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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珍如黃國永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文棋
選任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就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上訴案件部分撤回上訴後聲請繼續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聲請繼續審判意旨略以:

㈠、鈞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刑案案件,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棋於鈞院民國99年11月2日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本件係屬強制辯護案件,業經撤回上訴,且經確定判決,對上訴人不利,為此聲請繼續審判。

㈡、對於上訴人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非強制辯護律師所能預斷,未告知上訴人利害關係,而依言詞撤回上訴,非具狀聲請撤回裁判,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雖為法所不禁,可由法院自行裁量。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不合法、合法與撤回上訴,為撤回上訴以有合法上之上訴為前提,上訴如未合法存在,豈有撤回上訴之理,即有撤回上訴並未有實際(質)判決,當有繼續審判,為聲請人救濟之訴訟權益,有82年台非字第239號判例可參照。62年7月24日62年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院長交議實質或裁判上一罪、數罪,僅撤回其一部上訴者,其效力如何?雖所餘者為一部分上訴,但和案由有相牽連之關係時,此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第2項),上訴法院仍應就其利益於聲請人全部加以審判,故該一部撤回上訴等於未撤回。

㈣、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至併合處罰之數罪其中一罪或數罪上訴(非全部上訴),應再行撤回上訴部分,行實質確定判決,則原定之應執行刑即失其效力,應待各罪確定後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仍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安全之強行法,惟上訴乃在許其為自己之利益,請求上級審法院救濟而設。為此,聲請繼續審判,將原判決撤銷。

二、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359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以判決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44號著有判例可供參照)。

三、又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7號分別判處罪刑,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刑事案件99年11月2日準備程序時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認罪,並稱「我上訴的部分,是原判決認為我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因為我有供出來源,原審沒有依供出來源的條文減刑,其餘關於寄藏槍枝、轉讓禁藥經原審判刑部分,我不上訴,要撤回上訴」等語,並書立撤回上訴聲請書,載明撤回寄藏槍枝、轉讓禁藥之上訴,而該次期日亦有辯護人在場為其辯護,有該案件99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該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刑事卷第88頁反面、第9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規定,上訴人就其撤回寄藏槍枝、轉讓禁藥上訴部分,已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人另所涉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上訴人撤回上訴之寄藏槍枝罪、轉讓禁藥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分屬各自獨立之數罪,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規定之適用。又上訴人聲請繼續審判意旨所指之法文或實務見解,與本案案情不同,亦無可援引,併予敘明。

四、綜上,上訴人就其撤回寄藏槍枝、轉讓禁藥上訴部分,已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請繼續審判,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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