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3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高啟燦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33號

上訴人
盧原同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毓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7月8日以「御茶殿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泡沫紅茶店、餐廳、啤酒屋、冷熱飲料店、冰果店、咖啡廳、速簡餐廳、備辦雞尾酒會、自助餐廳、流動咖啡餐車、火鍋店、酒吧、飯店、點心吧」服務,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359122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9日以其所有之註冊第00184499、1028013、961991號商標(下稱據以異議諸商標)主張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9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09805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爭訟,經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行政判決駁回,遂對之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商標識別性較強,依主要部分及商標結構通體而觀,除圖案式樣及字體排列皆與據以異議商標差異極大外,所提供之商品、服務縱屬同一為茶包、茶葉來源,亦未有成為系列商品而致消費者產生誤認情形。據以異議商標雖行之有年,然其所開設御茶園茶餐廳旗艦店遲於99年4月8日始成立,且據以異議商標皆以瓶裝飲料為產品主軸,上訴人不知其將瓶裝飲料業務轉為手搖飲料業務,係基於善意未有過失。又依本院26年判字第20號判例,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縱起首二字為御茶,除字體、色系差異外,外觀難謂有近似之處,且「殿」給予大眾觀感較為強烈,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以產生系爭商標之聯想,原判決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