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葉居正郭千黛洪碧雀

上訴人
即被告
丙○○即陳美月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即柯惠娟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乙○○、甲○○、贅引「選任辯護人陳怡禎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被告丙○○、乙○○、甲○○之選任辯護人部分記載為「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陳怡禎律師」,然陳怡禎律師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提出之聲請解除委任狀(本院卷㈥第133頁),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