路竹鄉○○村○○路166號前 │ 子○○ │E4-5473 │ ├──┼─────┼────────────────┼────┼────┼ │ │90.08.22 │台南市東區○○○○街47號前 │ 陳德誠 │D2-9408 │ ├──┼─────┼────────────────┼────┼────┼ │ │90.08.22 │台南市○區○○街34號 │ 林國楨 │Y8-6778 │ ├──┼─────┼────────────────┼────┼────┼ │ │90.08.22 │台南市東區○○○○街112號前 │ 方志昌 │D2-7512 │ ├──┼─────┼────────────────┼────┼────┼ │ │90.08.23 │高雄市○○區○○路441號前 │ 蔡清華 │9M-4365 │ ├──┼─────┼────────────────┼────┼────┼ │ │90.08.23 │高雄市○鎮區○○街、草衙路口 │ 李素纏 │ZD-3529 │ ├──┼─────┼────────────────┼────┼────┼ │ │90.08.23 │高雄縣鳳山市○○街261號前 │ 張誌詮 │YX-8722 │ ├──┼─────┼────────────────┼────┼────┼ │ │90.08.24 │高雄縣大社鄉○○村○○路觀音國小│ 黃東權 │T2-5495 │ │ │ │旁 │ │ │ ├──┼─────┼────────────────┼────┼────┼ │ │90.08.27 │屏東縣里港鄉三村96之3號前 │ 莊豐銘 │6K-282 │ ├──┼─────┼────────────────┼────┼────┼ │ │90.08.28 │高雄市○○區○○路、九如路口 │ 李金震 │E4-5775 │ ├──┼─────┼────────────────┼────┼────┼ │ │90.08.28 │高雄市○○路九如國小側門 │ 賴旻鋒 │7M-4329 │ ├──┼─────┼────────────────┼────┼────┼ │ │90.08.29 │高雄縣湖內鄉○○村○○路92號 │ H○○ │C7-2471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發生(現)│發 生 (現) 地 點 │ 被害人 │遭竊車號│ │ │時 間 │ │ 姓 名 │ │ ├──┼─────┼────────────────┼────┼────┼ │ 1 │ ⒎ │台南市永康市○○○街182巷63號旁 │ 黃智勇 │C7-2393 │ │ │ │ │ │ │ │ │ │ │ │ │ ├──┼─────┼────────────────┼────┼────┼ │ 2 │ ⒎ │台南市○區○○街251號前 │ 蔡世峰 │CP-1902 │ ├──┼─────┼────────────────┼────┼────┼ │ 3 │ ⒎ │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30│ K○○ │N8-3125 │ │ │ │4號 │ │ │ ├──┼─────┼────────────────┼────┼────┼ │ 4 │ ⒎ │台南市○區○○路292巷16號前 │ 王混淇 │5K-2765 │ ├──┼─────┼────────────────┼────┼────┼ │ 5 │ ⒏⒈ │台南縣仁德鄉○○路、中山路口 │ 徐農豪 │Z5-0900 │ ├──┼─────┼────────────────┼────┼────┼ │ 6 │ ⒏⒕ │高雄縣鳥松鄉○○路333號前 │ 吳翠花 │YQ-3988 │ ├──┼─────┼────────────────┼────┼────┼ │ 7 │ ⒏ │高雄縣路竹鄉○○路166號 │ 子○○ │E4-5473 │ ├──┼─────┼────────────────┼────┼────┼ │ 8 │ ⒏ │高雄市前鎮國小旁 │ 陳瑞達 │DZ-7675 │ ├──┼─────┼────────────────┼────┼────┼ │ 9 │ ⒏ │高雄市○○○路邊 │ 吳其旭 │ZW-889 │ ├──┼─────┼────────────────┼────┼────┼ │ │ ⒏ │高雄市○○街、公園路口 │ 胡順益 │YV-5345 │ ├──┼─────┼────────────────┼────┼────┼ │ │ ⒏ │高雄市○鎮區○○里○○街80巷3號5│ 戊○○ │ZA-6786 │ │ │ │樓 │ │ │ ├──┼─────┼────────────────┼────┼────┼ │ │ ⒐⒊ │台南縣仁德鄉○○○街72號前 │ 梁逸源 │7J-1206 │ ├──┼─────┼────────────────┼────┼────┼ │ │ ⒐⒊ │高雄縣鳳山市○○路、中山路口 │ 己○○ │E5-6996 │ ├──┼─────┼────────────────┼────┼────┼ │ │ ⒐⒊ │台南縣永康市○○○街98號前 │ 吳天和 │C7-3760 │ ├──┼─────┼────────────────┼────┼────┼ │ │ ⒐⒊ │高雄縣湖內鄉○○路○段35號前 │ 陳昌助 │ZA-4336 │ ├──┼─────┼────────────────┼────┼────┼ │ │ ⒐⒊ │台南市○○區○○路166號前 │ 林裕獻 │ZH-6340 │ ├──┼─────┼────────────────┼────┼────┼ │ │ ⒐⒍ │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602 │ 宇○○ │S4-9187 │ │ │ │號 │ │ │ ├──┼─────┼────────────────┼────┼────┼ │ │ ⒐⒍ │高雄市○○區○○路111號前 │ 羅永權 │S8-4025 │ ├──┼─────┼────────────────┼────┼────┼ │ │ ⒐⒑ │高雄市○○區○○街、桂江路口 │ 黃國松 │7M-5313 │ ├──┼─────┼────────────────┼────┼────┼ │ │ ⒐⒑ │台南市○區○○街附近 │ 林宗文 │9A-8653 │ ├──┼─────┼────────────────┼────┼────┼ │ │ ⒐⒓ │台南縣仁德鄉○○○街40號 │ 黃○○ │C7-8407 │ ├──┼─────┼────────────────┼────┼────┼ │ │ ⒐⒓ │台南市○區○○路33巷1號前 │ 吳秋南 │D3-0576 │ ├──┼─────┼────────────────┼────┼────┼ │ │ ⒐⒚ │高雄市○○路522巷1號前 │ 何炳鑫 │E2-5135 │ ├──┼─────┼────────────────┼────┼────┼ │ │ ⒐⒚ │台南市○○路○段(國軍八一四醫院│ 陳盈慧 │E5-3899 │ │ │ │)附近 │ │ │ ├──┼─────┼────────────────┼────┼────┼ │ │ ⒐⒚ │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竹工三巷33號前│ 黃妙琴 │Y9-1679 │ ├──┼─────┼────────────────┼────┼────┼ │ │ ⒐⒛ │高雄市○○區○○路972號對面空地 │ 劉玟豔 │D9-1757 │ ├──┼─────┼────────────────┼────┼────┼ │ │ ⒐⒛ │高雄市○○路254號前 │ 陳有義 │D9-7282 │ ├──┼─────┼────────────────┼────┼────┼ │ │ ⒐⒛ │高雄市三民區○○○路816號 │ 丑○○ │YR-7615 │ ├──┼─────┼────────────────┼────┼────┼ │ │ ⒐⒛ │高雄市○○路137號前 │ 黃振成 │ZB-3369 │ ├──┼─────┼────────────────┼────┼────┼ │ │ ⒐ │台南市○○路513號 │ P○○ │J3-2903 │ ├──┼─────┼────────────────┼────┼────┼ │ │ ⒐ │台南市○○路、崇義路口 │ 吳鵬銘 │ZI-4933 │ ├──┼─────┼────────────────┼────┼────┼ │ │ ⒐ │台南市○○路○段千興大樓附近 │ 阮錫卿 │S6-3736 │ ├──┼─────┼────────────────┼────┼────┼ │ │ ⒐ │台南市○○街○段281號前 │ 林世昌 │UN-2683 │ ├──┼─────┼────────────────┼────┼────┼ │ │ ⒐ │台南市○區○○路280號 │ 魯民租 │2S-3153 │ └──┴─────┴────────────────┴────┴────┴ 附表三: ┌─┬───┬────────┬────────────┬───────┬ │號│犯罪人│犯罪時、地、方法│被害人年籍資料 │被害物品及價值│ │編│姓 名│ │ │ │ ├─┼───┼─┬──────┼──┬───┬──┬──┼───────┼ │ │ │時│年5月8日│姓名│癸○○│性別│男 │2M-4082自小 │ │ │丙○○│ ├──────┼──┴──┬┴──┴──┤ 貨車一部乙部│ │1│ │間│7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陳仔 ├─┼──────┼─────┼──────┤新台幣二萬五│ │ │ │地│台南縣仁德鄉│出生年月日│年5月日│ 千元整 │ │ │阿忠 │ │中清一街42號├─────┼──────┤ │ │ │ │點│前 │出 生 地│台南縣 │ │ │ │(右二├─┼──────┼─┬───┴──────┤ │ │ │人為綽│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縣大內鄉石湖村 │ │ │ │號,下│ │ │ │274號之2 │ │ │ │同) │法│ │址│ │ │ ├─┼───┼─┼──────┼─┴┬───┬──┬──┼───────┼ │ │ │時│年5月日│姓名│辰○○│性別│女 │CY-8973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2│ │間│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中市○○路│出生年月日│年4月日│ 整 │ │ │ │ │757號前 ├─────┼──────┤ │ │ │ │點│ │出 生 地│宜蘭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宜蘭縣礁溪鄉○○路17│ │ │ │ │ │ │ │7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5月日│姓名│A○○│性別│男 │B2-7747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3│ │間│5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中市○○路│出生年月日│年1月8日│ 整 │ │ │ │ │梅川東路四段├─────┼──────┤ │ │ │ │點│ │出 生 地│台中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中市○○○路○段10│ │ │ │ │ │ │ │7號十二樓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7日│姓名│壬○○│性別│男 │D2-8048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4│ │間│6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台南市中華東│出生年月日│年9月日│ 整 │ │ │ │ │路二段295巷 ├─────┼──────┤ │ │ │ │點│內 │出 生 地│高雄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高雄縣湖內鄉海埔村 │ │ │ │ │ │ │ │中華街19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8日│姓名│O○○│性別│男 │R6-3691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5│ │間│5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四萬元│ │ │ │地│台南縣善化鎮│出生年月日│年9月8日│ │ │ │ │ │成功啤酒場對├─────┼──────┤ │ │ │ │點│面 │出 生 地│南投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50│ │ │ │ │ │ │ │之6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D○○│性別│男 │DO-9359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6│ │間│凌晨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南縣仁德鄉│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整 │ │ │ │ │中清一街42號├─────┼──────┤ │ │ │ │點│前 │出 生 地│苗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10│ │ │ │ │ │ │ │7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辛○○│性別│男 │CR-5040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7│ │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五│ │ │ │地│台北縣三重市│出生年月日│年7月日│ 千元整 │ │ │ │ │重新路 ├─────┼──────┤ │ │ │ │點│ │出 生 地│台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15│ │ │ │ │ │ │ │0號二樓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E○○│性別│男 │G2-5941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8│ │間│7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五│ │ │ │地│台中市○○路│出生年月日│年8月8日│ 千元整 │ │ │ │ │與大連路口 ├─────┼──────┤ │ │ │ │點│ │出 生 地│台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北縣三芝鄉後厝里北│ │ │ │ │ │ │ │勢子4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B○○│性別│女 │A2-0825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9│ │間│8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四萬五│ │ │ │地│台中縣大甲鎮│出生年月日│年3月6日│ 千元整 │ │ │ │ │ ├─────┼──────┤ │ │ │ │點│ │出 生 地│台中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一│ │ │ │ │ │ │ │段898巷68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3日│姓名│申○○│性別│男 │Y8-3680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5時0分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四萬元│ │ │ │地│台南縣任德鄉│出生年月日│年4月日│ │ │ │ │ │太乙六街36號├─────┼──────┤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區○○○街50│ │ │ │ │ │ │ │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6日│姓名│施正男│性別│男 │ZA-3552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高雄市○○路│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整 │ │ │ │ │88之16號前 ├─────┼──────┤ │ │ │ │點│ │出 生 地│屏東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高雄縣大社鄉恩觀音村│ │ │ │ │ │ │ │自由路31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顏蔡莉│性別│女 │D5-4402自小 │ │ │同右 │ │ │ │莉 │ │ │ │ │ │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7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四萬元│ │ │ │地│台南縣永康市│出生年月日│年7月6日│ 整 │ │ │ │ │復國二路十巷├─────┼──────┤ │ │ │ │點│二號前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 │ │ │ │ │ │ │10巷7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甲○○│性別│男│7M-2640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2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高雄縣路竹鄉│出生年月日│年6月4日│ 整 │ │ │ │ │大智路104號 ├─────┼──────┤ │ │ │ │點│前 │出 生 地│高雄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高雄縣路竹鄉甲北村大│ │ │ │ │ │ │ │智路90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乙○○│性別│男 │S4-4889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8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台南市○○路│出生年月日│年2月3日│ 整 │ │ │ │ │四段101號前 ├─────┼──────┤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路○段285 │ │ │ │ │ │ │ │巷86號之10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亥○○│性別│男 │R9-4448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台中縣大雅鄉│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點│ │出 生 地│雲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中市北屯區○○○段│ │ │ │ │ │ │ │138號四樓之12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巳 ○│性別│男 │J3-1851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南縣新市鄉│出生年月日│年2月日│ 整 │ │ ││ │鹽忠街一號前├─────┼──────┤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路○段203 │ │ │ │ │ │ │ │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午○○│性別│男 │J7-3920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8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彰化縣埔心鄉│出生年月日│年月4日│ 整 │ │ │ │ │員鹿路五段72├─────┼──────┤ │ │ │ │點│號前 │出 生 地│台中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中縣外埔鄉○○路19│ │ │ │ │ │ │ │1巷4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F○○│性別│女 │UP-4571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2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台南縣永康市│出生年月日│年7月日│ 整 │ │ │ │ │中華西路43號├─────┼──────┤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 │ │ │ │ │ │ │43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7月日│姓名│卯○○│性別│男 │CN-0112自小 │ │ │G○○│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丙○○├─┼──────┼─────┼──────┤新台幣二萬五│ │ │ │地│台北縣中和市│出生年月日│年1月7日│ 千元整 │ │ │陳仔 │ │莊敬路18號前├─────┼──────┤ │ │ │ │點│ │出 生 地│台中縣 │ │ │ │阿忠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 │ │ │ │ │ │ │段214號5樓 │ │ │ │ │法│ │址│ │ │ ├─┼───┼─┼──────┼─┴┬───┬──┬──┼───────┼ │ │ │時│年3月7日│姓名│宙○○│性別│男 │YS-6648自小 │ │ │丙○○│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4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陳仔 ├─┼──────┼─────┼──────┤新台幣四萬元│ │ │ │地│高雄市○○路│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 │ │阿忠 │ │、永明街口 ├─────┼──────┤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 │ │ │ │ │ │ │209巷38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地○○│性別│男 │P4-5515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8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一萬元│ │ │ │地│台南市○○路│出生年月日│年9月日│ 整 │ │ │ │ │五段48號前 ├─────┼──────┤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路五段48號│ │ │ │ │ │ │ │4樓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丁○○│性別│男 │UY-8376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3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三萬元│ │ │ │地│台南市○○路│出生年月日│年8月1日│ 整 │ │ │ │ │十四街40號前├─────┼──────┤ │ │ │ │點│ │出 生 地│台南市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區○○街128 │ │ │ │ │ │ │ │巷21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I○○│性別│男 │C9-1491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南市東區崇│出生年月日│年2月日│ 整 │ │ │ │ │明二十二街 ├─────┼──────┤ │ │ │ │點│ │出 生 地│彰化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二十二│ │ │ │ │ │ │ │街12號 │ │ │ │ │法│ │址│ │ │ ├─┼───┼─┼──────┼─┴┬───┬──┬──┼───────┼ │ │ │時│年6月日│姓名│顏良修│性別│男 │D2-5735自小 │ │ │同右 │ ├──────┼──┴──┬┴──┴──┤ 貨車一部乙部│ ││ │間│9時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新台幣二萬元│ │ │ │地│台南市南區中│出生年月日│年7月日│ 整 │ │ │ │ │華南路二段40├─────┼──────┤ │ │ │ │點│0巷口 │出 生 地│雲林縣 │ │ │ │ ├─┼──────┼─┬───┴──────┤ │ │ │ │方│擄車勒贖 │住│台南市○區○○○路二│ │ │ │ │ │ │ │段400巷2弄3號 │ │ │ │ │法│ │址│ │ │ └─┴───┴─┴──────┴─┴──────────┴───────┴ 附表四:丙○○、張瑞雄等竊車勒贖集團、竊車恐嚇取財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 ┌─┬───┬────┬────┬────┬───┬────┬────┬─ │號│被 告│牌照號碼│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勒贖時間│勒贖金額│指 │編│姓 名│車 種│ │ │ │ │ │ ├─┼───┼────┼────┼────┼───┼────┼────┼─ │1│張瑞雄│ZA-4772 │⒏⒌ │鳳山市 │孫文福│⒏⒌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2│張瑞雄│1035-FA │⒏⒍ │高雄市 │王昭惠│⒏⒍ │四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3│張瑞雄│VM-4882 │⒏⒐ │高雄縣 │郭謝琇│⒏⒐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枝 │9時許 │ │王 │ │ │ │ │ │ │ │ │64 ├─┼───┼────┼────┼────┼───┼────┼────┼─ │4│張瑞雄│7M-4369 │⒏│高雄市 │王輝明│⒏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5│張瑞雄│9S-6741 │⒏ │高雄市 │黃惠民│⒏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6│張瑞雄│VP-1507 │⒏ │高雄市 │吳素英│⒏ │一萬五千│彰 │ │丙○○│自小貨 │ │ │ │8時許 │元 │王 │ │ │ │ │ │ │ │ │64 ├─┼───┼────┼────┼────┼───┼────┼────┼─ │7│張瑞雄│E2-6025 │⒐⒋ │高雄市 │林麗玉│⒐⒋ │一萬五千│彰 │ │丙○○│自小貨 │ │ │ │9時許 │元 │王 │ │ │ │ │ │ │ │ │64 ├─┼───┼────┼────┼────┼───┼────┼────┼─ │8│張瑞雄│ZB-1977 │⒐⒋ │高雄市 │林麗玉│⒐⒋ │一萬五千│彰 │ │丙○○│自小貨 │ │ │ │9時許 │元 │王 │ │ │ │ │ │ │ │ │64 ├─┼───┼────┼────┼────┼───┼────┼────┼─ │9│張瑞雄│P2-9240 │⒐ │高雄市 │林志鴻│⒐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⒓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YS-0741 │⒐ │高雄市 │吳宗修│⒐ │一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9N-7040 │⒐ │高雄縣 │陳耀勳│⒐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9N-7041 │⒐ │高雄縣 │陳耀勳│⒐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YT-3636 │⒐⒔ │鳳山市 │林世杰│⒐⒔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YV-7336 │⒐ │鳳山市 │王麗卿│⒐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YR-2192 │⒑⒊ │高雄市 │陳信莉│⒑⒊ │一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C3-8591 │⒑⒐ │高雄縣 │翁崇哲│⒑⒐ │一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9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C2-0715 │⒑⒐ │高雄市 │林淑玲│⒑⒒ │七千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C4-5623 │⒑⒍ │高雄市 │林陳琇│⒑⒒ │一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玉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3K-0049 │⒑⒙ │高雄市 │林貞米│⒑⒙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7L-0119 │⒑ │高雄市 │賴維樑│⒑ │三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ZE-3049 │⒑ │高雄市 │周桂蘭│⒑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ZI-5843 │⒑ │高雄市 │蔡明宏│⒑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ZE-0331 │⒑ │高雄市 │楊泗濃│⒑ │二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9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ZB-7358 │⒑ │高雄縣 │楊盈源│⒑ │一萬元 │彰 │ │丙○○│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張瑞雄│N5-7981 │⒑ │高雄縣 │寅○○│⒏ │一萬元 │彰 │ │陳榮圳│自小貨 │ │ │ │時許 │ │王 │ │ │ │ │ │ │ │ │64 └─┴───┴────┴────┴────┴───┴────┴────┴─ 附表五:(註:共同正犯陳榮圳於警訊冒用「梁登玉」名義應訊) ┌─┬───────┬───┬────────────┬───────── │編│品 名│數 量│提 出 者 之 姓 名 住 所 │所 有 者 之 姓 名 │ │ │ ├───┬────────┼───┬───── │號│ │ │姓 名│住 址 │姓 名│住 ├─┼───────┼───┼───┼────────┼───┼───── │1│T型工具(大)│三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2│T型工具(中)│二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3│T型工具(小)│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4│老虎鉗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5│固定夾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6│活動板手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7│油壓剪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8│鐵剪刀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9│十字起子 │二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美工刀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小型手電筒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齒形萬能鎖匙 │二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鐵勾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手套(紅、黑各│二雙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一雙)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黑色手提包 │一個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NOKIA行動電話 │一支 │陳榮圳│高雄市小港區平治│陳榮圳│高雄市小港 │ │0000000000 │ │ │街65號10樓 │ │街65號10樓 ├─┼───────┼───┼───┼────────┼───┼───── ││T型工具 │二支 │丙○○│台南市崇學里崇善│丙○○│台南市崇學 │ │ │ │ │路195號 │ │路195號 ├─┼───────┼───┼───┼────────┼───┼───── ││齒型萬能鎖匙 │三支 │丙○○│台南市崇學里崇善│丙○○│台南市崇學 │ │ │ │ │路195號 │ │路195號 ├─┼───────┼───┼───┼────────┼───┼───── ││NOKIA行動電話 │一支 │丙○○│台南市崇學里崇善│丙○○│台南市崇學 │ │0000000000 │ │ │路195號 │ │路195號 ├─┼───────┼───┼───┼────────┼───┼───── ││身分證(偽造王│一枚 │丙○○│台南市崇學里崇善│丙○○│台南市崇學 │ │文誠) │ │ │路195號 │ │路195號 ├─┼───────┼───┼───┼────────┼───┼───── ││鋸子 │一支 │張瑞雄│高雄市苓雅區衛武│張瑞雄│高雄市苓雅 │ │ │ │ │里澄清路33巷40號│ │里澄清路33 │ │ │ │ │4樓 │ │4樓 ├─┼───────┼───┼───┼────────┼───┼───── ││鋸片 │一片 │張瑞雄│高雄市苓雅區衛武│張瑞雄│高雄市苓雅 │ │ │ │ │里澄清路33巷40號│ │里澄清路33 │ │ │ │ │4樓 │ │4樓 ├─┼───────┼───┼───┼────────┼───┼───── ││MOTOROLA(V808│一支 │張瑞雄│高雄市苓雅區衛武│張瑞雄│高雄市苓雅 │ │8)行動電話 │ │ │里澄清路33巷40號│ │里澄清路33 │ │0000000000 │ │ │4樓 │ │4樓 ├─┼───────┼───┼───┼────────┼───┼───── ││NOKIA行動電話 │一支 │張瑞雄│高雄市苓雅區衛武│張瑞雄│高雄市苓雅 │ │0000000000 │ │ │里澄清路33巷40號│ │里澄清路33 │ │ │ │ │4樓 │ │4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