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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79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鍾耀光林茂權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879號

抗告人
傅正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9年8月9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已於99年8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原審卷可稽。抗告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99年11月11日99年裁字第2789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7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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