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15號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乙 ○ ○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所為94年度訴字第6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繳納裁判費為民事訴訟必備之合法要件,如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補繳,仍不於期間內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準用於抗告程序,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95 條之1第1項所明定。次按如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即令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又當事人在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裁判要旨足參。經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6年7月6日,以裁定命補繳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 千元,並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並據抗告人於96年7 月10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而有該送達證書存卷足稽。抗告人雖於96年7月2日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本院於96年8月2日,以96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乃抗告人迄未依原審之補正裁定意旨,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 千元,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定明。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94年10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元,該裁定已於94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存卷足稽。雖抗告人丙○○○就其訴訟費用之繳納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原審以94年度救字第12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另抗告人乙○○就其訴訟費用之繳納,雖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原審於94年10月21日,以94年度救字第18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駁回後,抗告人乙○○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 千元,原審遂於94年11 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乙○○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抗告費用,逾期即駁回其抗告,抗告人乙○○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就該抗告費用1千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仍經原審於94年12月1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乙○○復對該裁定抗告後,經本院以95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廢棄原審94年12月16日所為94年度救字第1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經原審將抗告人乙○○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送交本院審理後,於95年9月20日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費用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乃抗告人乙○○仍未依限遵期繳納抗告費用1千元,原審遂又於96年3月8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乙○○對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抗告,抗告人乙○○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終經本院於96年5 月30日以96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該裁定並於96年6月4日送達抗告人乙○○等情,凡此既有原審訴訟及各該聲請訴訟救助案卷可佐,抗告人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9,800元至明。詎抗告人逾期迄96年6月20日仍未補正,既有原審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為憑,揆諸上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其片面自以為是且與該裁定無關之見解,任指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示,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