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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藍雅清顏淑惠張季芬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林勝雄
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
陳柏文
訴訟代理人
林煜喆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被上訴人
詹明璟
被上訴人
邱豊修
被上訴人
林鈺翔
被上訴人
林諸祺
被上訴人
程崇瀝
被上訴人
林信學
被上訴人
蔡文濱
被上訴人
陳金輝
被上訴人
黃盈賓
被上訴人
李美玲
被上訴人
黃姿琳
被上訴人
廖淑玲
被上訴人
顏元亭
被上訴人
兼上列十三
被上訴人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詹明璟、邱豊修、林鈺翔、林諸祺、程崇瀝、陳柏文、林信學、蔡文濱、陳金輝、黃盈賓、李美玲、黃姿琳、廖淑玲、顏元亭、陳天星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召開第4屆第16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下稱系爭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就討論事項案二記載:「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到目前登記者超過要補足人數,因此需以博杯決定錄取者。決議:清算名額並補足」(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交由被上訴人陳柏文(下逕稱陳柏文)送雲林縣政府備查。伊因遲未收到備查結果,經向雲林縣政府查證,准予備查函文已被陳柏文領取,且送備查之會議紀錄竟將內容變造為:「…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過。決議:照案通過」(下稱備查版會議紀錄)。被上訴人係備查版會議紀錄所新增之信徒,不符伊捐助章程(下稱系爭捐助章程)第8條規定,不具伊之信徒資格等情。爰求為確認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均不存在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於本院前審撤回對原審共同被告林蓁娜之起訴;原審共同被告林慧賢、陳來香對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均未聲明不服;原審共同被告林帛澄對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各該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詹明璟、邱豊修、李美玲、陳柏文、林鈺翔、林諸祺、黃盈賓、程崇瀝、陳天星、黃姿琳、廖淑玲、林信學、蔡文濱、陳金輝、顏元亭(下合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107年8月5日第4屆第4次信徒大會(下稱系爭信徒大會)通過臨時動議補足信徒人數,且逾期未繳納信徒常年會費者,自動喪失信徒資格等決議。伊依上訴人之公告,申請遞補為新信徒,經系爭董監事會議同時審議信徒之除名及新增,因報名新增信徒人數,未超過被除名而得補足之人數,毋庸以擲筊方式決定,因而為備查版會議紀錄之決議,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伊合於系爭捐助章程規定,有上訴人之信徒資格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已為寺廟及財團法人登記,並經雲林縣政府核准登記在案。

㈡系爭捐助章程自100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其捐助章程內容詳如原審卷一第49頁至第63頁所示。

㈢上訴人經雲林縣政府核備之信徒人數在本件訴訟前為161人。

㈣上訴人於107年8月5日召開系爭信徒大會,並於該次大會臨時動議作成:「1.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10/15審查公佈,錄取者10/31前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2.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有熱衷服務本宮之事蹟者如通過董監事審查後人數超過,以博杯決定錄取者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8/31,如未在期間繳費董監事會會在9/1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之決議,並以上訴人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通知該宮縣府登記有案信徒:「…3.依據本宮捐助章程第14條之1:『本宮登記有案之信徒自100年度起,每年應繳納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4.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繳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逾期放棄論,敬請踴躍繳納,以免權益損失。」。

㈤原審卷一第231頁所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其上所載28人於107年10月31日前,均未繳納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予上訴人。

㈥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會議,並作成其中案二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之決議。

㈦上訴人提出原證2之會議紀錄,就討論事項案二形式上記載:「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到目前登記者超過要補足人數,因此需以博杯決定錄取者。決議:清算名額並補足」(即系爭會議紀錄)。

㈧送雲林縣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內容形式上為:「案二、…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過。決議:照案通過」(即備查版會議紀錄)。

㈨雲林縣政府108年3月18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3510號函係陳柏文於108年3月18日自行至雲林縣政府處領取。

㈩上訴人108年2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檢送下列文件所蓋用上訴人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或印文為真正:

⒈系爭董監事會議程紀錄上有上訴人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及印文。

⒉系爭董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到處欄有上訴人大章。

⒊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取消會員資格-共28人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⒋本次新任信徒代表名單(108)共26人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⒌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1.04製表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⒍上訴人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⒎系爭信徒大會議程紀錄上有上訴人大章、林勝雄印文。

⒏系爭信徒大會簽到簿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⒐上訴人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上有上訴人大小章、大章。上訴人前法定代理人林勝雄與陳柏文間於108年1月6日至108年1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被證4(原審卷一第395頁)、被證8(原審卷二第103頁至第113頁)之感謝狀為上訴人所開立予被上訴人收執。雲林縣政府108年9月27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095664號函檢送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3製表上之上訴人大小章為真正。被上訴人自始均未進行擲筊之儀式。原審卷一第223頁上訴人108年2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係陳柏文所製作。告訴人即時任上訴人董事長林勝雄曾於107年間對陳柏文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7日作成108年度偵字第6485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9年9月24日作成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28號再議駁回處分書,惟告訴人不服,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再提起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判字第2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107年11月1日參與系爭董監事會議之董監事,共計20人(依照簽到表所載,17名董事中李政哲、廖斌宏未到;監事5人全數到),除馬敬釤董事、楊慧稜董事、曾朝勤監事3人以外,共有13名董事、4名監事均聲明:「第4屆第16次(107.11.1.)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三、討論事項案二(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信徒新增26人、除名四人之決議通過案係偽造,聲明人未作此項決議,立聲明書,以示負責,如有不實,願負相關責任。」,被上訴人對於上開聲明書形式上真正不爭執。雲林縣政府於108年11月1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0109727號函復上訴人108年11月1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101001號函,內容略以:「主旨:有關貴寺廟董事林勝雄等13人及監事詹捷凱等4人共同聲明撤銷第4屆第16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案2新增26名信徒、除名28名信徒1案,既經貴寺廟董事會上開會議中17位董監事聲明確認未作成該項決議,本府同意撤銷案二決議之備查…。」等語。雲林縣政府於108年11月1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2113717號函復陳天星,內容略以:「說明二、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108年新增陳柏文等26名信徒,其資格經該法人董事會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信徒關係訴訟,案繫屬法院審理中,本府將俟法院判決確定另案函復台端。」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董監事會議是否有作成如系爭會議紀錄中案二之決議內容?

㈡系爭董監事會議是否有作成通過備查版會議紀錄所載上訴人將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含4名已死亡之信徒)之決議內容?該決議是否仍有效存在?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記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蓋上訴人之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送件,是否可採?

㈢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信徒資格不存在,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被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人之信徒身分,即有不明確之情形,而被上訴人信徒資格之有無,攸關上訴人信徒大會召開時出席員額及各信徒間選舉與被選舉董、監事之權利,進而影響上訴人日常宮務之維繫暨推廣上訴人設立之目的,足致上訴人之法律上地位存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狀態之危險,係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堪認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㈡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㈠部分:

⒈查依如附表所示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勾稽:⑴證人林煜喆與證人林勝雄於107年8月15日LINE對話紀錄:「林煜喆:傳送西螺廣福宮西螺媽老大媽廟信徒代表申請表補充信徒代表申請書如果可以就給阿娟(即證人蕭淑娟)去處理我們就公佈…」、「林勝雄:收到,我轉給阿娟處理…」(見原審卷四第141至145頁);⑵上訴人107年9月6日臉書公告信徒代表申請表(見原審卷四第221頁、本院卷二第209頁);

⑶申請人申請加入上訴人信徒所填載之信徒代表申請表(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足認上訴人有依系爭信徒大會臨時動議第1項之決議事項,辦理公開申請登記信徒事宜。惟根據如附表所示證人林勝雄所證:107年11月1日開會時,應該是還沒有登記完新增信徒等語,及被上訴人廖淑玲自承:107年底我先繳申請書、自我介紹,讓他們審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0頁),可認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之後,仍然持續接受有意願成為上訴人信徒之申請人申請登記報名事宜。因此,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會時,雖有部分申請人已提交信徒代表申請表,但新增信徒名單尚未完整齊全,自無從於該次會議審查26名新增信徒名單。是證人林煜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董監事會有審查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代表申請書等語,證人曾朝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系爭董監事會有傳閱26名新增信徒名單等語,應有誤記,而非可採。

⒉次依如附表所示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觀之下列LINE對話紀錄,足認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會時,確實並未提出28名信徒除名名單供董事會審查,且於系爭董監事會會議結束後,迄至108年1月6日所整理之除名名單人數僅有27人,嗣於108年1月7日之除名名單人數仍在變動中:

⑴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於107年12月18日至108年1月29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389至393頁):「2018年12月18日14:09陳柏文:通話時間1:07」、「1/6(日)12:17陳柏文:【0000000信徒代表名單整理.pdf…】已讀;12:17【表格133…134…會員人數應滿170人,尚不足36人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之照片】」、「1/7㈠14:55林勝雄:通話時間1:32;14:56林勝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上有部分劃記並寫計17人之照片】;14:58陳柏文:OKOK」、「1/22㈡10:31陳柏文:董事長黃志星有來簽名了嗎;10:31陳柏文:我這邊沒有看到」。

⑵證人蕭淑娟與陳柏文於108年1月3日至108年1月7日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241至245頁):

①「1/3㈣」部分:「15:20陳柏文:阿娟姐在嗎?」、「16:02蕭淑娟:有事嗎?」、「16:02陳柏文:要請問您」、「16:03陳柏文:董事長跟我說要找您拿信徒代表的名單」、「16:03陳柏文:他有跟您說嗎」、「16:03陳柏文:他要我寫公文」、「16:06陳柏文:?」、「16:18蕭淑娟:對不起剛才在辦理總幹事的事情」、「16:18陳柏文:嗯嗯」、「16:18蕭淑娟:什麼時候拿信徒名單」、「16:19陳柏文:這幾天」、「16:19蕭淑娟:好」、「16:21陳柏文:主要需要知道這次喪失資格的人數與姓名」、「16:22陳柏文:還有信徒代表總人數多少」、「16:22蕭淑娟:瞭解」、「16:23陳柏文:嗯嗯」、「16:55陳柏文:能明天給我嗎?」、「16:58陳柏文:明天就要把公文送出」、「17:09蕭淑娟:整理好的資料在惠君那兒,明天再給你完整的名單」、「17:10陳柏文:好的」。

②「1/4㈤」部分:「蕭淑娟:刪除人員:蘇信瑋、程進祥 要…」、「16:56蕭淑娟:之前我有看到」、「16:56 陳柏文:我再問董事長」、「16:56陳柏文:好像是預 冷場的」、「16:56陳柏文:之前他說過」、「16:57 蕭淑娟:新增名冊與黃志星資料一起給董事長」、「1 6:57陳柏文:嗯嗯」、「16:57蕭淑娟:是預冷場沒 錯」、「16:57陳柏文:嗯嗯」。

③「1/7㈠」部分:「14:21陳柏文:阿娟姊」、「14:21陳柏文:董事長有給您最後的名單嗎?」、「15:55蕭淑娟:有喔」、「15:56陳柏文:已聯絡」。

⒊是故,綜合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之系爭董監事會,當時並未提供新增信徒26名完整名單及除名信徒28名名單供董事會進行審議,因而作成如系爭會議紀錄案二所載清算名額並補足之決議內容,堪以認定。至於證人曾朝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系爭董監事會有決議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等語,應係誤記,難認可採。

㈢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㈡部分:

⒈依上所述,系爭董監事會僅作成清算信徒名額並補足之決議,並未進行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審議。惟上訴人於108年2月25日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檢送蓋用其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或印文為真正之下列文書予雲林縣政府:⑴備查版會議紀錄、⑵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取消會員資格—共28人、⑶本次新任信徒代表名單(108)共26人、⑷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1.04製表(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㈩),雖記載系爭董監事會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然根據後開LINE對話紀錄,及參以上訴人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定期會議紀錄案由二:審核是否同意本次新增26信徒之議案,作成:「此26名信徒新增並無經過本宮董事會審議通過,因此本宮董監事會不同意此26名信徒新增」之決議(見原審卷三第385至393頁),足認上訴人係於系爭董監事會召開後,其行政人員方開始進行清查作業程序,並整理出新增信徒26人及除名28人之名單:

⑴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之LINE對話紀錄:「1/6(日)12:17陳柏文:【0000000信徒代表名單整理.pdf…】已讀;12:17【表格133…134…會員人數應滿170人,尚不足36人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之照片】」、「1/7㈠14:56林勝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上有部分劃記並寫計17人之照片】;14:58陳柏文:OKOK」。

⑵證人蕭淑娟與陳柏文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243至255頁):①「1/3㈣」部分:「16:21陳柏文:主要需要知道這次喪失資格的人數與姓名」、「16:22陳柏文:還有信徒代表總人數多少」、「17:09蕭淑娟:整理好的資料在惠君那兒,明天再給你完整的名單」。②「1/4㈤」部分:「蕭淑娟:刪除人員:蘇信瑋、程進祥要…」、「16:57蕭淑娟:新增名冊與黃志星資料一起給董事長」。③「1/7㈠」部分:「14:21陳柏文:阿娟姊」、「14:21陳柏文:董事長有給您最後的名單嗎?」、「15:55蕭淑娟:有喔」。④「1/24㈣」部分:「09:42陳柏文:阿娟姊我這邊還需要補件⒈去年8月份開信徒大會的簽到單⒉去年10月份開董監事會的會議紀錄與簽到單」、「09:42陳柏文:可否麻煩您準備」、「09:55蕭淑娟:好的」。⑤「3/28㈣」部分:「11:16陳柏文:信徒名冊需要補的資料有補齊了嗎?新信徒繳費情況有人還沒通知的嗎?」、「12:02蕭淑娟:通知了」、「12:02陳柏文:好的謝謝」、「12:03陳柏文:明天再過去準備回覆公文一事」、「13:05蕭淑娟:好的」。⑥「4/1㈠」部分:「09:13蕭淑娟:【三樓觀音殿樂捐107.xlsx】蕭淑娟:【三樓觀音殿樂捐108.3.31日止.xlsx】」。

⑶證人林惠君與陳柏文於108年1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265至269頁):「13:39陳柏文:姊姊看到找我唷」、「13:53林惠君:我在服務台啦」、「13:53林惠君:怎啦」、「13:53陳柏文:喔喔」、「13:54陳柏文:需要請您幫忙聯絡一下」、「13:54林惠君:好啊」、「13:54林惠君:甚麼事啊」、「13:54陳柏文:還有6人還沒簽願認信徒代表同意書」、「13:55林惠君:我這裡有淑雯和明清」、「13:55陳柏文:好喔那就剩4人」、「13:55林惠君:給我名字」、「13:56陳柏文:朱清河0000-000000吳志明0000000000陳來香00-0000000連嘉瑞0000-000000」、「13:56陳柏文:就這4人」、「13:57林惠君:好」、「13:57陳柏文:感謝您如果都簽好了再跟我說」、「13:57陳柏文:我去拿」、「13:57林惠君:OK」、「13:57陳柏文:貼圖」、「14:02林惠君:朱→人在外地.3天後來簽、陳→後天來、另2位…等等來簽」、「14:02陳柏文:貼圖」、「14:02感謝感謝」、「14:02那就禮拜一過去拿差不多」、「林惠君:OK」。

⒉又承上所述,上訴人嗣於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定期會議,由董事會進行審議是否同意該新增信徒26人之議案,惟董事會最終作成否決通過上開新增信徒26人名單之決議。由是觀之,倘若系爭董監事會曾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實無於前揭108年4月21日會議中,再由董事會就是否同意該新增26人信徒之議案進行審議之必要。是以,系爭董監事會並未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自不因上訴人於系爭董監事會後便宜行事,將自行整理之新增26名信徒、除名28名信徒名單送請雲林縣政府核備,而影響上開事實認定。因之,被上訴人辯稱:系爭董監事會有作成備查版會議紀錄所載上訴人將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內容等語,為不足採。

⒊另上訴人雖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蓋上訴人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送件之不實文書云云;惟查:

⑴根據陳柏文與證人蕭淑娟、林惠君間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可知陳柏文與其二人聯繫確認第4屆信徒名單,包括喪失信徒資格人數及姓名,與信徒總人數為何在內等相關資料,並由證人蕭淑娟提供上訴人系爭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催繳通知書、信徒大會簽到簿、系爭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等紀錄檔案予陳柏文,證人林惠君並聯絡陳柏文拿取部分新增信徒之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顯見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云云,要難採信。

⑵再者,稽之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可知陳柏文係依時任上訴人董事長林勝雄之指示,向證人蕭淑娟、林惠君等人索取信徒代表名單、之前所寄催繳通知書、喪失資格人數及姓名、信徒代表總人數、最後名單、系爭信徒大會議程紀錄與簽到單、剩下4名新增信徒之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未簽等資料,且陳柏文亦明白告知證人蕭淑娟其要寫公文、還要到上訴人處補件蓋章等情,均獲得證人蕭淑娟、林惠君之正面回應,自不因上訴人之便宜行事,而遽認備查版會議紀錄等文書係陳柏文所偽造。

⑶況且,陳柏文受託而於108年2月25日將上開文件送交雲林縣政府後,雲林縣政府於108年3月18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3510號函通知上訴人就所附信徒名冊楊明美等12人補正出生年月日資料另案報府備查,該函文雖係由陳柏文前往雲林縣政府自取(見原審卷一第221頁),惟依證人蕭淑娟與陳柏文前揭於108年3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陳柏文通知證人蕭淑娟謂:「信徒名冊需要補的資料有補齊了嗎?新信徒繳費情況有人還沒通知嗎?」蕭淑娟回稱:「通知了」;陳柏文再表示:「明天再過去,準備回覆公文一事」,蕭淑娟回稱:「好的」等情觀之,及證人蕭淑娟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有提供其手寫之信徒補正資料予陳柏文之情,足徵上訴人之行政人員亦肯認陳柏文送交雲林縣政府之上開文書資料為上訴人所提供,始會給予相關協助。又依雲林縣政府108年5月1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5570號函文內容(見原審卷四第153頁),亦可知上訴人已因補正信徒楊明美等12人之出生年月日,而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加蓋該府印信之信徒名冊。從而,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蓋上訴人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送件之不實文書云云,難謂可採。

㈣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㈢部分:

⒈按宗教財團法人於其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規範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此觀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宗教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公益法人,為財產之集合,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1條、第27條規定,應設置董事為其執行機關,不得以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如捐助章程定有信徒資格者,其資格之審定或剝奪,應由董事依該章程規定執行。

⒉查上訴人係財團法人,訂有系爭捐助章程,該捐助章程自100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修改。而系爭捐助章程第二章組織,第一節信徒大會(第6條至第14條之1)之第6條規定:「本宮以信徒組織信徒大會,供為本宮諮議機關(要有建議權)。」、第7條規定:「在本宮改制前第七屆信徒大會之信徒,經登記有案者為當然信徒。」、第8條規定:「新加入信徒資格之認定,應具下列兩款全部。一、對本宮有實績捐助、貢獻願為信徒,經本宮董事會同意並合法手續者。二、年齡須足二十五歲以上並具有崇敬聖母信念者。」、第9條規定:「新加入信徒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名額,補足為限。」、第12條規定:「本宮信徒名額以一七○名為限。」、第13條規定:「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二次予以除名。」、第14條規定:「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記前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是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之信徒,悉依是否符合系爭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而定之。

⒊準此,依系爭捐助章程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之規定,欲取得上訴人新加入信徒資格者,須經上訴人董事會審議同意通過,於總額170名範圍內,並繳納貢獻金1萬元,始可能合法取得其信徒資格。惟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之系爭董監事會議,並無作成新增信徒26人審議通過之決議;嗣於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定期會議,經由董事會審議後,最終係作成否決通過上開新增信徒26人之決議。是以,被上訴人雖申請登記加入上訴人之新信徒,但尚未經上訴人董事會之審議同意通過,核與系爭捐助章程前揭規定取得上訴人信徒資格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取得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要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非上訴人之信徒,既屬可採,則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另本件歷審訴訟費用,本院斟酌本件爭議之發生,肇因於上訴人未依系爭捐助章程之規定,將新增信徒26名交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即開始辦理新增信徒之行政程序,並通知被上訴人繳納貢獻金1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03至113頁)所致,上訴人嗣雖已將貢獻金1萬元退還被上訴人(見本院卷一第216頁),然上訴人是否依系爭捐助章程行事,並非被上訴人所可置喙,是依本件事發緣由觀之,被上訴人之應訴、上訴行為及其訴訟程度,應為其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本院認本件應由上訴人負擔歷審訴訟費用,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證人林煜喆:
 ㈠證人林煜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從104年底做到108年2月1
    日止擔任廣福宮總幹事,根據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上訴人有
    去做清點,最後清點出來除名有28人,而新參加信徒有26人
    ,沒有超過章程規定人數。雖然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有講時間
    ,但並沒有按照時間來進行,呈送給董事會審查新增信徒之
    後,我已經離職,所以關於審查公布新信徒部分我就不清楚
    。就是口頭上講一個月,雙掛號一個月來要求信徒來繳交會
    費,沒有繳交信徒常年會費名冊是蕭淑娟提供,拿出來清點
    是蕭淑娟,但名冊提供給董監事時我已經離職了,印象中名
    冊是在108年2、3月中做出來的。我只有印象中在董監事該
    次會議中,董監事有討論到除名多少人、新增多少人,所以
    該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到底是哪一份,我沒有印象。我剛才所
    說108年2、3月間是說我看到新增及除名名冊的時間,至於
    該份名冊到底製作及提供給董監事的時間,我真的沒有印象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9至79頁)。 
 ㈡證人林煜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董監事會議我有出席,
    我是司儀,當天開會不是審查原審卷一第231、233頁這兩張
    表格,是審查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代表申請書,
    共26份。之後在108年1月份,因為以前董事會是某些人把持
    ,希望誰不來,自己人沒繳錢沒關係,別人沒繳錢就幹掉,
    但對我來說不行,所以我們那時候開會講說第一次口頭給一
    個月時間,第二次雙掛號說到那時候不來繳就除名。蕭淑娟
    也有發雙掛號給當事人,所以這動作做完就到1月份了。在1
    07年11月1日時,有講說新增信徒總額超過170人要擲筊,總
    額沒有超過就不用,當天清算是沒有超過170人。【當天沒
    有信徒名冊,沒有對於信徒名冊中哪一些人要除名的表格,
    所以才會決議清查、補齊,最後的決議內容是清查、補齊。
    】是何時確認清查是28人,這要問蕭淑娟小姐,名單是他提
    出來,也有LINE給林勝雄董事長,除名28人的名單是蕭淑娟
    提出,並且用LINE交給董事長做確認。【107年11月1日開會
    時,新增信徒代表報名表人數、名單都是清楚的。除名是蕭
    小姐才有,所以才會決議一個叫做清查、補齊,蕭淑娟當天
    沒有把除名名單提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至55頁)。
二、證人蕭淑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廣福宮任職將近20年,
    擔任會計,我的職務範圍就是負責會計憑證事項、廣福宮召
    開大小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根據開會的會議紀錄作成相關函文
    ,公文由我寫再交代林惠君。系爭信徒大會議程作成第7項
    臨時動議之決議,但廟方沒有去做公開申請的相關公布,也
    沒有去做10月15日審查公布,錄取者10月31日繳交入會費1
    萬元。廟方開會有說來參加的人超過的話就以博杯決定,上
    訴人並沒有做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後人數超過,但
    有在9月1日七天內以雙掛號再次通知,雖然臨時動議決議說
    要在9月1日七天內通知,但上訴人並非全部在9月1日通知,
    通知時間有的有延後的情況。【系爭董監事會議案二案由之
    提案,最後作成的決議為清算信徒的名額,看是否符合資格
    ,之後再開會討論,就是說要清算這些信徒,看看哪個人有
    無連續二年沒來,有無繳常年會費,之後清查出來以後再報
    給董監事,再由董監事決定,該次會議還沒有清查出清算信
    徒的名額】。根據臨時動議,繳納相關入會費1萬元是後來
    的事情,跟這些前面的會議都無關。新進的26人信徒是陳柏
    文拿給我的資料,陳柏文跟我表示沒有繳的,他說有通知這
    些人來繳入會費,如果還沒有來繳,再由我催他們來繳,他
    們來繳是108年3月31日,我會按照他們所繳納入會費開感謝
    狀。【26人名單沒有在系爭董監事會議討論過要納入信徒人
    數的事情,那時還沒有確認要幾個人參加】。我整理出來的
    資料是哪個人幾次沒有來、幾次沒有繳常年會費。被證11至
    15是我跟陳柏文LINE的對話,被證16關於補件信徒名冊,上
    面楊明美等12人出生年月日,手寫部分是我寫的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185至200頁)。
三、證人林惠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從4年前開始兼職,就
    是繕打文書資料、協助裡面會計的其他工作。根據蕭淑娟做
    好的常年會費要催繳的名單,我只負責裝信封寄出去,我會
    知道有哪些人有繳常年會費,哪些人沒有繳,因為她有做表
    格,常年會費我們二人都會收,統整在表格上面。系爭信徒
    大會決議第⒈項部分上訴人並沒有去做,第⒉項部分也沒有公
    告,第⒊項部分有做雙掛號通知。是以107年7月18日財西廣
    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以掛號通知未繳納信徒會費之通知
    函,本來繳納日期是在107年8月31日,但是我們寄出的日期
    超過107年8月31日,所以總幹事說要多延幾天讓他們繳納,
    因為我們太晚寄出,沒有說要延長到什麼時候,但是我印象
    中到9月還在收錢,一直到12月底才做統整確實未按照雙掛
    號通知要繳納會費而未繳納信徒常年會費之相關資料。【系
    爭董監事會臨時議程案由二部分,我印象是他們來報名,然
    後補足,多餘的就博杯決定,並不是原審卷一第225頁案由
    二的決議內容,在該次會議沒有說明補足的信徒人數到底是
    多少人,也沒有增減信徒多少人的情況,單純只講到以報名
    參加信徒的人員來予以補足,多出的部分就以博杯決定的決
    議而已】。這次會議之後,因為監事曾朝勤跟我及蕭淑娟表
    示需報縣府時間緊急,趕快整理信徒大會及這次的臨時聯席
    議程資料。我繕打原證二會議紀錄交由陳柏文用印,蓋好後
    陳柏文裝好就拿走了。我有幫忙處理朱清和、吳明志、陳來
    香、連家瑞等四人的信徒願認同意書,朱清和、吳明志、陳
    來香好像是陳柏文給我電話,叫我打電話請他們來簽,正本
    交給陳柏文,因新增信徒是他們處理的。被證17是我跟陳柏
    文間的LINE對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0至215頁)。
四、證人曾朝勤:
 ㈠證人曾朝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在系爭董監事會議程提
    議,我的意思是沒有繳錢的就除名,就趕快補足170人,【
    我印象中好像有給要新增的信徒名冊傳閱給大家看,看大家
    有無意見,是裡面的小姐傳閱給大家看的】,是告訴我們有
    要增加新的信徒的人數,要新增加幾名,有無超過規定的人
    數,我沒有印象了。【那次提案說明是「信徒核准編制170
    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
    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
    通過。」這些都是廟方小姐都已經寫好,我照這些這樣唸,
    再來就由主席問到場的董監事有無意見,大家沒有意見,所
    以才會決議照案通過】。這26名新增信徒名單有傳閱也有唸
    出來,除名名單只有小姐口頭唸而已,只有說幾位,沒有唸
    出名字出來,但是除名的有幾位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203至206頁)。 
 ㈡證人曾朝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8月到108年8月間
    擔任廣福宮監事,開會討論要補信徒代表的人數問題,日期
    太久,我已經忘記日期,但我印象是廟方的人他們都會把議
    題跟內容寫出來,找提案人。【107年11月1日主席有講先通
    知他們在一定的時間要來繳款,這一定時間如果沒有繳款的
    話,就除名】。開會有討論到關於信徒代表人數要不要補的
    問題,在開會過程中提出來說已經有人過世了,可以提出來
    ,然後來補充這個人員,當時主席最後有作出決定,就先清
    查人數,通知他們繳款。【沒有看過本院前審卷第429至453
    頁信徒代表申請表,沒有在那一次開會一個一個討論這些人
    的資格,那天沒有講說決議這26人全部可以加入信徒代表】
    。我的印象是在董監事會以後才發函通知沒有繳費的信徒來
    繳費,以及董監事會後才徵求信徒。【我在107年11月1日當
    天沒有看過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表,今天第一次看到
    。第一次我提案時只決定,主席就結論說先清查人數,請小
    姐通知他們來繳費。第二次,26人名單是107年11月1日會議
    的兩、三個月以後才有的,是蕭淑娟或林惠君其中一位提出
    新增信徒26人表格名單給董監事大家一起輪流看,在開會當
    中傳閱,算是一種審查】,當時除了傳閱新增人員名單以外
    ,沒有傳閱除名的名單。傳閱新增名單的那次會議,董監事
    看完名單之後沒有做什麼具體討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至
    79頁)。
五、證人林勝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廣福宮第四屆董事長,
    任期104年8月1日到108年7月31日。在107年11月1日那次開
    董監事聯席會議,廣福宮總共是170名信徒,有些死亡什麼
    的要清查,【那天開會清查完要看是要除名或新增,當天沒
    有名單,確定沒有看到除名28人、新增26人的名單,原審卷
    一第25頁案二說明才是參與討論的內容】。原審卷三第139
    至141頁以廣福宮名義出具給雲林縣政府,會寫這個函文的
    原因是因為那天開會就沒有說新增26人、除名28人。【107
    年11月1日開會時,應該是還沒登記完新增信徒】,後來沒
    有擲筊,因為後來就互告了。陳柏文要送資料給縣府之前,
    有LINE給我,我已讀,我有跟他講,你送之前資料要先給我
    看完整的,我看過,要送才送。在送縣府備查之前,陳柏文
    有用LINE把信徒包含新增、除名的名冊LINE給我,但不完整
    。原審卷一第389頁是陳柏文跟我的LINE對話紀錄,108年1
    月6日LINE對話紀錄,其中的表單「喪失會員資格27人」,
    這個表單在107年11月1日的時候,沒有出現在會議的討論上
    ,開會沒有27人的名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8至307頁)。
六、證人沈定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到108年擔任廣福
    宮的董事,【107年11月1日沒有討論要新增幾人、除名幾人
    。我沒有印象在董監事會裡面,有看過資料,決議新增26人
    、除名28人】。開會討論說信徒如果不夠要補上、補足,但
    是實際上的信徒沒有審查,董監事開會的時候沒有提出名單
    。我在原審卷三第139、141頁聲明書上面簽名,是因為當時
    並沒有討論到有兩位董監事被除名的事情,所以在這個聲明
    書上簽名,應該是108年間看到除名的名單。新增26人部分
    我沒有審查到,我不曉得有這些名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
    8至315頁)。
七、證人廖庭輝:
 ㈠證人廖庭輝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於107年8月5日擔任廣福宮
    董事,我有出席系爭董監事會,在該次會議當中,就除名信
    徒名冊根本都還沒有出來,怎麼可能會有原審卷一第225頁
    這樣的說明及決議,【事實上該次案由2的說明應該是如原
    審卷三第159頁上面所載,因為那時名單根本還沒有確認】
    ,也就無從知悉是否登記有無超過需補足人數的問題,在該
    次會議根本都沒有看過卻平白出現這些信徒名冊、取消會員
    資格、新任信徒代表名單,該次是有說有些信徒會新增進來
    ,有些是知道姓名的,但是還沒有確定是哪些人,因為還在
    登記過程當中。案由2決議之後,我印象中是開會有說之後
    還可以報名,只是報名的時間點已經沒有印象了,在一段時
    間過後,再予以清點信徒名額,如果有超過章定的名額就以
    博杯來處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4至200頁)。 
 ㈡證人廖庭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除名都是要經過董監事會決
    議,107年11月1日我有參與該次會議,沒有看到名單,我也
    不知道為什麼之後會列入除名名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6
    至318頁)。
八、證人林春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擔任西螺廣福宮第四屆
    的董事,如果要除名信徒,董監事會要討論,如果說要增加
    信徒,也要有名單,要加入要審查。【我知道我們沒有決議
    要增加26人、除名28人,有向縣府說沒有這樣的決議】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2頁)。
九、證人林純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廣福宮第四屆董事,10
    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議我有參與,當天有討論信徒的人數部
    分,但是沒有審查名單,要補信徒,補不夠的,但我們要審
    資格,還要擲筊,超過要擲筊,【當天我沒有看到什麼人除
    名的名單、什麼人新增的名單】,開會要送名單才有審查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323至326頁)。 
十、證人楊士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到108年擔任廣福
    宮的董事,107年11月1日有討論廣福宮的信徒要補足,開會
    有分書面資料,因為信徒有缺,有的死亡、遷出,開會會長
    說歡迎報名參加信徒,如果超過要用擲筊。原審卷一第231
    、233頁這28人的名單與26人的名單,107年11月1日那天沒
    有看過,這是我本件開庭第一次看到。【107年11月1日決議
    是缺人,所以要招新的人補足,超過才擲筊,當天沒有決定
    除名28人,如果超過170人用擲筊的選】。那天決議後才開
    放給人報名,是107年11月1日之後才公開招募新的信徒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5至57頁)。
、證人楊聰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到108年有擔任廣
    福宮董事,【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有一個案由是有關廣福
    宮要補信徒的事情,當天討論的過程原則上是廣福宮要補足
    信徒,還有如果報名超過,就擲筊來決定,這樣就結束了,
    當天沒有看到什麼報名資料或名單】。原審卷一第231、233
    頁,26人、28人名單,那天開會沒有這名單,這個名單是我
    今天第一次看到。107年11月1日沒有決議要除名28人,沒有
    名單,怎麼除名。107年11月1日開會這天,我沒有看過本院
    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代表申請表,當天相關工作人員
    沒有提出過表格,讓董監事去審查。該次董監事會還沒有開
    放新增信徒報名,討論後才開始報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
    至60頁)。
、證人楊慧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4年8月到108年8月我是擔
    任廣福宮第四屆董事,107年11月1日董監事開會有提起一些
    信徒往生,要補信徒,叫小姐要統計出來,我們有開會講、
    提出討論,但事後怎樣我不知道。當天開會沒有看到原審卷
    一第231、233頁這兩份名單,【開會時只有說要增加信徒】
    ,報名還沒有開始,這兩份名單是今天來才看到,【107年1
    1月1日並沒有決定要除名28人或新增26人】。我在107年11
    月1日開會當天,沒有看過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
    代表申請表,現在才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
、證人廖立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8月到108年8月間
    擔任廣福宮第四屆董事職務,【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開
    會中有討論要不要補信徒代表,不足的部分要補足,超過部
    分要擲筊,補足170人,要清查、補足,本院前審卷一第231
    、233頁26人的名單與28人的名單,當天及之前都沒有看過
    】,今天是第一次看到,開會時沒有針對這26人、28人討論
    ,當天完全沒有名冊。【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申請表
    ,當天沒有看過】,今天是第一次看到。有除名的事情我也
    完全不知道,當天都沒有講到除名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63至67頁)。
、證人周國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104年8月到108年8
    月擔任廣福宮監事,【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有討論到要把
    信徒的名額補足到章程規定的170人,如果超過法定人數,
    就要擲筊,要給大媽作主,當天沒有討論誰要除名的事情。
    原審卷一第231、233頁26人的名單、28人的名單,在107年1
    1月1日開會沒有看到,當天才討論到要補人數而已,沒有討
    論誰符合資格,誰的資格有經過審查,也沒辦法決定什麼人
    是增加的人,什麼人要被除名,當天也沒有看過本院前審卷
    一第429至453頁申請表】,今天是第一次看到。107年11月1
    日開會那天沒有討論到信徒除名的問題,有討論要新增信徒
    ,因為170人,超出去就要在大媽面前擲筊,我不是很清楚
    人數的部分是否已經有確定,裡面的行政人員可能比較知道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至73頁)。
、證人曾溪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11月1日在廣福宮召開
    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時會議,我有去開會,在該次聯席
    議程中有關於案二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部分,當
    時是說人數超過要博杯,之後就不了了之了。廟方有提供相
    關未繳長年會費經除名信徒的名冊及新增信徒名冊給我們看
    ,但是後來就不了了之。我沒有看過原審卷一第231、233頁
    名單,對於案二有無說要將誰除名?要新增信徒這些事情?
    時間太久了,我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4至68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