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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2號

回饋金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姜素娥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02號

聲請人
陳秀齡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回饋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4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對之聲請再審,同法第283條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回饋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140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上訴狀中,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亦即,原判決未憑證據,即遽認聲請人於建築執照申請案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8條或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所提之水土保持計畫,係屬「申請開發許可案」,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7點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進而認定須依水土保持計畫法第12條等規定繳交回饋金,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背法令;系爭土地早經臺北市政府編列為建築用地,其使用分區為住一,且其上原有2棟住宅,依經驗法則,理應已對原生表土為相當程度之變更,原判決仍認本件應繳交回饋金,有違經驗法則,亦未實質探求課予回饋金之目的,顯有不應適用森林法第48條之1、水土保持法第12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及第4條而適用之判決違背法令,是依本院97年裁字第934號判例,聲請人之上訴應屬合法,原確定裁定卻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顯與上開判例有違等語。惟查,行政訴訟法第242條既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則上訴意旨如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自難謂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又對於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論斷矛盾,則顯然未對原判決之如何「理由矛盾」為具體之指摘。故原確定裁定以原判決已論明:系爭土地係位於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且聲請人開發建築行為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相對人核定之案件,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所授權訂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本件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其所提本件住宅新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書之計畫目的、現況地形圖、照片及土地利用調查之記載內容,及參諸卷附系爭土地84年航空正攝影像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區位圖、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本件計畫案已屬全區開發無訛,並非聲請人所稱「就地整建」,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相對人據以核定其應繳納回饋金,於法並無不合等情,聲請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及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等語為由,認其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並未與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次查,所謂「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涵攝範圍如何,難免見仁見智,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屬於適用訴訟法之見解歧異,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以,原確定裁定將上訴意旨對原判決理由之指摘,解為對原審認定事實與證據取捨之指摘,乃對於上訴理由之認知問題,尚難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從而,原確定裁定之論斷,縱令與聲請人之認知有所差距,亦屬適用訴訟法見解歧異之問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饋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