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通訊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等間訴訟救助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0018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88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雖主張: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曾准予訴訟救助,本件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事實為法院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請准訴訟救助等語。惟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雖曾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案准予之效力,並不及於他案,且其准予時間為99年9月15日,距今已隔10個月餘,聲請人之資力可能已有變動,故聲請人就另案提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仍應由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法院審酌,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