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進福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所為101年度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之,而不得抗告之裁定,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最高法院83年度台聲字第386號裁定參照)。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分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3日、7月1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扣除在途期間4日,則再審聲請人於同年8月11日具狀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確定判決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及鈞院87年度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採為證據之鑑定圖,其鑑測原圖有變造之嫌疑,其鑑測越界面積之核計數據有縮減現象。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96年12月27日派原鑑定人員蔡長勳君等測定界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西螺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地籍圖重測乙案):⑴法院鑑定圖B點(西螺段698與698-1地號界址),其界標以噴漆標示於延平老街造景花台上,西螺段698-1地號建物東側樓柱前外緣2尺距離,東側之造景花台外邊緣0.12公尺位置。該界標超越建築線屬於道路,超過西螺段698與698-1地號土地範圍。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引用之鑑定圖不相符;⑵法院鑑定圖C點(西螺段698-7與698-1地號界址即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和解分割點),測量員蔡長勳拒絕標示並稱應由西螺地政事務所負責標示,再審聲請人於當日現場提出異議,請求標示均遭拒絕;⑶就「698-1地號與698-7地號經界線為B、H點連接線」,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和解筆錄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示乙案不相符。是就鑑測原圖未依據西螺地政事務所保管之地籍圖謄繪本案有關土地地籍圖之經界線,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和解分割土地複丈圖示乙案不相符,更改西螺段698-1與698-7地號之界址及經界線。

㈡再審聲請人發現確實新事證:原確定判決廢棄一審判決部分,適用民法第148條法規顯有錯誤,所謂權利濫用是指行使權利人所獲得之利益甚微,但就社會及公眾利益之損害甚大方克相當,再審聲請人之土地因相對人之侵越致面積寬不足四公尺,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成為畸零地,使再審聲請人損失重大,土地將來出售不易,依鑑定價格本有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現出售恐不到捌佰萬元,再審聲請人等之損失較相對人更為重大要甚酌然,又建築房屋僅相對人一人,無關公眾利益,原確定判決疏未就公眾利益以為衡平之原則而為權利濫用之認定。再審相對人違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共有物和解分割約定,計畫性越界建築,竊佔分割後再審聲請人等所有之西螺段698、698-7地號土地,其不法侵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再審相對人並無占用之合法權源,自屬無權占有,憑鑑估六百多萬元之情勢抗辯再審聲請人請求返還,係有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之情事。

㈢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之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為理由,駁回聲請。自始未進行實質審理,如詳實審閱明察,並非無調查證據進而就民事實體事實具體認定之問題。就聲請人請求調閱該項證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資料及建築公會鑑定資料),但原裁定均未調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裁定駁回,顯有未調查之違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得聲請再審,並請求調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資料共9頁等語,爰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稽其立法理由所載:「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因而於92年2月7日增訂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以資因應。此乃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裁判,或再審確定裁判,一再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形成司法資源之浪費,故予以明文限制。因此當事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而非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至於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又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再審,並非對原確定判決不服而聲請再審,故本院僅得就原確定裁定有無再審理由予以審酌。

四、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係以渠等發現原確定判決關於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所據之鑑測原圖之越界面積核計數據有縮減現象,該原圖顯有變造嫌疑之確實新事證,再審聲請人據此認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本院原確定裁定未依其聲請,調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資料,即以不合法駁回其等再審聲請,顯有未調查之違法,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本件聲請再審之事由。惟查:

1.按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同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及同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判決參照)。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原應就原確定裁定具體主張有何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解釋、判例等情事,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上開條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已難謂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雖其聲明係對原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原確定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違法之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2.縱依再審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再審意旨㈢所述,謂原確定裁定有未依其聲請調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資料,及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卷宗進行實質審理情形,即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云云。惟此部分,僅係再審聲請人重事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證據之取捨,並非原確定裁定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則本件再審之聲請未符合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已如上述,原確定裁定自無再實質針對原確定裁定暨原確定判決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資料,及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卷宗進行實質審理之必要。

3.況再審聲請人前即曾以同一事由(發現原確定判決有新事證為由),對於前程序本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再字第5號、第13號、第19號確定裁定詳敘理由,駁回在案,凡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各該裁定可佐。再審聲請人於本件仍執同一事由(發現原確定判決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顯見本件再審聲請人就上揭經本院認定無再審理由,駁回之同一事由,再次聲請本件再審,依上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相違,應認再審聲請人之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不合法,本院自無依聲請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調閱鑑測資料,或向雲林縣政府調閱建造執照申請卷宗之必要,合併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第498條之1、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