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6號

抗告人
乙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涉犯刑法第1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但書規定之罪刑,詎法官未經審酌上情,以原審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取回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20萬元,本案件因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處分後,已發生變動,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至第13款所規定之違背法令事由,其聲請再審,自屬有據,且本件有發現遵守不變期間之新證據及新事實,有原裁定法院95年聲再字第2號、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庭通知書可證,原裁定未查,遽予駁回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准其聲請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上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7條之規定即明。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提起再審之訴應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僅於主張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而應自知悉時起算其不變期間之情形,始有適用」、「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度台抗字第449號判決及同院30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兩造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業經原審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准予返還相對人新台幣20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82年度抗字第95號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亦於82年7月17日經最高法院以82年度台抗字第294號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已告確定之事實,業經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原審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本院82年度抗字第95號及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294號案卷宗查明。

㈡抗告人對原審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應於82年8月19日前聲請再審,然抗告人竟遲至95年3月14日始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甚明。又抗告人雖就原確定裁定所為准相對人領回擔保金之裁定,一再指摘,認歷審法官違背法令,不當返還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造成抗告人之損害,然抗告人主張之再審事由,均無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規定之適用,且其就此例外規定所舉之證據,亦無法證明其主張為實在,況且,原審法院82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自確定後迄今,亦已逾5年期間。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自不得聲請再審。

㈢從而,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本件再審,為不合法,據此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