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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5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52號

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1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又身心殘障,前經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可以釋明無資力事由等語,並提出該裁定正本、殘障手冊、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然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係就該案所為,僅於該案有其效力。又聲請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法扶雲陽字第10003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至於聲請律師代理訴訟,亦屬無據,無從准許。應併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5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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