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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83號

抗告人
楊金西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昌明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107年度司執字第25085號強制執行事件向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伊強制執行中,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伊對原審法院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於107年6月7日以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伊向最高法院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07年7月19日以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伊已對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案號為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1號),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於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兩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原審法院北港簡易庭以105年4月20日103年度港簡字第127號判決抗告人(在該案為被告)敗訴,抗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合議庭於106年3月29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將原判決廢棄改判,相對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8月17日以106年度台簡上字第53號發回更審,並經原審法院以107年4月30日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駁回上訴,抗告人復對之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以107年6月7日裁定駁回其上訴及最高法院以107年7月19日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停止強制執行,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存在為條件,若各該訴訟已終結,則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查本件抗告人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裁定聲請再審一案,業據最高法院107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1頁),其再審之聲請既因駁回而終結,抗告人再據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云云,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既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而終結,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原因亦因之消滅,抗告人以伊提起再審聲請,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難謂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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