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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上康吳森豐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對抗告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之抗告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因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業於100年7月25日、同年7月27日強制執行完畢,而執行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然必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提起;又執行法院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解除被告之占有,使歸原告占有者,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民國33年12月5日院字第2791號解釋參照)。從而,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業因於100年8月5日解除聲請人就系爭標的物之占有,使歸相對人占有而告終結,有執行筆錄在卷可按,則原審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於法律上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堪予認定。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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