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8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885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等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99年1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他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述2案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2案合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及原法院於99年12月28日分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或5日內補正,各該裁定於100年3月17日、100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